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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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法律之所以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是因为他的权威性,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我国法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辩权利,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例子,下面为各位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

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

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一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所借唇枪舌剑,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同时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借助辩论过程,审判人员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及各自的论据,进而作出某种评判。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辩论,能够全面地体现辩论原则的只能是后者。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法律本 身的规 定就不够 健全, 更不 事人借此 维护 自己的合 法利益 。2 当事人行使 辩论权 的范 围包 可操 作性和约束 力很是缺 乏 , , 括对案件 的实 体方面和诉 讼程序上 的争议 问题 。3 辩 论的形 式 用去指 导缺乏辩 论传统 的司法 实践。 ,
包括 口头 和书面两 种形式 。4 辩 论原则所 规定 的辩论权 贯穿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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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民事诉讼 中的辩论原则
宋亚 真
摘 要 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写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 比如它的非约束原
则的性 质 、作 为基本原 则的地位 没有得 以完全确 立以及 诉讼程序 价值没有 受到足 够的 重视 等原 因导致辩论 原则在我 国的 司法 实践发挥 其应有 的作 用 。本文主要从 这 几个方面 简要 论述 了我 国民诉 中辩论 原则 的现状及 完善 。 关键词 辩论原 则 辩论 主义 非约束性 原 则 基本原 则地位
力 , 苏联 和我 国的辩论原则 都未规定 当事 人的辩 论对 裁判形成 审理 , 时“ 前 此 是非 已有 定论 ”开庭 无异“ 过场” 当然 , , 走 , 当事人辩
第三 , 诉讼程序不 健全 。 辩论 原则作 为一项 民事 诉讼法的基
行改造 的基础 的。 由于当时社 会制度 及意识 形态的差 异 , 苏联 本原则 是贯穿整个 民事诉讼程序 的而集 中体现 在法庭辩论阶段 , 前
倡 导的辩论原 则与 西方的辩 论主 义存在很 大 的差异 。其 中比较 法 官判 决的依据在 很大程 度上 是在辩 论阶段 当事人所认 定的事 明显的有 一下几点 :. 主体性 原则 淡化 在诉讼 中起 主 导作 实 , 1 程序 然而 , 际的司法 实践 中判决却经 常没 有依据这里 的事实 。 实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完善【摘要】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它通过在事实提出的层面约束当事人和法院的作用分担来实现对当事人自治权的尊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论原则的内容,但是其内容只是局限在保护当事人辩论权方面,而没有实现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

结合英美法系对于辩论原则的应用,我国的辩论原则应当在实现辩论原则的约束性、建立释名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约束性;辩论原则;公平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辩论原则的规定主要是集中在当事人辩论的手段、权利的行使方面,而并没有实现在事实提出层面约束法院的约束性机制,在我国的辩论原则之下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职权调查证据,同时由于缺乏以公平价值为指导的审前程序,也直接导致了辩论原则失去了当事人均势的支撑。

在这样的情况下,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便很难发挥其作用一、辩论原则的基本理论辩论原则也称辩论主义,从法理学上的分类属于法律原则一类。

从法律部门的分类上看属于程序法的重要理论。

其理论主要经历了如下的发展过程:古典辩论主义:古典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和内涵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与证据的提出层面划分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即当事人提出什么主张和事实是当事人的意思领域,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范围内做出裁判。

具体内容概括如下:(一)对于直接决定法律裁判效果的事实必须是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或者依据。

(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的事实,可以作为据以做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三)对于证据的调查仅仅限制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允许法院依据职权主公调查证据。

古典辩论主义是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其内容反应了当时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特征,也是自由主义诉讼观的重要体现。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古典辩论主义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古典辩论主义能够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前是均势的,此处所指的均势并非当事人双方所掌握的诉讼资源完全相等,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对取得诉讼胜利所需要掌握的基本资源的认知、对方可能掌握的资源的认知等方面的认知等等达到均势的状态。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辩论主义与我国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

”理论界对辩论原则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主义是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其基本涵义为: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之,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和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1】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内容方面: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

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内。

而辩论原则着眼点仅在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

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行为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在辩论原则中被淡化,甚至根本没有体现。

(2)根据方面:辩论主义是以承认实体私法和私法自治为前提的。

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出发点的。

所以国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及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而辩论原则的前提是否认公私法划分,国家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干预。

(3)程序观方面:辩论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

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不积极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只是在当事人辩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做一个消极的仲裁人,以追求程序的公正。

而辩论原则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密相联的。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

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协商调解
通过庭前会议,双方可以在庭审前 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问题的 最佳途径。
举证、质证中的辩论原则
0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同的。在举证环节,双方
需要就举证责任进行辩论,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0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质证环节,双方需要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如果对证据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辩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决。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的 诉讼主体地位,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 事实、公正裁判。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
01
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 程,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质 证、辩论、上诉等阶段。
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权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辩论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 辩论。
辩论范围
辩论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得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辩论原则的形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辩论意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口头形式
VS
详细描述
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 纠纷,双方在房屋面积、产权归属等问题 上存在较大争议。在庭审中,法院充分保 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和证据,最终做出了对当事人双方都较为 满意的判决,成功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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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导致审判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号的宣示 上 , 并不能达到以诉 讼权利制约审判权力的初衷。有 () 3 辩论形式具有多样 性。辩 论的形式 , 既可 以是 口头的 , 当事人的辩论主要是采取 的法律法规对辩论原则究 竟有哪些规定 呢?我 国的辩论原 则 也可以是书面 的。在法庭辩论阶段 ,
与辩论主 义相 比又有 哪些需要改进 之处 呢?本文将就 以上问 口头形式进行 ,而原先 的起诉状 及被告 的答 辩状等 则属于 书
当事人都 有权进 行辩论 。在这里需要指 出一 意见 、 观点 和根据 , 互进 行反 驳和答辩 , 相 以维 护 自己的合法 审和再审程序 中 ,
权益 。原 则含 义的理解 , 国的学 者基本已达成 了共 识 , 我 都强 个 问题 ,就是辩 沦原则是 否适用于执行程 序和其他 的一些特
调是在人 民法 院的主持 下 ,就争议 的案件事 实和有关 的法律 别程序的问题 。有的观点认 为 , 辩论原则作为 民事诉讼法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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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3
第1期 0
辽 宁教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n l f i nn d c t n l d ns ai n tue o ra a igE u ai a A mii r t n i s t t oL o o t o i
问题 进 行 辩 论 。
2辩 论 原 则 的 内容 .

本原则应 当贯穿于 民事诉讼 的全过程 ,执行 程序 当然也不 例
外 。也有 的观点认 为 ,对 市的诉 讼结构 是辩论原 则存在 的前 提 。因此 , 辩论原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适用范 围应仅 限于审判程
般认为 , 国辩论原则 丰要有 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我
《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辩论 原则的法律规定 。 事人就争议 的案件事实 和适 用的法律 问题 ,各 自陈述 自己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民事诉讼运行的基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民族等因素,在诉讼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例如,双方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等。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方。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以及调解的内容和方式。

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通过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之一。

(五)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原告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起诉的对象和范围;被告可以决定是否反诉、如何答辩等。

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调解书等进行监督,以确保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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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大众的法制意识以及维权观念不断地强化与发展。

此时,正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慎重把握辩论原则的大好时期,积极努力地为加快我国的司法建设进程和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以及公正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作者主要简略地论述了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实践现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这其中有两层含义。

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

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

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

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代理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

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

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

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

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

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

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

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

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

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中国论文联盟 编辑。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

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

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

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

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

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代理工作。

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代理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

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代理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代理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

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

代理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

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

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

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

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

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

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

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

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

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

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

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

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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