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无知之目与正义观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罗尔斯的法律思想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七年后获得该校博士学位。
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
他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他承继了洛克、卢梭、康德创设的社会契约传统,捍卫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神圣性,复兴了系统的政治理论。
他的作品不多,但每一部都引起世界范围内学者的讨论与关注。
1951年罗尔斯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建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毕20年之精力,完成了旷世之作——《正义论》,此书一出,很快被誉为“二战以后,政治哲学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大学的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将其列入必读书目中最重要一项,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哈贝马斯将其誉为“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具有“轴心式转折点”意义的划时代著作,而今《正义论》已然如当初的预言成为经典。
正所谓“誉满天下,谤满天下”,《正义论》给罗尔斯带来的除了荣誉还有责难。
面对责难,罗尔斯继续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深入思考,并对先前的理论进行修正。
《正义论》是罗尔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这种理想状态下探讨正义问题,不涉及任何现实的政治制度。
然而,罗尔斯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正义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正义又当如何?于是罗尔斯将正义问题从道德领域转入政治领域,这一转换是通过三次演讲完成的,这三次演讲经过作者的修订成就了《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1996年修订)。
1999年罗尔斯又发表了《万民法》,这部作品篇幅不长,却构成了罗尔斯思想的第三个阶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反映了罗尔斯由道德领域而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而国际政治的内在理路。
2001年,罗尔斯发表了具有学术总结性质的作品《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由强大的影响力,实在是因为它切中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主题”或“根本问题”,其理论探究本身具有一种普遍的时代意义。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它为我们思考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了丰富而深刻的理论框架。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他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公正和平等的,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强调正义原则应当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选择。
在构建这种原初状态时,罗尔斯引入了“无知之幕”的假设。
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具体情况,从而能够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方式选择正义原则。
通过这种假设,罗尔斯得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并且具有优先性。
这意味着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受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要求社会职位和机会应当向所有人开放,并且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而差别原则则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才是被允许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选择并非基于个人的私利,而是基于一种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要求人们在讨论和决策公共事务时,应当以普遍可接受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而不是仅仅基于个人的偏好或特殊利益。
在论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罗尔斯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
他认为,正义的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正义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例如,在经济领域,通过税收和福利制度的调整,可以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无知之幕”的假设过于理想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而且,差别原则可能会削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尽管存在争议,罗尔斯的正义论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
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
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
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
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
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
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
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
《正义论》读书报告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报告一、时代背景及理论背景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其早年的人生经历有很大的关联,罗尔斯自幼口吃非常严重,两个弟弟先后被他的百喉病传染而病逝,童年的不幸使他同情弱者,偏爱社会底层者,罗尔斯的正义观很大程度上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社会不平等的,他希望通过某种补偿方式或者再分配的原则来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平等的地位。
在青年时期他参军入伍并参与了太平洋对日作战,死亡的现实性使他更加痛恨战争,渴望和平,这些经历促使他想要建立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论思想的发源地。
《正义论》于1971年出版,自问世后,引起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强烈反响,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五六十年代是美国最为动荡的年代,世界笼罩在美苏冷战的阴影下,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古巴导弹危机将美国拖入泥潭;国内麦卡锡领导的反共浪潮、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斗争、国内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荡不安。
美国亟需一种伦理思想的指导来调整社会关系,而《正义论》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差别原则、分配份额、代际正义问题,从理论的高度提出了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建议。
《正义论》的理论背景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对“正义”的思考。
正义思考的发展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对正义的思考,柏拉图在《理想国》里这样描述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
第二阶段是近代启蒙运动时期洛克、霍布斯、卢梭、康德等哲学家对正义的激烈讨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就说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第三个阶段就是罗尔斯对古典正义论的复兴和改进,通过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提出了上升到更加抽象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二、前两编主要内容分章概述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就提出“公平的正义”,他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选择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建立社会基本结构,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
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
不平 等的皮相之见 , 亚里士多德 以来 的两个平 等原则 致使 退化 而一 为平等原则 , 为差别 原则 , 怕就是罗 尔斯 一 这恐 为什 么背离 两个原则历 来被命 名为平 等原则 的传统 而称 其为正义原则 的缘 故。” 同时 , 删 王海 明还批评罗 尔斯未能
说清平等分配与不平等分配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 2原初状态 。陈伯礼 、 . 戴桂斌等 学者认 为 , 罗尔斯所假 设 的“ 原初状态 ” 是根本就不存在 的假设 状态 , 由此推导 他 出来 的理论就缺乏 深厚 的历史底蕴和真实 的基 础 , 的这 他
《 正义论》 是罗尔斯的一部划 时代 的巨著。它的问世 , 标志着伦 理学研究 从象牙塔 里 的语 词分析转 向了社会 现 实。 理学不再是学者们 的低 吟浅 唱, 伦 而是关注生活 , 关注
纷繁复杂 的道德 困境 , 特别是指 向了制度—— 每个 社会成
不可 能从原则 的 自明前 提或条 件 中推衍 出来 , 相反 , 它的
证明是一种许 多想法 的互相印证和支持 , 使所有观念都 融 为一种前后一致 的体 系。”】 , 伫 接着 罗尔斯考察 了两个 正义
原则如何运用 于制度 , 是否符合人 们中间普遍信仰 的正义 判断 , 它们 是怎样根 植于人 类思想感 情之 中 , 联系 人们 并 的价值追求 、 合理生活计划等 问题 反复论证 了两个 正义原 则的合理性 。至此 , 罗尔斯在论证严 密的体系 中完成 了正 义原则的择出与确证 。
它们 ,从而使两个正 义原则公开地肯定所有人 的 自尊 、 自 爱、 自信 , 保证 了人们 的 自我价值感 , 增加 了社会合作 的有
效性与稳定性。 经过 以上 的精心 构思 和 比较分析 , 罗尔斯逐步展开 了 他 的理论体 系 , 同时也 阐明了原初状 态中 自由、 等 、 平 理性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李春香(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39)摘要:《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其研究的内容涵盖了涉及社会正义的广泛的领域,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更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罗尔斯从道德的视角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在研究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来探讨怎么样合理地划分社会利益和社会担当的问题。
罗尔斯的这一思想引发了西方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界对于“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
因此,西方政治哲学界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启了“罗尔斯时代”。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观;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B5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50-03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主题。
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和谐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
在正义问题上,西方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其名著《正义论》在1971年问世之后,轰动西方学术界,有诸多书刊和学者将他同密尔、洛克相提并论,并把他的《正义论》与另外两人的《论自由》《政府论》一同称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一、自由和平等结合的普遍的平等有关“正义”的话题是人类哲学和现实社会讨论的永久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再到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探讨不曾停止。
它广泛地渗透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
正义在伦理方面来说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个理论基础,在政治哲学层面来说就是构建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一个理论基础。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界定,是通过契约主义并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而形成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至于纯粹程序正义则是对正当的结果缺乏 独立的标准,却可以确立一个正确或公平 的程序,只要正当地依照这个程序,不论 结果如何,就是公平。
换句话说,纯粹程序正义就是以公平的程 序定义结果的公平性,所以纯粹程序正义 的最重要特点是:这个程序必须在实际上 被执行。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正义论》系统地提出一套崭
新的社会正义主张,使得一直 具主导地位的效益主义正义观, 受到严重的批判和挑战,因此
罗尔斯理论在当代所造成的论 辩和影响,既深刻又普遍,它 不只成为哲学家讨论和批判的 对象,也是政治、法律、社会、 经济等学术领域的热门话题, 事实上它主导了最近三十年来 政治哲学的整个思潮 。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确定公平分配的标准是: 八等分,而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个程序可以实现这 个公平分配:让切蛋糕的人拿最后一块。这就是 完全程序正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乎完全程 序正义的分配情境并不多。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不完全程序正义的特点是:
虽然对于正确的结果有独立的标准,但是却缺乏可行 的程序能保证实现这个结果。
一般传统契约论不同的是,“正义即公平”并不 是一个完全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概念可以延 伸至整个伦理学的体系,也就是说,传统契约论 者透过契约模式所要证明的不只是社会正义,而 且包括所有的伦理规范。
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
罗尔斯对立约者立场的描述不同于其他契 约论者,罗尔斯的立约者是在一个特殊的 情境下选择正义原则,这个情境他称之为 原初立场(the original position)。
前者指的就是每一个人心中的正义感,是所有不 同的正义观念所共同扮演的角色,换句话说,正 义观念就是正义概念的具体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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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定义在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中,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
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
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
罗尔斯强加给原初状态下的参加者的主要条件,这些参加者要确定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
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他们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个人的历史一无所知。
他们不知道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身份或阶级地位。
他们有对社会的一般的理论知识,也只是他们是理性的,并且不管他们的环境和生活计划如何,都将追求基本的善。
无知之幕意味着可以保证参加者做出的选择不被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好处所歪曲,可以使他们公正客观地确定原则。
无知之幕背后的人是否有足够的知识选择正义的观念,这一问题还不清楚。
如果他们对自己和他们的社会了解得更多,那要求他们在正义观念上取得一致就有风险。
个人会因为他们的历史、甚至因为对他们的历史的无知而产生偏见,这也是可能的。
无知之幕原则无知之幕与公正有关。
罗尔斯提出,只有在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时,正义才会出现。
罗尔斯主张,在一个问题中所涉及的所有各方,都应该被置于同一个标杆之后。
在那儿没有角色之分,没有社会差异,每一个参与者都被作为整个社会的平等成员来对待。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揭示,我们应该用自己的行为来保护社会中最为弱小的成员。
我们很容易看出这一原则与大众媒介运行之间的关联。
如果将无知之幕理论应用于具体的层面来考察一名财经记者,假设这名记者经常能获得一些会影响股票价格交易与合并的暗示或内幕消息,并将这些暗示转告给了自己的私人朋友,这些朋友又利用这些信息来获得个人的利益。
那么无知之幕理论便认为,记者应该对所有的受众一视同仁,其个人朋友不应该从内幕消息中渔利。
罗尔斯正义观的产生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一、社会正义的重要性方面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允许不平等地对待少数人或者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且功利主义还无法解决当人们利益冲突的时候孰先孰后的问题。
于是罗尔斯提出,正义对于一个社会控制来说至关重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强调,只要社会有不正义的东西,他认为我们就应该将其废除,不管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以保证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
罗尔斯指出,正义的问题应该优先于幸福和功利,即“正当”对“善”优先。
只有当我们知道一种喜悦或欲望是正当的时候,我们才能将它视之为有确定的价值,才能将它作为评判正义的标准。
他反对功利主义的理性要求我们为了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说法,并且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正义不允许牺牲一些人的自由以满足其他人的幸福。
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这说明他强调社会正义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而不能过于注重多数人的利益或者整体利益,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的保护。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提出的两条原则。
“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分别区分开了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一是制定与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
罗尔斯将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
罗尔斯将第二条原则称为差别原则,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诸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低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是符合正义的。
而且,在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二、罗尔斯对个人正义的观点。
罗尔斯认为,“一种完善的正当理论不仅包括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而且还应包括应用于个人的原则。
对个人的原则是任何正义理论都必不可少的部分。
”他在论述个人正义的时候说到,个人正义原则首先是指公平的原则。
首先,个人正义的前提是制度是正义的,即他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次,一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
为了实现个人的正义,个人除了要享受公平和平等的权利以外,个人还应当承担许多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然义务。
例如,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界限。
罗尔斯要求采取客观、公正的程序来选择正义的原则,他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从不证明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这些原则本身也不是必然的真理,自由的和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之间做出的选着,以确定他们联合的条件来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
即正义的原则是通过人的选择来确定的。
那么人们通过什么标准来选择正义的标准就是一个问题了。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选择正义原则的标准:第一,这些原则必须具有一般性,它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情况,而是针对一般性质和关系的表述。
第二,这些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对所有人均适用。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具有公共性,即从选择原则的各方开始确认。
第四,这些原则必须能够调整各种冲突的要求和主张。
第五,这些原则应该具有最高权威性,即没有更高的准则用以支持人们提出的各种主张。
虽然通过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人们判断哪些是更加适合人们的正义原则,那些是人们需要的正义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把这些标准真正落实呢?这就是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了,即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
然而,罗尔斯在论述这个问题的时候,采用了一系列的假设,并假设人们是在“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进行选择的,这种假设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至于这种假设的弊端,我们将在文章的后半部分中讨论。
在正义原则的法律适用方面,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宪法上的民主,其主要论述的是宪政的四个阶段,包括:第一,人们以原始的心平等地位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
第二,立宪阶段,即人们在对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基础上创制出最有效的正义宪法。
第三,立法阶段,即人们选举的代表通过议会制定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允许范围的各种法律手段。
他指出,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立法阶段的指导性原则。
第四,规则适用阶段,这是法官和行政官应根据正义的原则将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情况以及公民普遍地遵守规则的阶段。
以上四个阶段看起来很像宪政国家的法律体制,但罗尔斯却并不认为这样的一个程序就是立宪会议和立法机构实际运行的解释,但是它毕竟提供了一个运行正义原则的观察点和模式,帮助我们解决不同层面的正义问题和判断正义原则在不同层面的落实情况。
罗尔斯正义观的价值虽然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它能够在这么多年仍然为世人所接受,是因为它对当今社会有着巨大的价值。
从宏观上,罗尔斯的正义观能够完善社会结构和相关制度,社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同时期的社会有其自身的结构和制度性安排的缺陷,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重指导下促使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达到最大的公平。
从微观的角度看, 罗尔斯的正义观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个体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差异, 实现个体之间最大限度的公平。
通过这两个公平原则的调节, 既可以保证每个成员具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平等的权利, 同时也能将由先天因素、社会历史因素或是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差异降低到最小, 达到人们在不平等基础上的最大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在我国大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就是要求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并且具有优越性。
我国社会现在很大一部分的矛盾就是由于社会中的不平等造成的,虽然在表面上是平等的。
社会的和谐并不是喊口号就能够喊出来的,要实现和谐,就必须要保证人民的自由,允许不同的声音存在。
如果始终把不同的声音扼杀,靠掩盖来赢得表面的和谐是不能实现既定目标的。
只有保证了人民享有平等和自由,才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才能够实现社会和谐。
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是差别原则,这个原则体现的是对“最少受惠者”的关爱,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伦理精神。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解决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我国社会现在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在收入领域无法实现,我国可以适当的采取差异原则,提高最低收入者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