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135-02摘要:《正义论》是二战后最受瞩目的政治哲学著作。
影响了之后所有致力于探讨民主和正义的思想家。
本文旨在用最浅显的笔调勾勒出罗尔斯正义观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介绍其正义理论的一般观点并对比其他思想界人士的评说对其正义观念进行解说和评价。
关键词:正义的两个原则无知之幕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机会平等0 前言黄土是一种第四纪沉积物,在我国分布广泛,总面积有64万,占总面积的6.3%。
我国黄土主要分布在黄河中游地区,西起贺兰山,东至太行山,北起长城,南至秦岭。
黄土一般呈黄色和黄褐色,有时也表现为灰黄色。
颗粒组成中粉粒(0.05-0.005mm)占到60%以上,孔隙比在一般1.0以上,有肉眼可见的大孔隙。
由于黄土形成的地理、地质和气候条件的不同,使得各地的黄土呈现出不同的物理力学性质,堆积厚度也有很大差异。
近年来,由于西部大开发,越来越多的公路、桥梁,房屋等项目上马。
这些区域黄土分布广泛,最主要的病害就是黄土的湿陷性,天然状态下的黄土一般有较高承载力,遇水浸湿后,发生较大变形,强度降低,对工程危害很大。
因此深入研究黄土的湿陷性和湿陷敏感性意义重大。
1 黄土的湿陷敏感性黄土的湿陷敏感性是指湿陷性黄土在受水浸湿后发生湿陷的难易程度及湿陷发展速度,实质上表征了湿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发展的可能性。
黄土的湿陷敏感性不仅存在于自重湿陷性黄土中,也存在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中。
现行规范对黄土湿陷性的评价,主要的依据就是湿陷系数和湿陷量,即从黄土湿陷性的高低方面对黄土地基的湿陷性作出评价。
但我们在试验室内进行黄土湿陷性试验时,会发现不同的土样浸水后,湿陷产生的有快有慢,湿陷沉降速率差异很大,这就体现了黄土的湿陷性敏感性。
若只用湿陷系数和湿陷量对黄土地基进行评价,可能存在两个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一样的黄土地基,但是浸水后的湿陷危害差别比较大。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
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
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
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
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
”[1 ] (P302)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罗尔斯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公平正义理论被广泛地研究和应用于社会公正与分配领域。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进行深入解读,探讨其核心概念、原则以及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而不同于功利主义或自由主义等其他理论,他的公平正义理论注重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纠正和修正。
在罗尔斯看来,个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源分配应当基于一个公平的基准,以确保社会中最为弱势群体能够获得足够的关怀和支持。
核心概念:原初地位和最大化最低机会原初地位罗尔斯提出了概念“原初地位”,指的是个体在一个虚构的初始社会环境中所处的地位。
在这个初始状态下,个体不知道自己属于何种社会群体,也不知道自己将来的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
这种“无知”的状态有助于消除个体之间的偏见和偏好,并形成一个更为公正和客观的参考点。
最大化最低机会罗尔斯认为,在决定资源分配和社会制度时,应当优先考虑最为弱势群体的利益。
他提出了原则:在保证任何人获得最高可能机会时同时确保底线水准。
也就是说,在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不能让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陷入极度贫困和无助境地。
公平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和尊重人格原则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
根据差别原则,任何不平等现象只有在对最不利群体产生积极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也就是说,不平等与资源分配只有在促进整个社会福利并改善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时才具备合理性。
尊重人格原则尊重人格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
它强调无论个体所拥有的具体能力和资源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拥有自己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人格尊严,并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歧视和偏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公平正义理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重分配与福利制度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福利制度提出了重要启示。
根据他的观点,在分配资源和权力时,应当优先关注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经济弱势或身份受压迫群体。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人物,其分配正义理论在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理论的核心在于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个原则的内涵、意义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
二、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首要原则,它主张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一原则强调了社会正义的基础,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
2. 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第二个原则,它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些不平等应有利于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二是这些不平等应被公平的机会公平地安排。
这一原则强调了社会正义的实质,即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
三、两个原则的内在联系与现实意义1. 内在联系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相互联系的。
前者强调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后者提供了基础;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分配正义要求。
两者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2. 现实意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强调了人人平等的观念,为建设公正、和谐的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持。
其次,差异原则提倡公平的机会安排,有助于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
最后,该理论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使其在制定政策时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应用与挑战1. 应用领域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政治领域,该理论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理论支持;在经济领域,它为公平的市场经济提供了指导原则;在社会领域,它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李春香(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39)摘要:《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其研究的内容涵盖了涉及社会正义的广泛的领域,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更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罗尔斯从道德的视角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在研究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来探讨怎么样合理地划分社会利益和社会担当的问题。
罗尔斯的这一思想引发了西方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界对于“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
因此,西方政治哲学界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启了“罗尔斯时代”。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观;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B5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50-03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主题。
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和谐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
在正义问题上,西方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其名著《正义论》在1971年问世之后,轰动西方学术界,有诸多书刊和学者将他同密尔、洛克相提并论,并把他的《正义论》与另外两人的《论自由》《政府论》一同称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一、自由和平等结合的普遍的平等有关“正义”的话题是人类哲学和现实社会讨论的永久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再到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探讨不曾停止。
它广泛地渗透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
正义在伦理方面来说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个理论基础,在政治哲学层面来说就是构建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一个理论基础。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界定,是通过契约主义并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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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正义观作者:周鹏(From the UIR)【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
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
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
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允许不平等地对待少数人或者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且功利主义还无法解决当人们利益冲突的时候孰先孰后的问题。
于是罗尔斯提出,正义对于一个社会控制来说至关重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强调,只要社会有不正义的东西,他认为我们就应该将其废除,不管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以保证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
罗尔斯指出,正义的问题应该优先于幸福和功利,即“正当”对“善”优先。
只有当我们知道一种喜悦或欲望是正当的时候,我们才能将它视之为有确定的价值,才能将它作为评判正义的标准。
他反对功利主义的理性要求我们为了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说法,并且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正义不允许牺牲一些人的自由以满足其他人的幸福。
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④这说明他强调社会正义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而不能过于注重多数人的利益或者整体利益,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的保护。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提出的两条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⑤这两个原则分别区分开了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一是制定与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
罗尔斯将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
罗尔斯将第二条原则称为差别原则,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诸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低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是符合正义的。
而且,在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罗尔斯对个人正义的观点。
罗尔斯认为,“一种完善的正当理论不仅包括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而且还应包括应用于个人的原则。
对个人的原则是任何正义理论都必不可少的部分。
”他在论述个人正义的时候说到,个人正义原则首先是指公平的原则。
首先,个人正义的前提是制度是正义的,即他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次,一个人自③《正义论》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页。
④《自然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第191页,鄂振辉着。
⑤《正义论》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56页。
愿地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
为了实现个人的正义,个人除了要享受公平和平等的权利以外,个人还应当承担许多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然义务。
例如,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界限。
要求采取客观、公正的程序来选择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从不证明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这些原则本身也不是必然的真理,自由的和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之间做出的选着,以确定他们联合的条件来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
即正义的原则是通过人的选择来确定的。
那么人们通过什么标准来选择正义的标准就是一个问题了。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选择正义原则的标准:第一,这些原则必须具有一般性,它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情况,而是针对一般性质和关系的表述。
第二,这些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对所有人均适用。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具有公共性,即从选择原则的各方开始确认。
第四,这些原则必须能够调整各种冲突的要求和主张。
第五,这些原则应该具有最高权威性,即没有更高的准则用以支持人们提出的各种主张。
⑥虽然通过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人们判断哪些是更加适合人们的正义原则,那些是人们需要的正义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把这些标准真正落实呢?这就是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了,即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
然而,罗尔斯在论述这个问题的时候,采用了一系列的假设,并假设人们是在“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进行选择的,这种假设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至于这种假设的弊端,我们将在文章的后半部分中讨论。
正义原则的法律适用。
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宪法上的民主,其主要论述的是宪政的四个阶段,包括:第一,人们以原始的心平等地位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
第二,立宪阶段,即人们在对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基础上创制出最有效的正义宪法。
第三,立法阶段,即人们选举的代表通过议会制定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允许范围的各种法律手段。
他指出,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立法阶段的指导性原则。
第四,规则适用阶段,这是法官和行政官应根据正义的原则将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情况以及公民普遍地遵守规则的阶段。
以上四个阶段看起来很像宪政国家的法律体制,但罗尔斯却并不认为这样的一个程序就是立宪会议和立法机构实际运行的解释,但是它毕竟提供了一个运行正义原则的观察点和模式,帮助我们解决不同层面的正义问题和判断正义原则在不同层面的落实情况。
“正义观”理论的缺陷。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一个无法实现的假设前提,即罗尔斯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以去除由于自然因素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偶然因素,像出生和天赋等,对选择正义原则的影响,罗尔斯认为,如果在现有的社会状况下选择的话,每个人都会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而无法取得一致的意见。
因此,它就假定人们是在“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进行的选择。
虽然这种假设有助于帮助罗尔斯的正义观理论的完善,但是当现实中并不存在这种假设,或者说连接近这种假设的情况都没有的时候,以这种假设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的可信程度就大大降低了。
因此,罗尔斯由以上的“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进行的进行选择得出的关于人们如何选择正义的理论也就很难让人们信服了。
对上面这一点,有人认为之所以不能在社会正义标准的选择上达成一致,是因为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人们的利益都不一样,无论做什么选择都会有阶级不能接受。
即这种观点是从阶级分析法的角度分析罗尔斯的观点,无论哪个角度,⑥《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0页。
总之,这个观点还是在就罗尔斯正义选择中的假设前提的无法实现儿论证。
只是他们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人们不可能选择出统一的正义标准而已。
上面一段,是就假设前提的不可能性的角度论证的。
罗尔斯过于注重对于正义的逻辑演绎,而很少从现实的思考的角度来思考正义的实现问题。
从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原则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主要是谈论的高度抽象的理论,却没有试图解释任何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他仅仅是在假设的理想环境中谈论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理论中很少重视社会中存在的不正义的事实,它甚至不再罗尔斯的推理演绎中出现。
在她的推理过程中,如何解决社会中可能存在的不正义的事实,完全不再正义运用者得视野中,仿佛在正义的视线中根本就不存在正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