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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导读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导读

教育法规导读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导读

第三节 《高等教育法》的实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力量,改善、优化 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
1 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法》的学习
2 要加大对《高等教育法》的宣传力度
3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依法确保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努力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
高等学校有 关的销售和 服务收入
立法
《宪法》
依据
《教育法》
➢ 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立法
宗旨
➢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层 次、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任务
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
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入学条件和修业年限
学历层次
入学条件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专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入
学资格。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本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本科生入
学资格。
硕士 研究生教育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 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 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博士 研究生教育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 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 资格。同时,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 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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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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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 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逐步增长。”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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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
对于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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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
建立与完善终 身教育体系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们终身学习的 制度。合理调整教育结构,使各级各类教 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积极推进教 育改革
① 改革办学体制 ② 调整教育体系结构 ③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④ 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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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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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 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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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包括扣留、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等论处。有关 人员或单位,哄抢学校财产,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公 共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侵权 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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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 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条也有明晰的要 求与规定。这些要求与规定与《教 育法》相关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两者的要 求进行。
4、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 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教育 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 了法律规定。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原则; •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 • (3)教育公益性原则; •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 (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 原则; • (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 (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 • (9)推广普通话原则; • (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详细解读PPT模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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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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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4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融资国家财政性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成都市规定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为18%
目录
、总体要求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
教育参与多元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
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对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 的凭证。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 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 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 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而来,是为了推动全民 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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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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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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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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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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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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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导读
主编◎张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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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
学习目标
◆ 了解《教育法》的立法基础、适用范围及立法特点; ◆ 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 熟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 区别并理解《教育法》实施的四个维度。
3
第一节 概 述
4
一、《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5
二、《教育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6
三、《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7
四、《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8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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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
建立与完善终 身教育体系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们终身学习的 制度。合理调整教育结构,使各级各类教 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积极推进教 育改革
① 改革办学体制 ② 调整教育体系结构 ③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④ 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10
三、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 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11
四、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 12
一、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 一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 二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 三是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 四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五是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 六是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七是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 八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 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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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 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
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 三是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义务。 • 四是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
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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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的社会责任
《教育法》辟出专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 教育的责任和形式,作了法律规定。全社会都要 对我们的下一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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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六十七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 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规定了进行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方式。
《教育法》对学业证书的有效性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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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 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 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 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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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 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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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包括扣留、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等论处。有关 人员或单位,哄抢学校财产,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公 共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侵权 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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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
对于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乱招生,《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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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招生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教育法》 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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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宗旨 适用范围
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
空间效力范围: 《教育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单位、 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
时间效力范围:教育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时间以及 对教育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的 问题。
《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 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教育呼唤着社 会的参与与支持,社会也呼唤着教育适应社会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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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投入
第五十三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 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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