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要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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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正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2003年9月8日汇发[2003]107号)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出口│1、《出口收汇│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1、按照属地│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单位│核销管理办法│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原则;│变更时,应要求其在工商、┃┃登记│》;│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2、所有提供的│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2、《出口收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复印件均要求加│一个月内,持变更通知,到┃┃│核销管理办法│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盖单位公章;│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实施细则》;│件;│3、外汇局对出口│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3、其他相关│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提供的材料│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文件规定。
│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被取消┃┃││印件;│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在一┃┃││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建立电子档案信息。
│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和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1. 简介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贸易出口业务中的收汇核销操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收汇核销工作合规、高效、准确,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的权益。
2. 收汇核销流程2.1 收款流程在贸易出口业务中,货物或服务的出口完成后,需要确保货款能够按时、正确地收到。
公司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款操作:•(1)出口完成后,出口合同项下的货款应当依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撮合付汇。
•(2)收款支持文件的准备:公司应当准备好收款所需的一系列支持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便在收款过程中提供给收款方。
2.2 收汇核销流程一旦收到货款,公司需要及时对收汇进行核销,以保证贸易出口业务的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在核销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步骤:•(1)验证收款信息:核对收款金额、收款人、付款方等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确保核销的准确性。
•(2)出具核销凭证:核销凭证应包括核销日期、核销金额、核销人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3)登记核销信息:将核销凭证的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确保凭证可以被查询、复核和审计。
•(4)归档核销文件:核销凭证以及收款支持文件等应妥善归档,确保将来可以进行查阅和备案。
3. 收汇核销管理责任为了确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3.1 部门责任划分•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收款信息、出具核销凭证、登记核销信息,并保管相关文件。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收汇核销流程的合规性,确保相关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人员责任划分•财务人员:负责核对收款信息的准确性,出具核销凭证,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
•销售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所需支持文件。
•合规人员:负责监督核销工作的合规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4. 内部控制和审计为了确保收汇核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可追溯,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外贸出口注意事项

外贸出口注意事项1 确定这个合同的收汇方式——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需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修改L/C。
——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如果是远期L/C, D/A等条款收汇方式的客户,需经总经理确认批准。
2 验货,并拿到验货合格的报告。
——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部门跟单员跟进)。
——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外贸部。
——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证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
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完成验货后,要拿到验货合格报告,要是不合格,就要通知工厂改进货品或重新生产等等。
3制做基本文件和单证:在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时,应制作出口合同, 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托运单,核销单, 报关单, 报关委托书, 报验委托书(工厂的外贸人员还需要准备: 商检换证凭单,纸箱检验单) 等文件.4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 装箱单等商检所需资料。
而且要告诉工厂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
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5租船订仓:——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
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
应在交货期7天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通常在开船5天前可拿到进仓单。
——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
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到港时间准时,船期时间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知客人。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0日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的有关问题: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由出口报关单位填写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上方;二、出口货物经查验放行后,海关在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及时退交报关单位,并建立严格的签收制度;三、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四、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和核销单,由货物出境地海关签发;如出运过程中发生退关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及核销单的更改手续;五、考虑到此办法实施时间紧迫,为避免出口货物积压,各关对不能及时提供核销单的报关单位,可先凭保函验放货物,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截止到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六、为便于各关执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实施细则随文转发,供各关参考;各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附: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一"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二"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五"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六"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七"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第四条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第五条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第六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第七条出口单位在向委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第八条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续领新的核销单;第九条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帐:一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二十天内、远洋地区三十天内结汇或收帐;二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三十天内、远洋地区四十天内结汇或收帐;三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三百六十天;四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帐;第十条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十一条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第十二条受托行、解付行要加强对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国外银行办理催收;受托行、解付行必须于每季初十天内,将上季逾期未收汇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帐户的使用等处罚;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四月五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监督收汇管理办法应停止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按月发放核销单,即每月初根据出口单位上年同期的报关次数,加上本月预知的增减次数,发给出口单位核销单;第三条出口单位报关时必须多填写一份报关单,根据报关单的内容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出口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总金额、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出口单位所在地以及报关日期,如为记帐外汇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在每张报关单右上角填写核销单的顺序编号;收汇方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如为远期收汇的,还必须列明相应的远期收汇天数,如实行分期付款的,必须列明每次付款日期及付款金额;第四条海关凭出口单位出示的盖有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受理报关;海关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和报关单上核销单编号处分别盖"放quot;章后,将核销单与相应的报关单退出口单位;第五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在下列期限内将核销单存根、发票、报关单和有关汇票副本送回发放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一本地报关的在报关后七日内;二异地报关的在报关后二十日内;第六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在向受托行递交单据时,必须附上与该票出口单据有关的核销单,否则受托行不得受理;受托行收妥货款后,如受托行同时也为解付行,则该解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其中一联专供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用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如受托行不是该票货款的解付行,则受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并盖章,将货款原币及核销单划转有关解付行,该解付行在将该票货款解付并在核销单上盖章后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第七条自寄单据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在向进口方寄单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货款解付行和核销单编号,并将发票、汇票副本和核销单送该解付行存查;该解付行在收妥货款后,将货款结汇经批准可保留现汇的货款除外,并按汇款通知上的核销单编号取出核销单,填写有关栏目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退出口单位;第八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货物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如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不再凭该核销单报关,则该核销单自动作废,出口单位将该核销单退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注销;第九条出口单位在异地出口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时,必须将自己的核销单送代理人;在办完报关手续后,代理人必须及时将该核销单及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第十条一切贸易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一条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出现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一般贸易方式、协定贸易和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必须凭银行签章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以及有关有核销单顺序号的报关单办理;但下列方式出口还必须另附有关证明:一出境展销、展览商品不含暂时出口货物附展品复入境报关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工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第十二条以货易货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凭核销单、易进货物的入境报关单和有关发票副本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三条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等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补偿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第十四条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出口单位凭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件、报关单及核销单,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五条除下列商品外,出口其它商品未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寄单据:一鲜活、易腐商品;二出境展览销商品;三金额在等值一百美元以内的有价样品;四预收货款项下的商品;第十六条出口单位只能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核销单不得相互借用,不得转让;第十七条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第十八条如出口单位伪造核销单或虚报核销单丢失而仍用该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一经查明,一律按逃汇从重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如出口单位因关闭、停业、合并或转产,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时,应立即将所有未用的核销单退原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并办理已用核销单的收汇核销手续;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办法及细则未尽事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发布新的规定或通函;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注:此细则已被1998年颁布的新细则取代;。
出口收汇及退汇关键问题探讨

出口收汇及退汇关键问题探讨出口收汇和退汇涉及到不同的关键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下面将就此展开讨论。
1. 汇率风险: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较大,需要充分了解外汇市场变化,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货币掉期等。
2. 收汇时间:出口企业需要及时获得应收货款,保证资金流动性。
因此,应制定合理的收汇计划,充分了解各国银行结算体系的特点和操作规程,以提高收汇效率。
3. 收汇渠道:出口企业应选择可靠的收汇渠道,例如银行资金结算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同时建立有效的收汇监控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4. 出口证明文件:出口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交出口证明文件,例如出口货物清单、发票等,以保障收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退汇的关键问题:1. 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性:退汇的关键是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因此出口企业需要充分了解退汇的流程和规定,避免由于账户信息错误而导致的资金无法退回。
2. 退汇手续费:退汇涉及到银行手续费和汇率差价等成本,因此出口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费用和规定,尽量在退回资金的同时降低成本。
3. 退汇流程:出口企业需要了解各国银行的退汇流程和操作规程,以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产生退汇失败的情况。
4. 法律法规:各国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外汇管制等都会对出口企业进行限制和要求,因此出口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各国的相关规定,遵循当地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总之,出口收汇和退汇事项的处理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手续,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资金流出问题。
同时,出口企业也应充分了解外汇市场变化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可控。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通过发票、合同、结算单等方式进行核销,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以确保外汇有效安全地流入国内。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规定。
下面,本文将针对这方面加以详细解析。
一、收汇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收汇的分账户,并根据核销情况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付汇方式和期限将收汇存入相应外汇账户,并做好收汇登记、记录和核销工作。
3.企业应当做好外汇结算单的填制工作,并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由银行对结算单进行审查和核销。
二、外贸文件管理1.企业应当对外贸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符合规定,并妥善保存,便于核销时提供。
2.企业应当在签订或变更外贸合同时,履行严格的签订程序,将合同及时备案,并向银行提交备案证明、仅供出口证等资料。
3.企业应当确保外贸文件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核销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和期限,将外汇分配到不同的应收账款或预收进口货款科目下。
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及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汇入企业主账户。
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外汇转入“外汇账户-货,款,项下”的相应科目,并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四、打印结算凭证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对已核销的外汇收入进行结算凭证的打印。
2.结算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包括货物、劳务、运输等方面信息,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
3.结算凭证应当加盖企业印章,与收汇核销信息相符,并由企业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就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外汇管理工作,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并避免造成违法违规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98]汇国发字第012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国发字第0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正确区分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保证对资本项目的有效管理,我们对1990年12月21日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会签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本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及相关单位。
以前有关出口收汇核销规定的做法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对现有的核销单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在其上加注有效截止日期,今后新印核销单按所附格式印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
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登记、领单和核销等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出口商品收汇核销的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率。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出口商品收汇核销的管理操作,涉及相关人员在收汇核销过程中的职责及操作流程。
二、收汇核销流程(一)委托收款1.销售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付款方式为电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2.客户将货款电汇至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人员及时将款项信息报告财务部门。
(二)核销操作1.财务部门收到电汇通知后,核对客户信息、收款金额等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
2.财务部门进行银行对账核对,确保款项已到账,核销应收账款;3.财务部门填写收款凭证并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三)报关核销1.销售人员将已核销的收款凭证提交给报关员进行报关核销操作;2.报关员按照核销信息完成报关手续,确保报关单金额与收款金额一致;3.报关员完成核销手续后,将相关文件归档并报告财务部门。
三、责任分工(一)销售人员1.确保销售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2.及时将客户的货款信息报告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1.核对客户信息及收款金额是否一致;2.完成银行对账核对工作并进行核销;3.填写并签字确认收款凭证,并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三)报关员1.按照核销信息完成报关手续;2.确保报关单金额与收款金额一致;3.完成核销手续后,归档相关文件并向财务部门报告。
四、附则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出口商品收汇核销工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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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项下出口收汇操作流程
一、客户必须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
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开户要求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授权书;
9、账户管理协议(加盖公章);
10、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
11、预留印鉴;
三、出口收汇我行审核资料:
1、报关单、发票、提单、贸易合同等(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
2、其它资料(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资料);
3、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解付汇款
收到头寸后先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核查后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转入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后直接入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
五、国际收支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
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
款项的申报。
六、注意事项
(一)除汇款金额、汇款银行等信息外,汇款报文必须体现
以下信息:
1、汇款人姓名或名称;
2、汇款人账户(或其他可跟踪稽核信息);
3、汇款人住所(或资金汇出地名称)。
(二)汇路
根据业务币种,可向我行索要相应的汇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