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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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沪人社财〔2015〕716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财〔2015〕71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5日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2号),规范和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各类人才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市各类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形成一批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委人才办〔2023〕20号)有关要求,现就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 国家级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已过首聘期或支持期的青年项目除外);2. 我市人才高峰工程,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3. 尚在首聘期或支持期的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教师项目入选者;4.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或虽“双肩挑”,但近两年无特别突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5.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徐府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2〕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现将《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本区区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审计

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审计

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审计一、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是上海市政府为了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而设立的资助项目,旨在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上海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

1.2 审计目的本次审计旨在全面了解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展、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等,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二、审计范围2.1 项目资金使用审计范围涵盖各级政府对领军人才专项经费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以及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情况。

2.2 科研成果转化审计范围还包括对项目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的审计,包括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展等。

三、审计内容及方法3.1 资金使用审计审计人员将通过查阅资料、核对账目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着重关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科研设备购置、科研人员支持、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

3.2 科研成果转化审计针对项目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审计人员将调查其专利申请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合作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等。

3.3 有关政策补贴的审计审计人员还将关注有关政策补贴的发放情况,包括政府对项目单位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四、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4.1 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经审计发现,部分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

部分单位在购置科研设备时存在超标购物、购置无实际需求设备等问题。

4.2 科研成果转化不足部分项目单位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存在不足,专利申请量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展缓慢等问题较为突出。

4.3 政策补贴落实不到位部分政策补贴未能有效落实到项目单位,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项目单位积极性不高。

五、改进建议5.1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制度和审批流程,严格约束资金的使用范围。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 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

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4)社会资金补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徐府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可操作性,统筹平衡政府性资金,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0〕41号)、《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徐府发〔2015〕3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拟在未来5年内实施的,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具体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促进创新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5〕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促进创新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5〕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促进创新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促进创新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5〕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关于促进创新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6月5日徐汇区关于促进创新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创新金融对创新驱动、“四新经济”的支持作用,推动“互联网+”战略下的金融创新探索,更好地发挥徐汇区在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等徐汇特色产业金融的功能,激发创新金融的持久活力,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紧扣金融服务于科技创新、服务于市场需求、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导向性产业的根本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各类资本与创新创意、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

坚持创新驱动。

积极探索金融创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支持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创新突破,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金融制约。

坚持环境营造。

鼓励创新金融人才集聚发展,构建服务于创新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良好配套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创新权益,加强对创新金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

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

“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资助原则是:(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一)资助额度。

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资助额度为: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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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 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

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
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资助原则是:
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

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

(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

(4)社会资金补充。

2、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按照应用开发类(A类)、社会发展类(B类)、经营管理类(C 类)等不同类别,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资助额度为:(1)应用开发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2)社会发展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
(3)经营管理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

对本区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成员,区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

区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由年初预算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项目进度拨付。

预留20%作为领军人才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3、预算管理。

(1)徐汇区科委作为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年初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年度资助额度上报部门预算,由徐汇区财政局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结合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分管区长批准。

(2)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由区科委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分管区长批准同意后下拨资金。

部门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须根据《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3)将根据要求筹集的匹配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由区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查和使用监管,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预算额度的来源之一。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在区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内,领军人才可根据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申请区专项资金。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及额度。

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2、单位推荐。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明确配套资金的来源和数量,向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推荐。

3、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审核。

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注册或纳税在徐汇区的“两新”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军人才申请区专项资金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经专家评审,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5、公示确认。

拟定的资助名单在徐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

五、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1、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有明细的记录,结合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须协助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年度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经费。

对中期绩效评估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

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3、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4、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提交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5、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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