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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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衍化趋势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在此,我们必须了解何为“职务”;“职务”在现代汉语词典的狭义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其广义为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事定、执行、管理、决策、临时、固定、领导、非领导等等职务,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的“职”即为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指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务,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而“职务犯罪”所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在中国的上下五千年的历程中,职务犯罪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定时炸弹,甚至是毒瘤,它极大地威胁、损害着这个正义的社会,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廉。随着社会日新月异政治文化的发展,清明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如何有效的战略与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更是成为明智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及世界公民、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即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职务犯罪主体构成的多元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多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的主体: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指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指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员政协委员,人民赔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共和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人员。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三)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反腐形势仍不容乐观。

2011年07月20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记者会上透露,依法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

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当前职务犯罪有呈现四个特点:首先,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两类犯罪在2010年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中占到了84%的比例;第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比较突出,涉及领域广泛,权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位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第三,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了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涉及面广、危害非常严重;第四,目前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受贿犯罪中,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这些方式收受贿赂比较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目前有一个态度,不论犯罪分子曾任职务有多高,只要构成犯罪,坚决依法定罪处罚。

(四)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职务犯罪的衍化趋势

2011年0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职务犯罪将呈现3大趋势。”【4】1、由于现阶段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因素还将长期存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发案数短期内下不来,其在高位运行的趋势在短期内难以改变;2、职务犯罪具有更大的贪婪性和冒险性,特别是市场经济追逐利润天然属性和各种腐朽思想,必定渗透到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重大投资,追逐新的权力集中部门岗位和新的资金密集型领域和行业,诱发更多的大案要案;3、犯罪类型和手段将不断翻新,变化新的手段,以各种新的面目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贪污贿赂和徇私型渎职犯罪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将呈上升趋势,作案期权化增多,跨地区跨国境及涉外案件增多。

相信,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的便利,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4】;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4】;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4】等等职务犯罪案例,至今我们还是历历在目的,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此类现象,犯罪人员除了受到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外,也给了社会各界一个高度警惕,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判处刑罚,坚决执行刑罚,绝不手软。

二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及急迫性【3】

预防职务犯罪是针对贪污腐败渎职犯罪所采取的事先控制举措,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但作为近些年才开始运行的新机制、新制度,我国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有许多难解之题,需要在宏观上定位、微观上设计。【3】从上世纪末开始,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入检察业务的范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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