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养殖场气味排放标准

养殖场气味排放标准
养殖场气味的排放标准应遵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的相关规定。
其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则对养殖场的废弃物排放、气味控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例如,该标准规定养殖场必须建立废弃物存储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渗漏、溢流、恶臭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除了上述两个标准外,如果养殖行业还有其它涉及臭气或挥发性气体的相关标准也要遵守,以及当地的类似标准也要遵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山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ng2005-02-26 发布 2005-05-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冰瑜、刘林、孔范龙、黄开、陈萍、曹曼。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按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DB33 593-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猪(头)
(25kg 以上)
鸭(只)
I
≥500
≥15000
II
200≤Q<500
注: Q 表示养殖量。
6000≤Q<15000
类别
鸡(只)
蛋鸡
肉鸡
≥15000
6000≤Q< 15000
≥30000
12000≤Q< 30000
牛(头)
成年奶牛
肉牛
≥1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 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 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奶 牛折算成 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 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593 -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5-11-22 发布
2006-01-01 实施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行业之一,但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也日益增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标准。
对于废水排放,应当限制养殖场的废水排放浓度,严格控制氨氮、总磷、总氮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量,保证废水排放达标。
对于废气排放,应当规定养殖场的废气排放标准,限制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浓度,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应当规定养殖场的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限制粪便、饲料残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保证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其次,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养殖场的规模、养殖品种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对于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应当制定相对宽松的排放标准,鼓励采取生物处理、植物净化等技术手段进行污染物的处理和净化。
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养殖场进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的处理和净化效率。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养殖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加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共同为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养猪场废水排放标准

养猪场废水排放标准
养猪场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养猪场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需要达到的排放标准。
养猪场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悬浮物、氮、磷等污染物,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养猪场废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应小于 400mg/L。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应小于 140mg/L。
3. 悬浮物(SS):应小于 200mg/L。
4. 氨氮(NH3-N):应小于 80mg/L。
5. 总磷(TP):应小于 8mg/L。
为了达到这些排放标准,养猪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处理措施,如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等。
预处理可以采用格栅、沉砂池、调节池等设备,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和大颗粒有机物;生物处理可以采用生物反应器、生物滤池等设备,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分解为无机物;深度处理可以采用膜分离、活性炭吸附等设备,进一步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和悬浮物。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26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批准2001-12-28发布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养猪 排放标准

养猪排放标准
养猪场的排放标准因地区和国家标准而异。
一般来说,养猪场废水中包含的污染物包括COD、BOD、NH3-N、总磷、总氮等有机物和无机物。
国家已经制定了养猪场废水排放标准,以下是一些典型指标的限制要求:
1. COD:不大于150mg/L。
2. BOD:不大于30mg/L。
3. NH3-N:不大于15mg/L。
4. 总磷:不大于0.5mg/L。
5. 总氮:不大于40mg/L。
除此之外,针对生猪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污水排放,国家也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例如,在生猪养殖环节,主要污染物包括氨氮、总磷和总氮等,具体标准如下:
1. 氨氮:生产线最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L、年度平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L。
2. 总磷:控制出水总磷浓度不超过
3.0mg/L,年平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mg/L。
3. 总氮:控制出水总氮浓度不超过15mg/L,年平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mg/L。
在屠宰环节,每头猪都需要进行斩头、剖腹、割喉等处理,这些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血液和内脏等废弃物。
对此,国家规定了血液排放标准、屠宰污水排放标准等。
以上只是养猪场排放标准的一部分,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养猪场需要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如过滤、分离和处理废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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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3.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
表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
2)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5.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