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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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变迁发展论文

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变迁发展论文

论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摘要: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较短。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接管保险业,改造旧保险市场,建立新中国保险业开始算起,到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的修订仅仅60年,并且中间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立法道路较为曲折,直到1979年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才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在保险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体制及保险监管内容等方面都有所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变迁;发展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做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为停办近二十年的国内保险业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在这一大好历史背景之下,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全国行长会议及时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定。

自此,中国保险业翻开了崭新的历史篇章,进入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

三十年风雨兼程,中国保险业完成了一系列全方位、多层次的改革创新,走过了从封闭到局部开放,再到全面对外开放的漫漫征程。

在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保险业抓住机遇提升整体实力,在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同时,中国保险业在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逐步形成较为健全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一、保险监管体制方面,逐步建立专门的政府保险监管机构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具体部署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

到198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的分支机构基本恢复,其接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

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有关改革保险监管体制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升格为国务院直属的局级经济实体。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摘要]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保险监管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透明度较低以及对行业自律缺乏重视等一系列的问题。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针对上述问题,使保险监管机构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执法能力,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关键词] 新《保险法》;保险监管;偿付能力;透明度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形势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其中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主体构成发生很大变化,保险机构服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产品更为专业和丰富。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监管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新考验,这就要求我国保险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更好地适应保险业现代化要求,保证保险监管的持续有效,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一、我国保险监管及《保险法》的发展1. 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我国保险监管主要经历了4个阶段:(1)1949-1985年。

这期间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我国保险业政企合一,保险监管职能并不明显。

(2)1985-1995年。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监管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从1986年开始相继成立了新疆兵团、深圳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构体系上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的格局,标志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出现。

(3)1995-1998年。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加强保险监管的机构建设。

同年10月1日,《保险法》颁布实施,从此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监管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4)1998年至今。

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国务院精简机构的同时,于1998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①陈立辉,吴立勋摘㊀要: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构成:国家监管㊁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并对国家监管方式和手段㊁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和国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分别予以介绍,然后阐述了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概念㊁形式及其主要任务,最后针对保险公司自我监管主要内容展开论述㊂关键词:保险监管;机制;研究一㊁引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国家㊁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自身三个层面的监管㊂国家监管即宏观监管,行业层面即中观监管,保险公司内部即微观监管㊂二㊁国家监管(一)国家监管方式和手段1.国家监管方式分为公告管理方式㊁规范管理方式㊁实体管理方式公告管理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行业的实体不参与直接管理,仅仅是规定保险企业按照政府机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将负债㊁营业结果以及相关的事项予以公布㊂规范管理方式是由政府机关制订保险业经营的相关的法则,并要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管理方式㊂实体管理方式指国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及处置能力,对保险企业的建立㊁经营㊁财务㊁业务及破产清算等均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㊂2.国家监管手段法律手段,指制订相关的经济法规和保险法规,作为监督管理的方式㊂行政手段,是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采取出台相关规定㊁下达指示或相应行政命令来干预保险市场活动的方式㊂经济手段,是指国家依据保险市场自身客观发展规律的需要,依靠政府财政㊁税收政策㊁信贷等各种经济手段对保险业务加以管理的方式㊂计划手段,是国家依靠计划指导保险业的监管方式㊂(二)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设立㊁停业清算及外资保险企业等组织形式的监管㊂它主要包括:国家对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㊁国家对保险组织停业结算的监管以及国家对保险中介的监管㊂(三)国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1.国家对营业范围的限制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含两层含义: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能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能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等㊂禁止兼营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不能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㊂2.国家对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保险条款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为了保证条款的公正性㊁公平性,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要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才能生效㊂三㊁行业自律保险行业自律是保险行业自我约束㊁相互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它对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指在保险及其有关领域中从事保险活动的非官方组织,它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地位,是非经济性质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㊂我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它是保险市场上各个经营法人基于共同的利益及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自发形成的㊂协会内部各单位都有着共同的愿望,同时自愿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独特的制约行为,能够很好地促进行业秩序规范健全㊂一个行业要保持良性竞争和健康有序的发展,除了依靠外部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管理之外,行业自律从一定程度上说对于行业发展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㊂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叠加,使得保险业不得不在经营理念㊁保险产品㊁保险渠道㊁保险服务等方面加大创新,而保险创新通常是为规避监督管理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㊂所以它的突破性㊁间断性㊁质变性的特点,给保险监管提出了很大挑战,而处于保险行业从业者们对此非常熟悉,行业自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㊂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较短,特别是保险监管的发展时间更短,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㊁监管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监管的力度和深度普遍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不相匹配,行业自律恰恰能起到规范市场竞争,补充并健全市场法制体系的功能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形成了保险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有利于各保险企业之间增进沟通,互相了解,遇到争端或分歧时,能有效减少成员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各成员之间还能协同工作,共同发展㊂这对于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成员们的共同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㊂四㊁自我监管自我监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采取内控措施来进行内部治理㊂每家保险公司对其内部各部门之间㊁人员之间相互制约,协调的都具有一套完整的方法㊁手段和措施,这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内部结构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尽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内部漏洞;当然还要加强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力度,保证系统高效正常运行;而且对于内控制度还应加强监督反馈,不断完善,促进信息交流,以保证公司内部系统高效快速运转㊂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发生明显变化㊂合资公司㊁民营公司以及外资公司的不断出现,已成为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㊁市场化的标志㊂一些保险公司转制上市,使得保险行业越发向发达保险国家靠近㊂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保险公司距离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无论在治理水平㊁治理能力还是内控机制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保险行业的发展仍然具有很大空间㊂参考文献:[1]王军勇.国内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J].科技视界,2014(29).[2]李伟群,林一青.论新形势下我国车险监管法律制度之改革[J].上海金融,2013.[3]许海峰.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4.[4]申曙光.保险监管[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54-69,137-211.[5]蒋娟秀.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及其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14,28(4):1-2.作者简介:陈立辉,吴立勋,河北师范大学㊂46 ①项目来源: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B16YJ073)㊂。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对保险行业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保险业是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其稳定健康的运作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险监管显得愈加重要。

保险监管研究是指通过对保险监管政策、制度及其实施效果等进行系统研究,来提高保险监管能力和效率的学科领域。

保险监管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解决保险监管面临的问题,推动行业自律和发展,同时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监管研究中,论文是评估保险监管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研究的重点通常包括:保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险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管理,投资和资产负债管理,客户服务和风险管理。

为了更好地论证,保险监管研究论文通常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以详细说明不同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未来挑战。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需要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包括问题意识的确立、研究设计的合理性、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样本的选择等。

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和工具,包括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案例分析等,以更好地完成研究目的。

文章需要系统评估保险监管的成功度,同时指出其不足之处,以便制定更有效的保险监管措施。

一些典型的保险监管研究论文包括:《中国保险监管政策的创新研究》、《基于增量和存量双角度中国保险监管政策评价》、《我国保险市场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研究》等。

这些经典保险监管研究论文以其良好的研究方法和推理逻辑获得了广泛的认可,成为其他学术研究者的参考标杆。

保险监管研究对于促进保险业实现稳健高质量的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监管研究一方面需要坚持学术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和热点,及时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总之,保险监管研究论文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监管工具,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方法,分析保险市场现状和监管实践,探索保险监管的创新之路,遵循以客观、严谨的态度,为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放进程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问题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对策建议。

一、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历史背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早期的开放进程相对缓慢,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有限。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步伐逐渐加快。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准入政策的放宽和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

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外资保险公司与本土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寿险、财险、再保险等多个领域。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在稳步提升,成为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程度仍然较低,对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了解不够深入。

其次,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与本土保险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此外,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因素也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开放的问题与挑战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创新空间。

同时,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效率的不高也给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本土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纷纷加大创新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

外资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

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

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保险行业监管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

一、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保险行业监管的关键目标之一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合理定价,科学管理风险。

在过去,保险公司的风险定价往往基于经验法则,缺乏科学性。

然而,随着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保险监管机构正在推动保险行业向更加科学化的风险定价转变。

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保险行业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在过去,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清晰、完整,使消费者难以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

而现在,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并通过在线平台等方式向公众披露,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保护。

三、创新与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行业也逐渐将创新与科技应用引入监管领域。

监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核保、理赔等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监管机构也在积极研究利用区块链技术等手段改进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

四、合规与风险防控保险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并加强风险防控。

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放在了防范保险公司的资本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等方面。

并通过加强监管规则制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和业务安全性。

五、国际化与国际合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保险监管也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动态,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提升自身监管能力。

总结起来,保险行业监管正向着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的科学化、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提升、创新与科技应用的推广、合规与风险防控的加强、国际化与国际合作的深化等方向变革与发展。

这些变革不仅对保险行业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关于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思考

关于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思考

关于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思考
保险业是重要的支柱性行业,同时也是构成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所以加强保险业监管,是我们营造无风险、有序运行的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方面,要综合运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以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合格。

另一方面,要强制对保险公司实行资本管理制度,充分控制企业的资本杠杆水平,稳妥恰当完成经营活动、财务运营和风险管理。

另外,还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者能够看到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保障市场资本的准确认识与参与。

此外,还要完善网络监管体系,打击假保险、保险销售诈骗等违规行为,努力保护保险市场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上,完善保险业监管制度,实施以优秀为导向的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案例;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理赔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案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但该疾病与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张先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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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

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

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

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

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

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

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

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

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

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

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

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

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

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

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

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

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

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

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

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

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

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

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

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

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

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

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

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

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4]郑征平.在保险业全面开发的情况下如何实施保险监管[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5):21-22.[5]唐运祥.推进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业运行质量和效益[J].中国保险,2005,(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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