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1.自由主义者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
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
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
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四、资格理论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伊卓琳张智博(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沈阳,110034)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挑起了古典自由主义右派与福利国家自由左派之间的政治哲学大争论,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
他们在思想上有着共同点,同时也存在着多种差异,本文对两者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探讨罗尔斯与诺奇克思想的关联和分歧。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权利中图分类号:I20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202—01罗尔斯与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就平等问题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
他认为。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诺齐克肯定了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不同的是,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一、学术立场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以康德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康德主张用先验论代替实在论与经验论,从而在更为抽象的层次上探讨人权与社会正当性的道德基础。
康德对罗尔斯有这深远的影响。
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罗尔斯订立契约的出发点是主体间性,订立契约的人是理性的人。
这一点彰显了康德的印记——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存在物,当他的行动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的行动。
康德以这样一种观点作为开始:“即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道德原则看成是目的王国的立法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则是将康德的理性个人换成理性人们。
诺齐克认为“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
国家的基本强制力量拥有的任何合法性之根源,正是在于那些可以强制实行的道德禁令。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刘晓靖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年(卷),期】2009(025)004
【摘要】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渐显露,平等也越来越具有经济的涵义".因此,"构成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的,正是这一对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罗尔斯与诺齐克等当代思想家们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罗尔斯强调社会正义,关注"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利益;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反对国家出于平等动机进行再分配".他们的论述都能够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总页数】4页(P14-17)
【作者】刘晓靖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712.46
【相关文献】
1.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J], 王灵敏
2.两种不同教育公正观的比较——罗尔斯、诺齐克教育公正思想的比较 [J], 冯建军
3.自由与平等的对话——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的正义理论综述 [J], 王波;黄志远
4.先秦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的比较与启示 [J], 祝辉
5.罗尔斯与诺齐克思想比较及启示 [J], 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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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有关罗尔斯正义论的述评——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正义原则认识的差异性

【 文章 摘 要 】
西方 正 义理 论 贯 彻 于 社 会政 治 、经
济 、伦 理 道德 、 法律 等 领 域 ,并 力 图在 相 关领 域 提 供 一 种 合 理 的 模 式和 原 则 ,
促进 社 会 正 义、 张扬 个 人 自由 ,维护 个 人 权 益 。 罗尔斯 和 诺 齐 克 的正 义理 论 虽
义论。
罗 尔 斯 把 正义 理 解 为 “ 作为 公 平 的 正 义 ” 其 基 本 含 义 有 二 :其 一 前 提 的 公 , 一是 平 ,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 状 态 中 被 一 致 同 意 的 ;其 二 是 目标 的 公 平 ,即这 种 正 义 原 则所 指 向的 是 一 种 公 平 的 契 约 ,所 产 生 的 是一 个公 平 的 结 果 。 罗 尔 斯 正 义观 念 的基 本 内 核是 指 社 会 的 每 一 ‘ 个 公 民所 享 有 的 自 由权 利 的平 等 性 和 不 可 侵 犯性 。 指 出 :“ 个 人都 拥 有 一 种 基 于 他 每 正 义 的 不 可侵 犯性 ,这 种 不可 侵 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整 体 利 益 之 名 也 不 能 逾 越 。 因此 , 正 义 否认 为 了一 些 人 分 享更 大 利益 而 剥 夺 另 一 些 人 的 自由是 正 当 的 ,不 承认 许 多人 享受的较大 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 少 数 人 的牺 牲 。所 以 ,在一 个正 义 的 社 会 里 ,平 等 的公 民 自 由是 确定 小移 的 , 由正 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 的交易或 社会 利益 的权衡。 ”在这里可 以明显地看 出他 的 正 义理 论 的 反 功 利 主 义倾 向 。 具体 来 说 ,这 种 作 为 公 平 的正 义 包 括 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 : “ … 个 原 则 :每 个 人 对 与 其 他 人 所 第 拥 有 的最 广 泛 的基 本 自 由体 系相 容 的类 似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罗尔斯在 ( 正义论》 开篇 中提 到 ,正义是社 会 制度的首要价值 ,那么 ,如何 才能实现社 会正 义 ?在 “ 初始状 态 ”与 “ 无 知之幕 ”的背 景下 , 罗尔斯提 出了正义 的基本原则 : “ 所有社会 中有 价值 的东西—— 自由与机会 、收入与财 富及 自尊 的基础——都 要平等地 分配 ,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 价值或所有 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 人 的利益” 6 ] ,上述所表达的原则被称 为 “ 一般性的 公正概念 ” ,为罗尔斯 的分配 正义观奠定 了基调 : 带有绝对平等主义甚至是乌托邦的色彩 。 为 了进一 步解释基本原则 ,罗尔斯提 出了两 个具体 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所表达 的被称为 “ 特 定 的公正概念” 。第一个原则 : “ 每个人对于其他 人所拥有 的最 广泛的基本 自由体系相容 的类似 自 由体 系都应 有一 种平 等 的权 利 。 ”第 二 个原 则 : “ 社会 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被合
社会压力 的影响 ] 。其三 ,罗尔斯过于倾 向平 等 , 带 有 某 种 平 均 主 义 的色 彩 。从 上 述 的基 本 原 则 、
两 项具体原则 以及原则之间的优先次序问题 可 以 看 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总体基调是强调平 等 。他 为了维护个体的基本权 利 ,试 图缩小 社会
正” ,如其在 《 正义论》开篇所言,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_ 3 ] 。笔者为 了更好地论述 ,下 文 中提 到 的正 义均 指现 代 意义上 的公 正 。
一
、
罗尔斯 平等 主义 的分配 正义 论
罗尔斯的 征 义论》 成书于 1 9 7 1 年 ,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时代 。资本 主义社会 固有的 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 ,经济危机 、通货膨胀、种族歧视 、民权运动等问题 引起 了罗尔斯对社会 正 义 问题 的反思 。
自由还是平等——诺奇克和罗尔斯的正义观比较

、
机 会 平 等
无 论 罗尔 斯 还是 诺 奇克 都 提倡 机会 平 等 , 二 但
者对 于机 会平 等 的理 解是 不 同的。积极 的机会平 等 论者 认 为公正 就是 给每个 人 同样 的机会得 以满 足其
基本 的需要 。积极 的机 会平 等 论 的基 本 观点 是 , 由
主 义意 义上解 释康 德 的理念诠 释他 的正义 观 。 自启 蒙 运 动 以来 , 西方 哲学 追 求 自由与平 等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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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会科学 版)2 0 社 0 9年 第 1 O卷 第 3期 J C a gh nIs T e . Se SiE i)2 0 , o.0, o3 . hneu nt eh ( o.e. d. ,09 V 11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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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身 、 社会地位、 自然禀赋所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应 当存在的 , 社会应当纠正这一不平等 , 改善由于 自 然
原 因造 成 的那 些处 于不 利地位 的社会成 员 的不 平 等 境 遇 。罗尔斯 是 积极 的机会平 等论 的代 表人 物 。诺 奇 克所 持 的是 消 极 的机 会 平 等观 , 极 的机 会平 等 消
大 目标 , 在启蒙运动开始时 自由和平等没有矛盾 , 自 由包含着平等 , 但是到了现代二者之间出现了矛盾。 平等的含义既包括思想精神与政治 内涵, 也包括物
质 财 富方 面 的内涵 , 者包括 思想 与 良心 的平 等 , 前 选
举与被选择 的平等权利 、 言论集会和结社的平 等 自
于正 义 问题 进行 了广 泛 讨 论 , 奇克 是 罗尔 斯 正 义 诺 理论 的最 主要 的反 对 者 。罗 尔斯 重 视平 等 , 奇 克 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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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
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
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一、罗尔斯与诺齐克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理论共性罗尔斯与诺齐克同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虽分立于“国家干预主义”与“保守自由主义”两大阵营之中,但其自由主义者的本质使得二者均无法脱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
1.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描述了一种“严格的、古典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此他总结了西季维克的相关理论,即“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①由此可见,功利主义重视的是幸福和快乐的总量,而不考虑幸福和快乐的具体分配。
“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问题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②罗尔斯通过三个“对照”力图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划清界限。
首先,功利主义将自由视为相对次要的规则,在分配当中对个人不加区分,这必将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罗尔斯认为自由即使不是绝对重要的,也应被视为是更为优先的。
这就将作为公平的正义准则与功利原则明显区分开来。
其次,功利主义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范畴,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
罗尔斯认为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原初状态之下的人们会拒绝功利主义。
第三,在罗尔斯的眼中,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
这种义务论的理论“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
”③是一种非目的论的理论。
“就诺齐克来说,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由于忽视个人的分别性而陷入了道德上的谬见,并且诺齐克认为,这道德上谬见和一个形而上学的谬见相联系。
”④诺齐克指出,“功利主义设想社会本身是‘经历’快乐与痛苦的实体,然而这样的实体是不存在的,只有分立的个人,而且一个人的愉快不能‘补偿’另一个人的痛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苦”。
①由此可见,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持有异议,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个人才是社会的本体,不得将适用于个人的原则推广到整个社会。
他们尤其反对功利主义对个体差异性的忽视、对自由或个人权利的忽视,指出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的加总,社会整体的幸福是无法反映个人的幸福的。
二者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过程中,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理论基础,阐发出更为深刻的个人认识。
2.强调个人权利把自由理解为个人权利,并对个人权利加以强调是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之处。
罗尔斯将“原初状态”设定为“无知之幕”,并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无知之幕”的揭开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无不贯彻着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与自由。
而诺齐克则主张牢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尽管在阐述各自的正义理论时,二者在个人权利的强调上存在着程度与界限的差异,但他们在个人的政治权利平等这一正义原则上是基本没有分歧的。
二、自由与平等矛盾下的分歧1.不同的理论突破口“平等与自由之争,既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的背景,又是其主要分歧所在。
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分立于左右两边。
”②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功利主义对平等在分配中的地位的忽略,在此基础之上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立足于一种分配的正义。
罗尔斯在其正义原则中注入了“平等”这一重要元素,强调了自由的平等基础。
他力图通过“差别原则”使社会上最少获益者的状况得到最大化的改善,从而实现分配的平等,实现其所构建的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
而诺齐克则指明:“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被牺牲。
”③诺齐克认为功利主义者不仅是目的论者,而且是模式化者。
功利主义下的模式化分配是一种即时性分配,重视的是某一时刻人①[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②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J].学术交流.2006,第3期:第18至22页.们的财产分配,而无视权利的历史性。
并且模式化的分配带有家长制色彩,是对个人权利的践踏。
由此,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
诺齐克强烈反对罗尔斯的带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正义原则,认为正义不等于平等,也不需要通过平等来实现。
他认为个人权利才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凌驾于道德之上。
任何正义原则都应当充分肯定并体现个人权利,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对于个人权利的侵犯,即使那样做可能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2.对个人权利的不同解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是这样表述的:“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这一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可以被概括为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自由。
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①这一原则又可具体概括为“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旨在通过再分配使得受惠最少的那部分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罗尔斯认为,一个贫富分化不断扩大的社会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这些原则将允许作出一些可能降低状况较好的一些人的期望的变更”②。
这也是诺齐克攻击得最为猛烈的方面。
诺齐克受康德哲学的启发,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视为是一种工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因此不能为了一个人甚至是社会整体利益而利用任何人。
他认为罗尔斯所提出的这样一种倾向性的再分配事实上侵犯了富有者的财产权利,是为了满足贫穷者的利益而牺牲了富有者。
且再分配的模式化也将侵犯富有者对财产分配的选择权与决定权。
简言之,罗尔斯强调政治上的自由,但其差别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济上的自由,尤其是富有者的财产权利;诺齐克强调绝对的权利,“权利不能以权利的名义而遭到伤害,哪怕是为了更大的权利目的。
”③这样的观点无疑将个人权利置于无上的地位,甚至连国家都无法超越。
3.分配的模式化与非模式化诺齐克指出“如果一个分配原则规定一种分配要随着某一自然之维,或一些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60至6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8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自然之维的平衡总额,或自然之维的词典式次序的不同而给予不同量的分配,那么让我们称这样的原则为模式化的原则。
”①诺齐克反对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因为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都带有强行色彩,必将侵犯个人权利。
他批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一种模式化的理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任务就是在‘按照每个人的()进行分配’这个公式中填空,这具有寻找模式的倾向”②。
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并宣称这自己的历史权利理论是非模式化的。
持有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及矫正正义。
即“(1)一个人按照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持有物,他对于那个持有物是有权利的;(2)一个人按照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一个对持有物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持有物,他对那个持有物是有权的;(3)除非是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物拥有权利。
”③获取的正义充分显示了诺齐克权利论的历史主义倾向,而转让正义则成为其“非模式化”的重要论点。
事实上,获取正义的历史性显然先于任何模式化分配而产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持有正义的非模式化。
诺齐克认为,自由瓦解模式,自愿的交易将冲破已有的分配模式,从而形成新的分配模式。
假设D1是公正的分配模式,而人们又自愿地从它转移到D2,则D2也应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