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的历史和现状

人体器官移植的历史和现状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外科手术,可以拯救许多患有严重器官疾病的患者。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但是直到最近几十年才真正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人体器官移植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它的发展过程以及当前的挑战和机遇。
一、古代器官移植早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印度的医生就已经开始进行鼻部整形手术。
这项手术涉及到使用来自其他人体的皮肤移植。
在中国,古代医生也曾经进行过器官移植手术。
例如,南北朝时期的医生华佗就曾经将假牙植入患者的口中,为他们解决了口腔问题。
尽管当时的医生们并没有现代医学手段那么高超,但是古代器官移植的历史证明了人们对于手术的渴望和对于生命的珍视。
二、现代器官移植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器官移植手术带来了更加完善和高效的技术和方法。
20世纪50年代,人体肾脏移植手术首次被成功实施。
此后,肝脏、心脏、肺和胰腺移植手术也逐渐得到了应用。
如今,器官移植已经成为医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救治了数万名病患。
在器官移植手术中,如何寻找合适的供体一直是个难题。
现在,随着技术的不断提高,人工器官的研究和应用也越来越普遍,无论是考虑到供体的匮乏还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免疫排斥问题,人工器官的应用都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领域。
三、当前挑战和机遇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应用广泛,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也逐渐浮出水面。
其中,供体不足是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全球范围内,器官供体的匮乏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难以找到匹配的供体,这也限制了器官移植手术的规模和效果。
另外,由于器官移植是涉及到人体内部的手术,所以手术风险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目前,医学界正在致力于开发更加先进和高效的技术和方法,来减轻术后并发症的风险。
然而,在国际上,医疗设施和医学资源的不平衡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医学系统不够完善,这导致了大量的患者无法获得合适的器官移植手术。
因此,需要进一步促进全球医学系统的发展并提高医疗设施的普及度,以便更多成千上万的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康复。
731部队最残忍的实验

731部队最残忍的实验
731部队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利用人体进行实验的部队,他们的实验极其残忍。
1、人体器官移植实验:731部队对被害者进行器官移植实验,把他们的眼球、肝脏、心脏等器官从一个人身上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同时使用大量麻醉药物来镇静被害者,以便解剖出器官。
2、生化武器实验:731部队试图利用生物学手段制造出用于战斗的生化武器,他们称之为“病毒弹”。
他们在被害者身上进行了大量的实验,试图使用生物病毒来使人们发病和死亡。
3、烧伤实验:731部队将被害者放在烧伤实验室内,夹板上涂上油,然后将被害者放在夹板上,再用火烧被害者,以便测试各种不同程度的烧伤对人体的影响。
4、辐射实验:731部队进行了大量的辐射实验,他们把被害者放在辐射室中,然后给他们注射或服用不同剂量的放射性物质,并检测他们的身体反应,以了解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什么是器官移植?

什么是器官移植?一、定义与背景器官移植是一种医疗技术,通过将捐赠者的器官移植给接受者,来替代其功能受损或完全丧失的器官。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与进步,器官移植已经成为拯救生命、恢复健康的有效手段。
二、器官移植的历史与发展1. 古代器官移植的探索古希腊的医学先驱们就曾探索过器官移植的可能性。
但受制于医学知识和技术的匮乏,这些尝试往往以失败告终。
2. 现代器官移植的开创20世纪50年代,医学界迎来了器官移植的重要突破。
美国医生穆雷成功进行了人体肾脏移植手术,标志着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诞生。
三、器官移植的类型1. 器官移植的种类器官移植可以涉及多种器官,包括肾脏、心脏、肺、肝脏、胰腺等。
不同器官移植的手术难度和风险各异。
2. 同种器官移植同种器官移植是指将一个人的器官移植给同一种人的受体。
这种移植方法最为常见,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3. 异种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则是将其他物种的器官移植给人体,如猪肾重新植入人体等。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暂时延长患者的生命,但其长期效果还不确定。
四、器官移植的医学进展1. 抗排异反应治疗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术后排异反应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医学界开展了抗排异反应治疗的研究,使得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有了显著的提高。
2. 器官捐献与移植器官移植依赖于器官捐献者的无私奉献。
近年来,国内外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大,以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与意识。
五、器官移植面临的挑战与展望1. 器官短缺问题由于器官捐献者数量有限,且器官移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器官短缺问题成为制约器官移植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术后并发症与抗排异反应器官移植手术后的并发症与抗排异反应仍然是令人担忧的问题。
医学界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治疗方案,以减少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六、结语器官移植是现代医学的重要一环,拯救了许多严重疾病患者的生命。
尽管面临一些挑战,但医学界致力于不断改进与发展,以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患者的生活质量。
人体器官移植与免疫学

人体器官移植与免疫学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临床治疗方法,是指将一个健康的器官从一个人身上取出,移植到另一人的身体内,以代替其原有的功能不全或完全缺失的器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已日益普及,并成为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但是由于免疫系统的存在,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和难度都受到了限制。
免疫学,是研究机体对外源性物质的抵御能力及免疫反应机制的学科。
在器官移植中,免疫系统对于器官移植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体器官移植与免疫学之间的关系。
一、人体免疫系统人体免疫系统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生理系统,主要由免疫细胞和免疫分子构成。
其中,免疫细胞包括T细胞和B细胞等免疫细胞,而免疫分子则包括免疫球蛋白、补体等。
免疫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和清除机体内外的有害物质,如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肿瘤细胞等,以维持机体的免疫稳态。
在器官移植中,免疫系统有两个主要作用,一个是保护机体免受移植的异体器官的攻击,另一个是避免自己攻击移植的异体器官,以维护机体的免疫稳态。
二、器官移植中的免疫反应在器官移植中,由于移植器官通常来自另一个人或动物,机体的免疫系统会将其视为外来物质,产生免疫反应,包括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两种免疫反应。
1、细胞免疫反应细胞免疫反应是免疫系统中重要的抗体反应机制。
在器官移植中,移植的异体器官中的抗原会被提呈给T细胞,引起T细胞的克隆扩增和激活,从而促进T细胞的分化和产生多种效应细胞,如细胞毒性T细胞(CTL)、Th1等。
这些效应细胞能够直接攻击异体器官的细胞,产生细胞毒性作用,从而导致异体器官的损伤和排异反应。
2、体液免疫反应体液免疫反应是免疫系统中另一个重要的抗体反应机制。
在器官移植中,移植的异体器官中的抗原能够诱导机体产生多种免疫球蛋白,如IgM、IgG等。
这些免疫球蛋白能够与异体器官的抗原结合并形成免疫复合物,进而激活补体系统,引起炎症反应和组织损伤。
三、器官移植中的免疫排斥反应由于免疫系统对于异体器官的攻击,器官移植手术前后都可能出现免疫排斥反应。
人体器官移植的现状与未来

人体器官移植的现状与未来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以替代或修复失去或不正常工作的器官为目的的手术,利用健康人身体内的器官供给患者,以制造新的机会和改善疾病的预后。
自从1954年第一例肾移植手术成功以来,人体器官移植已成为治疗一些不可逆性疾病的最常用方法之一。
但是,与此同时,血缘匮乏、年龄和健康限制以及财政支持等方面的因素已经限制了这些手术的数量和质量。
此外,在较长的时间内,移植手术还需要强制服用抗蚕种子酰胺类药物以防止排斥反应,增加了手术的风险和后遗症。
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一些微创手术的开发,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数量和成功率都在不断提高。
尤其是眼睛、肠道、面部、喉咙等的移植技术已经相对成熟,容易实施和获得好的手术效果。
甚至,代替人类器官的3D打印技术已经问世,并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器官移植的不足。
因此,对于很多失去机会和希望的患者来说,器官移植手术仍然是他们是获得健康重归于好的曙光。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患者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获得适当的器官供应,一些非法器官交易开始兴起,令人关注。
这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并对不合法定期捐赠的器官来源提高了争议。
尽管已经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制度去保护身体的权利和命运,但相关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的明确途径。
此外,许多人担心器官捐赠和手术对于身体的长期影响和并发症等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虽然有可能会出现排斥和器官损坏等情况,但是这些都需要在非常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并且这种移植手术针对和代替重要生命物质,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
实际上,在世界各地,许多器官捐赠组织都在发扬自己的义耐和精神,促使得器官供应逐渐趋于平稳和容易操作。
未来展望,人体移植技术将会越来越完善,器官捐赠制度也会逐步完善,人们也会对这个领域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学习。
在同斯上,器官产业包括细胞和组织工程的发展也将会极大地改善未来的医疗机器,使得器官移植手术更好地提供重要的替代治疗途径。
对于那些艰苦卓绝和与生俱来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机会和健康的患者来说,他们将会有更多的曙光,并且有更好地生活质量得以提升。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课件

伦理挑战:器官 来源、分配、移 植后的伦理问题
法律规范:需要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移植者的权益
社会认知:提高公 众对器官移植的认 识和理解,消除误 解和偏见
器官来源:合法与非法器官来源的区分 伦理问题:器官买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的伦理争议 挑战: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突破 未来展望:器官移植的规范化、伦理化、普及化
自愿性问题:器 官交易是否自愿, 是否存在强迫或 欺骗的情况
道德性问题:器 官交易是否符合 道德标准,是否 违反了人的尊严 和价值
法律性问题:器 官交易是否合法, 是否违反了相关 法律法规
器官供体不足:全球范围内器官供体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所有患者的需求 器官分配原则:各国根据不同的原则进行器官分配,如等待时间、病情严重程度等 公平性问题:器官分配是否公平,是否存在歧视和不公正现象 伦理争议:器官移植是否违反伦理道德,是否应该优先考虑某些群体或个人
人体器官移植的伦 理争议
知情同意:供体 和受体都必须了 解移植的风险和 收益,并自愿同 意
公平分配:器官 分配应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 则,避免歧视和 偏见
隐私保护:保护 供体和受体的个 人隐私,避免信 息泄露和滥用
尊重生命:尊重 供体和受体的生 命权,避免器官 买卖和强迫移植
公平性问题:器 官交易是否公平, 是否可能导致富 人获得更多机会
问题
法律挑战:器 官移植相关法 律法规需要不
断完善
社会观念:社 会对器官移植 的接受程度和
观念变化
国际合作:器 官移植的国际 合作与交流需
要加强
伦理教育:加 强器官移植伦 理教育,提高
公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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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知情同意:捐献者、接受者必须知情同 意,不得强迫或欺骗
卫生法律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一、总则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不适用本条例。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该公民死亡后,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2.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3.摘取尸体器官, 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2.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由县级。
器官移植的理解

器官移植的理解
器官移植是一种医学手术技术,通过将损坏或失去功能的器官从一个人体内取出,然后植入到另一个人体内,以取代原有器官的功能。
这种手术技术通常用于治疗器官功能衰竭、器官缺陷或器官损伤等情况。
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依赖于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供体与受体的配型、手术技术、免疫抑制治疗、术后护理等。
在器官移植手术中,供体器官的配型非常关键,要求供体与受体的血型、组织相容性等方面要尽可能匹配,以减少排斥反应的风险。
同时,手术技术的精湛程度也是手术成功的重要保障,外科医生需要熟练掌握器官移植手术的各个环节,确保手术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器官移植手术后,受体通常需要进行免疫抑制治疗,以防止器官的排斥反应。
这种治疗需要根据个体情况进行调整,以达到抑制免疫系统的目的,同时又要尽可能减少免疫抑制剂带来的副作用。
术后的护理也非常关键,包括定期复查、药物管理、饮食调理等,以确保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和受体的康复。
器官移植手术的发展历史悠久,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器官移植手术得到了
长足的进步。
目前,器官移植手术已经成为治疗某些疾病的有效手段,如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等。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也在逐步提高,为患者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希望。
总的来说,器官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它为那些器官功能受损的患者提
供了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
通过供体器官的移植,患者的生命质量得以提高,生存期也得以延长。
然而,器官移植手术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器官短缺、免疫排斥等问题,这需要医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进一步完善器官移植技术,提高手术成功率,为更多的患者带来希望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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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1)二、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 (1)(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 (1)(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 (2)(三)《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 (3)三、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3)(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入罪后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3)(二)组织出卖器官犯罪中人体器官的范围不明确 (4)(三)对介绍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涉及犯罪的处罚缺位 (4)四、完善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建议 (5)(一)尽快确立脑死亡的认定标准并且扩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主体 (5)(二)对胎儿器官移植、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等情形做出法律规制,构建完整的规制体系 (6)五、结语 (6)参考文献 (7)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摘要: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患者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应地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患者的一种医疗技术。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在服务人类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
它的出现为患有器官功能障碍患者带来了福音,然而在器官移植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与此同时它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法律、伦理等问题。
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器官移植条例》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相关的器官移植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又将器官移植保护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这是我国关于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一次超越。
本文阐述了我国《刑法》关于器官移植规定及处理的现状,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关于器官移植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儿立法建议。
关键词:器官移植犯罪;刑法;完善措施一、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我国器官移植活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而器官移植立法活动在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我国台湾地区最早在1986年就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
2007年的3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5月1日生效。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款和第三款则以注意规定明确了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隐瞒强迫和欺骗摘取活体尸体器官行为的定性。
这使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使人体器官医疗管理能够良好有序的进行,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国际化的趋势,具有极其远大的意义。
二、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处理依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
从目前人体器官犯罪的情况来看,一般是指典型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
一般而言,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
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以器官换取金钱”,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损害。
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害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志,故在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危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当依照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所谓“出卖”,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而实施的出售行为。
在现实案例中,人体器官的“黑市场”往往是以一条“黑色商业链”的形式出现,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从事收购“黑中介”所获得的人体器官或者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得来的人体器官,然后出卖给他人。
对于这种以“出卖”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评价范畴。
(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被害人有效承诺的主体应当仅限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决定。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精神非正常时的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均无权作出处分决定。
关于“强迫、欺骗”的理解。
强制摘取人体器官一般表现为胁迫和欺骗,在这两种情形下,被害人即使作出明确承诺,也都是无效的。
所谓“强迫”,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威胁等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
因此,对于条文中的“强迫”一词,应当作适当的广义理解,即采取的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均应当认定为“强迫”。
本罪中所指的“欺骗”,则是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医生不履行告知义务,谎称患者器官病变需要摘除(实际上并不需要摘除)的情形,对此,患者的承诺在刑法上应是无效的,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需要关注的是,由于我国在医学和法学上尚未采用“脑死亡”标准,因此对处于“脑死亡”状态的患者,摘取其人体器官是否具有违法性,仍存在着较大争议。
(三)《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第3款规定是对该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范围内,对于自主决定权采取绝对保障的态度,而且将这种权利延伸到了死亡之后,只要其生前明确拒绝捐献人体器官,其死后无论是其近亲属,还是医师,均不能行使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决定权。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本人生前明确表示拒绝捐献人体器官,而其他人在其死后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受害者本人在生前未曾明确表示是否捐献人体器官,则其死亡之后尸体器官摘取的自主决定权自动转移给其近亲属,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承诺的主体即为死者的近亲属;如果死者的近亲属也未曾明确表示是否捐献尸体器官,则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能擅自决定将其尸体器官予以摘取,否则即成立犯罪。
三、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由上文所述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现状中笔者总结出我国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如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入罪后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标准首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入罪后的量刑、举证很困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各案中量刑差距较大,有3—7年这样一个跨度的刑期。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应规定哪些是法定量刑情节,哪些是酌定量刑情节,这是一个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将组织2人以上买卖器官或者受害者达到2人以上,或者虽没有受害者,但已经开通了例如器官买卖的中介网站或者中转站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建立了稳定的买卖器官的渠道就应该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
组织出卖器官罪的举证困难是此罪入罪以来案例极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一此罪的举证主要依靠供体的举报。
其二,因为此类犯罪高度的隐秘性,很难被当事者以外的人知道。
其三,供体处于太过弱势的地位,举报是相当困难的一个问题。
其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何为“情节严重”,需要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人体器官买卖现状与特点,我认为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应考虑如下因素: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行为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次数;行为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获得的金额或经营额;组织实施犯罪的人数,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二)组织出卖器官犯罪中人体器官的范围不明确关于人体器官在法律上的性质,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详细的规定。
仅是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脱离人体的器官属于人身权保护的范畴。
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人的权利。
我们就必须要对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有正确的认识。
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器官移植所产生的问题。
学界对此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应该创设新的权利,即所谓的器官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性质不具有物的属性,该权利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即器官权,为身体权的类权利,跨越人身权与物权两大领域,兼有完整的人格权与绝对的所有权双重属性。
第二种认为不创设新的权利,将其纳入人权的范畴。
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基于对人的身体的完整性加以保护的角度,在一定条件下,活体的脱落器官应仍视为人的身体,如果侵犯这些分离的部分,亦构成对人的身体完整性的侵犯,必须对受害人承担同侵犯他人手足四肢一样的过错侵权责任。
第三种认为应将其纳入物权的范畴。
人体器官的范围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将人体细胞和人体组织排除在人体器官范围之外,主要基于人体器官移植与人体细胞移植及人体组织移植的风险是不同的,前者属于高风险医疗活动,而后者的风险系数已基本等同于普通的医疗手术。
器官移植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必须满足行政违法性的特征,因此本罪中的人体器官范围应该遵循条例的规定。
但是,无论从生命伦理性还是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人体细胞和人体组织交易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与条例规定的器官交易之间并无差别,如果刑法按照条例有关人体器官范围的界定,则打击面过于狭窄,难以体现刑法的威慑力。
因此,对本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仍该采取论理解释,即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将人体组织和细胞也包括在人体器官范围内。
当然,我认为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人体器官的范围做出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
(三)对介绍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涉及犯罪的处罚缺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该罪仅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仅在患者和“供体”之间牵线搭桥介绍器官买卖促成交易后收取报酬,与供体之间没有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就不能适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但在现实中,器官买卖中介并不都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组织出卖器官只是器官中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