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建构——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来看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解读其正义逻辑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解读其正义逻辑作者:杨建平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美国的罗尔斯是二十世纪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在成名作《正义论》中阐述的伦理—政治原则博大精深,成为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改良方案。
功利主义在十九世纪就已具备成熟的思想体系,对法律以及政治方面的改革实践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问题的出现,功利主义显得力不从心。
面对如此状况,罗尔斯完善了正义理论使其走向成熟。
关键词:罗尔斯功利主义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面对西方危机,罗尔斯把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归咎其罪魁。
他指出社会危机的出现是功利主义伦理观偶然性的特点造成的,另外社会存在的宗旨也遭到了背弃。
为此,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三点弊端。
第一,社会功利主义伦理观没有实现社会利益和福利的合理分配。
罗尔斯认为可以把功利主义看成是个人原则运用于个人,但不能运用到全社会,否则就会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这是对牺牲少数人利益满足多数人利益的肯定,从一定程度上是对少数人自由平等权利的侵犯,这与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的宗旨相违背,不利于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
另外,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公正分配。
他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要把满足多数人的幸福和利益作为宗旨,然而对利益分配的形式、手段,是否实现公平分配,则不是功利主义关注的重点。
综合来讲,功利主义其实更多的倾向为个人主义哲学,个体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不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那就可以最大的增加社会的功利。
第二,功利主义颠倒了正与善。
对正与善的定义以及关系的判定决定了伦理学的结构特征。
罗尔斯指出给人们带来直觉上的诱惑,使合理化的观念变得具体,把合理性理解为在道德层面最大可能的添加善,当然,人们就顺理成章的认为事物应该最大限度的增加善。
虽然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观点看上去很诱惑人,但从本质上说它却否定了把正当作为一种善,或是更高的善。
另外,功利主义把善放在高于正当的位置,这就使得人们不把正当作为判断事物善与否的依据,换言之就是人们无需借助任何所谓正当对某种行为或事物的好坏作出判断。
功利主义权利论的局限——以罗尔斯的批判为中心的考察

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功利主义权利论的局限—以罗尔斯的批判为中心的考察张伟涛摘要:功利主义权利论是近代以来影响广泛的权利理论流派。
然而,它遭到了罗尔斯的严厉批判。
罗尔斯系统揭示了功利主义及其权利论在基本理论立场、论证方法与哲学观上的内在缺陷,从而终结了功 利主义权利理论的霸权地位。
此前关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批判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领 域内,而对法哲学权利领域影响的研究则比较缺乏。
通过分析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及其权利理论的内在逻 辑,有助于深入理解功利主义权利论的内在局限性,以及现代权利话语以保障人的尊严为基本语法规则的内在机理。
这对我国权利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功利主义权利论道义论权利论权利论罗尔斯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338(2018)04-0089-08作者简介:张伟涛,男,法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文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在18世纪末,边沁以不屑的口吻批判自然权利观念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谬见”,并辛辣地 讽刺那只是站在髙晓上的一派胡言。
[1]此后,随着古典自然权利思想的逐渐沉寂,功利主义曾长 期在西方公共思想领域独领风骚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思想潮流发生了转移。
英 国法学家哈特描述了这一过程:“一种广为人们接受的旧的信念是,唯有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若 我们能够发现它的恰当形式的话)必定会把握政治道德的核心。
新的信念则是,真理必定不在于 一种将普遍福利的总和或平均的最大化作为目的的原则,而在于一种基本人权的学说中,它保障 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利益……”[2]这一理论范式的转变不仅对当代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对法哲学的权利理论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一重要转变与罗尔斯的名字是联系在一起的。
正 是经由罗尔斯的批判,功利主义丧失了其在权利话语领域中的绝对主导地位,道义论权利论勃然 兴起。
罗尔斯对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分析——基于原初状态的视角

社会文化探析罗尔斯对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分析——基于原初状态的视角毛羽可【摘 要】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区分出了两种功利主义原则,即,平均功利主义原则和古典功利主义原则。
罗尔斯从原初状态的视角,对这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前者的局限性体现在概率判断的不可靠性和期望的特殊性质上,后者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把“不偏不倚”非人格化。
通过这样的分析,罗尔斯试图为原初状态基础上的两个正义原则优于功利主义原则提供论证基础。
【关键词】平均功利主义 古典功利主义 原初状态一、罗尔斯对平均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分析功利主义是什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表述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1]也就是说,只要社会制度的安排,能够实现社会幸福量的最大净余额,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区分出了两种不同的功利主义原则,一种是平均功利主义原则,另一种是古典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分别将其简称为平均原则和古典的功利主义。
在罗尔斯看来,尽管这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实际推论大体一致。
但是,从契约论的视角可以揭示出这两个原则是明显不同的观念:平均原则和古典原则都追求功利的最大化。
但是,与后者指示社会达到最大化功利总数不同,前者追求最大化的平均功利,即人均功利的最大化。
在罗尔斯看来平均原则比古典功利主义更可取。
因为按照原初状态的视角来看,平均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更接近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排除功利人际比较的问题不论,如果做选择的各方能够被看作理性人,并且没有对冒险的反感和遵循不充足理由原则的情况下,从原初状态的观念导向平均原则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平均功利主义在做人际比较的时候,会把不确定性的态度纳入考虑,这种不确定性导致理性人在做选择时基于对风险性的考虑,会对较不利者的利益赋予更大的权重,这种倾向符合罗尔斯自身的正义理念。
批判之批判_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_姚大志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FU DAN J OURNAL(Socia l Sc i ences)N o.32010 #政治哲学研究#批判之批判: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长春130012)[摘要]20世纪70年代前后,罗尔斯和其他一些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终结了其一统天下的地位。
对于这些批判,功利主义者做出了回应:针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三个主要部分,即第一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及正义原则的证明,里昂斯、高西尔和哈桑依分别提出了批评。
[关键词]政治哲学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功利主义可以说是一统天下,处于不受挑战的统治地位。
罗尔斯(John Ra w ls)于1971年发表5正义论6,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严厉批判。
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一石二鸟0:从各个角度对功利主义提出批评,颠覆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不仅要把功利主义扫地出门,而且要把自己的正义观树立为功利主义的替代者。
此后,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便成为西方的主流。
虽然罗尔斯(以及其他一些人)的批判终结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地位,但是并没有终结功利主义本身。
一些功利主义者不仅仍然信守功利主义,而且对这些批判做出了回应:一方面,他们抛弃了古典的/行为功利主义0,提出了更为精致的功利主义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0和/双层功利主义0等等;另一方面,他们对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展开了反击,特别是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
本文讨论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的批判。
一、自由原则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0;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0,另外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0。
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了对比,以此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
对于罗尔斯,这种对比既是一种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也是一种对自己正义理论的证明。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精选文档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功利主义在西方近代哲学、伦理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功利主义对于社会基础、政治原则、道德伦理都作了十分全面的独到论述,使得当代政治哲学无法回避这一主流的思想传统。
而且,从政治哲学史的维度看,现代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其他主流、非主流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或多或少是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开始他们的思考的。
罗尔斯和他的公平正义理论也不例外。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最清楚且容易理解的表述,“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其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两个或多个可供选择的社会制度中,能够产生最好结果的,或增加所有成员的快乐或满足的最大总额或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被视为正义的。
这样,功利主义对正义或平等是作了一种自然的、非人格的理解,平等不是人格的平等,而是非人格的、自然事实的平等。
功利主义平等观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它的道德平等和利益概念完全是集合的,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它所关心的是哪一种分配模式能带来最大的、压倒痛苦的利益总额,而不关心在个体之间的分配。
正如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所言,尽管功利主义试图平等待人,但其平等观是不恰当的,在很多方面有违人们对平等含义的真实直觉。
一、功利主义把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功利主义认为个人的幸福是由不同时刻所构成的一系列满足形成的,社会的幸福也是由属于它的许多个人的欲望体系的满足形成的;个人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或实现其做大的善,社会同样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利益,最大程度地“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
正像一个人可以根据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利益一样,一个社会也可以如此在不同个人之间衡量满足和不满足;正像个人能非常恰当地行动以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一样,社会作为一个联合体没有理由不把自己“恰当地行动”视为不正当。
哲学学科中的伦理道德理论的批判与建构

哲学学科中的伦理道德理论的批判与建构伦理道德理论是哲学学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探讨人类行为背后的原则和价值观,并试图为我们的行为提供指导原则。
伦理道德理论的批判与建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辩论。
本文将探讨一些在伦理道德理论中涌现出的主要派别以及它们的批判与建构。
首先,我们将讨论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强调人类行为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福利。
根据功利主义观点,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应该根据其产生的结果来评判,即一个行为是否能够最大化幸福或福利。
然而,功利主义也受到了一些批判。
首先,一些人质疑我们是否有能力准确地评估不同人的幸福或福利,以及如何平衡不同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功利主义也容易陷入“多数人利益至上”的问题,忽略了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我们将研究义务伦理学。
义务伦理学认为人类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我们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最著名的是德ontology,由康德提出。
康德认为,人应根据道义法则行动,而不是基于情感或个人意愿。
这样可以保证我们的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客观性。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也受到了一些批判。
一些人认为康德的理论过于理想主义,忽视了个体的情感和真实世界的复杂性。
此外,义务伦理学也没有提供实际的行为指南,缺乏具体应用的规范。
另一派伦理道德理论是德性伦理学。
德性伦理学强调人类行为的道德性与人的品质和性格特征相关。
最著名的德性伦理学派别是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应该追求德性和品质,通过培养德行来实现最高的幸福。
然而,美德伦理学也面临批判。
一些人质疑德性伦理学是否过于主观,是否有客观的标准来评判一个人的品质。
此外,德性伦理学也没有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缺乏具体的指导原则。
最后,我们将讨论社会正义理论。
社会正义理论关注的是社会中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公平和正义。
其中最重要的是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应该是公正的分配和机会公平的实现。
他提出了“巴黎原则”,即在不知道自己身份和地位的情况下制定社会规则,以确保所有人都能享受公平和正义。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
利益能 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 的牺牲 。所以 , 在一个正 义的社会里 ,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 确定不移 的, 由正义所保 障的 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 的权衡” 。 二、功 利主义只关注社会 总额 的增 加而不关心在个 人之
间 的分 配
功利 主义总是用 效率原则证 明着 自己看来令人信服 的准 则 ,即追求 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幸福 。不 管功利主义何 以界定 善, 也不管这些界定看起来有 多么合 理和诱人 , 功利主义始终
个社会简单地将所有人幸福加 总,将社会的幸福看作是普 第三, 令罗尔斯最 为担 忧的是 , 功利主义用个人衡量得失
遍 且单 一 的东 西 。
的原则 去看待社会群体对善 的总体 追求 ,如此严重 的后果是 用一部分的人的不满足来达到另一 部分人的满足 ,或者说 以
牺 牲 一 部 分 人 的 利 益 使 另 一 部 分 享 受 ,这 就 会 造 成 社 会 严 重 不 平等 的存 在 。 0
一
性, 而是将正 当看作优先 于善 的 , 它使 人们预先接受一种平 等
的 自由原则 。罗尔斯对待人们欲望 的满足 , 不是从功利主义的 原则 出发 , 而是从平等 自由的道义原则 出发 , 他不把人们 的倾 向或癖好看成是既定的 , 然后再寻求满足它们的方式 。罗尔斯
认 为, 人们 的欲望一开始就要 受到限制 , 这些原则指定 了人 们
论知识与工程实践相结合 ,使 学生尽可能 多的吸收结构试验 专业知识。
1采 用新 的教 学方 法 .
教学科 研
这项 工作 , 应选拔有奉献精神 、 竞任心强 、 理论基础 扎实 、 专业
知识渊博的高学历 职称教师人殒参 加。 高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浅析罗尔斯与功利主义20世纪的许多事件都可以在人类历史上占据显著的位置,毫无疑问,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则可被誉为“二战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
”它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直到今天仍不曾散去,成为研究当代政治学与伦理学不可回避的议题。
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明确的表达了本书的目标:那就是继承发扬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他从义务论的立场出发,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一点也引发了很多争议,着眼于探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并回应此方面引来的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
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认为,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语圈的伦理学史上,功利主义始终居于统治地位。
这一思想体系得以持续存在的理之一就是因为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一流的社会理论家与经济学家,有力地支持了功利主义伦理学。
当然,它也受到过攻击,但是批判也只是对部分的批判,没有能提出与功利主义全面较量的伦理学体系,充其量只是用直观主义倡导的一些道德原理补充修正功利主义。
因此,罗尔斯在对洛克、卢梭、康德所倡导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进行一般化和抽象化的基础上,试图克服这一理论所存在的致命缺点,指出要提出取代功利主义系统的正义论。
罗尔斯在本书第一编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他意识到,功利主义的形式繁多,而且一直在发展。
为了不引起混淆,他“在此描述的功利主义就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说。
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①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观念集中体现了两大重要理念。
“最大多数人”体现了多数人原则,这也是民主原则的基础;“最大幸福”体现了效用原则。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超越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超越自近代以来,功利主义正义观在西方理论界占支配性地位,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正义观存在三大理论缺陷,他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对抗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以他的“正义优先于善”的思想反对功利主义的“善优先于正义”的思想,突出了“正义优先于善”的正义观,实现了对功利主义的超越。
标签:罗尔斯;正义原则;功利主义;超越自19世纪以来,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已在英美国家占支配性地位,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功利主义正义观的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他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罗尔斯正义论的目的就是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对抗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以他的“正义优先于善”的思想反对功利主义的“善优先于正义”的思想。
一、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理论缺陷罗尔斯指出,尽管功利主义在西方现代道德哲学中的主导地位得到了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西季维克等著名学者的支持,但其存在的缺陷是深刻的,也是难以容忍的。
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理论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功利主义幸福人生目的的不确定性。
幸福是功利主义的人生目的。
密尔认为,功利主义本质上是最大幸福主义,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快乐,他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
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
[1]17罗尔斯指出,个人功利主义把幸福快乐作为人生的唯一目的是片面的。
因为幸福和快乐是一种情感和感受,它的强度、持久性难以为当事人精确计算,就这一点而言,将它作为人生之支配目的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罗尔斯指出,快乐和幸福具有不确定性,人们难以形成共识,功利主义将幸福快乐作为人生的目的是不合理的。
2.功利主义社会道德原则对个人权利存在侵犯。
社会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应当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三重批判
50多年过去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仍是人们从事功利主义研究的重要理论背景。
罗尔斯建构的“公平的正义”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替代盛行的功利主义。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所说:“我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还优于(或至少我将如此论证)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1〕弗雷曼也指出,罗尔斯的“首要目标之一在于,为民主社会阐明最恰当的正义道德观,与盛行的功利主义传统相比,那种道德观将更好地解释自由平等的民主价值”〔2〕。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创造性地将功利主义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平均功利主义和有限功利主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与两个正义原则相对照,从而完成对功利主义的全面批判。
然而,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给予的理论批判力道越来越弱,这反向说明功利主义对“公平的正义”形成了难以消解的理论压力。
一、古典功利主义批判正义理论存在很多种,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之为“公平的正义”。
从1958年关于正义问【政治哲学研究】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三重批判[摘要]在正义理论中,为了证成“公平的正义”,罗尔斯自始至终都把功利主义作为主要的理论对手和批判对象。
罗尔斯创造性地将功利主义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平均功利主义和有限功利主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与两个正义原则相对照,通过展现“公平的正义”所具有的理论优势,完成对功利主义的全面批判。
罗尔斯对三种不同形式的功利主义批判的理论力量逐渐减弱,尤其是有限功利主义对“公平的正义”构成了难以消解的理论压力。
“公平的正义”要想完全取代功利主义,必须寻求更加充分的理由。
[关键词]公平的正义;古典功利主义;平均功利主义;有限功利主义[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作者简介]王立,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4月第2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J o ur n a l of Par t y C oll ege of Si ch uan Provi nce C om m i t t e e of C C PA pr.2009N o.2批判与建构——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来看李志洁熊进(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510631)[关键词】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义务论;目的论;正义的两个原则[摘要]罗尔斯试图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新理论实质上是建立在对影响巨大的古典功利主义批评的基础之上的。
由于古典功利主义在前提、原则和逻辑演绎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内在缺陷,促使罗尔斯在秉承洛克、卢梭和康德古典契约论的基本精神上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合理重构并实现了对二者的双重超越。
罗尔斯的“正义论”影响深远但又一直争议不断,对我们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仍可以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
[中图分类号]B0埔【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955(2009)02—0103—04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序言中交代了将批判的火力集中到功利主义之上的原委,他指出,一方面“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据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或者是“某一功利主义的变种”,支持功利主义的是“一系列创立过某些确实具有影响和魅力的思想流派的杰出作家们”,而且他们也是“第一流的社会理论家和经济学家”,诸如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和密尔。
但另一方面,这些伟大人物的批评者们只站在“一种狭窄得多的立场上”,换言之这些批评者的理论视域和深度远远未及他们所批评的对象,因而始终“没有建立起一种能与之抗衡的实用的和系统的道德观”,所以一直以来也就无人能真正撼动功利主义的存在基础和地位。
接着罗尔斯直言他认同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尝试建构一种优于并替换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
一、罗尔斯指认的功利主义的内在缺陷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时,有代表性地选择了亨利西季维克在1907年的著作《伦理学方法》中所阐述的功利主义思想,他认为处于古典和现代分野之处的西季维克是对功利主义思想的一个总结,他自己说:“我在此要描述的功利主义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述。
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合理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B o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影响巨大的道德哲学体系,它的原则甚至深刻影响了社会政治生活和制度设计,有其重大积极的正面意义。
正如阿马蒂亚森公正指出的由于功利主义伦理提倡:“按其结果来评价各种社会安排的重要性”和“评价各种社会安排时,需要关切所涉及的人们的福利”,一。
所以人们在评价政策和制度时充分注意后果成为重要的、合理的要求。
但是,功利主义思想在罗尔斯看来又有其内在的缺陷,他主要将之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功利主义原则中漠视分配。
这也是罗尔斯认为的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他指出:“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收稿日期]2009-01—20【作者简介】李志洁(1979一)女,广东肇庆人,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研究;熊进(1978一)男,湖北武汉人,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
1032009年第2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个人之间的分配”H1,即功利主义追求最大的净余额,而不关心个人幸福的具体分配。
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是任何社会环境,只要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
功利主义所关心的是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而对于这个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则不是它所关心的。
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种形式的财富,社会的分配都是为了达到可能产生的欲望满足的最大值,所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有关正义的准则也是从达到最大满足余额的目的中获得的。
如果说功利主义宣称其正当性,那么关于社会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则处在“正当性”盲区之中,因为具体到个人的福利极易被“社会总量”和他人的福利为借口所碾压,借用森的批评功利主义的话说“我们并不只关注憩量:而且也关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p1。
而罗尔斯强调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基于或者说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是任何社会和他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也就是说“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有较大份额的善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60。
在这里,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洛克以及康德思想中的自由主义和人本主义伟大传统对罗尔斯的深刻影响。
其次,功利主义目的论的偏颇。
罗尔斯认为,功利正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却不是这样,而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
这里就涉及到伦理学史上正当与善的概念和关系问题。
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强调善具有首要的价值,认为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
罗尔斯对此这样评价:“这种目的论理论是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目的论把我们考虑的有关何物为善的判断(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可以为常识直觉地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然后又提出正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已经指定的善的东西;第二,目的论使一个人无须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例如,如果快乐被说成是唯一的善,那么对这种快乐的价值的承认大概就不根据任何正当或类似正当的标准。
”【73换言之,功利主义将善看作是可以与正当分离开来加以判断的,无须参照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
而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正义论是一种义务论,即是一种不脱离正当来指称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并强调他的正义论并不是一种以其制度设计旨在最大量的增加善为合理的制度,而是强调一种平等自由的原则。
在这种人为设计的社会安排下可能产生最大的善,但这种最大净余额并不是从公104正的理论中产生的,而是一种巧合,也就是说完全具有偶然性。
罗尔斯强调公正或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和至上性,即不以牺牲社会公正来换取社会的最大善。
最后,功利主义原则由个人推及社会,简单而机械。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这种类推在逻辑上存在缺环。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本身就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
竹【副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得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个人而形成的满足最大善的余额时,这个社会也就是正义的,亚当斯密的“自利”的假设和原则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其实这是功利主义者把适合于个人的选择原则应用于社会。
这种推理看起来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每一个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肯定会自动地根据他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
个人的幸福是由构成个人生活的不同满足所形成的,社会幸福也是由它的许多个人欲望体系的满足构成的。
个人的原则是要推进自己的幸福,社会的原则也是要推进群体的幸福。
正像个人那样,它总是依据现在与未来的不同利益来衡量,一个社会也可以如此来衡量在不同个人之间的满足与不满足。
因此,一个人如此思考时,也就很自然地达到了功利主义的原则,即一个社会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增加它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的安排就是正当的。
但是,罗尔斯则认为,“无论如何,从契约论的观点来看,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把合理慎思的原则,扩大到用于公平的观察者建立的欲望体系来达到一种社会选择的原则。
这样做没有严格地考虑个体的众多与区别,没有把人们将一致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
”【91结果就出现了一种颇为奇怪而又反常的现象,本来功利主义者是思想自由与公民自由的坚强捍卫者,因为他们主张社会的善是由个人享受的利益构成的,追求个人福利构成的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但却被认为是个人主义的,与他们的理论初衷明显背道而驰。
更坏的一个方面,这一维度而且还助长了西方历史上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真可谓“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了。
第二,这种类推易于滑向直觉主义和心理主义。
如前所述,功利主义这种的基础和前提是都是每个人自己的快乐幸福、自己的福利、自己的欲望体系,“人类社会的选择就被解释为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引,而且这种“目的论理论有一种深刻的直觉诱力,因为它们看来把合理性的观念具体化了”¨“,因为每个人的快乐幸福显然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根本无法整齐划一来把捉。
还是借用森批2009年第2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评指出的,这种基础和前提极不稳定牢靠,“因为它很容易被心理调节和适应性态度所改变”¨“。
所以将这种类推集中到一些可以被看作是心理特征的东西(诸如快乐、幸福或愿望),一来弹性太大无法测度,二来尤其是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社团之间进行比较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操作。
二、罗尔斯超越功利主义缺陷的理论构建罗尔斯别具慧眼地指认出功利主义内在缺陷的诸多方面,“破”实质上还是为了“立”,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并非无的放矢而是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一方面由于功利主义本身在理论上无论是其前提和原则还是论证和逻辑上都有其无法解决的缺陷,罗尔斯认为作为一种“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功利主义难堪其用;另一方面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正是为了批判克服功利主义的固有弊端,将之作为成为自己理论构建的参照和平台。
正是从批判功利主义的这些内在缺陷着手,他构建起一整套缜密的关于正义的理论体系,试图超越功利主义。
(一)以义务论纠正功利主义目的论。
罗尔斯提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义务论,一种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
他设计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预先接受一种平等的自由原则,他们在接受这一原则时处在一种对他们较特殊的目标的无知状态中”¨列这里可以看出,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正当”优先于“善”,因此人们在确定目标时先以“正当”优先于“善”,“这种正当对善的优先成为这种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特征”u“。
因此,人们在确定目标时先以“正当”为标准确定一个范围,即以“正当”作为义务先确定一个范围,人们在这个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是他们的义务。
由于设置了限制(义务),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就不会选择功利主义而选择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强调,平等、自由是义务论的首要善,即使有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也应有利于每一个人,尤其要有利于那些社会不利者,所以罗尔斯的义务论本质上是社会不利者优先的理论。
在社会有利者与社会不利者存在明显的事实的不公平的情况下,罗尔斯强调所有人都应是平等的,社会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尤其是强调社会不利者优先,从而提升了他们的地位。
这恰与功利主义目的论所注重追求的“总量”遮蔽甚至漠视“总量”之下的分配形成鲜明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