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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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模板

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模板

一、活动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举办“尊法守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题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

二、活动目的1. 普及《劳动合同法》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2. 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3.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三、活动时间即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四、活动对象1. 用人单位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2. 劳动者代表;3. 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

五、活动内容1. 开展《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解读,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 组织《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通过竞赛形式,检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程度,提高法律意识。

3. 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劳动合同法》宣传手册、海报等,广泛发放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4. 现场法律咨询: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现场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开展典型案例剖析:选取典型案例,剖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提高维权意识。

六、活动要求1. 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广泛动员职工参与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3. 各级宣传媒体要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 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七、预期效果通过本次活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结束语】让我们携手共进,尊法守法,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系列宣传手册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系列宣传手册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系列宣传手册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念 (1)第二章参保政策 (2)第三章缴费标准 (2)第四章个人账户 (3)第五章退休待遇 (5)第六章其他政策 (7)第一章基本概念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1)保险的性质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企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自愿的契约关系。

(2)目的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养老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3)资金来源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缴费全部由投保人负担。

(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承担最终兜底责任,对商业保险主要依法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第二章参保政策1、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及户口(含户主页)复印件到社保大厅办理参保手续,确定缴费基数后可按月或按年分期、一次性缴清一年的养老保险费。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它的方式和内容需要全面覆盖劳动者的需求和关切。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活动和宣传教育材料两个方面,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一、宣传教育活动的方式1. 举办讲座和培训班讲座和培训班是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

可以邀请劳动法律专家、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工会代表等专业人士进行讲解,针对性地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劳动者的问题。

此外,还可以邀请成功案例分享,让劳动者亲身感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

2. 发放宣传材料发放宣传材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宣传方式。

可以制作劳动法律法规手册、宣传单页、海报等宣传材料,并广泛发放到工厂、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场所。

宣传材料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和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引起劳动者的关注和共鸣。

3. 制作宣传视频制作宣传视频是一种生动形象的宣传方式。

可以制作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短片,通过生动的图像和音频,讲解劳动法律法规的知识和应用,使劳动者更加直观地理解和记忆相关内容。

宣传视频可以在各大视频网站、企业内部平台等渠道发布,也可以在小区、工厂等公共场所播放。

4. 建立咨询热线和网站建立咨询热线和网站是一种便捷高效的宣传方式。

可以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咨询电话,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服务。

同时,还可以创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网站,提供在线解答、法律法规查询和案例分享等功能,让劳动者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宣传教育的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的首要内容是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讲解和宣传材料,介绍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权益和保障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行动意识。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宣传教育要重点介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相关规定,宣传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障作用,引导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劳动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一、名字解释1.劳动法答:广义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之为劳动法。

2.劳动法的渊源答: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3.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答: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劳动行政关系答:即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劳动团体关系答: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三方性原则”答:主要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二:简答题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须具备的条件答:(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我国劳动法的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其它3.简述劳动法的功能答:(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和会安定团结4.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5)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简述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答:(1)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例如,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劳动者在就业促进方面的社会关系,等等。

劳动仲裁宣传资料

劳动仲裁宣传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资料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在企业内部设立,由企业工会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大部分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司法所都依法设有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各镇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原劳动所)。

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者应当向哪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需要交费。

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6、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合同普法宣传方案案例

劳动合同普法宣传方案案例

劳动合同普法宣传方案案例一、宣传背景。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并不全面,导致在劳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普法宣传方案。

二、宣传目标。

1. 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 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行为。

3. 减少因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宣传对象。

1.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

2. 广大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四、宣传内容。

1. 劳动合同的订立。

什么时候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哦,不然用人单位要给双倍工资的,这就像打游戏开了双倍经验卡,不过是罚钱的那种。

)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就像一个套餐,得有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等,少了可不行。

)2.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吗?(当然不行啦,就像你订了一家酒店,不能酒店突然说给你换个房间就换个房间,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

)劳动者的工资能随便降吗?(答案是否定的,工资就像你的小金库,不是用人单位想动就能动的,得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来。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能拿补偿金?(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交社保,这时候你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还能让单位给你补偿金,这是你的合法权益,可不能便宜了那些“无良”老板。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不是的,得有合法的理由,像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还是不行的等等,要是随便辞退,那就是违法解除,要给赔偿金的,这就像乱停车被罚款一样,得付出代价。

)4. 劳动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了怎么办?(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可是免费的哦,就像游戏里的免费复活机会,不过要好好把握。

2024年劳动法规资料

2024年劳动法规资料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资格。
职业病防治和健康检查制度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 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疫情的影响,远程办公逐渐成为新的工作模式。远程办公对于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也带来了新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
法律保障
无论是灵活用工还是远程办公,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 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对象分类
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特点,劳动法规将劳动者分为不同类型,如全日 制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务派遣工等,针对不同类型劳动者制定不同的权 益保障措施。
02
劳动合同与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签订要点及注意
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 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
THANKS
感谢观看
劳动合同终止
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经济补偿与赔偿
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 因,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
违约责任
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承 担方式,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集体合同与劳动监察
涉及集体劳动争议时,可通过签订集 体合同或申请劳动监察等方式维护劳 动者权益。
争议解决机制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讲课提纲)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一)劳动法的概念对于劳动法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三、劳动法的主要特征(一)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统一的法律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

劳动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二)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在许多方面是以劳动标准为基(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劳动法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兼有的法律,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程序法的内容。

四、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者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2.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权利与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8.劳动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用人单位的权利1.劳动用工权:(1)招工权(2)用人权,也是劳动力的管理权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工资奖金分配权(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4.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5.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6.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7.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主体合法(2)资信能力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1)年龄条件(2)劳动能力条件(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7个必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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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维权宣传资料一、权利须知1、务工人员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务工人员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务工人员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务工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8)务工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11)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2.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根据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7.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务工人员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8.属于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9.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权利维护1.务工人员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2.遇到工伤怎么办?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

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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