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其著作《正义论》被誉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用以指导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一条正义原则。
它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即最不幸福的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就是要确保社会上所有人的基本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人可以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的好处。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配原则,即所得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且开放机会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这是差异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允许和支持合理的不平等。
差异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充分考虑了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差异原则的存在,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照顾,从而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公平的资源分配。
同时,差异原则还规定了合理的分配原则,使得社会不同的财富分配是可接受的,这可以缓解社会激烈的财富分化现象,更好地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倡导的第二条正义原则,它旨在保障个人自由和利益的平衡。
自由原则要求任何社会制度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完整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结社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自由。
这个原则还规定了一种分享自由的原则,即所有人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同时限制这些自由只有在遵守其他自由原则和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才可以实现。
自由原则的意义在于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自由,通过平衡不同的自由之间的竞争关系,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平等和公正。
在一个没有自由的社会中,人们甚至很难体验到正义和公正,而自由原则则不仅可以保证人们享有自由,还能够确保这个自由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正是因为自由原则存在,每个人才能在社会上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总之,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自由原则为我们搭建起实现社会正义的框架,它们为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就社会政治哲学领域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正义理论。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正义原则,即“原初地位下的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
原初地位下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在人类自由原则下,所有成员的基本自由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要求所有人在自由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并享有相同的自由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剥夺。
这个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它指导着社会的组织和分配机制的构建。
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不能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够享有这种基本自由权利,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公正的。
差异原则指的是,不平等只有在它对最不幸的人的利益具有最大化效益的情况下才是可接受的。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中资源和权利的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处境,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应该只追求平等,也不应盲目追求差异,而是要确保差异能够为最不幸的人民谋福利。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两个原则构成了一个公平正义的框架,可以指导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构建和改革。
具体来说,这两个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们为公平的制度和机制的设计提供了基本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理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构建在公平的制度和机制之上。
而这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公平分配的标准,可以指导制度和机制的设计。
在财富分配方面,差异原则要求财富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最不幸的人的处境,这就给了政府和社会机构一些方向来制定财富分配的政策和规则。
它们为社会中困境群体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保护和关心社会中最不幸的人群体,而差异原则恰好提供了一个指导,它要求社会的资源和权利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最弱势群体的处境。
它们为社会中各个阶层之间的合作和共存提供了基础。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促进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合作和共存,在公正的规则下共同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讨论了正义的概念和原则,对现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旨在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其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
首先是“自由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社会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些基本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个人产权、组织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既是人的尊严和尊重的表现,也是一个社会正义的基础。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些基本自由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自由平等原则还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能是合法的,并且有利于每个人的状况。
也就是说,不平等必须符合一个公正的分配规则,并且对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有所帮助。
这就引出了“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任何不平等的存在都必须对最不利的群体有利。
这一原则的提出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正义的分配制度,确保社会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应当确保财富、资源和机会的合理分配,使每个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个人目标。
《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们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
在这个指导下,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合理的不平等,什么是不公正的分配。
这两个原则要求我们关注社会中的最不利群体,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我们的社会更加人性化和平等。
这种指导意义对于社会的建设和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除了指导意义之外,《正义论》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模型,即“差别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罗尔斯是现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正义论》以其系统性和深度,对于正义的探讨做出了重要贡献。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理论。
首先,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自由权利,即每个人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享有相等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个体尊严的价值和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而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强制和控制。
自由原则包含着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构建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制度,不仅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还为个体提供奋斗、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中,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发挥潜能。
因此,自由原则的确立对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其次,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差异原则认为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但这种不平等应该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产生最大限度的利益,即最大化最不幸的人的利益。
差异原则的指导意义是通过社会和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分配,确保贫穷和不平等问题得到适当解决,以增加社会公正性。
差异原则的目标是达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使他们能够摆脱不利的社会条件和贫穷,以实现人类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避免了不公正的强制和剥削情况。
而差异原则则强调了关心群体的弱势群体,采取措施促进平等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公正。
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被引用来指导各种社会政策和实践。
例如,在教育领域,自由原则可以指导政策制定者通过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流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深入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原则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
在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述了这两个原则的指导意义。
罗尔斯提出的自由权利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无理由地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这个原则以人人平等和自由为基础,在社会中的具体指导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和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这就意味着任何违反自由权利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不正义的,应当被废除。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建立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之上,这些法律和制度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每个人在享有自由的前提下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和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就要求社会中的财富和福利不能仅仅由少数人垄断,而应当以公正的方式分配给每个人。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中的机会应当平等。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消除任何不平等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公共资源。
这就要求社会中的教育、工作和政治等机会不应当受到不正当的歧视和排斥,而应当对每个人开放。
罗尔斯还提出了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一是这种不平等对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带来最大的利益,特别是对于社会中最弱势的成员;二是这种不平等是公正的制度下产生的,而不是由个人的特殊权力或特权导致的。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罗尔斯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照顾,以及对社会中的社会福利和公平问题的思考。
《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权利原则要求社会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确保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差别原则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公正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西方哲学界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代表作《正义论》对于如何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提出了一个有力的框架。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本篇文章将详细讲解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移动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求,因为只有在拥有自由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开展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相对简单的,即对于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的评价应该基于它是否保护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自由机会,使得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表明,在保护自由权利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关注那些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
这种分配必须是公正的,因为社会福利是由所有人共同创造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是较为复杂的。
首先,它要求我们不仅关注经济利益的分配,还要注意其他方面,如权力和教育机会的分配。
其次,它要求我们考虑到社会的整体福利,而不是个人的福利,因为社会是由大家一起构成的。
最后,它还要求我们对于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是否合理进行判断。
总体来说,差别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富有启示性的原则。
它正在推动我们更关注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并迫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实现更加公正的社会分配。
总结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帮助人们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
自由原则要求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关注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
这两个原则一起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所应该遵循的核心标准。
罗尔斯 正义论 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是他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该理论认为,社会不平等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分配来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
其中差别原则主张社会的不平等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会是合理的:
1. 最大化最劣者的收益
这个条件的意思是,在社会事务的分配方案中,我们应该首先考虑那些最不幸的人,确保这些人也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不是把所有的资源全部分配给那些已经很富有的人。
因此,社会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到最不幸的人在社会中的处境,并尽力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2. 承认基本自由和民主原则
承认基本自由和民主原则是指,社会的分配方案或政策必须符合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平等原则。
政策不应该扼杀公民的言论、结社、媒体和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也不能妨碍公名、公平的选举决策等民主机制。
改善最劣者的处境比平衡富有和穷人的收入分配更重要。
通过差别原则,报酬和地位的差异将在服务于底层人民的情况下偏向优胜者,以改善最劣者的处境。
这种规划给予人民参与社会设想和决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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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专业:外国哲学学号:2013112037 姓名:张茜〔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
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导言548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
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
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①。
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愿望。
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②。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
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
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
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最终达成在社会合作条件下的一致同意。
具体说来,罗尔斯将其一般的正义观表述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念经几次过渡又最终体现为下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1.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④”统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下述重要信息:首先,罗尔斯所言正义原则是就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而言的。
具体说来,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用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用以保证一种平等的分配,然而完全平等的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运用第二个正义原则来解决不平等,从而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其次,罗尔斯真正试图加以解决的是社会经济的平等问题。
希望达到“民主的平等”正是其“差别原则”的要义。
他认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
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⑤。
最后,罗尔斯还拓宽了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
其第一个原则确保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保了“平等”,差别原则确保了“博爱”。
这就使得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在肯定自由价值的同时,不仅设法解决古典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的平等问题,而且还试图将传统政治哲学排除在外的博爱作为政治价值纳入到社会基本结构之中。
更为根本的,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消灭由社会文化因素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够的,由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不仅是应该消除的,而且也是能够消除的。
实际上,从罗尔斯一般的正义观到两个正义原则的陈述的转换,从“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理解其正义论的一个关节点:他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不平等——这种偏爱显示了一种通过再分配以使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地位的美好愿望,也正是这样一种理论视角,不但简化了其理论论证,更为重要的,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伦理关切,并因此使得正义论聚焦于经济平等这一论题。
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二、差别原则的实质内涵2147众所周知,对于美国这种自由主义盛行,个人主义本位的国家,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显然是一种格格不入的诉求。
事实上,人在自然天赋、能力和性格、个人抱负等各个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
那么,如何能够找到一种对所有人有利的不平等,就变成了问题的关键。
因此,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实际上不在于强行抹去这些差异,而在于考虑应该允许哪些差别而不允许其他的一些差别存在;进一步,确定了允许的差别之后,还需要明确它们在何种条件下才被允许,亦即差别的距离应该控制在何种合理的范围内。
上文已经提到,第二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不同的社会地位的设计和安排,它对应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有关经济和分配的部分和功能。
因此,第二正义原则旨在说明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方面,应该允许某些差别出现,但要为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并进而阐明这种差别在何种条件下是可允许的——这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要义所在。
实际上,正是在这种对不可避免的差别的严格限制中,显露出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而这也正是他提出第二正义原则的真实理论动因。
首先,罗尔斯对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进行了说明。
要解释清楚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会问:如何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进一步,又应如何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对于第一个问题,罗尔斯给予下述回答:每个人都有两个地位,其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其二则为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
如此一来,在确定最少受惠者时就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或按照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则认为,这里的期望可以等同于“社会基本善”的指标,社会基本善正是每个有理性存在者无论如何都想望的善,主要指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
其次,罗尔斯对差别原则还诉诸了其对效率原则的相容与超越。
按照一般的正义观,可以允许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第二个条件是“对所有人有利”。
在罗尔斯看来,对“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可以作两种解释:一种是效率原则的解释,另一种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解释。
具体说来,“效率原则”——“帕雷多最佳原则”被应用于经济体系的特殊结构(如分配)时具有如下含义: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情况变好的同时不使任何其他人状况变坏,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
但这种分配方式会遭遇不可解决的难题。
比方说,在分配结构中,可能存在很多满足其要求的有效率的分配,从相对平均的分配到一个人占有全部利益的分配,都可称为有效率的分配,然而在后一种极端情况下,没有别的可使别人得益而不使这个占有所有利益的人受损害的再分配的可能性。
显然这种分配方式是与我们有关正义的直觉相冲突的,而且我们也需要在各种有效率的结构之间建立一个层级以益于选择,如此一来,理所当然地就意味着在有关效率的标准之外还应引进新的标准。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新的标准正是可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标准,而找到一种既有效率、又合乎正义诉求的正义观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理论需要。
重要的是,效率必须放置在正义的角度加以衡量,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才得以构成一种正义观。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要在上述与效率原则相容的方式下对其进行超越的。
它从“合乎所有人利益”转入一种更易论证的角度,即“合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从而问题就由此转换为挑选出一种社会最不利阶层,从而以其利益为标尺来确定分配。
并且,正是第二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引出了罗尔斯“民主的解释”。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正是通过挑选出一种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地位,罗尔斯确立了判断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标准,换言之,允许差别存在的前提就在于必须最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且只有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才能够被允许。
最后,罗尔斯还对差别原则内含的“再分配”实质进行了道德的、实践的、制度的说明。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经济正义的核心,其实质是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者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处境较差者。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通过剥夺较有利者的利益这种方式来提高较不利者的福利水平。
罗尔斯通过正义原则所要做的并不是对自然天赋较高或家庭背景较好者的正当权利的剥夺,而只是相对地对自然天赋较低或家庭背景较差者的一种合理补偿,可见他拒斥那种认为天赋是一种应得的观点。
那么这种再分配的依据又是什么呢?罗尔斯给出了两个依据:其一是道德上的依据,他认为天赋能力的分配应被“看做是一种共同的资产”⑥,“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⑦”;其二是实践上的根据,差别原则体现了“互惠”的理想,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天赋较高者才能期待天赋较低者自愿参加社会合作体系。
进而,这样一种针对不平等的解决模式,与其说是最少受惠者的“应得”,就不如说成是较多受惠者的“应给”。
相应地,为了完成经济正义,罗尔斯在“背景制度”中还提倡政府通过家庭津贴、特殊补助或者其他各种补贴来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的功能。
其中,“转让”部门用以保证必要程度的福利水平,“分配”部门则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大体上的公正。
而这正是在制度层面对“差别原则”的具体贯彻。
三、差别原则对功利主义的超越18931、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在面对正义问题时的困窘886功利主义的吸引力在于,它强调道德与利益的结合,在肯定人类幸福价值的同时,也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解决道德分歧的根本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