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眼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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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二)程序正义的含义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

“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述评

“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述评
,
都想 得到 较多 的利益 达到 公正

而利 益 的有限性 又 不 可能做 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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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为仅仅在 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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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义 规则 的作用 在于 力 图平稳 相互 冲突 的利 益

以及社 会 上 不 断 发生 的相 互 冲突的 要求
,
正 义 问 题 仍 然是 一个 焦 点 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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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当代 著名学 者约 翰
《 正 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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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a、 l 门
余 年 的 潜 心研究 之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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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了
巨著

该 书一 出版
很快 在美 国和 西 方学 术界

社会生活 领域产 生 了 广
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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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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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都 享有 平等 自由权利 的社 会
。 ,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又相互关联。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结果的正义性,即法律裁决或判决的结果是否符合公正和道德的标准。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实现公正的实质性内容,确保每个人都得到了应有的对待。

它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公正的结果。

例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要求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以恢复社会的公正和受害者的权益。

程序正义则侧重于过程的公正性,强调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程序正义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一致性。

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法律程序的进行是公正和合理的。

程序正义的目的是确保公正的决策过程,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一个可靠的框架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机会,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有规范的程序。

虽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所区别,但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而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需要同时关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在实践中,法律制度通常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建立司法程序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来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第14页)。

对此,下文将予以评析。

(1)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入正义的篮子卢梭主张实现平等而排斥不平等,他说不平等是罪恶的原因和结果。

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提“每个人的幸福”,意即允许不平等的存在。

罗尔斯既主张实现平等也主张允许不平等,只是要用平等的理念限制不平等,即必须符合“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

罗尔斯的特点就是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进了同一个正义的篮子。

罗尔斯说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是长期以来早就被学者们熟知的原则,1868年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用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原则,需要加以评析的是第二个原则,即关于不平等的原则,亦即所谓的差别原则。

既然罗尔斯把平等的全体一致的状态认定为“公平的正义”,那么他为什么要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呢?在“正义的主题”这一节中他写道:“这类不平等是深刻的不平等,……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假使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他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意思是因为不可避免,所以迫不得已把不平等也纳入“正义的主题”。

可是,为什么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呢?罗尔斯没有说。

给某些不平等冠以正义之名的理由是什么?罗尔斯也没有说,他的注意力在于如何限制不平等以实现平等理念,而不是正面论述不平等现象。

实际上,不平等之所以是正义的,不是因为它得到了“最少受惠者”的同意,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罗尔斯谈“分配”的正义,但分配什么?当然是分配生存、发展所需资源,这些待分配的资源是哪里来的?当然由人们付出劳动和智慧而创造出来。

由于每个人的“付出”不平等,那么每个人的“得到”也随着不平等,这应该说是正当的,或者说不平等分配是正当的。

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作者:赵军来源:《商情》2008年第05期[摘要]法治的发展必然要求正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本文从几个轰动一时的案例所引发的关于程序正义的讨论出发,根据罗尔斯对正义形态的区分,论述了审判程序作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属性,展示其体现的冲突,并通过价值分析,体现其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正义形态一、引发讨论的几个案例许霆案是2008年初最受关注的案件,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该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许霆上诉后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被判处五年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

2003年和2005年也有两个刑事案件曾轰动一时,刘涌案因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佘祥林案因主人公多舛的命运而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深入的讨论。

在被称作“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中,因警察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和方式违法,使原本看似确凿的证据受到质疑,案件历经15个月的侦控,最终刑事陪审团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而在其后的民事判决中,辛普森被认定为凶手,并支付巨额赔偿金。

以上案件虽然判决各异,但在其引起的每次讨论当中,程序正义是个绕不开的话题。

近几年,一方面是法律界不断地提出程序问题,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反应出我国社会法治意识正走向更深层次,大众的关注已经不仅在于实体方面。

当程序的不完善之处显露出来的时,就会面临“正义的困境”。

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分析1.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纯粹的程序正义。

在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场合,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设计导致正当结果的程序也是存在的,此类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少之又少;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场合,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其与现实生活距离过远而“从理论上承认这些分类并不意味着总能够按此来区分程序的正义。

罗尔斯与《正义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罗尔斯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公平正义理论被广泛地研究和应用于社会公正与分配领域。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进行深入解读,探讨其核心概念、原则以及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而不同于功利主义或自由主义等其他理论,他的公平正义理论注重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纠正和修正。

在罗尔斯看来,个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源分配应当基于一个公平的基准,以确保社会中最为弱势群体能够获得足够的关怀和支持。

核心概念:原初地位和最大化最低机会原初地位罗尔斯提出了概念“原初地位”,指的是个体在一个虚构的初始社会环境中所处的地位。

在这个初始状态下,个体不知道自己属于何种社会群体,也不知道自己将来的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

这种“无知”的状态有助于消除个体之间的偏见和偏好,并形成一个更为公正和客观的参考点。

最大化最低机会罗尔斯认为,在决定资源分配和社会制度时,应当优先考虑最为弱势群体的利益。

他提出了原则:在保证任何人获得最高可能机会时同时确保底线水准。

也就是说,在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不能让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陷入极度贫困和无助境地。

公平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和尊重人格原则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

根据差别原则,任何不平等现象只有在对最不利群体产生积极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也就是说,不平等与资源分配只有在促进整个社会福利并改善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时才具备合理性。

尊重人格原则尊重人格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

它强调无论个体所拥有的具体能力和资源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拥有自己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人格尊严,并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歧视和偏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公平正义理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重分配与福利制度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福利制度提出了重要启示。

根据他的观点,在分配资源和权力时,应当优先关注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经济弱势或身份受压迫群体。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正文】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正义的内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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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眼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关于正义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里苏格拉底的观点,到亚里士多德
日臻完善。然而,他们的正义观停留在人治的基础上,并且在最初正义和分配正义等领域留
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时候,罗尔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阐释了他与契约论结合的正
义观,写出了《正义论》一书。本文,想通过罗尔斯的一些主要观点,体现《正义论》视阈
下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一、 正义的分配原则和体制
在讨论什么是正义的时候,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这意味着正义是一种机会或者预期
的均等。从这一点开始就和实体正义看重结果的逻辑相不同。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
就强调,“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时整个社会
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这显然意味着正义是在一个比较的结果前先验存在的基础和标
准。在这样的逻辑下,通过结果来判定和衡量显得有失妥当。
于是,罗尔斯认为需要有社会正义的原则来规定和分配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这种
原则如果能在分配中不任意制造差别并且寻求到一个基于长远预期的均衡,那就是正义的体
制。这样的原则也好,体制也好构成的社会结构是正义的基本主题。从这个角度来说,罗尔
斯的正义观主要就是一个关于社会中先验的分配原则的社会正义观。
这样的观点构成了整本《正义论》的基础意味着比起“起点的公平正义”和“终点(结
果)的公平正义”而言,一次分配过程是否合乎社会正义原则成为了评判正义与否的最重要
的方面。
二、 契约与正义的原始状态
与西方更早正义理论相比,罗尔斯的正义观的独到之处很大程度来源于他本人所受的契
约思想影响。《正义论》将原始契约理解为以社会正义原则为目的的。“凡是关心增进自身利
益的自由而有理性的人,都会按照一种平等的原始状态,承认这些原则为他们的团体规定了
基本的条件。”而书中的这种“原始状态”就是与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一致的。这种状态是
一种纯粹的假设状态。为了说明这种状态,罗尔斯提出了他“无知之幕”的著名假设。他所
谓的“无知之幕”掩盖着整个对于正义选择的过程,认为原始状态下任何一个人都不知道自
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自己的能力、才智等,甚至不知道各方对善的观念。只有在这样纯粹的
状态下达成的契约或者协议才符合“正义即公平”。
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下,原始状态下的各方无知、互不关心并且理性。此时正义的原
则会成为人们在公平情况下的自愿选择,成员在遵守这个关于公平正义的契约时应该是自律
的。
正义论,此刻被认为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并且,契约论的观点为证明一些正义观
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这种基础依然是强调原则,也就是程序的。因为,起点由于自然
原因等所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是广泛存在的,而罗尔斯严重的理想“结果”也不是人人均等的,
这就意味着,正义的原则是在起点和终点间的过程里体现的。它要求对起点的弱势者进行补
偿,在过程中使各个群体都可以抱有对未来的好的期望,在终点处使最弱势者福利最大化。
根据我上述的归纳,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说在罗尔斯的逻辑里,“程序正义”远比“实
体正义”重要。
三、 正义的两个原则
“无知之幕”的假义的契约进行互利定下,所有人都会遵守正的活动。然而事实上,要
让一个群体为了另一个群体的更大福利而主动牺牲自己部分生活前景的原则是值得怀疑的。
为了解释和处理这样的偏差,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1. “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类似的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
由权。”这个原则规定了自由权是广泛的基本权利,而且正义社会中一切公民享有的这种自
由权是平等的。这是一个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前提。也就是说,公民自由权和机会平等比更
大的总社会和经济利益更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说,罗尔斯再次强调,“程序正义”比“结果
正义”或者说“实体正义”更重要。
2. “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个人的
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这个原则意味着对差异或者说不平
等的接受,但它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从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得益。换句话说,财富和收
入的分配不必平等,但必须对每个人都有利,同时权利地位和指挥职务必须是人人可得的。
甚至,罗尔斯进一步说明“如果由基本结构规定的每个有关的有代表性的人把基本结构当作
始终关心的问题,那么他宁愿要有不平等的生活前景而非一个没有不平等的生活前景”。
由于在之前提过“正义即公平”,因此要重点强调“差别原则”对正义的无碍甚至是支
撑。首先,“自然差别不能被认为不正义”,这否定了“起点正义”论,并告诉我们差别原则
与补偿原则应有的相符。而补偿原则则是属于“程序正义”的部分了。其次,正是起点的差
异表达出了社会结构(又是“程序”的)向最弱者展现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差别原则表达
出了互惠和最弱者福利,它表达了博爱的基本含义:“他们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助于叫弱者的
福利”。

从契约论的角度出发,正义原则一旦被推导出来,契约论就为关于善的观念规定了某些
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于“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来自于“自由权对经济利益的优先”。这意味
着,对于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利益是该被视为无意义的。这要求体制的稳定性,正义即公
平不受现有的需要和利益支配,其作为一种评价、制度或者说“程序”,本来就是先验的。
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所体现的正义观与极为严苛的“原始状态”假设等相联系,
是十分理想主义的。但,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取舍和选择上确是坚定的、发人
深省的。罗尔斯在他所有的理论观点和应用探索中表达着他的“程序正义”观。这种程序正
义观蕴含了基本自由权、机会均等、对差别进行补偿等含义。最后,我想用《正义论》第
43节的一段话结束这篇读书报告,因为它直接体现了罗尔斯眼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正义即公平这个概念是要用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来处理特殊情况中的随机事件。不
管事情的结果如何,社会制度的安排都应该能使由此产生的分配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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