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强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成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6〕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全市人民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设“健康成都、幸福蓉城”为引领,将“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过程、各方面。
协同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监管体制五大领域综合改革,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安全有效、方便可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健康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到2017年,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到2020年,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成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建设成为全国首批“健康示范城市”。
构建“全民医保” 造福城乡百姓——成都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础 。 者 认 为 .十 二 五 ” 期 , 笔 “ 时 成
都 市优 化 完 善 城 乡一 体 医疗 保 险 体 系 .进 一 步 提高 城 乡 群众 基 本
医 疗保 障水 平 .应 着 力 抓好 四项
重 点工 作 : 推 进 城 乡医保 制度 “ 2变 1 ” 将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与 城 乡 居 民基 本 医 疗 保 险有 机 整
社 会 医疗 保 险制 度 的 城 市
突 破 . 立 覆盖 全 民的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度 在 深 化 完 建 职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 断 扩 大 参 保 规 模 的 同时 . 不 着
农 村 社 会 医疗 保 险 制 度 缺 失 .0 7年 全 面 实 现 了基 本 20 险制 度 城 乡全 覆 盖 一 是 实 施 农 民工 综 合 社 会 保 险制 0 3年 3月 . 行先 试 为 农 民 工量 身定 做 综 合 社 会 保 险 . 0 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障状况调查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障状况调查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障状况调查一、调查方案1.调查思路。
该项调查分四步进行:第一步,搜集资料,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初步认识;第二步,实地调查,掌握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具体方针政策;第三步,走访群众,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及群众的满意程度;第四步,案例分析,剖析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写出全程调查分析报告。
2.调查目的基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从城市到农村的不断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我们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做一次课题研究,以求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查其落实情况,并从大学生的角度对其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具体研究目标如下:深入学习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及其法律保障调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分析现有的执行机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关怀。
但同时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策落实力度、地域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有序的体系,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备,各相应机构在落实现有的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漏洞和不足。
因此我们对成都市新都区正因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调查,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现有的各项社保政策,并从中发现问题和不足,综合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和经验,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发展历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是民生之本,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朝阳产业。
该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由无到有,由低到高,由点到面,随经济增长稳步提高,在近几代社保人的努力下,该地区形成了一套基本完善、符合本地自然条件、有益于民计民生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该地区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为维护该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3.政策举例分析随着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也亦步亦趋地前进,根据特有的社会状况,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下面举例进行分析:案例:“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政策1)政策由来体系结构的缺陷:近年来,成都市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是,目前仍有包括部分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部分城镇老年人在内的相当一部分群体没有纳入到医疗保障范围,他们的看病就医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部分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22569507_新都区:区域医保协同发展_合力提能创未来

—27—新都区:区域医保协同发展 合力提能创未来医疗保障成都市新都区会同青白江区、金堂县以医保服务区域协同发展为抓手,在构建“大港区”医疗保障事业协同发展基础上,联系德阳市广汉市、中江县,资阳市乐至县,形成成德资“金青新广中乐”六地医保系统。
一年来,区域内医保事业协同发展深入推进,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聚焦人才队伍建设,以党建共建为引领,全面加强交流合作党建联盟合作共建。
六地医保部门针对组建不久、人才队伍建设薄弱的现状,构建“金青新广中乐”党建联盟,于9月在新都区举行签约仪式,并举行了30余名党员干部参加的“合力提能创未来”主题党日活动。
通过党建共建,全面引领交流协作。
医保讲堂培训共享。
六地通过共建“医保大讲堂”,邀请省市医保专家和六地医保系统业务骨干定期讲业务知识、议工作难点、提意见建议,全面提升业务水平。
目前,已开展以医保支付改革试点、医保基金专项治理等为主题的两轮共计300余人次的学习和研讨活动。
医保沙龙交流共商。
通过“医保沙龙”,邀请系统内外专家学者就医疗保障改革创新、助力医药健康行业发展等方面展开“头脑风暴”,激发创新活力。
今年以来,新都区举办了1期围绕医药健康产业生态圈建设的“医保沙龙”,邀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联盟单位、商业保险公司和医药企业等参加,共同梳理问题建议,找准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发力点和突破口。
聚焦医保业务经办,以区域通办为抓手,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医保业务委托受理。
2019年以来,已建立“大港区”异地服务窗口,实现业务跨域受理,参保群众就近办理,实现“让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腿”。
特别是年初疫情形势严峻时期人员往来不便,协作受理服务大大方便参保群众。
异地就医委托备案。
针对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群众异地就医需求,六地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委托备案机制,参保群众异地就医时在就医地线下或线上完成备案,享受“一站式”服务。
医保报销委托审核。
全面开展医保报销异地委托审核,经办机构受理的委托中心端报销审核全面实现“属地化”,提升了审核针对性,加快了审核速度。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甘府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22〕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11月7日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及基金筹集第三章关系转移和变更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我州城乡统筹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二)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三条城乡医保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基金筹集第四条城乡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具有甘孜州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二)甘孜州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园)学生和少年儿童;(三)未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甘孜州长期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遵府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6日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参保组织、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保费代收、参保资助等工作。
第四条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服务工作,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市场监管、扶贫、教育、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大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参保缴费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为主方式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公民捐助或资助参保人。
第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当年全省统一的政策。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按下列方式参保,不得重复参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三)在校大中专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保;(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保;(六)在押服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