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论文--酒驾赔偿合理吗

合集下载

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关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研究

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关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研究
2.部分人群饮酒后驾驶行为的特殊情况。有少 部分人(尤其是从不饮酒的女性)喝少量酒后,即使 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 20mg/100mL以上,本人就已
进入醉晕状态,已明显影响到其安全驾驶行为,此时 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增大,但不能认定其 为饮酒驾驶。也有极少部分酒量较大的人,酒后检 测值虽超过 20mg/mL,甚至超过 80mg/mL,但可能 因为身体素质等原因,几乎不影响其驾驶行为,仍然 能够安全行驶,有效操控车辆,此时仍须认定其为饮 酒驾驶或醉酒驾驶。
出酒驾不赔的答复,再加上信息不对称,酒驾者便放 弃了自身的索赔权益。
2.酒驾者关于酒驾不赔的自我认知间接免除了 交强险 的 赔 偿 责 任。2011年 以 来,醉 驾 入 刑 以 及 《道交法条例》第 91条的修订说明我国对饮酒驾驶 和醉酒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大增加,再加上保险 公司的宣导使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产生酒驾不赔 的自我认知,因而自动放弃了索赔的动机。
收稿日期:2019-12-03 作者简介:陈志斌(1979-),男,山西忻州人,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金融学院讲师,因果关系,也可能无 因果关系。
二、责任认定及交强险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酒后 驾 驶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在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中存在的问题 1.交管部门对酒驾者的责任认定存在“一票否 决制”的 情 形。 长 期 以 来,在 实 践 中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只要属于酒驾情形,交管部门一般会认定其承担事 故全部责任,至少主要责任,即对酒驾者的责任认定 几乎是“一票否决制”,只要“涉酒”,则几乎一定承 担责任。但是,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驾驶人 的“饮酒”甚至“醉酒”本身并不明显影响其驾驶行 为,酒驾者仍然能够正常地安全行驶,此时若与违反 道路通行规则的第三者(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 相撞,仅从道路通行规则的角度看,第三者应负事故 全部责任,而酒驾者的驾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并不 产生作用,也无过错。设想一个极端案情,当酒驾者 停车在十字路口等红灯时,一人骑自行车从后方追 尾并受伤,此时如认定酒驾者承担事故责任,则明显 不合乎情理。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 简称《道交法》)中的赔偿责任作为事故责任的划分 依据系逻辑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条例》)第 91条规 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须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 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划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 而《道交法》第 76条的赔偿责任条款,只在机动车 之间的交通事故要求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要求 加大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比例,同时机动车驾驶人承 担对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甚至即便机动车自身无 过错,也须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明显倾 向于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 我国很多交管部门将《道交法》第 76条的赔偿责任 做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以致于进一步加重 了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正确逻辑应当是先对交通事 故责任进行客观划分,再根据第 76条对机动车驾驶 人做出适当倾向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二)保险 公 司 交 强 险 对 酒 后 驾 驶 交 通 事 故 赔 偿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 司 对 “涉 酒 ”事 故 交 强 险 赔 偿 的 免 责 范围过度扩张。根据调查了解,当驾驶人咨询保险 公司工作人员或者酒驾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无 论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做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商业保险则成为了车主们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

然而,众所周知,酒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严重情况下还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是否真的存在免责的效果呢?接下来,本文将对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进行深入的剖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是存在一定限制的。

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是不会对酒驾行为进行赔偿的,而保险单中写明的“酒驾免责”条款,只是表示在保险公司依法规定的情况下,会给付被保险人的事故相关责任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赔偿呢?根据相关法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逃逸事故以及伤者意外死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这些情况下,“酒驾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被盗车辆在酒后被盗走,或者驾驶人在饮用酒精饮料前已经遭遇了被突然挡路的行人或车辆的事故,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打击酒后驾驶,对伪造酒驾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瞒报或者虚构酒后驾驶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任何时候都要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尽管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酒驾带来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是表示商业保险没有它的作用。

酒后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它并不仅仅是违章,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而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则是一种警示作用,它提醒人们不要在酒后驾车,以避免发生悲剧。

总之,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虽然不能完全免除酒后驾驶的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仍然会为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一位有责任感的车主,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更要加强自我安全意识,杜绝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的发生。

“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析

“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析

“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 “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保监会近日也发表声明认可了该险种的合法性。

但本文立足于现行法的规定,通过对该保险形式和内容的较深入分析,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同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该保险的修改提出建议。

[关键词] 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酒后驾车……今年1月份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种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险种(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酒后驾车险”,为保持内容的统一性,以下将统称为“酒后驾车险”)。

随后数月间,天安保险公司陆续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广这一新险种。

稍有保险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酒后驾驶向来是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所以此险种一经推出立即引起业内人士、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不少学者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酒后驾车险”发表了评论,有些评论甚至是截然不同的,问题的焦点是这个保险的合法性。

纵观对此险种合法性的评论,总体来说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数意见还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本文最大的任务是,立足于法律的视角,通过民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酒后驾车险”合法与否做出解答。

其次,希望借助于西方保险界的某些先进实践经验,对这一险种的修改提出些许建议。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酒后驾车险”的大致内容。

作为车险的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酒后驾车险”。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并设定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据悉,该附加险的费率为%。

如上所述,若投保10万元的“酒后驾车险”需要每年缴纳800元的报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多能获得7万元的保险赔偿,另外3万元属于绝对免赔额的范围,由驾驶人自己承担。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中,规定了 “ 醉酒后 驾驶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 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 司在交强险 责任 限额范 围内予 以赔偿 ,人 民法院应 予支持。 ” 而 国务院在修 改后 的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 , 第2 2 条做 出了明确规定 。 从上述条例 的修改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可 以看出 ,机动 车交 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已经逐渐倾 向于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 了,而此时 ,我 们 的商业保 险中却仍然坚持 “ 酒驾免责” 而对 于就加重 的受 害者不予赔 付 ,这就直接导致 了很多购买 了商业保 险的顾客 在其权利 遭受损 害时 , 得不到本应该享有 的补偿及救助 。商业保险机构这种变相规避责任 的做 法 ,对于保险实务及我们的司法实务上都造成 了很大的困扰并产生 了诸
多的社会问题。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它们都采用 了 “ 强 制责任保险” 的说 法 。商业 险虽然是无过失责任保险 , 但 依据法律规定 ,也 应当在承保范 围内予 以赔付 ,而不是遇上 “ 酒驾 ”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赔付 了。不 能 因为商业保险人片面 的追求 盈利性 ,便 可抛弃应 当负担 的社 会责任 、 商业责任 ,采取单方获利的格 式条款 , 这是不应 当的。 ( 二 )伤者利益谁来保 障 对于在酒驾交通事故中受伤 的伤者而 言 ,其 无辜被撞 受伤后 生命 、 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 ,最迫切的愿望便是使身体得到救治 ,而非对肇事 者进行惩罚。 由保险公 司进行先行赔付较之肇事者 的赔偿 时间更快 ,更 有保障 ,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不 能因重视对醉酒者 的惩罚 ,而忽略 对伤者的利益保障。我认 为 , 保 障伤者 的权利应是第一位 的,其 次才谈 到对醉驾者的惩罚。

浅析交通事故中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赔偿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中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赔偿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中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赔偿问题[雷胶东]——(2010-8-24) / 已阅1880次浅析交通事故中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赔偿问题雷胶东近期,笔者的朋友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人身损害,因已购买了交强险,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就其中第九条说:“被保险人在无证、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该第九条的条款是:“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现就该类保险纠纷谈一点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笔者认为,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1、《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规定无证、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免除责任,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并不是一个概念,如下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也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在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下文将着重探讨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醉酒驾车发生的事故进行赔偿,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

根据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都将受到严惩。

该法规规定,醉酒驾车不仅将面临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而且在事故中造成他人伤亡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说明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醉酒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拒绝进行赔偿。

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看,醉酒驾车发生的事故通常属于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有法律依据拒绝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的约定,对于违法行为或者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将不予赔偿。

这也是基于对保险行为的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一旦约定了该情形将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就有权依法拒绝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相关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例如2017年广州一起醉酒驾车肇事导致三人死亡的案件中,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这表明司法机关对于醉酒驾车事故的处理是非常严格的,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进行赔偿也是符合法律和司法判例的。

也有一些人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醉酒驾车发生的事故进行赔偿。

他们认为酒后驾车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条款应该是以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为前提,而不应该受到是否违法的限制。

他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无辜受害者进行赔偿。

醉酒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拒绝进行赔偿。

这不仅是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还是对于保险合同约定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牢记交通安全法规,不酒后驾车,共同维护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保险公司对于酒驾的标准

保险公司对于酒驾的标准
在如今社会,酒驾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到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酒驾的标准也变得愈发严格。

首先,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明确规定,酒驾将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这意味着一旦被证实酒驾,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理赔,不论是对车辆的损失还是对人身伤害的赔偿。

因此,酒驾行为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还可能让驾驶者承担更大的经济风险。

其次,一旦被发现酒驾,保险公司可能会取消保险合同。

这意味着驾驶者将失去保险保障,不仅无法获得理赔,还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和驾驶证被吊销的风险。

在保险公司看来,酒驾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值得给予保险保障。

另外,对于曾经酒驾记录的驾驶者,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险费率。

因为酒驾行为表明驾驶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对这类驾驶者进行更严格的审核,甚至要求他们购买高额的附加险种,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损失。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鼓励驾驶者加入酒驾险。

酒驾险是一种附加险种,通常需要额外支付保险费,但在驾驶者酒驾导致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会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驾驶者应对可能的经济损失。

酒驾险的加入不仅能保障驾驶者的利益,也能提醒驾驶者远离酒驾,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对于酒驾的标准是零容忍的,不仅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和取消,还可能会提高保险费率,甚至要求驾驶者购买额外的附加险种。

因此,驾驶者应当时刻保持清醒驾驶,绝对不能酒后驾驶,以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保险公司的举措不仅是对驾驶者的警示,也是对社会的保护,让驾驶者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做一个负责任的驾驶者。

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析

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 “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保监会近日也发表声明认可了该险种的合法性。

但本文立足于现行法的规定,通过对该保险形式和内容的较深入分析,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同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该保险的修改提出建议。

[ 关键词] 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酒后驾车……今年1月份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种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险种(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酒后驾车险”,为保持内容的统一性,以下将统称为“酒后驾车险”)。

随后数月间,天安保险公司陆续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广这一新险种。

稍有保险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酒后驾驶向来是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所以此险种一经推出立即引起业内人士、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不少学者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酒后驾车险”发表了评论,有些评论甚至是截然不同的,问题的焦点是这个保险的合法性。

纵观对此险种合法性的评论,总体来说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数意见还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本文最大的任务是,立足于法律的视角,通过民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酒后驾车险”合法与否做出解答。

其次,希望借助于西方保险界的某些先进实践经验,对这一险种的修改提出些许建议。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酒后驾车险”的大致内容。

作为车险的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酒后驾车险”。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并设定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据悉,该附加险的费率为0.8%。

如上所述,若投保10万元的“酒后驾车险”需要每年缴纳800元的报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多能获得7万元的保险赔偿,另外3万元属于绝对免赔额的范围,由驾驶人自己承担。

醉酒驾车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驾车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探讨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中国的相关法律和保险政策。

中国的《保险法》以及相关机动车保险政策均明确规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具体来说,当被保险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不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一规定是基于对交通安全和法律规定的尊重,目的是为了遏制酒后驾车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而保险公司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机构,其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当被保险人违法时,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再者,从风险控制和预防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有助于提高驾驶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防止他们因酒后驾车而陷入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的困境。

同时,这也促使驾驶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从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此外,对于因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仅在车损险中明确规定不予赔偿,而且在其他相关保险产品中也同样不予赔偿。

这是为了全面遏制酒后驾车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保险法》和相关保险政策,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一规定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交通法规的尊重和对驾驶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因此,驾驶者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危险。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积极履行其职责,对因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以遏制酒后驾车的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法律仍需对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酒后驾车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汽车醉驾保险赔不赔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一律不赔”的不合法之处探讨在当前交通秩序比较混乱的现实情况下,为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交警部门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有些地方实行酒后驾车一律拘留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在保险理赔及法院判案过程中,也出现了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一律不赔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导致人们认为保险行业近似于诈骗行业,导致投保率下降。

为防止保险公司片面考虑眼前利益,导致保险业不能健康发展;更为了保护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实现利益的相互协调,笔者从保险理赔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法律关系,责任保险的特殊之处、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方面分析酒后驾车与保险赔偿的关系,给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家之言。

一、违反交法不一定违反保险法酒后驾车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之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酒后驾车是违反交法的行为,交法是行政管理法规,目的是建立良好的道路管理秩序。

而保险赔偿的法律关系则更多的要适用《保险法》《合同法》,对于保险理赔法律关系,交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禁止酒后驾车,只是从交通管理的角度考虑,对于保险是否赔偿,应当根据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角度来加以认定,而不应根据行政管理法规来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否则不合法理;投保人参加保险本身就是为了转嫁风险,风险的造成可能有多种原因,既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意外事故。

违法行为又可分为一般违法与犯罪,对犯罪行为,各国基本上都认为不能赔偿,否则会造成道德风险,但一般违法则不同,违法的情节多种多样,主管心态有故意与过失之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酒驾赔偿合理吗?——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是否须理赔目录:摘要关键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业内人士看法;本组成员看法;保险公司、肇事者、受害者)解决方法总结摘要: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酒驾伤人后交强险需要进行理赔。

此条款引起社会的广泛探讨。

本文通过保险公司、肇事者和受害者的角度探讨该“《意见稿》”的利弊,认为我们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支持“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并采取其他相应的辅助措施将酒驾事故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车险新规、酒驾、交强险、《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文:(一). 提出问题-论点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条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探讨。

条款具体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最高法司法解释只针对交强险,其它商业车险中对于酒驾、吸毒和无照驾驶等行为引发的事故仍然不予赔偿。

此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酒驾等驾驶行为,保险公司也需要最高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赔付限额一般在12万元以内。

这是因为,交强险的赔偿上限为12.2万元,其中包含2000元的财产损失,1万元的医疗赔偿和11万元的死亡赔偿。

其中2000元财产损失不赔。

所以通常就是两种情况:如果第三者当场死亡,则赔付11万元;如果有抢救费用,则在1万元之内按实际情况赔付。

)。

这一规定有几层含义。

第一,驾驶人也就是被保险人酒驾、故意等前提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根据交强险限额范围给予受害者赔偿。

第二,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员进行追偿。

醉酒驾车还要保险公司承担最高12万元的赔偿责任,这项条款到底该不该实行?关于这一《意见稿》,反对者最大的担忧是怕会鼓励酒驾,“既然醉驾后果可以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驾驶者在心理上或许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侥幸心理膨胀,醉驾概率增大。

”也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等于醉驾司机可以就此脱责。

保险公司在先期履行赔偿责任后,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向醉驾司机继续追偿。

这样一来,既能够第一时间保障受害人权益、又可以对醉驾司机起到震慑惩治作用,体现了能动司法与人性化司法的有机结合。

(二).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一直以来,无证驾驶、醉驾、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车出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五种情况,商业车险不赔,在交强险范围内只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最高垫付1万元。

但是当醉驾、无证驾驶肇事的当事人被重大伤亡的第三方诉至法院时,法院均会判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也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上述情况中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业内人士看法对于“《意见稿》”的发布,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就取得了《保险法》规定的代位追偿权,转身就具有了代替受害人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会鼓励醉驾,也减轻不了肇事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律师:拒赔原是“霸王条款”“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

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

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有关律师指出,最高法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拒赔”案件存在的较大争议进行规范,体现和回归了交强险的立法宗旨。

据了解,对“醉驾”“酒驾”“毒驾”以及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江苏各级法院一直是按“保险公司要赔偿”来判决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所以对新规定可能纵容“醉驾”的担心是多余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等规定,赋予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人身损害金额,向“醉驾”、“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司机追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醉驾”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都会向肇事者追偿,即便肇事者不认账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

最终来看,“醉驾”“毒驾”等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点也不会少。

专家:应当先保障伤者利益有关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在机动车驾驶人无照驾驶、醉驾、毒驾、药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上,突破了现行《条例》中只明确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条款,确定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让交强险真正回归了其救济被侵权人的公益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醉驾等情况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非一项新的条例或解读,而是重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6条的内容。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而依法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由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

“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

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业内人士说。

2.小组看法新“《意见稿》”的影响如下:对保险公司:引发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众所周知,醉酒肇事的风险极高,一旦出现事故,理赔额动辄数千元,遇到人身伤亡的,轻则几万,重则几十万的赔偿。

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除2008年稍有盈利外,基本上亏损一年胜似一年。

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公布的数字,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到72.4亿元的历史新高。

由于交强险这部分亏损需由商业车险来补贴,因此,此举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

同时,公司运营成本的加大,说不定会影响到车主保费的相应提高。

对肇事者:不存在“鼓励酒驾”,但可能会引起骗保案件的增加“《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通常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但会为伤者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

但是该《意见稿》则相应强调,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在赔付之后,有权再向被保险人追偿。

该《意见稿》的出台与目前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有着明显差异。

之前只是垫付,现在是赔付,一字之差就相差很多。

不过,近年来,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呈数量增多、案值增大、手法多样化等趋势,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伪造事故、偷梁换柱、价值折现等骗保手法数不胜数,这一法律条款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权利的同时,很可能为不法分子创造可趁之机,引发严重的道德危机,增加社会成本。

对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可以说,这一条款对保护受害者权益有着极大的帮助。

由于交强险是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所区别,因此以保护受害方利益为宗旨。

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再追偿,能够切实保护受害者利益。

当然,这并不等于驾驶人可以逃过责任,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并不会减轻驾驶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所以,并不存在因此纵容酒驾的说法。

其他影响:最高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对醉驾伤人进行赔偿,有利于司法操作,实际上将地方法院的判决上升到判例的高度,对于此后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至于担心此举可能导致醉驾增多,其实并无必要。

因为“醉驾入刑”的震摄作用,足以抵消“保险多赔”的“负激励效应”。

(三).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1.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险种的保费;2. 加大对醉驾事故的审查力度,以防止不法人员谋机骗保;3.推出与此相关的其他种类保险产品,以吸引更多顾客投保。

对政府来说:1.对已经出台的意见稿,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其能有效实施,更好维护社会治安;2.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出台相关政策、给予适当的补贴。

对于公民来说:1.深入了解此意见稿;2.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关键时刻懂得使用法律武器;3.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美满,避免酒驾。

(四). 结论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无证驾驶、醉驾、吸毒后驾驶等情形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规定不仅不是在鼓励酒驾,而且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原则,应该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执行。

当然,与其事后弥补损失,不如从根源上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各位司机应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参考文献:湖北日报2012-03-28金融投资报2012年03月29日《理财周刊》 2012年03月31日搜狐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