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设5年过渡期,编制只减不增
关于机构编制的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2007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
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容和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和依据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1)一权威报告指出,对现有事业单位,可根据职能特点,决定归属。
主要原则包括:一是产品和服务可以市场化的应尽快市场化。
对“站错队”的机构通过直接转制为企业或与企业合并重组,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
二是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能特点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分别确定为政府直接组织的公立机构或非营利机构。
对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社会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和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其他与政府职能直接相关的社会事业,仍需要政府直接组织。
对于那些不必再由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考虑逐步改为非营利机构。
三是同步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拆分的要拆分。
还有一些机构,虽然无法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组织,但其本身也基本不具公益性或公益性很弱,该撤销的则要撤销。
四是同步进行管理体制调整。
要对目前一些领域社会事业的部门分割体制进行改革。
原则上,同一领域的社会事业应归属同一政府部门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尤其对那些需要在发展中统一规划和协调的社会事业。
(2)文件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篇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4、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三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三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可调整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改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将改革管理体制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将优化布局结构,改革管理体制。
周望机构编制如何实现“只减不增”

周望机构编制如何实现“只减不增”作者:李利平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3期“只减不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期目标和硬约束。
2017年3月,在系统梳理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中央编办正式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加强编制管理、借助专项改革、创新服务方式三个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对策措施,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央严控的要求,确保“只减不增”。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已基本实现。
在实践中,行政编制总量未突破2012年的底数。
据人社部的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底公务员的总量为716.7万。
因此,716万应该就是行政编制人员总量控制基数。
事业编制总量减少了14万多。
那么,哪些政策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哪些措施会继续推进?又有哪些新的措施建议?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人员规模总量控制的政策手段(一)整体性精简整体性精简,就是明确统一的精简比例,针对所有部门或单位无差别地进行精简,最终实现人员规模的整体压缩。
大多数地方都采用过整体性精简的办法,按照一个统一的比例进行精简。
比如,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市级机关进行了统一精简,总体上按10%的比例进行;区县也同步进行精简,浦东新区区级机关行政编制精简了15%,部门内设机构也精简了15%。
山东省于2014年印发《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意见》,明确了统一精简比例,即行政编制原则上按7%精简压缩。
其中,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政府办公室(厅)的行政编制原则上按5%进行精简压缩,省市县的事业单位编制按照6%的比例进行统一精简。
改革后,山东省人员规模总量得到了整体性精简。
据统计,事业编制共精简(收回)4.8万余名。
在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加的大背景下,这非常不容易。
整体性精简,强调“整体性”的特点,采用“一刀切”的行政手段。
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

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率:464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附: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分类改革(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和依据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1)一权威报告指出,对现有事业单位,可根据职能特点,决定归属。
主要原则包括:一是产品和服务可以市场化的应尽快市场化。
对“站错队”的机构通过直接转制为企业或与企业合并重组,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
二是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能特点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分别确定为政府直接组织的公立机构或非营利机构。
对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社会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和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其他与政府职能直接相关的社会事业,仍需要政府直接组织。
对于那些不必再由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考虑逐步改为非营利机构。
三是同步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拆分的要拆分。
还有一些机构,虽然无法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组织,但其本身也基本不具公益性或公益性很弱,该撤销的则要撤销。
四是同步进行管理体制调整。
要对目前一些领域社会事业的部门分割体制进行改革。
原则上,同一领域的社会事业应归属同一政府部门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尤其对那些需要在发展中统一规划和协调的社会事业。
(2)文件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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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设5年过渡期,编制只减
不增
这篇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设5年过渡期,编制只减不增的文章是笔者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指导意见》影响3000万“事业人”资料显示,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其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
昨日,这一关乎几千万人利益的意见一出台,马上引发多方关注。
意见提出,要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同时,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
单位。
公益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在三类基础上,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一直为公众关注,比如当前的高校等级森严,备受诟病。
意见提出,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5年内完成事业单位分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
指导意见明确,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 释疑《指导意见》为何一年后发布?改革进入实操阶段与结出若干硕果的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上世纪90年代启动的事
业单位改革,十余年来一直进展不大。
去年3月23日,国务院制定《指导意见》,确定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新方向和新
《指导意见》才公之于众。
人路径。
但至13个月后的昨天,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表示,《指导意见》全文公布虽“迟到”一年,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步伐,于去年4月开始。
至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战”——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各地已基本就绪。
北京市编制办通报的消息也表明,今年2月系北京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节点”,今年3月前,须摸清全市事业单位的“底数”,即工作性质、人员编制等。
清理结束后,打响覆盖所有事业单位的裁撤、合并“攻坚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现事业单位全国性摸底结束,下一步改革需聚合力量整体推进,《指导意见》此时面世,“表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真正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要冲击行政职能剥离、收入分配体系调整、一些单位去‘事业’身份等难点。
” 新京报记者王姝■ 改革大事记
1995年全国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在河南郑州举行,这次“郑州会议”正式开启全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2001年8月国家陆续下发关于调整学校管理体制、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区市厅局报刊结构等若干决定,事业单位改革分领域推进。
2003年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与
乡镇行政机构改革一并进行。
2008年10月国办印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当年底117个地级市开展相关改革。
2009年出版社、杂志社转企改制大刀阔斧。
第二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