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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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解析其内涵和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应该不受其他人的威胁或侵犯。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自由结婚等。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种自由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它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的利益。

因此,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二、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具体来说,差异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2.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如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差异原则的核心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这种分配应该是基于一种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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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厦门大学哲学系张宽前一、罗尔斯生平及理论背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

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克林顿总统颁发奖章表扬。

我认为,罗尔斯个人的思想特征及倾向与其独特的人生际遇联系非常紧密。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大萧条及二战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政治哲学家能够与世隔绝的脱离这些时代的精神议题。

在生活中时常可见的种族主义和女性歧视,以及反战运动对于哈佛的巨大影响,甚至是罗尔斯自己自幼的口吃疾患,在他的理论体系中都能找到救赎的影像。

罗尔斯所面对现实问题的尖锐性和复杂性是后来的那些批评者无从切身体会的。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结构1、思想来源与旨趣“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藉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TJ第2页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该书就社会政治哲学领域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正义理论。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正义原则,即“原初地位下的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

原初地位下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在人类自由原则下,所有成员的基本自由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要求所有人在自由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并享有相同的自由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剥夺。

这个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它指导着社会的组织和分配机制的构建。

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不能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够享有这种基本自由权利,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公正的。

差异原则指的是,不平等只有在它对最不幸的人的利益具有最大化效益的情况下才是可接受的。

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中资源和权利的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处境,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应该只追求平等,也不应盲目追求差异,而是要确保差异能够为最不幸的人民谋福利。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两个原则构成了一个公平正义的框架,可以指导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构建和改革。

具体来说,这两个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们为公平的制度和机制的设计提供了基本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理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构建在公平的制度和机制之上。

而这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公平分配的标准,可以指导制度和机制的设计。

在财富分配方面,差异原则要求财富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最不幸的人的处境,这就给了政府和社会机构一些方向来制定财富分配的政策和规则。

它们为社会中困境群体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保护和关心社会中最不幸的人群体,而差异原则恰好提供了一个指导,它要求社会的资源和权利分配应该有助于改善最弱势群体的处境。

它们为社会中各个阶层之间的合作和共存提供了基础。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促进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合作和共存,在公正的规则下共同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一、本文概述在探讨何为正义的问题上,约翰·罗尔斯和尤尔根·哈贝马斯这两位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提供了深入而独特的见解。

罗尔斯以其《正义论》一书,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强调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性,并设定了原初状态与反思平衡的理论框架来确保正义原则的合理性与普遍性。

而哈贝马斯则通过其沟通行动理论,尤其是话语伦理学的视角,认为正义是在话语交流、共识达成和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形成的。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揭示其内在逻辑、理论特色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比两者的理论差异与共性,我们将更深入地理解正义概念的多元性与复杂性,进而为现代社会治理与道德建设提供新的启示与思路。

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正义理论在《正义论》一书中得到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

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基于“原初状态”和“反思平衡”的正义理论,旨在解决社会不平等和公正分配资源的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在两个核心原则上: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即“差异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机会,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天赋如何。

他强调,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不平等必须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每个人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为了实现这种公正的社会,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的假设。

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和天赋,因此他们在选择社会正义原则时会更加公正和客观。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第14页)。

对此,下文将予以评析。

(1)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入正义的篮子卢梭主张实现平等而排斥不平等,他说不平等是罪恶的原因和结果。

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提“每个人的幸福”,意即允许不平等的存在。

罗尔斯既主张实现平等也主张允许不平等,只是要用平等的理念限制不平等,即必须符合“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

罗尔斯的特点就是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进了同一个正义的篮子。

罗尔斯说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是长期以来早就被学者们熟知的原则,1868年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用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原则,需要加以评析的是第二个原则,即关于不平等的原则,亦即所谓的差别原则。

既然罗尔斯把平等的全体一致的状态认定为“公平的正义”,那么他为什么要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呢?在“正义的主题”这一节中他写道:“这类不平等是深刻的不平等,……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假使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他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意思是因为不可避免,所以迫不得已把不平等也纳入“正义的主题”。

可是,为什么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呢?罗尔斯没有说。

给某些不平等冠以正义之名的理由是什么?罗尔斯也没有说,他的注意力在于如何限制不平等以实现平等理念,而不是正面论述不平等现象。

实际上,不平等之所以是正义的,不是因为它得到了“最少受惠者”的同意,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罗尔斯谈“分配”的正义,但分配什么?当然是分配生存、发展所需资源,这些待分配的资源是哪里来的?当然由人们付出劳动和智慧而创造出来。

由于每个人的“付出”不平等,那么每个人的“得到”也随着不平等,这应该说是正当的,或者说不平等分配是正当的。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西方哲学界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代表作《正义论》对于如何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提出了一个有力的框架。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本篇文章将详细讲解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移动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求,因为只有在拥有自由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开展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相对简单的,即对于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的评价应该基于它是否保护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自由机会,使得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表明,在保护自由权利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关注那些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

这种分配必须是公正的,因为社会福利是由所有人共同创造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是较为复杂的。

首先,它要求我们不仅关注经济利益的分配,还要注意其他方面,如权力和教育机会的分配。

其次,它要求我们考虑到社会的整体福利,而不是个人的福利,因为社会是由大家一起构成的。

最后,它还要求我们对于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是否合理进行判断。

总体来说,差别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富有启示性的原则。

它正在推动我们更关注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并迫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实现更加公正的社会分配。

总结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帮助人们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

自由原则要求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关注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

这两个原则一起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所应该遵循的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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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研究(主持人语】进入2l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最流行的词汇是“公平正义”,中国哲学界最关注的研究领域是政治哲学,学术问题扫社会现实问题的这种精确对应是难得的,也是比较少见

的。我国的政治哲学研究是从研究西方政治哲学开始的,特别是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开始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这篇文章表达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这种奠基地位。罗尔斯曾说过,正义意味着平等,但是当代政治哲学家对什么是平等却意见不一,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平等的范式》这篇文章对这种争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价。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源自于前辈,特别是源自于洛克的思想,《洛克自然状态新探》讨论了一个仍在影响当代政治哲学的古老问题——自然状态学说,但著者对它的解释却充满新意。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姚大志【摘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由两种基本成分构成:一种是两个正义原则,另外一种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两个正义原则处于理论体系的顶端,而支撑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则是正义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在不同的著作中讨论了许多基本理念,但是最重要的理念有三个,即关于人的理念、关于善的理念以及关于社会的理念。[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自由主义【中图分类号】13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4—0059—07

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他的巨著《正义论》,此书在全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并由此引起了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复兴。<正义论>是一个精致的理论大厦,全书包括3个部分9章共87节,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06JJD720008)[作者简介】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吉林长春130012。·59·

 万方数据中的每一环节都显示出作者的精心安排。一方面,这种宏大而精致的正义理论表现为一种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体系,从而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另一方面.这种逻辑上一致的理论体系拥有一种美感,从而能吸引人们的高度关注。罗尔斯的宏大理论体系由两种基本成分构成:一种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其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另外一种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众所周知的,它们存在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这些基本理念也被视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们之间相互和谐一致,处于有序的状态。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国内,研究者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则往往被忽视。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处于理论体系的顶端,而支撑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则是这些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在不同的著作中讨论了许多基本理念,如政治正义的理念、基本结构的理念、公平合作体系的理念、原初状态的理念、合理选择的理念、公共证明的理念、反思平衡的理念、建构主义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等等。但是最重要的理念有三个,即关于人的理念、关于善的理念以及关于社会的理念。一、人的理念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是确立他的两个正义原则。那么罗尔斯有什么理由来证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应该是支配;L-L会的正义原则?从罗尔斯的契约论观点看,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就是人们的一致选择。为了达到这种一致同意的证明,为了证明人们会一致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的正义原则(如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些理念来支持这种证明,例如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以及最大最小化规则的使用,但是在最深的层面上,人们之所以一致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是因为这种选择表达了人的本性。人们选择什么作为正义原则是表达了他们自己的本性.这意味着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植根于他的人性理论之中。那么对于罗尔斯,什么是人的本性?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而自由主义的传统来自英国。英国政治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通常把人理解为利己主义的,人的基本动机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当然人是在理性指导下来追求自我利益的,这也就是合理的自利。后·60·来的功利主义虽然抛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但是却继承了这种人性观。可能与反对功利主义有关,罗尔斯一反传统,没有承袭古典自由主义的人性观念,而是接受了康德的观点,主张“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康德的观点与英国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是非常不同的。在认识论上,英国自由主义者是经验主义的,而康德是理性主义的。在伦理学上。英国自由主义者是快乐主义的或目的论的,而康德则是义务论的。在人性方面,英国自由主义者强调的是欲望,康德则强调的是理性。英国自由主义者是从个人主义来理解人的,而康德则把人理解为人类共同体的一个平等成员。更深入一点说,罗尔斯所说的人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理性的和合理的”【2】。这样,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罗尔斯关于人的理念。第一,人是自由的。人是自由的,意味着人不为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所影响。不受需要和欲望所决定,人应该只服从自己的法则。人是自由的,意味着人不受任何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不为外在对象所统治,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对于罗尔斯,不仅我们拥有选择的自由,而且我们选择什么充分地表达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够成为什么的愿望。选择自由与人的本性是联结在一起的。从政治哲学说,我们是自由地选择了正义的原则;从人性说.我们对正义原则的自由选择是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人的本质。罗尔斯效仿康德,将契约论建立在关于人的理念之上,而原初状态不过是“这种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个观察点”。【,】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自由与自律紧密相关。自由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主选择,自律则强调了对道德法则的自愿服从。同样,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本质上是“本体自我”面对各种可能性而自由选择的结果。人的自由确保了正义原则的选择性,这对罗尔斯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既是出自人作为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自由选择,即出自人的本性的选择。就此而言,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其次,只有正义原则是选择的,人才能自觉地服从它们,才能在对它们的服从中同时显示出人是自由的道德主体。这也就是康德所谓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第二,人是平等的。罗尔斯的平等是指道德人格的平等。在罗尔斯看来,人是从事社会合作的。人应该成为完全的、正式的终生社会合作的

 万方数据平等成员。要成为社会合作的平等成员,人就必须具备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另一种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这种自由平等人的理念表明,人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并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也能够在社会合作中履行和遵守各种权利和义务。H1如果说自由与自律相关,那么平等则与“人是目的”相关。人是平等的,体现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是目的,而绝不能被当作手段。罗尔斯试图以两个正义原则来建立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确定了人们相互平等和互惠的制度。在他看来,这实质上就是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表明了人们希望互相不把对方当作手段、而只当作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愿望。罗尔斯坚决反对功利主义,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功利主义将人们既当作目的又当作手段来对待。“人是目的”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定了一种绝对的价值标准,社会基本制度的价值和人的行为的价值都完全取决于它们同这一绝对价值的关系。任何东西只要违反了“人是目的”这个原则,都将变得毫无价值。第三,人是合理的(rational)。合理的观念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即人性、原初状态和人的现实生活。在人性的层面,人是合理的,意味着人是自利的,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原初状态的层面,人是合理的,表现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遵守最大最小化规则,也就是在选择时考虑各种原则的最坏结果,并从这些最坏结果中选择出一种最好结果的原则。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人是合理的,表现为选择人生计划的合理性,它既包括简单的计算原则(有效性原则、蕴含原则和更大可能性原则),也包括审慎的合理性。第四,人是理性的(reasonable)。罗尔斯经常把“合理的”和“理性的”对比起来加以使用,同时又承认把两者区别开来是非常困难的。”’如果说罗尔斯用“合理的”来强调人的自利.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那么他用“理性的”来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性”和“互惠性”,人对别人利益的尊重。如果说罗尔斯用“合理的”来表达人对利益的追求,合理性归根结底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那么他用。理性的”来体现人对正义的尊重,理性使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服从正义的约束。从契约论的观点看,人是理性的,意味着他应该选择或接受公平的合作条款,并且当预期别人能够接受和履行这些条款的时候,他自己应该承诺履行它们,即使履行这些条款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罗尔斯“把‘理性的’理解为包含着道德感的道德观念,而‘合理的’则不是这样的道德观念。”【6】二、善的理念人的理念与善的理念密切相关,人追求善。所谓善,就是人们所想望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们追求的目的。伦理学上有目的论和义务论之分。对于目的论,善具有优先性。对于义务论,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属于义务论者。毫无疑问,他也像其他义务论者一样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但是罗尔斯的理论更为复杂。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存在着两种善观念,一种是所谓“善的弱理论”(thintheoryofthegood),一种是所谓“善的强理论”(fulltheoryofthegood)。在“善的弱理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基本善的观念。《正义论》对基本善的规定是极其简略的。即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价值感。【71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扩展了基本善的概念:【11(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对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使用,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必需的本质性制度条件。(2)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它们。(3)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4)收入和财富。它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用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具有一种交换价值),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5)自尊的社会基础,它们被理解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他们自身的价值,并且是否能够带着自信来推进他们的目标,它们通常是极其重要的。善是人所追求的东西。罗尔斯把某些善称为“基本的”,其意义是什么?或者说基本善对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基本善的意义给予了解释:第一,基本善是一个理性的人所想望的东西,无论他还想望其他什么东西;第二,不管一个人的具体合理计划是什么,他总是希望得到更多而非更少的基本善。【9’罗尔斯的两种解释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第一种解释强调基本善是所有人都需要的东西.而无论他们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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