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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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是指在上海地区的女性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受的假期和权益。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等假期。

首先是产假,女职工怀孕满28周时,可以申请休产假。

产假
的具体时长是98天,即从产假开始日起计算,至产假满98天的当日结束。

如果是多胞胎妊娠,产假增加15天;如果产妇
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休产假,可以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延长休产假到120天。

其次是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即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特殊保护期。

在生育后的一年内,女职工享有特殊保护期。

特殊保护期内,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享有恢复工作权利,但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对身体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工作。

此外,哺乳假也是上海产假规定的一部分。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结束后,享受14周的哺乳假。

即女职工的孩子出生后满六个月,在享受孩子哺乳假之前,有权利每天工作两小时,并且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在享受这些产假期间,女职工仍享受相关的工资待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的标准是在产假前一年的平均工资。

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依然保持不变。

总体来说,上海地区的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相对较长
的产假和特殊保护期。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可以充分休养和照顾孩子,同时也为雇主提供了合理的安排和预期。

上海市女职工产假多少天?

上海市女职工产假多少天?

上海市⼥职⼯产假多少天?上海⼥职⼯产假最长可以休158天。

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另外,晚育假⼀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

⼀、多少天?1、本市⽣育享受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本市⼥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上海市⼥职⼯待遇有关规定的⽂件有效期延长⾄2022年12⽉31⽇,本市⼥职⼯产假最长可达158天。

⼆、上海职⼯有哪些产假待遇?1、保胎假,按照发保胎假是由医⽣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资。

2、产前假,⼯资按⼋成发。

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部分属于地⽅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3、产假,⽣育津贴在实⾏⽣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付;在没有开展⽣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付,标准为⼥职⼯⽣育之前的基本⼯资和物价补贴。

三、上海现在是多少天?2017年1⽉1⽇以后的,不再享受,婚假为3天,在2017年1⽉1⽇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按照新修改的《》的规定精神,2017年1⽉1⽇以后符合规定⽣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育假的待遇。

有关延长⽣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晚育假⼀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

综上所述,产假是⼥性职⼯享受的基本劳动待遇,各地执⾏的标准不同,上海市在最新办法中明确⼥职⼯的基本产假天数是98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久能休158天。

上海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

上海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

上海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一、2023年上海产假规定是怎样的?一、上海产假规定是怎样的?1、上海产假规定(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女性职员若是在产假期间被单位辞退怎么办?1、女性职员若是在产假期间被单位辞退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1】(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产假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的产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者产假护理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来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时,即可享受产假。

上海市对产假的具体规定为: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后,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4天的生育假和114天的产前假。

而对于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情况,可以再额外增加15天的
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基本工资的100%,其中
生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产前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也不会失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及相关权益。

除了产假之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护理假。

女职工在生育后的1年内,可以享受护理假。

护理假的具体安排为:对于女职工的第1胎,享受156天的护理假;对于女职工的第2胎
及以上,每胎再增加7天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但女职工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此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哺乳假和照顾假。

女职工在生育满4个月后,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连续工作时间超过
6小时的,应当有休息和喂养母乳的条件。

对于已经断奶的孩子,女职工依然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喂养母乳的时间。

而照顾假是指女职工有需要照顾未满3周岁的婴儿或者在医院接受
抢救、治疗的严重患病的儿童时,可以享受最多15天的照顾假。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产假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既考虑到了女职工在怀孕和生孩子期间的权益保护,也考虑到了工作单位的经济压力。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女职工的就业保障和家庭和谐发展。

上海休产假工资怎么算

上海休产假工资怎么算

上海休产假工资怎么算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1、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2、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
海)
标题: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一、产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的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

2. 待遇:产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产前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或者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请产前假两个月。

2. 待遇:产前假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三、哺乳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有两次每次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

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两次,也可以分开使用,但累计不超过八小时。

2. 待遇: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四、保胎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保胎假。

2. 待遇:保胎假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总结:上海对于女职工的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待遇。

这些假期旨在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些假期和相关的待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1996]5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沪劳保发[1996]57号1996年7月1日)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上海产假⼯资如何发放劳动法规定了⼥职⼯享有⼀些特殊的假期,⼥职⼯产假期间⼯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另外享受⼥职⼯⽣育保险待遇。

那么上海产假⼯资如何发放?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根据《上海市城镇⽣育保险办法》,城镇⽣育保险待遇项⽬包括⽣育⽣活津贴和⽣育医疗费补贴。

产假⼯资正常发放(根据⽣育妇⼥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由本市城镇⽣育保险基⾦⽀付)。

上海23⽇正式表决通过《⼈⼝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3⽉1⽇起施⾏的新《条例》,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为婚假和⽣育假。

上海市卫计委主任在记者会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体实质上是从原本符合规定的晚婚晚育者,扩⼤到符合法律规定结婚⽣育的公民和妇⼥,所以新《条例》不能单从婚假、产假和陪产假假期总数只多出七天来衡量。

⼀、产假共计128天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育假30天,共计128天。

难产妇⼥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妇⼥,每多⽣⼀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海市修改前的《⼈⼝与计划⽣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只能享受98天产假。

但是新的《⼈⼝与计划⽣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了⽣育假,⽣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10天⽽原先3天的晚育护理假,也增加⾄了10天,并改名为“配偶陪产假”。

据了解,对于陪产假的假期天数,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案,最终为了⽀持男⽅对⽣育妇⼥的照顾,将配偶陪产假延长⾄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

三、婚假:取消晚婚假,婚假延长⾄10天上海市卫计委针⽇前就新⽣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1⽇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一、休假政策
上海的生育假期现已延长至60天,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还可以额外享受60天的生育假,总计可有158天的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二、申请条件
生育假的申请条件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产假则要求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若工作许可且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并提出申请,也可以享受。

三、审批流程
具体的审批流程可能因单位而异,但通常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准生证、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等),并提交休假申请。

单位人事或行政部门会审核申请材料,一旦审核通过,员工即可开始休假。

四、影响
延长生育假和增设育儿假有利于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需要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以应对员工休
假带来的岗位空缺问题。

这一政策也有助于提升上海的人口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的来说,上海的计划生育休假规定在保障员工生育权利的同时,也考虑了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体现了人性化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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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假工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上海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等相关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流产:妊娠四个月内流产者,给予产假十五天;妊娠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xx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

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xx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以上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存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除外。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元。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特别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规则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在xx年的时候有发过一个公告,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该公告仍然现行有效。

附上全文和网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规定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

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笔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及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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