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户须知
商场经营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户合法权益,促进商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经营户。
第三条经营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商场的管理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商场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商场设立经营户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营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五条经营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法人;2. 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资质;3. 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包括商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4. 无不良商业信誉记录。
第六条经营户申请入驻本商场,应向商场经营户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经营资质证明;3. 经营场所证明;4. 营业执照;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商场经营户管理办公室对经营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入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经营户应遵守以下经营行为规范:1. 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3. 不得擅自更改商品价格;4. 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5.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6. 不得扰乱市场秩序;7.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 商品价格应明码标价,不得有欺诈行为;3. 商品售后服务应完善,确保消费者权益;4. 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堆放杂物;5. 经营户应主动接受商场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经营管理与服务第十条商场设立经营户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经营户的日常管理,包括经营资格审核、入驻手续办理等;2. 负责监督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进行处罚;3. 负责协调解决经营户之间的纠纷;4. 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提升商场整体形象;5. 负责收集消费者意见,为经营户提供改进建议。
经营户守法、文明、诚信经营公约【可编辑版】

经营户守法、文明、诚信经营公约
经营户守法、文明、诚信经营公约
为了树立诚信经营、信誉至上的良好形象,落实守法、文明、诚信经营的服务宗旨,全体经营户特制定如下公约。
1、遵守政策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各项自律制度,自觉服从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保证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品。
严把质量关,做好进货检查验收,落实锁证索票制度,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过期商品和对人体有害的商品。
3、坚持价格诚信,杜绝价格欺诈。
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利用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杜绝虚假标价、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场监督电话:。
4、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和谐消费。
文明待客,认真做好商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切实履行商品三包责任,及时处理消费投诉,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电话:。
5、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不虚假宣传广告,
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不欺骗顾客,维护市场秩序。
6、积极参加平安市场创建活动,严格对照平安市场创建考核细则的要求,寻找差距,及时整改,为建设平安市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用的贡献。
农贸市场经营户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户规章制度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的重要场所,在城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经营户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市场经营许可证
1.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市场经营许可证,方可在农贸市场进行营业活动。
2.市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3.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在经营期间需随身携带,并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商品质量和安全
1.市场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和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所经营的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2.经营户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
3.经营户应定期清理、消毒销售摊位,并保持摊位整洁。
三、市场秩序和管理
1.市场经营户应当遵守市场的管理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2.不得进行一切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发广告、刷单、哄抬物价等。
3.店铺布局与外观整洁,不得占道经营、堆放过多的杂乱物品。
四、价格合理和公平竞争
1.市场经营户不得通过哄抬物价、串通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
营利。
2.市场经营户应当依照市场价格法规定执行市场价格,价格变
动需要事先向市场管理部门报备。
3.不得有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五、社会责任和服务态度
1.市场经营户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市场经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聚美瑞五金机电城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做到文明经营和文明服务,促进市场繁荣,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望大家互相监督实施。
一、全体业主及进场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服从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管理规定。
二、弘扬社会商业道德,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及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不得在市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三、保证持证照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许可证件,自觉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时缴交铺位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
四、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许经营、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自觉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准私自拉接电线,严禁使用超负荷电器,商铺和仓库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随时接受市场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
超负荷电器,警告后继续使用的,管理方有权对该商户停止供电并没收相关物品。
下班离开时必须关闭铺内所有电源。
必须与聚美瑞五金机电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严格按市场规定时间营业。
市场开闭市时间9:00~18:00(特殊情况,提前报物业,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商户开闭市时间可根据季节适当调整),不得迟到、早退,闭市时应配合退场,保安进行巡场检查。
七、为维护大多数商家利益及市场整体形象,各商户必须遵照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未经市场同意,不得擅自关门停业,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书面向管理方申请。
市场管理方有权对商户营业时间进行考勤,凡未请假,连续三天或每月累计五天不开门营业者,管理方有权对自营商户进行处罚;承租户视为自动弃租处理。
八、严禁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若有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概由商户自行承担,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如何合规运营

个体工商户如何合规运营个体工商户是一种常见的经营形式,它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适合个人创业。
然而,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质和规模较小,常常面临诸多合规问题。
为了确保个体工商户的合规经营,以下提供一些相关建议。
一、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前,应完成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首先,需要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填写相关表格。
其次,要办理税务登记,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纳税人资格确认。
此外,还需根据经营性质和规模选择是否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
二、合规纳税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需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定,遵守相关纳税规定。
合规纳税包括及时申报、按期缴纳各项税款,如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
个体工商户还需注意保留相关纳税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合规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
首先,要依法履行劳动用工手续,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确保员工权益。
其次,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合规经营行为。
此外,还应保证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遵守相关产品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合规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首先,要及时记录和归集各类收入、支出等财务信息,建立明细账、总账等账簿。
其次,个体工商户应规范采购、销售、费用报销等财务流程,防范财务风险。
此外,要按照财务报表编制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五、合规知识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包括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竞争对手的监测,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合规守信经营个体工商户应积极维护企业诚信形象,履行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
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逃避债务等不合规行为,确保企业声誉和社会信任度。
同时,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由于篇幅限制,我无法一次性提供3000字以上的完整文档。
不过,我可以提供一个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概要,供您参考和拓展。
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一、总则●制定目的: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及从业人员。
二、经营户管理规定1.资质要求⏹经营户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从业人员需具备健康证明,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1.商品质量⏹经营户应保证所售商品质量,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产品。
⏹对进货渠道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1.环境卫生⏹经营户负责摊位的日常清洁,保持市场整体卫生环境。
⏹垃圾分类,禁止乱倒乱扔。
1.公平交易⏹经营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禁止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
三、从业人员管理规定1.职业道德⏹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仪表整洁。
1.服务规范⏹按照市场管理规定摆放商品,方便顾客选购。
⏹热情解答顾客问题,提供优质服务。
1.培训与考核⏹市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需接受再培训或解除聘用。
四、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经营户及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撤销经营资格等处罚。
●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本规定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实际管理中可能还需要细化各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内容,建议参考当地的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经营户服务守则
经营户服务守则
经营户效劳守那么
一、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按时照章纳税。
二、经营者须文明经营,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做到货真价实、计量准确、买卖公平、讲究效劳质量、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秤、掺杂使假、不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
三、经营户须统一悬挂摊位证、明码标价;经营者要自觉佩戴经营效劳证,接受消费者监督。
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合格计量器具。
四、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须“三证”齐全,熟食经营户必须穿白色经营服,其他行业全部着统一工作服,肉食、活禽须检疫后上市,严禁销售变质、有毒、污秽不洁食品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五、进场交易人员须自觉遵守市场秩序,定点设摊、不得侵占他人摊位,不准转让、出租、变卖摊位。
六、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须讲究市场卫生,保持地面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乱丢果壳、瓜皮等杂物,做到垃圾不落地,不准在摊内擅自张贴、涂写各种广告,并主动协助市场管理人员,治安人员做好场内保卫工作。
七、应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确保场内畅通无阻。
八、要保护场内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同行之间应以诚相待、互相照顾、团结互助,如发生纠纷应提请市场管理办公室给予解决。
九、本市场规那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将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收回摊位使用权、直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撤消营业执照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个体工商户办证须知
个体工商户办证须知1.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经营者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经营场地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需提交以下复印件①购房合同全文复印件②预售房许可证③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资料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3. 一张一寸的近期彩色照片。
个体工商户办证须知1.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经营者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经营场地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需提交以下复印件①购房合同全文复印件②预售房许可证③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资料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3. 一张一寸的近期彩色照片。
个体工商户办证须知1.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经营者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经营场地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需提交以下复印件①购房合同全文复印件②预售房许可证③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资料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3. 一张一寸的近期彩色照片。
个体工商户办证须知1.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经营者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经营场地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需提交以下复印件①购房合同全文复印件②预售房许可证③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资料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3. 一张一寸的近期彩色照片。
个体工商户办证须知1. 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经营者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经营场地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需提交以下复印件①购房合同全文复印件②预售房许可证③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资料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3. 一张一寸的近期彩色照片。
家庭农场承包户经营须知
家庭农场(农户)承包经营须知各家庭农场(农户):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管理区、作业站(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切实保障家庭农场(农户)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家庭农场(农户)利益现象的发生,根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对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家庭农场(农户)禁止的事项予以告知,请广大家庭农场(农户)给予配合和监督。
一、银行“五户联保”等贷款业务要由银行和家庭农场(农户)直接办理,不允许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代办。
家庭农场(农户)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贷款银行卡,不要将身份证和贷款银行卡交付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办理贷款或借款事宜。
不允许家庭农场(农户)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质押到金融机构贷款。
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提前向家庭农场(农户)做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承诺,更不得以此为由提前向家庭农场(农户)收取承包赞。
三、除了员工代表大会(职代会)通过的土地承包费、代收代付费用、履约保证金以及农场收取的“一事一议”费用等之外,基层单位不得向家庭农场(农户)额外收取费用。
四、除了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规定的统一采购的化肥、浩良河化肥分公司生产的肥料、农业分公司统一采购的航化作业化肥农药和拌种农药之外,均由家庭农场(农户)自行采购,基层单位不得代购或强制摊派。
五、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由家庭农场(农户)和农业分公司签订,不允许基层单位与家庭农场(农户)签订。
不允许多个家庭农场(农户)签订一个承包协议,也不允许家庭农场(农户)相互之间代签农业生产承包协议。
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签订后,必须交家庭农场(农户)一份保管。
六、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的条款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职代会)审议通过,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协议文本,不允许基层单位擅自变更、增加合同条款,也不允许基层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承包费标准。
在承包协议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不允许基层单位搭车收费、捆绑收费。
严禁将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抵顶承包费。
个体户规章制度表
个体户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户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经营的个体户。
第三条个体户经营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户应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金。
第五条个体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个体户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遵守行业规范,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违规经营。
第八条个体户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规范经营。
第九条个体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消费者满意。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申报经营信息,如实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个体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个体户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参与价格垄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个体户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个体户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个体户应当制定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科学合理安排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个体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九条个体户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产品的监管,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个体户应当关注市场动态,灵活调整经营策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吸引客户。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应当建立信誉体系,提高客户口碑,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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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个体经营户须知一、注册登记中的问题(一)字号名称与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前应将拟定的字号名称报工商部门批准,以防止名称侵权和使用的名称不符合规范。
工商部门受理名称核准后发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在6个月内,该名称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可以此名称刻制印章、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前置登记审批手续,但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该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中。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经营户使用的字号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完全一致。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在牌匾上可以使用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简化名称,未备案登记的简化名称不得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二)经营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无照经营:(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三)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四)重新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经营期限届满时,个体工商户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五)许可证到期。
许可证到期,经营户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然后持新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许可证到期而不换发的,经营户应当对该经营项目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六)验照。
个体户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验照。
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七)异地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八)歇业或者停业。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二、一般应注意的产品质量问题(一)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许可证。
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经销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质量认证标志及质量标志。
对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工业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经销的产品的强制认证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标明有质量标志的,应当查验质量标志是否合法有效。
不得经销含有无效或者虚假的质量认证标志或者质量标志的产品。
4、商标。
标明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应当核查、留存相应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索票索证。
经营户应当向生产者或者批发商索要进货发票,查验其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手续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登记供货商负责人及联系人电话或者手机号码,登记其实际经营地址。
重要商品如食品等还要建立进货台账。
(二) 科学、合理保存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销售者应确保不销售下列问题产品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销售他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销售他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4、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不得销售他人生产或者销售的掺杂、掺假或者不合格的产品。
5、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四)经营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7、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9、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五)广告宣传1、发布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提前到工商部门登记,户外广告应当标明广告登记证号。
2、印刷品广告(1)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3)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六)不得从事的其他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投机诈骗,走私贩私;2、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3、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4、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5、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6、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7、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经营户须知一、营业执照办理(一)提交材料1、《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种子代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个人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4、一寸照片2张;(二)填写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经营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注意问题(一)进货查验1、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2、包装: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3、商标:标明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应当核查、留存相应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检疫证书: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二)建立台账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广告宣传1、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四)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五)损害赔偿。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六)备案登记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备案。
农药经营户须知一、可以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二、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经营单位具备上述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二)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三、农药经营单位经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2、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