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依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制定本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医保基金的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三)监督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四)定期对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五)协调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申报、审核、结算等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流程。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控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部考核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医保基金。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防范医保基金风险。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规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一)虚构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的;(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五)其他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避免滥用和欺诈行为,我们必须构建一套坚实、完善的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从几个方面提出的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的措施:一、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管责任1. 强化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责任。
医保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2. 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
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
3. 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4. 强化行业部门主管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监管责任。
5. 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1. 大数据技术监管。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2. 人工智能辅助监管。
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医保基金使用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提高监管精准度。
3. 信息化管理。
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保基金使用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透明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1. 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医保政策,提高公众对医保基金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2. 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培训。
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医保政策,自觉规范诊疗行为。
3. 增强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1. 建立医保基金使用信用档案。
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各方进行信用评级,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2.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规成本。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医保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审批制度,对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理、合规。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控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审计制度,定期对医保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合规。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监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督机制,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保基金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满意度。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是医保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支付第八条医保基金的筹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制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确保基金的稳定来源。
第九条医保基金的支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支付标准进行,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支付程序和权限,确保医保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合理使用基金的意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医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四条医保基金由政府设立,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医保基金来源包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医保基金支出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四)其他法定支出。
第七条医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三)合理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应当根据以下因素:(一)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三)本年度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四)本年度医疗需求预测。
第九条医保基金预算审批程序:(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草案;(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草案;(三)政府批准预算;(四)医保经办机构执行预算。
三、医保基金使用第十条医保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二)支付费用应当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挂钩;(三)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重点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二)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一、医保基金安全风险分析1. 贪污风险医保基金作为公共财政资金,存在贪污风险。
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员工和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医保基金。
而且一些乱收费、虚开发票等行为也会导致医保基金的流失。
2. 滥用风险一些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个人和集体利益,可能会滥用医保基金,进行不必要的医疗、虚报医疗费用、越级就医等行为,导致医保基金被浪费。
3. 挥霍风险一些医院和医保管理部门,为了提高业绩,可能会挥霍医保基金,进行不符合医疗政策的大规模医疗项目,导致医保基金浪费。
4. 盗窃风险医保基金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的系统,可能会受到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盗窃等风险。
二、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方案1.建立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范围、流程和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2.完善医保基金账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医保基金账务管理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3.加强医保基金的风险管控建立医保基金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保基金的安全风险,提高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建立医保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医保基金的监督机构,强化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考核。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
5.加强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医保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防止医保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6.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医保基金的使用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完善的医保政策和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合理使用基金,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价值。
7.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于不符合医保政策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投资、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通过参保人员缴费、政府补贴、用人单位缴费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筹集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医保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合理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第十条医保基金投资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结算制度,规范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结算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依法查处贪污、挪用、挤占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区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明确基金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风险,提升基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基金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度涉及面广且需精细化,本规定包含以下九个方面,请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1、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是管理全区医疗保险基金的主体经办机构,医保处主任承担基金安全管理领导责任,为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分管副主任、信息科、业务科、稽核科、财务科科长和办公室主任在各自业务职能范围内承担主办责任。
各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岗位和业务范围承担业务责任。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区基金安全管理相关规章执行。
2、基金收支管理制度
1)医疗保险收缴一律通过农业银行支行转账入我处收入户,不得接受任何现金、支票、证券或其他票据的缴费。
2)医疗保险报销支付一律通过网银转账操作,将报销款项打入报销人银行卡或存折,严禁现金支付。
3)银行账户管理要明确收入户、支出户功能。
收入户余额月底全额转入财政专户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4)完善经办管理模式,按照市处要求规范使用各类收缴、支付和查询
子系统,财务凭证制作必须使用计算机业务接口制作凭证。
5)严格执行业务初审确认和复核制度,切实做到货币资金的保管和账务处理相分离,票据与财务印章相分离,网银支出录入和审核支付相分离,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3、内部牵制制度:
1)会计不能同时担任出纳。
2)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4)出纳不得保管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全部印鉴。
5)会计主管人员应随时抽查盘点现金,随时核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帐)。
6)材料、物品的采购与验收、保管人员适度分离。
7)材料、物品的记帐员不得兼任储藏保管职务。
8)材料、物品的盘点由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牵头,会计、实物保管员及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9)业务审核与经办,业务稽核与经办、审核人员相分离。
4、回避制度:
单位任用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5、现金、银行票据安全管理制度:
1)用于零星支付的现金、银行票据必须放入保险柜中,保险柜只能由
出纳使用。
2)保险柜密码只能由出纳保管,并要严格保密,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将钥匙放在办公室内。
3)出纳打开保险柜时要请其他无关的人员适当远离保险柜,以防保险柜密码泄漏。
4)放有保险柜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并在保险柜的放置处安装报警器。
报警器要接通本单位的值班室,上班时间要将报警器关闭,下班时间打开。
5)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限额,特殊情况收到大量现金时必须在下班前存入银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加派看护力量。
6)空白银行票据盖章必须在使用当天盖好,严禁将盖好图章的票据存放过夜,空白票据只能由出纳购买、填写、保存,领取票据必须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并有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
7)工作人员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首饰不得存放在保险柜或办公室内。
8)每天下班之前要认真检查办公室的门窗、抽屉是否锁好,出纳要检查保险柜是否锁好,遇到“五一”、“国庆”、“春节”等长假期要在保险柜、门窗上贴好封条。
6、发票、收据、印鉴安全管理制度:
6.1 财务发票安全管理制度:
1)财务发票、收据由专人购买、填写,购买时在发票领购登记簿上作好记录,注明购买的数量及发票号码。
2)开具的发票、收据要有领用登记表,注明开票日期、发票号码、金额、项目,领用时要有领用人签字。
3)使用完的发票、收据存根要由发票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作好记录,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6.2 印鉴安全管理制度:
1)银行印鉴分人保管、使用。
2)银行印鉴应放置在铁皮柜中,不得随便放入办公室抽屉中,铁皮柜钥匙应随身携带。
3)使用银行印鉴时要由保管人员亲自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使用印鉴。
6.3 会计档案存放安全管理制度:
1)收到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入帐,入帐后要及时贴入记帐凭证后,不得随意丟放原始凭证以及记帐凭证。
2)下班后会计人员要把收到的原始凭证、打印的记帐凭证等重要会计资料放入抽屉中锁好,不得随意摆放在桌面上。
3)每月的记帐凭证在结帐后应及时装订,年度结束后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合同、文件等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非人员不得随意翻阅,财务人员查阅后要及时放归原处。
4)存放在财务部的会计档案要放置在铁皮柜中,由档案管理员保管钥匙,下班后将铁皮柜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
7、会计电算化安全管理制度:
7.1 会计电算化软件安全管理制度:
1)用于操作的会计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硬盘上,一般情况下不得重新安装。
2)程序修正和会计软件参数的调整一般由软件开发公司来实施,会计数据的更正与恢复一般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其他操作人员一律不得进行维护操作,维护人员实施数据更正与恢复必须作好详细记录。
3)会计数据的修正与恢复操作必须由系统维护人员或软件开发公司专业维护人员负责,其他操作人员不得进行维护操作。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实施数据恢复操作,只有当硬盘数据已被破坏,并无法修正或更换硬件设备时,才能实施数据恢复操作。
5)由于凭证填制或录入错误而导致会计帐簿数据的错误,只能通过凭证更正方法进行数据的修正,不得通过维护操作给予修正。
6)应根据软件提供的功能和工作需要设置操作人员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操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7.2 计算机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每个操作人员均要设有自己的专人密码,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日常输入的原始数据及时复制备份,数据要备份两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2)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时,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版本更新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由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3)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防止数据丢失。
4)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每日打印,明细帐按季打印,年末应将总帐和全部帐簿打印输出。
7.3 电算化会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和清理硬盘,以
及移动存储设备会计档案的安全和正确等,由系统管理员专职负责。
2)对微机上的会计数据必须用移动存储设备备份,每月备份不得少于一次,每天操作的数据当天备份,不得直接对移动存储设备上的会计数据以及档案备份盘的会计数据进行任何非法操作,如果对会计数据进行加工,必须使用备份数据的副本,不得删改移动存储设备的数据。
恢复系统数据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3)会计数据备份必须妥善保管。
备份移动存储设备应装在保护封套和包装套中,存放在档案室和财务科办公室,存入地点应安全、洁净、防热、防潮,并由专人保管。
移动存储设备不得随便乱放和外借。
4)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移动存储设备要定期进行重新复制,以防止数据自动丢失。
5)应每隔三年清理一次移动存储设备,删除移动存储设备上以前年度的会计数据,以利于提高机器的利用率和运行速度,没有做过备份的硬盘数据,不得清理删除。
8、计算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计算机和打印机应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定期进行清洗。
2)财务专用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盘、专用,避免感染病毒后带来严重危害。
3)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定期清理计算机内部文件。
严禁在微机内安装、运行游戏盘。
严禁使用盗版软件。
4)计算机的启用必须遵照以下顺序:总闸开关、UPS电源、打印机、主机、显示器;关闭时顺序相反。
5)要配置不间断电源,避免因突然断电造成的数据丢失。
6)严格保守开机密码,禁止非财务人员操作装有财务软件的计算机。
7)不准对外服务,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软U盘,不准无关人员上机操作。
9、基金安全管理考核
1)每年12月,对本年度基金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考评,涉及上述八个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基金安全管理论文调研、制度创新或工作创新、有无工作失误等。
2)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并获得职称聘用和年度评优资格;考核不合格的,自动取消本年度职称聘用和年度评优资格;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