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 第九章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卫生法规: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医疗卫生法规:母婴保健法律制度我国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婴和婴儿活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咨询及医疗保健服务。
通过系列保健服务,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同时为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服务。
下面就来梳理一下《母婴保健法》中的考试相关知识点:1.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母婴保健是指对孕妇、产妇、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保健服务,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我国制定了《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母婴保健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母婴保健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母婴保健法律体系1.《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是我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母婴保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任务,规定了母婴保健服务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保障措施。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母婴保健法》的实施细则,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职责。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母婴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母婴保健法律原则1.预防为主原则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通过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手段,降低母婴疾病发生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2.母婴权益保护原则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母婴合法权益,保障母婴获得适宜的保健服务。
3.母婴保健服务均等原则母婴保健服务应当面向全体公民,确保所有孕妇、产妇、新生儿和婴幼儿都能获得适宜的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责任原则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确保母婴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母婴保健服务内容1.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是指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健康教育、婚前咨询等。
2.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是指为孕妇、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咨询、孕期保健、分娩保健、产后保健等。
3.儿童保健儿童保健是指为婴幼儿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儿童保健等。
《卫生法》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母婴保健法立法现状
日本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优生保护 法”,韩国也制定了“母子保健法”,我 国的台湾已有“优生保护法”,1965年 又制定了“母子保健法”。其他如法国、 英国、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荷兰、新 加坡等国家,或者制定有专门的“流产 法”,或者在其他的法律中,对人工终止 妊娠专有条文规定。
新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近一个月来,对强制婚检的取消 使各大指定婚检机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潮”。 10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历年婚检人数最多的医疗 机构——海淀区妇幼保健院采访时发现,一个月过去, 这里不再有昔日的繁忙与拥挤,由过去的每天最高峰 时的80对骤降至如今最冷时的一、两对。
“十一”以后,婚检机构的“清冷”映衬着婚姻登记 部门异常“红火”的情景在全国各地陆续上演。在新 人们纷纷为结婚又少了一件“负累”而庆幸的同时, 一些医学界专家却难以掩饰他们深深的忧虑之情:不 但可能传染疾病,而且可能祸害子孙。应此,要对人 对己对后代负责任。
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者,担负检查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向接受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指导。对患有 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 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 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 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 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 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 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容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容讲解
首先,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基本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孕产妇和婴幼儿有权获得医疗、预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享有生育、户籍登记、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尊重和保护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侵犯他们的权益。
其次,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母婴健康事业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权益。
再次,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服务和保健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孕产妇和婴幼儿应当接受相关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确保母婴健康。
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加强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护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预防保健服务,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此外,母婴保健法规定了生育服务和家庭规划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生育服务和家庭规划宣传,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推动生育保健和家庭规划工作的开展。
同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优质后代,提供相应的生育奖励和保健服务。
综上所述,母婴保健法是我国在促进母婴健康事业发展方面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全面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可以增强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意识,提高生育率和人口素质,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切实保护和促进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为我国建设健康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妇产科母婴保健工作制度

标题:妇产科母婴保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母婴健康水平,保障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产科母婴保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服务,提高质量的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
第三条妇产科母婴保健工作应贯穿于孕期、产时、产后全过程,注重个体差异,实施分级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妇产科母婴保健工作应在医院领导下,成立专门的母婴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设立妇产科母婴保健科室,负责具体实施母婴保健工作,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妇产科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孕期保健第七条孕期保健工作应包括健康教育、孕期检查、高危孕产妇管理、产后访视等。
第八条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第九条孕期检查应按照《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孕妇提供全面、系统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第十条对高危孕产妇实施精细化管理,制定个性化的保健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章分娩管理第十一条分娩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温馨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分娩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分娩过程中的监护,确保母婴安全,降低分娩并发症发生率。
第十三条开展分娩镇痛服务,减轻孕妇分娩痛苦,提高分娩满意度。
第五章产后保健第十四条产后保健工作应包括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
第十五条产后访视应在产妇出院后一定时间内进行,了解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开展产后康复服务,促进产妇身体恢复,提高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普及母乳喂养知识,提高母乳喂养率,保障新生儿健康。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九条加强母婴保健设备设施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2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4月15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婴儿保健第五章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第六章医学技术鉴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母婴保健工作三级服务网,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地区母婴保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三)负责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从事母婴保健监督、监测的工作人员;(四)依法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核发相应的合格证书;(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奖励和处罚。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母婴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母婴生存率和健康水平,保障母婴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分工,履行责任。
2. 配备专业的医护团队,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 加强对危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机制。
4. 做好母婴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育保健1. 建立健全孕期保健制度,加强对孕妇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2. 定期开展产前体检,对可能影响母婴健康的因素及时干预。
3. 加强对高风险孕妇的关注和跟踪。
4. 提供专业的产前指导和健康教育服务。
5. 加强对产妇的监护和护理,确保顺利分娩。
第四章产后护理1. 加强对产妇的产后护理和康复指导。
2. 建立健全母乳喂养指导制度,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3. 做好新生儿的护理和健康监测工作。
4. 定期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疾病筛查工作。
第五章儿童保健1.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估。
2. 加强儿童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疫苗接种工作。
3. 做好儿童营养和心理健康指导工作。
第六章疾病防控1. 加强对母婴传播疾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2. 严格执行母婴传染病隔离和治疗制度。
3. 做好对重大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1.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母婴健康档案。
2. 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3. 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章法律法规1. 严格执行有关母婴保健的法律法规,确保母婴权益。
2. 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1. 加强对母婴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申诉制度,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
第十章情况通报1. 加强母婴健康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
2.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和突发疫情。
第十一章附则1. 本制度由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标志着 我国妇幼保健事业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对妇幼 卫生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法律。《母婴保健法》的颁行,充分显 示了党和政府对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关怀和重视, 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 高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兴 旺、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和修改,正式颁发。对妇幼卫生工作的任务、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以及 有关政策等,进一步做了明确的规定。 5、90年代,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母婴保健法(1994.10.27)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
型精神病。
•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本法的实施时间:1995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308号 • 颁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 共八章四十五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服务的人群
非孕期
孕前
孕期 产时
产后/新生儿期
青春期前:6~12岁 学龄前3~6 岁
幼儿期1~3岁
婴儿期
重要性:①是“脆弱人群”、“易感人群”,应加以保护。 妇女儿童在解剖生理方面,如生殖、生长、发育过程中,很 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感染多种疾病。②是促进民族健康, 增强民族素质的基础。妇女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孩子母亲,下一代在他们体内孕育成长;采取有效防治 措施,能降低发病率、死亡率,提高人口期望寿命.③是为大 多数人谋利益,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妇女和儿童占人口 2/3,我国约有9亿人口,提高母亲的卫生知识水平,有利于 提高家庭的卫生水平和孩子生长发育及健康水平,从而提高 全社会的卫生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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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 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 见。
3. 产前诊断 《母婴保健法》规定,孕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 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 疑畸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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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 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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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 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 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 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 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建议暂缓结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 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 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 议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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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 精神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经 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 医学检查证明。
2. 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 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 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 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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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 始至产后的42 天内的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 供的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 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婴幼儿保健指对从 出生至3 周岁的婴幼儿进行的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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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一、母婴保健机构的概念
母婴保健机构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 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 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母婴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准 入许可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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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 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 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 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初产妇年龄超过35 周岁的。 经产前诊断,有《母婴保健法》
规定情形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 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 见。
产前诊断技术严禁用来对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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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 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 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进行鉴定。
01 02 人口质量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保证母亲 和婴儿的健康权利,是社会的共识,必须运用法律加以规范。 母婴保健法是指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掌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法 律制度,孕产期保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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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 意愿,应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 检者意愿”。
(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可以 结婚。未发现前述四种情况,为婚检时法定 允许结婚的情形,应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 宜结婚的情形”,可以结婚。在出具任何一 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 情况,并进行指导。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 婚前医学检查和证明,还是医学鉴定和证明, 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都只是一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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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 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1)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 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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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胎儿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政府对胎儿性别鉴定一直采取制 止的态度,《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这里所说的 医学需要主要是指与性别有关的遗传性疾 病的产前诊断。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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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 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 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4)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 给予扶持。
(5)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 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 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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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孕产期保健的内容 孕产期保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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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指导。母婴保健指导是指医 疗保健机构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 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 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 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 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 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 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3)胎儿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胎儿生 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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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 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 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 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 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 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
熟悉母婴保健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婴幼 儿保健内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 法律责任。
了解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及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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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 健康素质问题,还反映社会人群的整体健康 水平,更反映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 的整体水平。
一、母婴保健的概念 母婴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运用现代医学 科学技术对母亲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 全的维持与保护。根据中国母婴保健法的规 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 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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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 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 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 健服务。
婚前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 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 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婚前保健服务,一方面对准备结婚的 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卫生指导,提供婚前卫生 咨询;另一方面,通过婚前医学检查能及时 发现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病残儿的 出生。《母婴保护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 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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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三、母婴保健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 母婴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 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 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 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母婴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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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结论,而不是行政决定,并不具备强制执 行力。在出具这些医学结论证明后,当事人 是否可以结婚或是否暂缓结婚应当由当事人 或婚姻登记机关决定。由此可见,婚前医学 检查以科学为依据,对公民提出要求,有限 制但不强制。这对促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残疾儿的出生具有重要 意义。
知识链接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由原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 过,并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施行。规定强调:“实施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 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 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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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 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医师应向 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 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 术后不生育的,应注明“可以结婚,建议不 宜生育”。
(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身传染的不在发病 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 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 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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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 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包括母婴保健的服 务对象和当事人,均应遵守《母婴保健法》 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活动,还应该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母婴保健服务的工作方针和技术服 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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