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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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质量责任划分第五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协调、监督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职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质量管理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设计要求,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出现质量缺陷、隐患、降低使用标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现象。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处理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应当按照调查结果进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注重预防,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一)工程质量问题,如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的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二)安全生产事故,如坍塌、火灾、触电、物体打击等;(三)工程进度延误,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四)投资超支,如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五)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如扬尘污染、噪音污染、垃圾处理等;(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三)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四)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五)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建筑工地发生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核实应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九条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归属,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监督和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一、前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如何追究责任、报告情况对于保障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责任追究1.问题造成原因在进行责任追究前,需要进行问题造成原因分析。

分析环节应该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展开,明确导致问题的根源,为问题的责任划分提供科学的依据。

具体原因包括:•设计问题•材料不合格•施工质量问题•管理不到位等2.责任划分责任划分应该根据问题的原因、责任人的任务、职责以及行为准则等因素进行判别。

在责任划分程序中,应该准确地判断行为的性质,确定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从责任,并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处理方式针对不同的责任方,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对于责任较轻的人员,可以通过工作安排、加强培训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责任较重的人员,应该进行调离、罚款、开除等处理方式;•对于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重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报告制度1.信息报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以及时处理问题。

信息报告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其中包括:•设计文件报告•施工方案报告•施工过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2.时间节点报告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制定好工程周期表,明确每个时间节点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进度,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提交状态报告。

3.问题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以此来避免问题扩大化和一再扩大化的情况发生。

4.应急报告发生紧急事故时,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好应急预案,对内及时报告,对外做到有效应对和信息披露。

5.审核报告对于重要内容和重要关节,应建章询问,建立相关档案,方便监管单位随时查阅和核对。

任何调整和修订,都要经过详尽的申请、审批和审核,并对整个报告制度做好质量把控,确保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四、总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维护工程质量,提高国家工程质量标准具有重大的意义。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范本(3篇)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范本(3篇)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每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特制定了本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

现将有关责任的范围和追求方式向大家做如下说明:一、责任范围:1. 建设单位负有最大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发包方,应当确保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得到严格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建设单位负有首要责任。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施工单位是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负责实施和监督工程的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任何质量问题。

若施工单位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3. 监督部门负有监督责任:相关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若监督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监督部门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1. 建设单位:若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工程和支付相关的经济赔偿,同时,负责人员应当接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责。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修复工程。

负责人员应接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责。

3. 监督部门:若监督部门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相关负责人员应接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责。

以上责任范围和追究方式仅为基本规定,还需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执行。

希望各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不折不扣地追究责任,确保每个工程项目的质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工程服务。

谢谢!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范本(2)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质量事故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范本》。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严肃认真:对工程质量责任追究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责任清晰、追究到位。

3. 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 纠错防范: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范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

5. 公平公正: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不包庇。

6. 严格监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测、调查和管理的单位。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

4. 负责人员:各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规违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违约施工合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 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违规操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违反管理制度: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现问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情况。

2. 确认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3.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4. 提出意见: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5. 确定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

6. 追究责任:根据责任情况,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1. 受到警告:对轻微违规或违约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各方的责任,依法追究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者,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2.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三、工程质量责任的内容3.工程质量责任的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并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设计单位应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技术交底和配合施工的工作,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工作,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材料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材料供应单位应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材料供应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保证材料的质量安全。

四、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4.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追究工程质量责任的程序包括下列几个环节:(一)发现责任行为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掌握工程质量责任行为,可以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验收、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前言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质量稳定的基础,因此,工程质量责任是企业具有的基本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以工程质量责任为核心的规范制度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促进工程质量防范和追究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本文将介绍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建立与实施以及完善。

意义1.促进工程质量的防范,避免和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2.推动工程质量责任的明确与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缺失或明显不当的事项进行追究和问责.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增强各类工作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

建立与实施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在企业内部,明确各级领导与职责关系。

对于职责不足、失职、渎职的人员,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制度规定和流程程序,依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和问责。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责任事项,可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追踪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

通过对质量事故的分类、记录、统计和分析,企业可以从质量事故中寻找规律,总结经验,实现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目的。

3.加强质量培训与教育。

提高各类工作人员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认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的培育。

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可以加强工作人员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的知识掌握和应用能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专业素质,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完善1.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体系。

加强各级监管机关的配合与联系,形成协同监管、有力监管的工作网络。

完善各项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宏观和微观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水平。

2.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与标准,明确工程质量追究责任的界限,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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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
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
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
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技术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资金保证,对工程质量的资金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济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管理保证,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责任:按照部门的职责,按照各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项目部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
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
总经理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
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
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
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
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
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
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
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
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
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
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
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
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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