风险预防原则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中的适用
风险预防背景下的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规制

doi:10.3969/j.issn.1005-8141.2021.03.003风险预防背景下的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规制苏芸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威胁生物多样性、公众健康,甚至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我国目前在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理念滞后、调整范围欠充分、监管碎片化、法律制度缺失且责任追究机制单一等问题,无法有效回应高风险社会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
在国内外相关制度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在《生物安全法》的指导下,确立整体生态安全理念,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健全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引种许可证、全过程跟踪监测、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制度,优化外来物种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生物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风险预防汐卜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8141(2021)03-0273-08Legal Regulation of Alien Species Invas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isk PreventionSU Yun-fang(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y and trade,the invasion of alien species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that threatens biodiversity,public health,and even ecological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Th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invasion of alien species in China has problems such as lagging legislative ideas,insufficient adjustment targets,fragmentation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and single legal responsibility. It cannot respond to the effective prevention of alien species invasion in high一risk society.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relevant foreign systems, our country's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lien species invas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Biosafety Law,establish an overall ecological security concept,adopt the principle of risk prevention,and improve the risk assessment of alien species,introduction permits,and the entire process track monitoring,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systems,optimize the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alien species,and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biosafety governance system.Key words:risk prevention;alien species invasion;biosecurityCOVID-19疫情目前仍在全球蔓延,至今未有确切的病毒来源。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考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考摘要: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环境保护和整个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列举了外来物种入侵潜在的危险性,并以国际环境法风险原则为出发点,论证了该原则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如何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进行了简要的思考,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预防原则法律对策一、外来物种入侵概述(一)外来物种入侵概念外来物种一词是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被指出,其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入侵物种指已经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的种群,成为改变和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这样看来,外来物种只是对环境生态循环一种现象的描述,但外来物种入侵一词多半被冠上了某些贬义的色彩。
我认为,外来物种入侵并不是空穴来风的,它是随着人类的经济、社会交往活动日益频繁而被有意或无意的转移到自然分布之外,并在相应的生态系统系统中建立起自己的族群而改变着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
既然其在现今社会被人类冠以贬义色彩,那么其自身肯定具有破坏生态平衡的危险性,并不断的被人类洞察、发觉和证实。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1.外来物种入侵会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的丧失生物的多样性是维持整个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它是由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种以及它们的遗传信息和生物体与生存环境一起集合形成的不同等级的复杂系统。
在每一个特有的生态系统内,由于自然界长期的演变,生物与其天敌相互制约,且受气候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各自的种群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和数量内。
当一物种传入新的地域后,由于各种原因在与本土物种的竞争中获胜,进而扩散蔓延,形成优势种群,造成本土物种数量减少乃至灭绝,从而导致物种的单一化。
比如水葫芦事件。
2001年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可见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成当前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郭磊;梅凤乔
【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
【年(卷),期】2008(036)019
【摘要】讨论风险防范原则在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基本思路.
【总页数】3页(P8308-8310)
【作者】郭磊;梅凤乔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871;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68
【相关文献】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之立法定位 [J], 叶竹梅
2.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J], 许军珂
3.风险防范原则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适用 [J], 文同爱;郑荷花
4.比例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中的适用 [J], 张桥如
5.专利申请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规则设计
——借鉴枟商标法枠的立法与实践经验 [J], 熊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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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旨在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免受潜在的危害和灾害。
该原则要求各国根据科学证据和技术知识,采取可行的措施来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例如空气和水质污染、土地开发、化学品管理以及气候变化等。
在环境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是关键步骤之一。
各国应当通过系统性的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并采取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些风险。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考虑长期的环境影响,并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避免可能的不可逆的损害。
在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各国应通过分享信息、技术转让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效能。
此外,国际组织和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国际准则和标准,推动各国共同遵守风险预防原则。
然而,实施风险预防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差异。
其次,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更加复杂,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相关知识和方法。
此外,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问题也可能影响风险预防原则的有效实施。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转让。
同时,各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法规,确保风险预防原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此外,加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角色,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也是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步骤。
在总体上,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科学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各国可以共同努力,减少环境灾害的发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1外来物种入侵的内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外来生物入侵,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
最早将外来入侵物种概念编成书籍的是C.S.Elton在1958年出版的《TheEcologyofInvasionsbyAnimalsandPlant》。
该书举例说明入侵物种的危害,并对入侵物种进行了论述。
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然入侵;二是引进,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
前者主要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绿化、景观美化等有目的地引进;后者则是随着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而导致的物种传入。
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关键是人为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是复杂多样的,它能够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最终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丧失;外来物种入侵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2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陆地生态系统599类;高等植物30000余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
中国不仅物种丰富,而且物种类型繁多,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余种。
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我国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成效不大。
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
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专门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或法规,该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以及农、林、渔业法律法规和少量的地方立法。
我国现行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立法状况难以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2.1立法目的不明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性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科学。
立法目的多数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没有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涵盖其中。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郭磊,梅凤乔*(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871)摘要 讨论风险防范原则在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基本思路。
关键词 风险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价中图分类号 DF 4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08)19-08308-03A pplicatio n of R isk Preca ution P rinciple in Legislation of Alien S pecies Inv asionGU O Lei et al (College of E nvironmen 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Beijing University,B eijin g 100871)Abstract The app licati on of ris k precaution p rinciple in legislation of alien s pecies invasion in Chin a was di scu ssed ,and correspondi ng basic thought for m an agemen t was put forward.Key w ords Ris k precaution;Ali en species invasi on;Ri sk assessment作者简介 郭磊(1983-),男,重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规划与管理。
*通讯作者。
收稿日期 2008-04-21外来物种曾经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也给很多国家和地区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是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及科学的不确定性存在,其对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以及农、林、渔业等产生了严重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而且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国际旅游业的兴旺、全球气候变化、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等原因,该问题变得愈加突出。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G O L i t l ( o e f nir et Si c dEg e n , e i n e i , e i 07 ) U e e a C lg o E v o nn ] c ne n ni e g B i gU i r t B U 1 1 8 1 le ra a e a nr i j n v sy l 0 g
2 风 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 种入 侵立法 中适用 的基 础
风险防范原则在 处理 外来 物种 入侵 的环 境风 险 中有得 天独厚 的优势 , 但是在适 用的过程 中需 要 自 然科 学 、 学 、 法 经
济学 、 哲学 等学 科的有力 支撑 , 才能发挥其应 有的重要 作用 , 成为贯穿 整个外来物种入侵 立法的基础和核心 。 21 科 学不确 定性 决定 风 险防范 原则 的必 , 如在对 待诸
扩散、 是否 应该立 即采取生物 的 、 物理 的 、 化学 的措 施清 除现 有 外来 物种 等一 系列 问题 上 , 由于 缺乏科 学证据 , 理决 策 管
群、 入侵生物 等几个阶段 , 其具体 过程如 图 l 所示 。
12 环境风 险与风 险防范原 则 “ 1 环境 风 险” 般 指环境 一
截至 20 年底 , 03 我国共 查 明外来 入侵 物种 23 , 中 8种 其
微 生物 l 种 , 9 水生植物 l 种 , 8 陆生植物 t0种 l 。20 7 l 05年在 j 北 京举行的“ 纪念 5 2 ・2国际 生物 多 样性 E ” 家报 告会 上 , t专 中国生态学会理事 长李文华 院士介绍 说 , 几年外来 入侵 物 近 种给中国带来每年约 l30 0 亿元人 民币的损失 _ 。鉴于上 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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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中的适用作者:湛超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4期
风险防范原则( Precautionary Principle)由预防原则发展而来,其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预防原则是在没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之前,传统的环境公约要求在采取行动或做出决策之前,应基于“科学发现”或方法,或者根据当时可得的知识,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巨大的环境损害将会发生的前提下才可以采取行动或做出决策。
而风险预防原则与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本原则考虑到人类科学技术水平有局限性,对于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环境风险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但是由于不予以控制或禁止的话,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其在一些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对该原则做出了明确定义。
还有《生物多样性公约》也作出类似的规定“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推迟采取用来避免或减少生物多样性重大损失的措施的理由。
”
风险预防原则重在避免环境灾难之可能性,它的前提是生态恶化的不可逆性,针对的是在科学上尚未获得确凿证据的环境风险,主张应当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任何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因素,即使在这种因素与环境破坏的因果关系尚未得到明确的科学证明而预先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
风险预防原则的严格解释就是除非有确定的科学证据证明活动是无害的,否则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所有活动都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
(一)风险预防原则与外来物种入侵
绝大多数外来物种入侵国际法文件都引用了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具体内容有些差异,但是本质上都是为了尽可能的避免环境风险的发生,比如,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96条规定:“各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有意或无意引入外来物种到一个特定的海洋环境,因为这样可能导致重大和有害的变化。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第h款规定成员国必须“对那些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进行预防引入、控制或根除。
”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第22条规定,“水道国家应该采取所有的措施预防引入外来物种到国际水道。
”此外,2000年的IUCN《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也指出:“鉴于外来入侵物种的传入途径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难以预测,因此,确定和预防无意引进的措施以及有关有意引进的决定应立足于预先防范方法”,“在考虑对已经本地化的外来物种采取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时,也应利用这种预先防范方法。
对一个外来物种的侵入可能造成的各种长期影响缺乏科学定论不应被用作理由来推迟采取或不采取适当的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
”
(二)在外来物种入侵实践中应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探讨
风险因素是指能够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发生机会和损失幅度的要素,是风险事件发生的潜在条件。
风险事件,指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事件。
风险损失,是指由于风险事件引起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是成因,风险事件是表现,风险损失是结果。
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防范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充分评估风险因素,尽量减少风险事件以降低风险损失。
1.评估风险因素。
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是我们有意识地外来引种实施之前,对拟引进外来物种引进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人类健康、经济生产的威胁、对当地野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可能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处理,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引进做出决策并将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加强了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把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措施。
美国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有关杂草和水生外来生物的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制定了国家杂草战略,提出了杂草风险评价系统。
该系统正确识别了370种(类)杂草中所有危害严重的杂草,此后,又对该系统进行了改进并用于新西兰的杂草风险
评估。
2.抑制风险事件。
抑制风险事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完善国境检验检疫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最大来源地为美洲,有178 次,占总数量的55. 1%。
因此,在外来入侵物种的检验检疫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来自美洲的物种,严格评估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入侵性。
其次,建立完善的引种申报和备案制度。
针对有意引进引种的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引种申报和备案制度,包括引入许可证审批制度和完善名录制度。
再次,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有意引入。
在相关的立法中也要建议单位和个人在不是必须引进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引种,尽可能地使用本地物种。
最后,健全跟踪评价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在外来物种引进之后,还有可能经历定植、爆发和扩散几个阶段,这些都是风险事件,控制它们也是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重要环节。
3.减轻风险损失。
减轻风险损失,就要完善外来物种清除计划。
清除外来入侵物种的典型方法可以分為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3种,各种方法均有不足。
因此,我们要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宗旨,我们在外来物种的清除之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计划,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和费效分析,并应该结合以上3种方法,尽量寻求一种妥善处理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相对最优方法。
另外,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预防原则使用中,完善辅助措施配套,降低损失可能也是其中的相当重要的环节,通过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各种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应财政条款从而使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应的结合,更好的完成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的。
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国际法原则中,除了风险预防原则之外,还有生态系统管理、生态破坏者承担责任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多项原则,它们共同替代了预防原则,从而形成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清除——控制”三阶段分级处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