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计算规则及计价说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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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 总则

1.0.1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1.0.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6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的基础。

1.0.7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建设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9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1.0.10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0.11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量清单编制

2.1一般规定

2.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2.1.4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5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其他相关资料。

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2.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

2.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2.2.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33图集、33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措施项目清单

2.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2.3.1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表中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序号│项目名称│

├────┼────────────────────────────┤

│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2 │夜间施工│

├────┼────────────────────────────┤

│ 3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4 │二次搬运│

├────┼────────────────────────────┤

│ 5 │冬雨季施工│

├────┼────────────────────────────┤

│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7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8 │脚手架│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10 │施工排水、降水│

├────┼────────────────────────────┤

│11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

2.3.2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价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其他项目清单

2.4.1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2.4.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3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

5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价款总计;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2.5.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3工程量清单计价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以“项”为单位计价,价格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2招标控制价

3.2.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3各专业预算基价;

4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造价信息参考(以下简称“造价信息”),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参照市场价格;

9其他相关资料。

3.2.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预算基价的基础上计算出其组成子目的合价,汇总后折算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可参考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材料暂估价的应按其价格计算。

3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4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3.2.6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2.7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8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9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

1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指数或中准价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指数或不含税中准价计算:

不含税材料中准价=含税材料中准价÷(1+税率或征收率)

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台班价格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不含税台班价格计算:

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含税机械台班价格30.8955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2.1%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2.18%计算;

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7.93元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7.68元计算;

6利润按照人工单价的24%计算;

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增值税税率为11%。

3.2.10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3.2.11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价格、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3.2.12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查。

3.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3.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3.3.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3.3.4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3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或造价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3.3.5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3.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参照本办法3.2.5条的规定计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3.3.7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3.8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3.9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3.10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单价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9条的规定计算。

3.3.11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3.12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3.4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3.4.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3.4.2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有关内容应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3.4.3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

4.1.2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4.1.3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

3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8其他相关资料。

4.1.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1.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1.6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2.3.1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4.1.7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项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4.1.8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2.4.2条和2.4.3条的规定计价。

4.2计价规则

4.2.1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

1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参照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

3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

格计算。

4企业管理费

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

4.2.2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3利润

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4.2.4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5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

4.2.6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

1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

2人工工日价格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

3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的价格确定,附录中未包括的可参照市场价格。

4施工机械台班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价格或本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中的价格确定。

5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

4.3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

4.3.1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C的统一格式编制。

4.3.2编制说明包括的内容:

1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价格采集的年、月)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

3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3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有关内容按工程项目填写。

4.3.4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工程计量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5.1.2工程计量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办法第5.2节的规定计量。

5.2单价合同的计量

5.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5.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5.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2.4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以验证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5.3总价合同的计量

5.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办法第5.2节的规定计算。

5.3.2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5.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有效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部位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5.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6工程价款调整

6.1一般规定

6.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价格风险;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6.1.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6.2法律法规变化

6.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6.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工程变更

6.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办法第6.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造价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3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3.2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

6.3.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依据本办法第1.0.9条的规定计算。

2单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办法第6.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总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办法第6.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6.3.4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内容,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收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所替代的工作中时,

承包人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6.4项目特征不符

6.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6.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办法第6.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6.5工程量清单缺项

6.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6.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6.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6.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工程价款。

6.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6.3.1条、第6.3.2条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6.6工程量偏差

6.6.1合同履行期间,如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办法第6.6.2条、第6.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工程价款。

6.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6.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如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6.6.3当工程量出现本办法第6.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措施项目费应相应调增或调减。

6.7价格风险

6.7.1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合同中未约定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7.2物价异常变化对工程价款造成的影响,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时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8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6.8.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6.8.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工程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6.9误期赔偿

6.9.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6.9.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6.10暂列金额

6.10.1工程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6.10.2发包人按照本办法第6.1节至第6.9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7 竣工结算

7.1竣工结算编制

7.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7.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7.1.3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办法;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招投标文件;

8其他依据。

7.1.4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7.1.5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1.0.9条的规定计算。7.1.6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格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

7.1.7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

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7.2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7.2.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

7.2.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7.2.3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2.4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8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8.0.1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或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

8.0.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9 术语

9.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9.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9.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9.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9.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9.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9.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9.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9.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9.0.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4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9.0.15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9.0.1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9.0.1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9.0.1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9.0.1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9.0.20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9.0.21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9.0.22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0.23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9.0.24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9.0.25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9.0.26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9.0.27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9.0.28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9.0.29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0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1工程造价咨询人

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相关条件,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2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9.0.33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9.0.34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9.0.35工程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9.0.36工程价款调整

在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

算和确认。

9.0.37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9.0.38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附录A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略)

附录B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略)

附录C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略)

附录D 竣工结算补充表格式(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六年

A土石方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土方工程中凡是挖至桩顶以下的,土方量应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2.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应并入土方工程量中。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中的有关规定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4.室内回填土方工程量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计算。

5.管沟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管沟长度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管沟深度有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管沟底宽度如设计无规定者可按管沟底宽度表计算。

管沟底宽度表单位:m

┏━━━━┳━━━━━━━━┯━━━━━━━━━━━━━━━┯━━━┓

┃管径(mm)┃铸铁管、钢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缸瓦管┃

┃┃石棉水泥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

┣━━━━╋━━━━━━━━┿━━━━━━━━━━━━━━━┿━━━┫

┃50~75 ┃0.6 │0.8 │0.7 ┃

┠────╂────────┼───────────────┼───┨

┃100~200 ┃0.7 │0.9 │0.8 ┃

┠────╂────────┼───────────────┼───┨

┃250~350 ┃0.8 │ 1.0 │0.9 ┃

┠────╂────────┼───────────────┼───┨

┃400~450 ┃ 1.0 │ 1.3 │1.1 ┃

┠────╂────────┼───────────────┼───┨

┃500~600 ┃ 1.3 │ 1.5 │1.4 ┃

┗━━━━┻━━━━━━━━┷━━━━━━━━━━━━━━━┷━━━┛

6.土石方工程中(010101005)动图开挖已包含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中,不再单独计取。

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地基处理部分中(010201001~010201003)、(010201005~010201008)、(010201010~010201011)、(010201013~010201015)以及(010201017),基坑与边坡支护部分中(010202002~010202005)、(010202010~010202011)的清单项目如实际发生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应与国家规范一致,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根据设计要求自行组合补充。

2.SMW工法搅拌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截面面积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其桩截面面积按一个单元为计算单位,单元桩间距和单元桩截面面积按下表计算。

常用三轴搅拌桩桩截面面积表

┏━━━━━━┯━━━━━━━━━┯━━━━━━━━━━┯━━━━━┓

┃桩径D(mm) │单元桩间距L(mm) │单元桩截面面积(m2) │图示┃

┃│││┃

┣━━━━━━┿━━━━━━━━━┿━━━━━━━━━━┿━━━━━┫

┃850 │1200 │ 1.4949 │图略┃

┗━━━━━━┷━━━━━━━━━┷━━━━━━━━━━┷━━━━━┛

3.地下连续墙工作内容中土方、废泥浆外运,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场地硬化等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C桩基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项目按现场预制编制,如为成品桩应包括成品桩购置费及场外运费。

2.预制管桩项目按成品桩考虑,应包括成品桩购置费及场外运费。

3.截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截桩高度在50cm以外的截桩工程;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凿桩高度在50cm以内的凿桩工程;截凿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适用于截凿长度1.5m以内且一次性截凿。

4.灌注桩部分中(010302003~010302006)的清单项目如实际发生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应与国家规范一致,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根据设计要求可自行组合补充。

5.现场振动沉管灌注混凝土桩、砂桩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长度与设计规定超灌长度之和乘以套管下端喇叭口外径(混凝土桩尖按桩尖最大外径)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6.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钻孔和泥浆运输的工程量按室外自然地坪至桩底的长度乘以

桩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灌注混凝土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长与设计规定超灌长度之和乘以桩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7.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作内容中打桩场地硬化等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D砌筑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首层设计室内地坪为界,设计室内地坪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使用品种不同材料时,按不同材料的变化处为分界线。

2.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

3.石砌体工作内容中均未考虑吊装工序,如实际需采用吊装时,应根据工程实际补充,或结算时调整。

4.混凝土垫层按表E.1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E砼及钢筋砼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现浇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中模板措施费按表S.2中相应项目列项。

2.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不扣除构件内钢筋、螺栓、预埋铁件、张拉孔道所占体积,但应扣除劲性骨架的型钢所占体积,扣除方法可按照每吨型钢扣减0.1m3混凝土计算。

3.如为毛石混凝土基础,项目特征应描述毛石所占比例。

4.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计算。

5.散水、坡道应分别列项。

6.以根、榀、块、套为计量单位的混凝土构件,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7.三角形屋架按预制混凝土屋架中折线形屋架项目编码列项。

8.不带肋的预制遮阳板、雨篷板、挑檐板、栏板等,应按预制钢筋混凝土平板项目编码列项。

9.预制钢筋混凝土小型池槽、压顶、扶手、垫块、隔热板、花格等按预制其他构件编码列项。

10.设计标明或规范规定的搭接按设计标明或规范规定计算钢筋工程量。

11.其他施工搭接,按D10以内的长钢筋每12m计算一个钢筋搭接接头;D10以上的长钢筋每9m计算一个钢筋搭接接头计算。钢筋搭接长度按规范规定或施工方案计算,并入钢筋总量中。

12.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及支模铁件、螺栓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设计未明确,可根据常规做法计算为暂估量,结算时按施工方案或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F金属结构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金属结构构件清单项目按现场制作考虑,如为成品安装,按成品价格(包括场外运费)计入综合单价,并不再计算制作及相关费用。

2.项目特征中的防火要求应注明耐火极限。

3.屋架项目以榀为计量单位的,必须描述单榀屋架的质量。

4.金属制品(010607)部分清单项目如实际发生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应与国家规范一致,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根据设计要求自行补充。

G木结构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屋架是否带有气楼,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木楼梯的栏杆(栏板)、扶手,应按《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表Q.3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J屋面及防水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瓦屋面项目,项目特征中应描述粘结层砂浆配合比,若在混凝土基层铺瓦时,砂浆制作、运输、摊铺、养护应根据设计要求补充。

2.屋面保温找坡层按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保温隔热屋面项目编码列项。

3.型材屋面的柱、梁、屋架按表F.金属结构工程、表G.木结构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保温柱、梁适用于不与墙、天棚相连的独立柱、梁。

2.池槽隔热层按设计图示池槽保温隔热层的长、宽及其厚度以体积计算。其中池壁按墙体隔热保温相关项目编码列项,池底按楼地面隔热保温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构筑物部分

A砼构筑物工程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1.机械通风冷却塔(070104)、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070105)、工业隧道(070108)、造粒塔(070110)、输送栈桥(070111)和混凝土构筑物烟道中(070107001~070107003)的清单项目,如实际发生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应与国家规范一致,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根据设计要求自行组合补充。

2.混凝土井类项目(070112)在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列项。

3.水塔水箱项目,若设计为倒锥壳水塔并采用滑模工艺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自行组合、补充。

4.构筑物部分中的烟囱、水塔等一般构筑物措施项目已在房屋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列项,冷却塔、造粒塔等特殊构筑物的措施项目可根据计算规范要求,结合工程

实际自行补充。

B砌筑构筑物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沟道(槽)(070203)的清单项目,按第一部分房屋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表D 相应项目列项。

措施部分

本章相关问题及说明

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1.层高超过3.6m时,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层高)。

2.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模板项目应包括层高

3.6m以内及超过3.6m的增价内容。

S.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按国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并应满足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文件要求。

计价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桩头处理等6节;共76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

(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三倍以外;

(2)槽底面积在20m2以内。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过30cm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沙)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沙)。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内者为垫层,执行垫层项目;混凝土厚度在12cm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项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

土壤及岩石类别鉴别表

┌──┬───────────┬──────────────────┐

│││鉴别方法│

│类│├────┬─────┬───────┤

││土壤、岩石名称及特征│极限压碎│用轻钻孔机│开挖方法│

│别││强度│钻进1m耗时││

│││(kg/cm2)│(min) │及工具│

├──┼───────────┼────┼─────┼───────┤

││1.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一│2.软的盐土和碱土││││

││3.含有建筑材料碎料或││││

││碎石、卵石的堆土和│││用尖锹并同时用│

河南定额计算规则完整版

河南定额计算规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河南2016定额计算规则

专业说明 -------------------------------------------------------------------------------- 一、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计十七章。 二、本定额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按《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本定额不再包括构筑物相应子目。 四、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以及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实验记录。 2.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正常的交叉作业。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五、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人工费表示。 2.本定额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5.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工程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l)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砂浆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砂浆调换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按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工日,并扣除干混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定额除了以“%”表示的其他材料外,所有以消耗量表示的材料,均可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 8.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

河南16定额综合解释

附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综合解释》 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审定人员:刘红生祁慧增 主编:徐佩莹赵忠爱 编制人员:孙冬云崔红霞岳小帮何丽娜张一 张彦强庞立新秦慧丽宋福生王东义 崔振刘萍李丽马香红王晗 刘煜众张冰岩张瑞玲张鹏王俊伟 郭宏伟梁萍贾艳梅戚锦华徐文 张蒞弘 专业整理分享

总说明部分 1.各册定额中出现人工、材料、机械同时乘同一系数时,按定额基价乘系数处理。 2.简易计税模式下,材料费中的“其他材料费(元)”、“检验材料费(元)”、“供电通讯设备费(占材料费)(%)”、“液压设备费(占材料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材料费(占人工费)(%)”按1.165的系数计算含税价。 3.简易计税模式下,采用租赁价(含税)调差的机械,其机械费不再调整“1-11.34%”相应系数。 4.各专业各册定额总说明“附表3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简易计税方法)”中“6 增值税计算公式”应为“[5]×3%”。 5.各册定额中出现的“回程费”应为“回程费(占机械费)”、“其他机械降效应”为“其他机械降效(占机械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17-118~17-122子目中的“其他材料费(占机械费)”应为“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且为定值,不随机械调整调差变动。 6.《2016定额》中的“液压设备费(占材料费)”、“供电通讯设备费(占材料费)”定额基价为定值,不随材料费调整调差变动。 7.各册定额中涉及调整安装工、调试工时,人工单价按下表执行。 专业整理分享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上海2016土建定额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交(2012)第1057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的基础上,按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包括项目划分、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与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相衔接,并结合多年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节能、环保等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而编制的量价完全分离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也是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以及作为工程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 参考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有关省(市)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与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以及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 2.本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机械土方、桩基、金属构件驳运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台班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编制。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入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3.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复合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及摊消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5.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分别按预拌混凝

河南省2016定额相关说明及综合解释

总说明 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汁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3967798.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山东2016建筑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精品文档]

山东省2016序列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总说明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SC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及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施工运输工程,建筑施工增加共二十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为依据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建筑行业平均水平。 六、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是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七、本定额中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零配件等)是按施工中采用的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的,主要包括: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量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二)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三)本定额中所有(各类)砂浆均按现场拌制考虑,若实际采用预拌砂浆时,各章定额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使用预拌砂浆(干拌)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成预拌砂浆(干拌)外,另按相应定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3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的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制定目的、适用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围。规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

广东省2010建筑装饰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完整版】2016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章 节 说 明 及 计 算 规 则 (2010版)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目录 (上册) 总说明 (3)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A.1 土石方工程 (5) A.2 桩基础工程 (11) A.3 砌筑工程 (14)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8) A.5 木结构工程 (23) A.6 金属工程 (26)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27) A.8 保温隔热工程 (31) (中册) A.9 楼地面工程 (33) A.10 墙柱面工程 (39) A.11 天棚工程 (39) A.12 门窗工程 (42) A.13 幕墙工程 (46) A.14 细部装饰栏杆工程 (48) A.15 家具工程 (49) A.16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50) A.17 广告牌工程 (57) A.18 景观工程 (58) A.19 石作工程 (60) A.20 其他工程 (61) (下册)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63) A.21 模板工程 (63) A.22 脚手架工程 (66) A.23 垂直运输工程 (71) A.24 材料二次运输 (73) A.25 成品保护工程 (74) A.26 混凝土泵送增加费 (75) A.2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75) A.28 措施其他项目 (77) 第三部分其他项目 (78) 第四部分规费 (80) 第五部分税金 (80)

总说明 一《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GJD-1-1-95)及《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定额是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消耗量标准,该消耗量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附录等共六部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除措施其他项目外)已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用量和管理费. 六本综合定额以专业工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章节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有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本综合定额人工有关说明: 1.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地区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八本综合定额材料(含设备)有关说明: 1.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配料等施工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 2.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3.材料价格采用到工地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测试验费(含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4.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子目中带()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5.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九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有关说明: 1.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_章节说明

总说明 一、《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l-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ZYAl-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 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 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 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 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_2013(添加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包括墙体的面 积)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面结构: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 间的垂直距离.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 ;二是无混凝土底板的,有地面构造的, . 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设计中可能标 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 于建筑空间。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明确了栏杆、栏板不属于围护结构. 围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定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

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总说明 一、《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编号: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 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其费用可约定,或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容: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

河南省财经类专业课对口升学试题及答案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 财经类专业课试卷 成本会计(100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从耗费的角度看,成本是商品生产中所消耗的和 的价值。 2.工业企业费用要素包括、、、、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利息支出、税金和其他支出。 3.分析成本报表的方法很多,经常采用的有、、 。 4.工业企业成本的直接人工费用包括和。 5.废品损失包括各种废品的和。 6.停工损失一般包括停工期间支付的、、 、应负担的等。 7.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一般按开设,账内按照 设置专栏。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中只有一个选项是 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8.企业制定成本核算制度的根本依据是()A.会计法B.企业会计准则C.企业财务通则D.企业会计制度9.下列项目中,属于成本类的有()A.管理费用B.财务费用C.营业费用D.制造费用

10.直接人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A.材料定额耗用量比例法B.产品产量比例法 C.生产工时比例法D.定额成本计价法 11.下列报表不属于成本报表的是()A.商品产品成本表B.制造费用明细表 C.利润分配表D.管理费用明细表 12.正确划分各个会计期间的费用界限的适用原则是()A.实际成本原则B.可比性原则 C.谨慎性原则D.权责发生制原则 13.直接分配法是将辅助生产费用直接分配计入()A.基本生产成本B.辅助生产成本 C.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对象D.所有受益单位 14.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应计入()A.管理费用B.制造费用C.营业外支出D.生产成本15.成本核算中的损失性费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其中不包括 ()A.废品损失B.停工损失 C.坏账损失D.在产品盘亏损失 16.需要进行成本还原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是()A.综合逐步结转分步法B.分批法 C.分项逐步结转分步法D.平行结转分步法 17.区分不同成本计算方法的最主要标志是()A.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B.产品成本计算对象 D.生产组织的特点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 错误的打“×”) 18.成本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9.凡属本期发生但应由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列作预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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