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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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立 与分 离 , 义 理 论 在 政 治 哲 学 中 的 地位 日益 突 显 。美 国 当代 政 治 哲 主 制 度 与 民 主 的 财 产 所 有 制 ,规 定 了 社 会 发 展 的 长 期 目标 一 社 会 公 正 学 家 罗 尔 斯 与诺 奇 克 的正 义观 最 引人 注 目。 文 试 分 析 罗 尔斯 与 诺 齐 平 , 革过 程应 当 朝着 这 个 规 定 的 方 向发 展 。 尔斯 相 信 . 义 论 可 以 本 改 罗 正
不 知 道 自己 的 地 位 、 力 , 至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心 理 倾 向 和 善 恶 观 念 是 能 甚 什 么 。人 们 在 制 定 规 则 时 不 可 能 从 一 己 私利 和 特 殊 情 况 出发 , 能 根 只 据 公 平 协 议 和讨 价 还 价 达 成 正 义 原 则 。 在这 种 原 初 状 态 下 , 们 不 能 人
都 然 而 怎 样 才 能 得 到 正 义 原 则 ?罗 尔 斯 使 用 了 两 个 重 要 的 、 来 引 异 曲 同工 之 妙 , 是 对 于 美 好 社 会 追 求 的理 论 说 明 。 我 们 不 难 看 出他 后 正 他 就 起 争 论 的 概 念 : 原 初 状 态 ( iia p s i ) 和 无 知 之 幕 (elo 对 平 均 主义 和 功 利 主 义 的超 越 , 因为 如 此 , 的 理 论 一 出 现 , 引 起 o gnl oio r tn vi f 在 经 法 政 社 ig oac) 原 初 状 态 是 为 了 获 得 正 义 观 而 假 设 的人 类 所 处 的最 初 的 了 世界 的轰 动 性 反 映 . 伦 理 学 、 济 学 、 学 、 治 学 、 会 学 等 广 阔 n nrn e。 平 等 状 态 。在 这 种 状 态 下 , 们 被 无 知 之 幕 所 隔 离 , 不 知 道 别 人 , 人 既 也 领 域 里 受 到关 注 。

定律与自由大学生的罗尔斯正义观

定律与自由大学生的罗尔斯正义观

定律与自由大学生的罗尔斯正义观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问题始终是人类思考的核心。

这其中,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的正义理论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公正模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罗尔斯关注的是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的社会,而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一部分,面对着各种社会议题及个人发展选择时,如何运用罗尔斯的正义观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决策,将成为文中探讨的重点。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概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他提出了“无知之幕”这一假设。

根据这一理论,当人们在制定社会规则时,如果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或身份,他们将倾向于设计出更为公正的社会制度。

这是因为在这种无知状态下,人们无法确定自己将来可能会成为谁,因此会偏向于保护那些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避免自己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两大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包含两个核心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个体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并付诸有效保障。

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这种不平等能够使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最贫困者的利益。

这两大原则构成了罗尔斯对正义的完整阐述,使其成为对公平与权利深刻反思的重要理论基础。

大学生与罗尔斯正义观身为大学生,生活在信息高度发达和文化多元化的环境中,面临着各种复杂而多样的价值观。

在这个阶段,他们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需培育自己的价值观与责任感。

考虑罗尔斯的正义观,有助于大学生更好地理解社会,善用自己的自由并为社会的公正贡献力量。

认识自己的自由自由是一种重要的人生价值。

罗尔斯强调每个人都应拥有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

对于大学生而言,自由意味着探索自我的空间,以及追求知识和真理的权利。

然而,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它伴随着对他人的尊重和对社会规则的遵循。

在了解了自身享有的自由之后,大学生应当意识到这些权利并非理所当然,而是需要保护和维护。

正如《宪法》所载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需要社会结构进行保障,在此过程中,大学生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新一代,其责任更是重大。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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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之比较

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之比较

“ 初 状 态 ” 理 性 选 择 的 结 果 。在 这 一 状 态 下 , 们 原 下 人
选 择正 义 原则 的理 性 表现 出三个 特点 : 是处 于 “ 一 无
知 之 幕 ” tev io n rn e (h el fg oa c )的 背 后 , 即在 原 初 状 态 i
中 ,每个 人对 他本 人 和社 会 的特 殊知 识 信息 一无 所
契 约 论 起 源 于 形 而 上 学 的 自然 法 则 , 有 其 “ 理 ” 但 合 内
核 。因而他对 正义 理论 的预设 依然是 一种超 然 的“ 原
初 状 态 ” teoiia oio 。 所 谓 原 初 状 态 , 照 罗 (h rgn l st n) p i 按
马 克思 为 代 表 的 无 产 阶级 正 义 观 ,对 之 进 行 比较 , 以 便 我 们 更 好 地 了解 正 义 的 逻 辑 起 点 、 义 问 题 的 实 质 正 以及 实 现 途 径 , 而 较 为 准 确 地 分 析 和 解 决 当前 社 会 从 中 的 正 义 问题 。
等 、 义等观 念 的产生 。基 于此 , 克 思认 为 , 于正 正 马 对
义观念 的理解 , 方面 要放 在它 赖 以产生 的特定 的现 一
实 生 活 背 景 条 件 中 , 其 是 要 把 它 放 在 以生 产 方 式 为 尤 基 础 的各 种 结 构 关 系 的 背 景 中 去 理 解 ; 一 方 面 又 必 另 须 把正 义观念 看作 是历 史发 展进 程 中的产物 , 到其 看 产 生 、 展 和 消 亡 的 历 史 。只 有 这 两 方 面 的 结 合 , 能 发 才
尺 度 ; 是 把 人 作 为 抽 象 的 、 立 的人 去 对 待 , 抽 象 二 孤 从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第14页)。

对此,下文将予以评析。

(1)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入正义的篮子卢梭主张实现平等而排斥不平等,他说不平等是罪恶的原因和结果。

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提“每个人的幸福”,意即允许不平等的存在。

罗尔斯既主张实现平等也主张允许不平等,只是要用平等的理念限制不平等,即必须符合“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

罗尔斯的特点就是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进了同一个正义的篮子。

罗尔斯说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是长期以来早就被学者们熟知的原则,1868年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用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原则,需要加以评析的是第二个原则,即关于不平等的原则,亦即所谓的差别原则。

既然罗尔斯把平等的全体一致的状态认定为“公平的正义”,那么他为什么要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呢?在“正义的主题”这一节中他写道:“这类不平等是深刻的不平等,……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假使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他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意思是因为不可避免,所以迫不得已把不平等也纳入“正义的主题”。

可是,为什么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呢?罗尔斯没有说。

给某些不平等冠以正义之名的理由是什么?罗尔斯也没有说,他的注意力在于如何限制不平等以实现平等理念,而不是正面论述不平等现象。

实际上,不平等之所以是正义的,不是因为它得到了“最少受惠者”的同意,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罗尔斯谈“分配”的正义,但分配什么?当然是分配生存、发展所需资源,这些待分配的资源是哪里来的?当然由人们付出劳动和智慧而创造出来。

由于每个人的“付出”不平等,那么每个人的“得到”也随着不平等,这应该说是正当的,或者说不平等分配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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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135-02
摘要:《正义论》是二战后最受瞩目的政治哲学著作。

影响了之后所有致力于探讨民主和正义的思想家。

本文旨在用最浅显的笔调勾勒出罗尔斯正义观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介绍其正义理论的一般观点并对比其他思想界人士的评说对其正义观念进行解说和评价。

关键词:正义的两个原则无知之幕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机会平等
0 前言
黄土是一种第四纪沉积物,在我国分布广泛,总面积有64万,占总面积的6.3%。

我国黄土主要分布在黄河中游地区,西起贺兰山,东至太行山,北起长城,南至秦岭。

黄土一般呈黄色和黄褐色,有时也表现为灰黄色。

颗粒组成中粉粒(0.05-0.005mm)占到60%以上,孔隙比在一般1.0以上,有肉眼可见的大孔隙。

由于黄土形成的地理、地质和气候条件的不同,使得各地的黄土呈现出不同的物理力学性质,堆积厚度也有很大差异。

近年来,由于西部大开发,越来越多的公路、桥梁,房屋等项目上马。

这些区域黄土分布广泛,最主要的病害就是黄土的湿陷性,天然状态下的黄土一般有较高承载力,遇水浸湿后,发生较大变形,强度降低,对工程危害很大。

因此深入研究黄土的湿陷性和湿陷敏感性意义重大。

1 黄土的湿陷敏感性
黄土的湿陷敏感性是指湿陷性黄土在受水浸湿后发生湿陷的难易程度及湿陷发展速度,实质上表征了湿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发展的可能性。

黄土的湿陷敏感性不仅存在于自重湿陷性黄土中,也存在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中。

现行规范对黄土湿陷性的评价,主要的依据就是湿陷系数和湿陷量,即从黄土湿陷性的高低方面对黄土地基的湿陷性作出评价。

但我们在试验室内进行黄土湿陷性试验时,会发现不同的土样浸水后,湿陷产生的有快有慢,湿陷沉降速率差异很大,这就体现了黄土的湿陷性敏感性。

若只用湿陷系数和湿陷量对黄土地基进行评价,可能存在两个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一样的黄土地基,但是浸水后的湿陷危害差别比较大。

浸水后迅速产生湿陷的地基对构筑物的危害远比缓慢湿陷的要大。

因此我们在依据湿陷系数和湿陷量进行黄土的湿陷性评价时,一定要兼顾黄土的湿陷敏感性。

2 黄土湿陷敏感性的影响因素
影响黄土湿陷敏感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它包括黄土颗粒间连接方式、黄土的孔隙、塑性大小和颗粒组成、黄土颗粒间胶结成份、黄土渗透性强弱、土的湿度历史、黄土的初始湿度等。

下面对上述影响因素做详细分析,如下:
(1)黄土骨架颗粒间的相互连接是黄土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双目显微镜的显微图像显示的连接形式有点接触和面胶结两种。

点接触一般是颗粒间直接接触,接触面积很小,颗粒之间包裹着黏土膜、盐晶膜,受水浸湿后,部分可溶上网盐晶膜被溶解,连
接强度削弱,颗粒之间在极小的压力作用下就可能发生断裂或错动,因而很容易产生湿陷和自重湿陷,发生湿陷的速度也很快,湿陷敏感性很高,对构筑物的危害较大。

而面接触的接触面积较大,受水浸湿后,一般不会发生自重湿陷,湿陷的速度也比较缓慢,对构筑物的危害较小。

(2)黄土中孔隙的形式一般有三种:大孔隙、粒间孔隙和架空孔隙。

大孔隙孔壁的颗粒多为碳酸钙胶结呈筒壁状,结构稳定。

粒间孔隙是指颗粒在平面上的排列和在空间上的镶嵌排列而形成的
粒间缝隙,结构也比较稳定。

架空孔隙由一定数量的骨架颗粒堆积而成,孔隙的孔径很大,远大于那些骨架颗粒的粒径,受水浸湿后,连接强度削弱,在一定压力作用下破坏,孔隙周围颗粒落入孔内形成湿陷。

综上,导致黄土产生湿陷的是主要因为架空孔隙的存在,因而黄土孔隙中架空孔隙所占的比例越高,越容易产生湿陷,其湿陷敏感性也越高。

但是鉴于国内外现有的测量仪器和试验方法都很难对架空孔隙占总孔隙的比例做出定量分析,我们可以简单一点以孔隙率作为判定指标,即孔隙率越大,黄土湿陷敏感性越高。

(3)土的塑性大小和颗粒组成也会影响到黄土的湿陷敏感性。

土中砂粒含量高且塑性较低,天然含水量低于塑限,则土颗粒之间的粘聚力小,湿陷性和湿陷敏感性均较强,称这种土为轻粉质壤土。

粘粒含量高且塑性较高,天然含水量高于塑限则土颗粒之间的粘聚力小,湿陷性和湿陷敏感性弱,称这种土为重粉质壤土。

因此,砂粒含量高,低塑性、粗颗粒的土对湿陷比较敏感,而粘粒含量越
高,黄土的湿陷性和湿陷敏感性就越低。

(4)黄土颗粒间胶结物质主要是粘土矿物和碳酸钙,其次是石膏及一些易溶盐,还有部分腐殖质等。

按照天然黄土中不同大小集粒在水溶液中的稳定性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非水稳性、水稳性、抗水性和高抗水性。

黄土中主要由易溶盐胶结而成的非水稳性集粒含量越高,越容易发生湿陷,构成浸水压缩试验中湿陷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湿陷敏感性也较强。

而由石膏胶结而成的集粒属于水稳性的,因为石膏在水中的可溶性较弱,所以对初始阶段的黄土湿陷影响很微弱,所以湿陷敏感性不强。

至于粘土矿物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黄土的湿陷性,譬如:高岭石对黄土湿陷的发生其促进作用,而蒙脱石则正好相反。

因此,高岭石含量越高,蒙脱石含量越低,黄土湿陷敏感性越强。

(5)湿陷性黄土产生湿陷离不开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另一个条件是要达到起始湿陷含水量。

所以黄土渗透性越强则越容易发生湿陷,且湿陷发展快即对湿陷敏感。

但黄土渗透性的强弱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前面提到的孔隙就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孔隙越大越多则渗透性越强,湿陷敏感性也较强。

(6)黄土的湿度历史也会影响其湿陷敏感性。

比如黄土地区的农田在长期灌溉作用下会逐渐损失一大部分湿陷性,湿陷敏感性降低。

(7)黄土的初始湿度对湿陷敏感性也有影响。

当黄土的初始湿度超过一定界限后,黄土就不在具有湿陷性,也无所谓具有湿陷敏
感性了。

总之,黄土湿陷敏感性程度的高低,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在研究黄土的湿陷敏感性的时候,必须将研究场地置于特定的应力空间和湿度空间中,固定一些因素,才能从各影响因素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中发现事物的本质,掌握其规律。

3 结语
黄土的湿陷敏感性是我们评定黄土地基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文中提到的影响因素外,它与黄土所受应力,黄土场地不同性质土的组合形态、浸水范围及浸湿程度等因素也有关系,当然可能还有一些我们未知的因素,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冯坷.黄土湿陷敏感性的实质及评价.兰州大学学报. 24地质学专刊136-140.1988.
[2]崔月娥.关于黄土湿陷敏感性问题探讨[j].煤炭工程. 2010,08
[3]刘祖典.黄土力学与工程[m].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4]张原丁.论黄土的湿陷敏感性[j].岩土工程学报.19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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