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2)
《洗冤集录》原文全文及白话文翻译译文

《洗冤集录》原文及翻译洗冤集录简介《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
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
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
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序·序》原文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
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
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
慈拜禀《卷一·条令》原文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
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
洗冤录中蒸骨法原文

洗冤录中蒸骨法原文摘要:1.介绍《洗冤集录》及其作者宋慈2.阐述蒸骨法的原理和方法3.探讨蒸骨法在古代法医学中的应用和意义4.分析蒸骨法的现代启示和价值正文:《洗冤集录》是南宋时期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瑰宝。
宋慈在书中详细记录了许多检验尸体、破解疑案的方法,为后世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其中,蒸骨法是书中一种独特的检验方法,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蒸骨法,又称蒸骨验伤,是一种通过蒸煮死者骨骼来检验伤势的方法。
具体操作方法是将死者骨骼放入锅中蒸煮,待骨骼变软后,观察骨骼上是否有损伤痕迹。
这种方法的原理在于,骨骼在蒸煮过程中会变得柔软,如果骨骼上有损伤,痕迹就会显现出来。
通过观察这些痕迹,法医可以推断出死者生前是否受到过暴力伤害,以及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在古代,蒸骨法在法医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那个时代,法医学还没有现代化的检测手段,蒸骨法等传统的检验方法对于破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洗冤集录》中,蒸骨法是宋慈所介绍的诸多方法之一,这些方法为古代法医学的实践提供了指导,使得许多冤案得以昭雪。
尽管现代法医学已经有了先进的检测技术,但蒸骨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价值。
首先,蒸骨法体现了古代法医学家对科学精神的追求。
在那个时代,他们通过观察和实践,探索出了这样一种独特的方法,为科学发展做出了贡献。
其次,蒸骨法提醒我们,在现代法医学研究中,仍需注重传统经验和方法的挖掘与传承。
这些经验和方法可能对我们解决现代案件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总之,《洗冤集录》中的蒸骨法是一种独特的古代法医学检验方法,它体现了古代法医学家对科学精神的追求,并在现代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价值。
宋慈洗冤笔记(1-4 册)

宋慈洗冤笔记(1-4 册)中英文两版宋慈洗冤笔记(1-4 册):一场震惊全国的司法风暴宋慈洗冤笔记自出版以来,迅速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作为一部既扣人心弦又引发社会关注的著作,其引起的轰动不亚于当年的红楼梦。
这套四册的系列小说向读者们展示了一个扭曲的司法世界,揭示了现实中的冤案与狡猾的人性。
在宋慈洗冤笔记的故事中,主人公宋慈是一位智勇双全的律师,他以其非凡的洞察力和坚定正义的信念,一次次将冤案揭开,还原真相。
每一册都有一个独立的案件,但又与前后册紧密相连,构成了一个宏大的故事网络。
这个故事网络中充斥着权谋、阴谋、欺骗和背叛,让读者们对司法体系产生了巨大的质疑。
这套小说不仅仅是一部娱乐读物,更是对现实社会中司法系统的一种警醒。
通过生动的情节和鲜活的人物形象,宋慈洗冤笔记成功地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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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宋慈洗冤笔记在文学上也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作者以其细腻的描写和独特的叙事风格,将读者们带入了一个充满悬疑和刺激的世界。
无论是角色的塑造还是情节的设计,都展现了作者的才华和深度思考。
这部小说的出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评论。
有人称赞其勇于揭露社会黑暗面的勇气,有人批评其中的情节虚构和刻画片面,但无论如何,宋慈洗冤笔记都已经成为了一部不可忽视的文化现象。
它引发的社会关注不仅仅局限于文学界,更涉及到法律、道德以及社会公正等诸多领域。
总之,宋慈洗冤笔记(1-4 册)以其引人入胜的情节、深刻的思考和对社会问题的敏锐触动,在文学和社会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它不仅仅是一部小说,更是对于司法正义的探讨和对社会的反思。
无论是在中文读者还是英文读者中,宋慈洗冤笔记都是一部必读之作,它将带给你关于司法和人性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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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 宋慈《洗冤集录》是世界公认的古代法医学巨著[1、2、3、4]。
既往学术界主要对《洗冤集录》中法医检验的内容进行科学研究,对与检验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其检验规则等研究不多[5]。
对《洗冤集录》的法医学学术价值和司法检验制度等成果进行全面研究,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4、5]。
本文特就宋慈《洗冤集录》与宋朝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研究,介绍如下:一、官验制度1、参与检验的机构和官员[6]宋朝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强中央司法权的直接控制[7]。
主要表现在设置“审刑院”以控制中央司法;设置路级“提刑”以控制地方司法。
宋朝把全国分为二十六路(相当现在的省),在路设置向中央负责的提点刑狱官,简称“提刑”,掌管辖区内的司法工作,巡回视察在押囚犯,检举违法失职官吏。
宋朝在中央设狱史台(简称“狱司”),另外还有“刑寺长二(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即大理寺和刑部(简称“法司”);在地方,各路设“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代表朝廷监督州县的司法,各州、县地方长官如知州、知县对刑案负全责。
关于检验人员,宋慈记载:“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尉(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
”“司理参军”即州司理院专掌审理案件和监管犯人的官吏,“尉”即掌管关押犯人和捕捉盗贼的官吏。
宋慈指出检验“不敢萌一毫慢心。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见宋慈《洗冤集录》序)”,他强调:“乾道六年,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宋朝法律规定[6]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县“审”州“判”,各州死刑案件除报刑部外,也报提刑司,叫“送勘”,提刑司负有详复的责任。
宋慈记载:“凡验诸处狱内非理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递铺(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五(三二)验罪囚死)”,“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验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宋慈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
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
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
宋慈二十岁进太学。
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
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 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
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
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
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⑴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中医骨伤学重点笔记

中医骨伤科学总论第一章:发展史1、晋·葛洪《肘后救卒方》最早记载下颌关节脱臼的手法整复方法,适用夹板固定。
2、蔺道人《仙授理伤续断秘方》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骨伤科专著。
3、宋·宋慈《洗冤集录》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元·李仲南《永类欽方》首创过伸牵引加手法复位治疗脊柱屈曲型骨折。
5、元·危亦林《世医得效方》最早施用“悬吊复位法“。
6、清·吴谦《医宗金鉴》将正骨手法归纳为:摸、接、端、提、推、拿、按、摩八法。
第二章、损伤的分类与病因病机1、损伤的分类①按损伤部位:外伤和内伤②按损伤的发生过程和外力作用的性质:急性损伤与慢性劳损③按受伤时间:新伤:2~3周以内的损伤或损伤后立即就诊者。
陈伤:宿伤,是指新伤失治,日久不愈,或愈后因某些诱因,隔一段时间又在原受伤部位复发者。
④根据受伤部位的皮肤或黏膜是否破损:闭合性损伤:受钝性暴力损伤而外部无创口者。
开放性损伤:由锐器,火器或钝性暴力作用或黏膜破损而有创口流血,深部组织与外界环境沟通者。
2、外力伤害性质的不同可分类:(会根据具体损伤各自分类)(1)直接暴力:损伤部位发生在直接作用部位,如创伤、挫伤、骨折、脱位(2)间接暴力:损伤部位在远离外力作用部位,如传达暴力、扭转暴力引起相应部位的骨折、脱位。
如高空坠落,臀着地,对脊柱反作用力,造成胸腰椎压缩性骨折,或伴严重的脱位及脊髓损伤(3)肌肉强烈收缩:跌仆股四头肌收缩引起髌骨骨折。
投掷手榴肌肉收缩引起肱骨干骨折。
(4)持续劳损:单一长期弯腰引起慢性腰肌劳损。
长期步行引起跖骨疲劳性骨折。
3、骨折常发生在密质骨与松质骨交界处。
如桡骨远端骨折。
4、人体是由皮肉、筋骨、脏腑、经络、气血与津液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明·薛己《正体类要》:“肢体损于外,则气血伤于内,营卫有所不贯,脏腑由之不和。
”5、伤气——气滞、气虚、气闭、气脱、气逆。
气滞的特点:外无肿形,痛无定处,自觉疼痛范围广泛,体表无明显压痛点。
《洗冤集录》(宋)宋慈

《洗冤集录》(宋)宋慈《洗冤集录》(宋)宋慈洗冤集录序卷之一一、条令二、检复总说上三、检复总说下四、疑难杂说上卷之二五、疑难杂说下六、初检七、复检八、验尸九、妇人十、四时变动十一、洗罨十二、验未埋瘗尸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十四、验坏烂尸十五、无凭检验十六、白僵死瘁死卷之三十七、验骨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十九、自缢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二十一、溺死卷之四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二十三、自刑二十四、杀伤二十五、尸首异处二十六、火死二十七、汤泼死二十八、服毒二十九、病死三十、针灸死三十一、扎口词卷之五三十二、验罪囚三十三、受杖死三十四、跌死三十五、塌压死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三十七、硬物瘾痁死三十八、牛马踏死三十九、车轮拶死四十、雷震死四十一、虎咬死四十二、蛇虫伤死四十三、酒食醉饱死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四十五、男子作过死四十六、遗路死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四十九、发冢五十、验邻县尸五十一、辟秽方五十二、救死方五十三、验状说说明《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
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 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
还有1937 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
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 1958 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1980 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1 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
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
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宋慈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
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
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
宋慈二十岁进太学。
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
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
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
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
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1]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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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
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
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科学技术角度加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2、3、4、5、6〕。
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
作者试加分析,供参考。
一、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书籍,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些学者翻译《洗冤集录》时译成《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The Washingaway of Wrong: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Century 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
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
“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
这一点在宋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名曰《洗冤集录》…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1﹞关于“集录”一词。
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
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
”《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容无法考证。
《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棠阴比事》(南宋)。
《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
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3﹞。
就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编撰而成的﹝5﹞。
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控制﹝6、7﹞。
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
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央负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的异常重要性。
他在《序》中写到:“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
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
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
﹝1﹞”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冤集录》有以下初衷: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
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有较大发展。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
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6、7﹞。
作为提刑的宋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
其二、为官吏断案而作。
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右选(即正职)。
这里所指的官吏断案就是官吏为民洗冤。
按宋代法律规定:“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
如缺正官,差以次官。
”但是,宋慈认为当时参与检验的官吏,初任官员的有之、检验资历低的有之、不愿接触尸体且不屑一顾的有之,更有“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这些都给检验和法令实施带来了困难。
这种情况下,急需一部权威的检验书籍,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主要原因。
其三、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缺憾而作。
宋慈认为,并非所有官吏都精通检验,而法律又委以重任,“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怎么办?宋慈有了博采众说、弥补不足的想法,当时正值唐宋检验盛行、祖国医学发达和《内恕录》、《疑狱集》等影响,以及自己多年积累,形成了《洗冤集录》产生的条件。
宋慈说:“《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
”所以,宋慈著《洗冤集录》是为同行提供检验参考书,以保证检验正确,法律权威。
至于后来《洗冤集录》发展成“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如“结案式”、“检尸式”、“检验体式”、“尸格”、“《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并成为官吏案头检验指南(中国、日本、朝鲜等)和官吏考试科目(如中国、朝鲜),还流传至美、英、法、德、荷兰、日、朝、越南等国,说明其适应历史潮流和法律环境,且实用性和科学性,同时,还有其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的研究价值。
其四、为案件复检而作。
宋代检验设初检和复检两种形式,初检出现差错由复检纠正,表明法律对检验工作的重视和检验制度的严谨。
宋慈说:《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
”“针砭”有指出错误并改正之意,即纠正复检中发现的问题。
宋慈本身就是负责复检的提刑,相当省级监督州、县办案司法官吏。
他长期处理刑事狱案,对复检的重要性深有体会。
例如,嘉熙六年(1239年)宋慈升提点广东刑狱。
由于当地官吏不奉法而积案盛多,宋慈立下规约,限期清案,八个月复核二百多件。
以后,他移任湖南提点刑狱。
就在这期间,他完成了《洗冤集录》。
其五、受“断例”和“比”的影响。
宋代法律形式除律、令、格、式外,还有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断例”即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而成的判例汇编。
断例之流行,大致始于北宋神宗时,此后断例之编集成为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另一个就是“比”,即“比附”,这是汉朝的法律形式,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判决的案例作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在南宋时期,世人对“比”、“断例”似乎已不太严格。
当时所设立的“讼学校”、“业嘴社”等讼师养成所里都在教授包括检验在内的断案课程,有的书籍就以准“断例”或“决事比”的形式出现,如《棠阴比事》等。
宋慈著《洗冤集录》可能也受这些书籍的影响。
二、关于《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宋慈《洗冤集录》既然是一部为官吏断案服务的检验书籍,那么,它必然有其鲜明的法律思想。
否则,不可能被历代封建王朝使用,并发展成“格”、“式”法律形式。
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可以从书中反映出来。
其一、“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
宋朝的法律思想属中华法系定型时期,即基本形成儒家法律思想体系﹝6、8﹞。
这一时期,朱子法律思想处主导地位。
朱熹的“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对宋慈影响很大。
朱熹说:“狱讼,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
”“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宋慈《洗冤集录序》就开宗明义说:“狱事莫重与大辟,大辟莫重与初情,初情莫重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才能体现儒家“决狱谨慎”的主流法律思想。
其二、“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这里主要是孔子的“为政在人”、《唐律疏义》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格言,即重视官吏职业道德,把法律强制与德礼教化结合起来﹝8﹞。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录入了《宋刑统》、《宋刑统疏》的法令、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失职罚则等内容以及检验的注意事项。
宋慈反对验尸时“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亲自验尸,即“躬亲诣尸首地头”,提倡对案子“审之又审的”职业道德。
《卷一?条令》中强调检验要真实,“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不许用觉举原免”,即故意不真实验尸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处分。
《卷一?检复总论上》规定验尸不扰民、不接触当地官员和当事人,保证“检验无差”。
对检验官吏违法行为引用《宋刑统》:“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辰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其三、“重证据”、“直理刑正”的法律思想。
这里主要指受张斐法律思想的影响﹝8﹞。
张斐典型的法律观之一就是“重证据”、“直理刑正”。
在具体的审讯中如何做到“直理刑正”?张斐说:“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论罪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可以正刑。
”这就是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的法律思想。
宋慈《洗冤集录》中明确指出:“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和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
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
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邀申本县及宪司。
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
”“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
”宋慈在《洗冤集录》(卷二?五)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
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
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
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1﹞”这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直理刑正”的法律思想贯通宋慈《洗冤集录》全书。
其四、“用法宽仁”的法律思想。
宋慈说,《洗冤集录》受《内恕录》以下诸书(包括《疑狱集》、《折狱龟鉴》等)的影响。
“内恕”、“折狱”、“疑狱”都体现“用法宽仁”、“罪疑狱从赦”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主张执法“务必宽平”﹝8﹞,因为,他最担心的是司法官吏的职业病—“意在深刻”、“利在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