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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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质量红线意识,有效排查质量隐患,杜绝质量事故发生,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结合“品质工程”和(以下简称“本项目”)实际情况,特

制定《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试(以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全过程工程质量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质量隐患,是指除因施工单位原因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管理责任

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的质量隐患,造成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隐患分为一般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隐患。一般质量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质量隐患。重大质量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存在重大威胁,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或需要限期整改方能排除的质量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质量隐患。

第二章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是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是所承包合同段工程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项目经理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质量责任体系,建立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领导带班制度、质量管理网络化管理制度、质量考核奖惩制度和质量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全覆盖排查施工质量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整改、销号”排查治理手段,做到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措施、期限到位。项目经理必须做到经常带队开展质量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审核质量隐患清单,对整改落实情况指定专人督办复查,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

项目经理部对排查发现的一般质量隐患,应当立即按规范要求进

行整改、排除,并对质量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

大质量隐患,项目经理应当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后方公司、总

监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质量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等内容。项目经理部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相关专家指

导下按批复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治理。

第五条总监办是工程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

任主体。

总监办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驻地办、项目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和督办;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及时向公司报告。

总监办应当建立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落实制度和责任追

究制度,确定专人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和治理,对失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总监办应当指导、监督驻地办、项目经理部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督促驻地办实行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不作为行为及其责任者,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整改回复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对行业主管部门、交投集团公司、公司、总监办、驻地办下发的各类质量通报、指令等文件应及时整改,按照整改时限提前 3 天书面报告给驻地办。整改情况由项目经理或总工签署整改结论,整改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监理指令等监理文书。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原则上须有文字记录、照片等痕迹资料并通知责任方;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可能会造成

安全事故的,可在现场进行口头指令,并于第一时间补发正式指令。

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公司或总监办发现质量隐患而监理人员没有发现的,或现场监理人员发现后没有告知施工单位的,或重大隐患没有痕迹资料支撑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驻地办收到整改结果报告一天内,须到施工现场复查核实,由驻地办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结论后报总监办核查,保证整改的真实性。对问题没有全部整改完成的,驻地办或总监办应追加监理指令整改剩余问题。

对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单位下达的整改文书,应提前 2 天由总监办将项目经理部整改回复资料及驻地办复查资料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进行必要核查和统一向上级部门回复。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对发现的质量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项目经理部对有关质检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质量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依照《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细则(试行)》的有关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质量隐患不重视、整改不彻底,一种隐患重复出现的,视

情况将加大处罚力度,罚款在计量中扣除。

(一)未建立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未如实记录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和未对失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未采取措施对质量隐患进行修补、加固,或未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擅自进行修补加固的;

(四)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未进行整治即擅自进行相同工程施工

生产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未进行教育和责任追究的;

(五)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通报的,被通报但未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六)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回复或回

复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督促、检

查本合同段的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项目经理部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至其后方公司;情节较重造成损失较大的,直接清退出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约谈后方公司法人代表、清除出场、年度信用评价扣分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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