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邵市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邵市政发〔2018〕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政发〔2017〕6号)自2017年6月5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市民行为和移风易俗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违规燃放行为,净化了城市空气,减少了城市噪声,美化了城市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现决定对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进行调整,将市建成区全部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具体范围如下:一、大祥区:新城大道(邵水西路交叉口)-高级技工学校-圣地亚哥-沪昆高速-洛湛铁路-兔石洲路口-资江-邵水河所围合的区域。
二、双清区(含邵阳经开区):双江口-白马大道-世纪大道-邵阳大道-老320国道-洛湛铁路-昭阳路-古塘路-龙须塘路-白云路-资江-邵水河所围合的区域。
三、北塔区:桂花桥-邵阳大道-邵西大道-新320国道-邵阳监狱-老320国道-雪峰路-魏源西路-资州路-龙山路-北塔路-虎形山路-九龙路-南山路(枫江溪口)-资江所围合的区域。
以上道路、江岸形成的闭合区间及道路外延200米范围内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见地图)。
禁炮区范围内现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在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退出禁炮区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8日。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方案范文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效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方案。
第二章禁燃禁放目标1. 完全禁止在城区、重点保护区和其他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 逐步减少并控制烟花爆竹在农村地区的使用和商业化销售。
第三章工作内容1. 禁燃管理(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禁燃政策,引导市民增强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对烟花爆竹的警惕性。
(2)完善禁燃制度和执法措施制定和完善烟花爆竹禁燃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明确禁燃区域、禁燃时间,对于违规燃放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确保禁燃政策的执行。
(3)加强排查监督建立禁燃巡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禁燃区域进行频繁排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及时制止,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举报渠道建立相关举报机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执法处罚进行奖励。
(5)加强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对禁燃区域的监控设施建设,通过视频监控、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记录违规燃放行为,为执法提供有效证据。
2. 禁放管理(1)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要求销售商必须取得相关资格和证照,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
对无证无照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
(2)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专区规划和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的专营区域,将销售点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减少对居民区的影响。
(3)禁止在居民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限定燃放区域在公共场所或者指定的空旷地区进行。
(4)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燃放区域的执法力度,对于违规燃放的行为进行罚款和取缔。
(5)加强事故防控落实烟花爆竹使用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工作,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烟花爆竹使用安全。
第四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1. 建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督导。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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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2017年,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暴露出区域不平衡、管控难度大、非法违法行为多发等突出问题。
为巩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成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构建烟花爆竹禁限放常态化管控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是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乐山的重要举措,是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既要正视烟花爆竹燃放是中国传统文化民俗,又要清醒认识到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站位,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落实,实现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禁得住、不闹事、不出事”工作目标,努力构建烟花爆竹禁限放常态化管控机制。
二、合理划定区域按照全市总体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划定禁限放区域。
自2018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市(镇)建成区一律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
禁限放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学、合理划定并公布。
三、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控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店(点)数量。
(一)科学合理布局,退出一批。
禁放区域内不得规划布点零售店(点),实现烟花爆竹禁放禁售。
各乡(镇)规划布点零售店(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12【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7年10月12日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萍府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1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5日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巩固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秉承“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齐抓共管”的思路,坚持发动在先,教育规劝在先,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在先,宣传教育与依法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最大限度争取群众支持和理解,坚决遏制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线,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全力推动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开展,基本实现禁燃区内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实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大幅下降,力争做到“零伤亡”“零火灾”,以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助推“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五年新跨越”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根据萍乡主城区现有建成区范围,并结合城市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便于识别、便于操作、便于执法的原则,经相关部门研究,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唐政通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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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巩固xx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已有成果,确保《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实施,确保“禁放”不反弹,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8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洁美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三)积极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四)确保《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落实,杜绝和减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到实处,xx 市人民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xx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义中任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翟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综治办、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园林局、卫生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民政局、交运委、商务局、房管局、环境保护局、消防支队、xx移动、xx联通、xx电信主管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长或副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武清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周德生任办公室副主任,与禁放工作相关的局委、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禁放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禁放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禁放工作的展开,落实执勤力量,确保各禁放区域内组织健全、检查督导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有专人负责,有死看硬守的执勤力量,有分片包格的观察员、责任人。
三、职责分工(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新闻单位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造声势,宣传《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组织、协调新闻记者对禁放工作部署及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等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
(二)市综治办:负责组织社区巡防、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小区禁放宣传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区春节期间的禁放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全年绩效考核成绩。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烟花爆竹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对“违禁”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春节期间的禁放值勤工作。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市交运委:负责做好公交、出租车、地铁上的禁放宣传工作;加强长途客车站、地铁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
(六)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七)市城建委:负责在建的楼盘烟花爆竹禁放的教育和监督工作。
(八)市卫计委: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各医院太平间区域内的禁放工作。
(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禁放区内的宣传工作,广泛运用市区主干道两侧广告栏、灯箱和电子屏幕开展不间断禁放宣传工作;参与春节期间禁放值勤,负责沿街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
(十)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放宣传工作;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禁放宣传工作。
(十二)市园林局:负责做好绿地、游园广场、公园的禁放及宣传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加油站、加气站及批发市场的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市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每天要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十五)市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对象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xx移动、xx联通、xx电信: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发送“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易引发火灾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依据《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等宣传内容。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包括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东新区):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制定禁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xx市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并落实本辖区相关单位、网格员和小区物业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组织辖区内公安、安监、城管和工商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一)强化宣传教育。
、制定详细宣传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禁放工作宣传计划,确保辖区内不留死角。
一是要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有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栏、宣传页,其中,横幅不得少于200条,板报、宣传栏不得少于50块,宣传页不得少于30000份。
二是要在省、市报纸刊登有禁放工作内容的,还要通过省、市广播电视进行宣传。
三是要在每一个都市村庄回迁小区、居民楼院、物业小区、自然村张贴有《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在每一个社区开辟一个禁放工作宣传专栏,张贴不少于一张的《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或《xx 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禁放宣传工作,从现在开始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掀起禁放宣传工作新高潮。
积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等单位,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横幅、墙报、灯箱、电子屏、广播电视、短信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宣传活动。
一是在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居民楼院及物业小区门口要广泛张贴《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和《xx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
二是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禁放宣传站,充分利用展板展示、发放宣传页、设置咨询台、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宣传。
三是利用联通、电信、移动信息平台,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宣传《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要内容,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强烈的禁放氛围。
四是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和BRT 站台、公交车站、长途客车站、地铁站以及商场市场、银行的LED电子显示屏上连续不断播放禁放宣传口号字幕。
五是市属报纸要通过答记者问、刊登法规评论,电视台要通过播放法规、打字幕等做好禁放的宣传报导。
xx电视台从现在起至2018年3月3日前,每晚xx新闻联播后播放《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每晚黄金时段打禁放宣传口号字幕;《xx晚报》要连续刊登《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公安机关查处的严重违反《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曝光。
3、实施举报有奖。
市大气攻坚办和公安机关要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照《xx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xx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要求,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二)层层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禁放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禁放责任书,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居民楼院、小区物业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辖区单位和小区物业要积极履行禁放职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后,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多方取证、上报公安机关,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堵源截流。
一是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批发市场、商场和沿街门店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二是各级公安机关交警、特警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主要入口的执勤力量,在执勤中把注意发现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工作内容,避免和减少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
三是五县(市)和上街区安监、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实名销售登记制度,禁止向xx市区居民销售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彻底清查收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重点时段加强执勤。
一是2018年2月15日19时至2月16日凌晨1时、2月16日早上6时至8时、3月2日19时至3月3日凌晨1时为重点控制时间,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一级网格(所属区直机关)、二级网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三级网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网格员、巡防队员以及治安积极分子,分工包片,定人、定岗、定责,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进行控制,保证每栋居民楼、每个重点部位要有执勤人员死看硬守。
二是春节期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警支队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主要干道、次干道要增加巡逻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劝阻、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是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沿街门店及城市周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
(五)依法严厉打击。
一是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xx 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顶格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城市管理局要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
三是工商局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是安监部门强化对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查处。
特别是各大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物业小区、村委会要对辖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总责,凡发现违规燃放行为,通报到区办事处、物业小区、村委会。
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注意禁放工作宣传、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禁放工作督导组,坚持每天对辖区内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棚架,禁放宣传工作开展迟缓,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禁放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