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
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刚刚步入法制化轨道。
但还存在如下问题:保险市场秩序还没理顺,业务质量低。
由于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
有些公司不计成本“跑马占荒”,扩大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业务质量降低,赔付率居高不正有的为了公司自身的费用,不顾风险,扩大保险责任,采用以赔促保,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致使保险企业利润低微,甚至亏损经营,无法积累资金,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
个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虚假,资本金不到位或与其业务规模不相适应的情况。
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
有些保险公司挪用、挤占责任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汽车等固定资产,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监管对策:1、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执行。
尽快制定执行标准和处罚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数额”标准,同时严格按规定的数额标准对保险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保险市场在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以下是我认为的其中几个问题以及可能的对策:1. 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依然存在较高的垄断现象,少数大型保险公司垄断了市场份额,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
为了促进市场竞争,政府可以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平竞争。
2. 产品创新不足:当前我国的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寿险和财产险领域,产品创新不足。
政府可以加大对保险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具有个性化特点和针对特定需求的保险产品。
同时,加强对新产品的监管,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消费者则对保险产品和公司了解有限,导致信息不对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推动建立一个统一的保险信息平台,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和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等信息,方便消费者做出更好的选择。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目前我国对于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相对较弱,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容易受到误导和欺诈。
政府可以推动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对于违规销售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增加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总之,我国保险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发展和改进的机会。
政府和保险公司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措施和对策,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升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实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行业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其中一个问题是市场竞争不充分。
尽管保险市场在我国已有相当大的规模,但由于寡头垄断现象的存在,市场竞争程度较低。
保险业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保险业大监管难点及对策随着国家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保险行业也逐渐成为监管的焦点。
但是,保险业监管难度大,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一、业务复杂度高保险业务种类多、风险种类多样化、保单表述语言繁琐难懂,这些都给监管机构审核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造成很大困难。
二、监管手段单一当前保险监管主要是通过审查会计报表和业务关系检查,这种检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审核地址,但是一些复杂的非法行为,特别是资本市场交易和公司内部洗钱,通常较难被发现。
三、外部干预较困难除了官方监督,无论从谋取经济利益的非法组织,还是从受害者保护的角度,公众的监督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保险行业的复杂性,公众对保险行业监管的参与难度较高,这限制了公众监督的发挥。
面对以上难点,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增强监管手段首先,可以加强数据采集和技术分析手段,建立更加精细化的监管模式,以达到实现监管全链条,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的目的。
其次,应该扩大监管部门的力量和人才储备,增强对案件的处理能力。
二、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保险企业作为金融市场主体之一,对其社会责任具有特殊的意义,应该不断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和社会责任意识。
此外,要加强内部监管,以自我约束的方式减少违规行为。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保险产品宣传的透明度和可读性,及时公开行业决策和重点问题的调查结果,及时做出相关行业规则修订,加强公众监督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互作用。
总之,保险行业的监管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关注和协作。
监管机构需要提高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保险业需要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公众也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重点监督。
通过这些努力,才能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不广、资金池不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和加强监管力度等对策来解决。
未来发展应该注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提高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以保障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问题、对策、覆盖范围、资金池、监管、规模、保险基金、力度、发展、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并不广泛,很多金融机构的存款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容易造成存款人的损失。
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池不足,难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挑战。
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也不够到位,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
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加强监管力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银行业的安全运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有助于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也为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提供参考,促进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覆盖范围不广、资金池不足、监管不到位等方面。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蓉(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我国原有的保险体系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潮流,完善保险体系,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现有保险行业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保险业的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行业;问题;对策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
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
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
(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
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
(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
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
(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
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
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也在逐步壮大。
作为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我国保险监管总局目前正在出台一系列,从而更好地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然而,在保险业的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一些对策来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机制,让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一、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公司治理结构需完善保险业的公司制度现状很难满足监管的要求。
部分中小保险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较混乱,缺少专业化的董事会结构与高效的决策机制,很难全面把握业务运营的风险控制,未来的发展难以有保障。
2.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与成熟市场化的国家相比,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资源配置、监管责任认定等方面还需要健全和完善。
现行机构设置不足以满足社会、市场和业务的发展需要。
3.监管数据方面存在短板保险监管部门在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等方面存在一些短板。
现有的统计方法、统计内容和统计手段都面临一些明显的不足,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4.业务创新缺乏保险业发展的空间和潜力都相当大,但是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业务创新的力度有些薄弱。
部分保险公司只是走集束化的路线,缺少开放性和自主性的探索,难以推动保险业的创新和升级。
5.市场竞争环境有待优化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例如重资本、重规模的市场格局相对单一,新兴渠道尤其是互联网渠道进入缺乏足够的竞争力,未来的市场活力尚未被充分挖掘。
二、对策与建议1.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完善在治理结构上,保险公司要加强聘用外部独立董事、监事委员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良性发展。
2.监管体系需要健全从监管体系方面,可以考虑从监管机构与监管方法两个方向进行改革。
监管机构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方法可以多样化,采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方式来保障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产业经济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一)保险监管要素分析。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管管理。
具体有两种方法: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法。
非现场监管是指不在各个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而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上缴规定的材料,进行监管的一种方法。
现场监管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监督管理小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对公司的风险结构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比较,找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非现场法现场法优点简单明了;节省人力成本;对报表有统一的标准能够真实、直接的获取资料,避免了虚报;缺点限于反映一个时点的信息;由于保险公司对报表的可操作性造成信息失真的风险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过高;检查结果受制于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二)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2017年11月保监会又宣布了要对我国的“偿二代”进行二期工程建设,同时我国又陆陆续续的开始实施一些规范政策,由于监管要求保险回归本源,万能险的比例有所下降(从2017年前三个季度的数据看,万能险占比18.37%,下降了18.48个百分点),人身险长期保障型产品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行业在回归保障、专注本源的转型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促进了保险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了保险产品的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
二、存在的问题(一)保险转型不彻底。
由于国家颁布法令要求寿险要回归保障本质,寿险业务也有所转型,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转型仍然不够彻底,仍然需要加强转型力度,使整个保险业走上正轨。
我们要建立一种以大量的个体人身保障保险为核心,以健康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为三大支柱,以资产管理为手段的新格局。
(二)网络保险兴起,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互联网+”的提出与迅猛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应运而生,而将保险产品进行场景化和碎片化创新是当代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大环境下的一种趋势,网络保险不仅能以极低的成本满足海量客户的碎片化需求,还能促进我国保险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问题分析1. 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不信任感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受到公众的质疑和不信任,主要原因之一是保险合同复杂、条款繁琐,难以理解和诠释。
此外,在事故理赔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往往会采取种种手段拒绝或推迟赔付,进一步削弱了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信任感。
2. 信息不透明和产品差异化不明显目前,保险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但是由于信息不透明的缘故,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判断各个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和价值。
此外,许多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吸引客户购买,并未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点和限制条件。
3. 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当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管层面上存在着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使得某些企业可以违规操作或通过其他方式规避监管,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解决方案1. 提高信任度为了提高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信任感,首先应加强透明度。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优化合同条款,简化表述,减少隐晦语言的使用,使得客户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其次,在赔付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并及时履行义务。
此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和监督,增加整个行业的透明度。
2. 加强消费者教育面对复杂多变的保险产品市场,普通消费者需要更好地了解产品特点和购买原则。
因此,政府和监管部门可以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消费者教育活动,将相关知识传达给消费者。
同时,一些专业机构也应推出可靠的保险指南和比较评估工具供消费者参考。
3. 健全监管体系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是改进行业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所在。
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强化处罚力度,对于违规行为严肃处置。
同时,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管体系,例如增加中央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合作机制,提高监管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可靠性。
4. 推动科技创新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应积极跟进科技进步。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高理赔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操作风险。
同时,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并推出个性化服务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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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根据入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五年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从此以后面临全面开放。
然而,在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监管还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与国际接轨。
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 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
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
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
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
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仍没有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
(三)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对保险经营实行分业严格监管在开业资本方面,《保险法规定》内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该项规定不仅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如日本国内保险公司为3000万日元,美国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00万美元),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要求。
在保险公司经营的组织形式问题上,我国只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而世界上除了这两种组织形式之外,还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及个人保险。
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
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
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
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沟通不够,目前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业务交叉产生矛盾,如券商货币市场融资、股票抵押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保险资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下降。
(四)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没得到足够重视。
保险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同行业的经营有章可循,加强行业内部的协作关系,防止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它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体系,但各地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还严重滞后,这就造成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及其监管实施机制缺陷,致使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这就导致一些重大问题如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率监控、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五)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地域限制的取消,中国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日益增多。
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大多数资本实力雄厚,市场影响力巨大,如何识别和应对它们滥用市场影响力、防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并购行为以及由此对我国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对监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外资公司仍然会将业务主要集中在经济相衬发达、基础设施相衬健全、人均收入较高、“簇群效应”明显的东部地区。
这将进一步加剧我国保险市场区域不平衡的状态。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一些外资金融集团通过分别准入的形式,同时涉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并在发展中逐步整合金融资源,力求发挥集团化经营的合力优势,将对中资金融机构形成更大的竞争压力,也对现行监管体制提出新的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一)健全和完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规范经营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如尽快制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企业认许资产标准及评估准则》、《保险机构年检办法》、《保险公司破产法》等,逐步解决现有法律中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保险法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应经常对偿付能力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罚。
保险监管部门应对各种责任准备金、各项公积金、法定公益金进行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严肃处罚。
建议保险监管部门成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稽查审计队伍,定期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保证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二)转变监管重点,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称为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特征。
这种转变意味着从对保险公司行为的监管,如保险产品审批、量化的投资限制等,转向强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实行偿付能力监管,需要充分了解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其资产负债管理政策,需要对每一家公司所面临的金融资产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评估。
因此,这一转变的一个结果就是更加强调监管而不是控制,也就是说,更加注重一家保险公司的金融资源是否充足、管理政策是否足够审慎,而不是看其是否符合规定。
其实,偿付能力监管还意味着要更加强调对保险公司风险的理解。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讲话中指出,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逐步建立起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遵循审慎原则,对保险公司实行持续性风险监管;要规范准备金提取,在我国新准备金管理办法准备初期,要采取有力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手段,解决不同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比例差异较大的问题;要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检测水平,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最后是公开披露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三)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应当更丰富一些,而不应仅限于国有独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
国际经验表明,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优点。
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较低成本的保险。
应当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发展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类型的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经营保险公司。
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做好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保监会应不断加强与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的交流与沟通,共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对跨领域的经营问题建立高效、可行的协调、磋商机制。
(四)扶持保险行业协会,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国外保险监管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
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
从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来看,如果不借助必要的辅助力量,单单依靠保险监管部门自身的力量很难取得最佳监管效果。
保险行业协会相对于保监会而言,更了解保险市场的情况以及在运行中存在的弊端,了解保险市场的要求,其制定的措施更明确,更切实际,更容易为保险公司接受。
因此,要将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和能动性,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以下作用:行使保险条款与费率厘定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组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专业资格考试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及培训;协调、沟通各保险公司的关系,建立公司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制定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对各项规章的落实情况。
这样保监会则可以集中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从而保证实现完善且有效的监管。
(五)引导、规范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开始出现多元化趋势,参股和海外上市成为继市场准入之后两种重要的开放形式,外资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也由过去的以市场准入为主,转换为多种方式并重、多种渠道并存,对市场的渗透逐步加强。
支持和引导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充分发挥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引导外资保险公司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符合市场需求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健康养老保险等业务;鼓励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公司在客户、产品和渠道上进行差别竞争,建立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使外资能够分享到中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带来的好处,实现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