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与制度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的未来发展趋势
01 02
政策环境持续改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PPP融资模式的 政策环境将会持续改善,为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好的保 障和支持。
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未来,随着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不断推进,PPP融资模式将会在公 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价值。
供参考。
03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的相关制度
政府层面的管理制度
政府在PPP融资模式 公路工程项目中扮演 重要角色,通常负责 制定政策和监管。以 下是政府层面的管理 制度
制定PPP政策:政府 制定有关PPP融资模 式的政策,明确PPP 项目的实施程序、合 作方式和支持政策等 。
审批PPP项目:政府 对PPP项目进行审批 ,确保项目符合国家 战略和公共利益。
2023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与制度》
目录
• PPP融资模式概述 •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的相关制度 •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 •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PPP融资模式概述
PPP融资模式定义
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PPP融资模式,可以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 利用效率,同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促进投资体制改革
PPP融资模式有助于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改变传统的政府单一投 资模式,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PPP融资模式公路工程项目的挑战与困难
要点一
法律法规不完善
要点二
03
国际化合作与发展
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进,PPP融资模式将会在国际化的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并具体行使行政许可等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
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攻坚决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攻坚决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攻坚决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攻坚决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攻坚决战实施方案为积极抢抓国家深入推进脱贫攻坚战略、加大中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机遇,加快实施《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加密规划)》,尽快完善和优化贵州省高速公路路网体系,建设西南地区重要陆路交通枢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脱贫攻坚、同步小康、交通先行”为统揽,以省政府2009年批复实施的“6横7纵8联”高速公路网规划(以下简称“678”网规划)为基础,坚持适度超前、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引领发展,充分集中资源、凝聚力量,以攻坚决战态势,加快推动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贵州加快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支撑。
二、发展目标力争“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1万公里,构建“中心集聚、多极辐射、互联互通、覆盖广泛、能力充分、衔接顺畅”的省域高速公路网络。
高速公路面积密度和人口密度分别达到58公里/百平方公里和27公里/万人,处于全国前列。
中心集聚。
形成以贵阳为中心双通道连接各市(州)行政中心的3小时交通圈,黔中经济区核心城市与周边节点城市间1小时互联互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黔交建设〔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89号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针对近期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存在的问题,现将受理较大、重大变更手续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的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的情况发生。
要确保后期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已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要加快实施推进力度,确保按时完成。
二、设计变更的报批具体流程请严格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手册》(20170710版,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第6.3.3条执行,政府还贷项目也照此流程执行。
相关申请表格请使用管理手册中提供的最新格式(2017年版),即管理手册附录B附件28所附格式。
三、设计变更必须及时报批,除严格执行管理手册第6.3.4、6.3.5、6.3.10条外,对管理手册印发前的变更进一步重申:一是对项目通车后才上报的建设期间的较大、重大变更申请,厅不予受理。
二是对于变更申请表已批复的设计变更,若变更施工图及预算上报时间超过设计变更申请表上批复明确的上报时限1个月的,厅不予受理。
三是对于变更申请表已批复,但没有明确施工图设计上报时限的设计变更,若施工图设计上报时间超过变更申请批复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交延迟上报的原因说明,并提交建设单位(非项目办或项目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行政或经济)及相关佐证材料。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黔交建设[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82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公路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简称《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厅制定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联系。
首次评价结果,请各评价主体在2013年1月底前上报。
同时,鉴于是首次评价,对于评价对象(项目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的或正在整改并有成效的,在扣分时可酌情降低扣分幅度。
联系人:肖勇,电话:************。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ppp模式介绍

PPP项目经2~3年的试运营,经项目公司申请,由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六) 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实施机构组织绩效管理考核, 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绩效指标进行评审
考核依据为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及《贵 州省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手册》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模式的创新和实践
(四)”TOT”模式
转让存量高速公路经营权,政府能获得 一笔资金直接用于新建公路项目,实现 资金快速回笼后再投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减轻了政府财政支出和债务压力, 缓解高速公路资金“瓶颈制约”。
转让既有项目一定期 限内的经营权获取转 让金以回收项目投资 或建设新的基础设施 项目。
水保管理
质量安全监管
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四) 市场管理管理
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 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核准报告规定的招标组织形 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确定
信用评价及信息公开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五) 项目建设及竣
工验收
PPP项目征地拆迁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 府制定并发布实施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模式介绍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9.07
CONTENTS
提
1 贵州PPP模式运用的主要做法
要
2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项目的创新和实践
3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模式操作要点
4 质量管理体系
5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一
贵州PPP模式运用的主要做法
PPP模式运用的主要做法
创新政府和社 1 会资本合作模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8〕200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8〕200号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仁怀市、威宁县、各有关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和推进公路水运建设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和推进公路水运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以下简称“运输资金”),是指从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其他促进公路水路发展相关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运输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对运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审核和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运输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按程序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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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人民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
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
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
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围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围自行承担施工任务。
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六条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PPP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
路政执法大队及超限检测站工作车辆配备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交政法〔2013〕41号)执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资格要求,按管辖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6)。
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厅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
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施工案、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
具体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原则上,社会资本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资金拨付监管、建设各信用评价为主。
政府出资人代表拥有相应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也可以承担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项目合作合同签订30天,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制定项目实施建设计划报相应实施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每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省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要求采取信息化计量式进行计量,按照“省交通建设工程动态审计与造价监督数据库系统”要求及时上报计量支付数据,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要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
若项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编制提供全过程咨询及承办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时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档案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要根据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等4大管养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在建设期安排专人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完成项目的基础数据建立工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打下基础。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14号)的要求,依据《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项目营运、养护和维修手册,及时组织审查,报厅备案,在项目试运营前提交营运管理单位。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六条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和规程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PPP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及时召开调度会,明确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指导书、通用图编制等工作的协调分工。
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等式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进行咨询。
为降低审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勘察设计的代厅审查单位作为其咨询单位。
代厅审查单位在厅通过招标建立的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咨询审查支持单位均在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由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主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参与,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相关各(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参加。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外业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基本明确路线案及重要工点案(有一定的地勘资料支撑),基本确定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精度比较的案。
地勘专项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地勘完成工作量需达到计划工作量的95%以上。
鉴于地勘工作和设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两项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设计外业验收和地勘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视情况合并进行。
验收纪要由项目公司印发,勘察设计单位据此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勘专项验收后与初步设计业工作同步开展。
评估报告的审查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组织。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加强与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初步设计的完成情况及预审查情况进行研究,在初步设计按预审查意见修管部门报厅审批。
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前,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上报公文应附审查意见;由市州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还应有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意见。
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上报公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若有)、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要求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式)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
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
收到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职能部门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意见(上报概算是否超过批复估算的110%)。
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向项目公司反馈补正要求。
通过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由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