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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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质量责任划分第五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协调、监督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职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质量管理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设计要求,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出现质量缺陷、隐患、降低使用标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现象。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处理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应当按照调查结果进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追究责任方式一、自我问责:涉及主动检讨、道歉、请求组织处理及请求辞职等行动。

二、组织问责:由公司相关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查处工作。

第五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一、处理方法(1)主要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措施: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措施仅可选其一,辅助处理措施可单独或配合主要处理措施使用。

二、处理程序责任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需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责任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随后,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根据事件事实及影响,依据本制度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上级部门依据其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____万元者,视为重大责任。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严重责任。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较重责任。

四、直接经济损失低于____万元者,视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确定的等级进行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一、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超过____万元者,视为重大责任。

二、返工费用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严重责任。

三、返工费用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较重责任。

四、返工费用低于____万元者,视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包括但不限于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册等),视为重大责任。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包括但不限于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视为严重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随着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并落实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建设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工程质量巡查: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巡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巡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 质量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组织调查工作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追究责任。

4. 质量责任追究: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程序如下:(1)责任调查:由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的方式。

(3)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赔偿、行政管理处罚、工程停工等。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套制度。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公共工程和民用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原则是综合考虑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管理岗位、工作表现等因素,确认责任程度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承担工程质量问题追究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文件及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三)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对整个工程周期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质量规范和控制计划,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对工程施工方提供的质量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四)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建议追究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三)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质量;(二)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三)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四)发现设计中的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追责,公平公正;(二)责任到人,追究到底;(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主体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追责范围第六条以下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整改;(四)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六)其他应当追究质量责任的情况。

四、追责程序第七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八条调查程序如下:(一)调查组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二)调查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处罚措施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相关资格证书;(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降低职务;(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____〕____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严肃认真:对工程质量责任追究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责任清晰、追究到位。

3. 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 纠错防范: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范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

5. 公平公正: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不包庇。

6. 严格监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测、调查和管理的单位。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

4. 负责人员:各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规违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违约施工合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 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违规操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违反管理制度: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现问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情况。

2. 确认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3.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4. 提出意见: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5. 确定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

6. 追究责任:根据责任情况,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1. 受到警告:对轻微违规或违约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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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1、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2、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3、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审查、签认和处理情况;4、组织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5、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6、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抽查、复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资料签认、统计及整理归档;7、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包括复查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调整或加大工、料、机投入。

8、负责所辖范围工程计量管理,包括开工前复测,复测成果的审定;中间计量的复查、汇总;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审定;9、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岗前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10、负责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审批手续;组织工程延期、保险索赔有关数量的确认,参与工程延期、索赔(包括保险索赔)的审理;11、参加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合同段交工验收及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现场组织和准备工作。

12、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二、总承包单位职责1、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直接责任。

2、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合法进行分包。

3、在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必须接受项目建设管理处的质量监督管理。

4、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地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制度、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做好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三检制”。

5、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承诺的人员资历、人员数量进场,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同时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

6、总承包单位要不定期的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记录及内业资料,如实做好自查记录,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7、总承包单位要总结各分项工程首件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制度,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8、总承包单位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查、检验工作。

9、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检查,要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10、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责成专人对提出的问题按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同类问题不重复出现。

三、中心试验室职责1、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全部试验检测工作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职责。

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准确地为发包人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提供依据。

2、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及验收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并负有检查、监督、帮助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工作的义务。

3、中心试验室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抽检频率(其中:桩基为100%),并按照中心试验室抽检数据进行独立评定,同时要满足上级相关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

中心试验室要配合上级单位的中间检查,如管理处需另行检测时,由中心试验室负责检测,检测结果报总监办存档。

4、要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测,对各分项工程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中间检查验收。

5、对总承包单位使用的标准试验及各类配合比报告,必须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6、对总承包单位用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必须签字认可。

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总监办、管理处报告。

在管理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①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

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质监局。

③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质监局和部质监局,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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