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记答案

法务与合同案例分析题记答案1.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
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
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为什么?(2)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变更、转让、违约等法律事实。
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有谁来承担,(1)甲与乙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而且因为甲支付了货款,已经开始了履行。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未能协商一致通过的情况,擅自转让合同给丁公司。
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这是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签定后,双方应该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甲将乙的合同转让给和丁公司,且甲未能及时地通知乙,致使甲与丁公司之间的转让约定无法履行合同。
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须经第三方同意,且及时告知对方转让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
甲未能如约履行上述义务:未告知乙公司,且未能将与乙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告知丁公司,致使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违约。
甲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1.2甲某到商场购买一件皮衣,售货员误将15000元的皮衣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甲某。
商场发现之后向甲某索要不足部分价款,甲某拒绝,理由是他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履行,商场无权要求追索其余价款。
请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商场依法应该怎么办答案:1.该合同无效,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
2.商场作为重大误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而让甲某返还财产。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教案二》

《采购合同与法务管理》教案(二)(第一章第五节至第九节)一、知识框架法定变更保证变更裁判变更抵押协议变更1、合同的担保质押 2、变更与转让留置权利转让定金转让义务转让概括转让合同解除违约行为3、权利义务终止4、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其他原因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最密切联系原则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二、重难点1、定金2、合同的解除3、违约责任4、不可抗力5、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减损规则案例房屋买卖合同2篇

减损规则案例房屋买卖合同2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甲方所拥有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房屋买卖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所拥有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2.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产权年限为_____年。
3. 房屋状况及附属设施详见附件。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给甲方。
3. 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在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__日内支付。
4. 支付方式: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三、减损规则条款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以下减损规则条款:1. 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的,应按日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应在房屋过户完成后尽快办理房屋贷款、物业交接等相关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免于承担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产权无瑕疵,若因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房屋的重要信息,如违反此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 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因一方原因导致过户延迟产生的损失,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约,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采购合规管理案例解读

采购合规管理案例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采购合规管理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保障了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减少风险并确保采购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在今天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越来越意识到采购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因此采购合规管理案例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解读,探讨采购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实施。
某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在采购过程中选择了一家价格较低的供应商。
在与这家供应商合作后不久,公司发现该供应商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其中甚至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这一情况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是产品质量问题,更是法律风险与声誉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采购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在采购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与供应商的合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潜在的风险。
采购合规管理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尽责的体现。
合规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识别并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提升采购环节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那么,如何有效实施采购合规管理呢?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采购过程中的责任与权限。
企业需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查,确保供应商有能力和资质从事相关业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培训与意识提升,使员工了解采购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并加强合规意识。
在采购合规管理中,技术手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可以借助采购管理软件等工具,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实现数据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分析。
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迅速识别潜在风险,还能提升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
采购合规管理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企业规避潜在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培训和意识提升、以及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企业能够更好地实施采购合规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完】第二篇示例:采购合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涵盖了从采购流程、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到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管理。
最新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第一章答案汇总

2012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答案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1、答题要点:(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
(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2.答案:1.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是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作为重大误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而让甲某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3、答案:(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合同是否解除(2)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案例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法定解除,同时合同也不属于约定解除,因为双方没有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这时甲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要解除合同只能通过协商,这时甲方先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乙方发出发要约,甲方不同意,就合同解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没有解除。
乙方按照合同履行,甲方拒收,属于违约。
4、答案:(1)房产公司违约案例中合同规定“半年以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到70%,21万元”,可以认为,房产公司只有在尽到“工程结构完成时”的义务时,甲才履行“付款达到70%,21万元”的义务,双方义务有先后顺序,因此甲方没有违约,而房产公司违约。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一题(P85)答题要点:(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
(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题(P34)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一起市政道路改造项目的招标工作。
该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1. 违规操作情况(1)未公开招标文件。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交易中心未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公开,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招标信息。
(2)限制投标人资格。
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如要求投标人具备某项特殊资质,实际投标人数大幅减少。
(3)泄露招标信息。
在招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泄露招标信息,导致部分投标人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
2. 案件进展(1)2019年6月,某市审计局对交易中心进行审计,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2)2019年7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责令整改,并公开道歉。
(3)2019年8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负责人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4)2019年9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依法进行处分。
三、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本案中,交易中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招标文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限制性条件,限制投标人资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招标信息。
2. 案件定性本案中,交易中心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交易中心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A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型设备采购。
此次采购涉及金额较大,对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A公司决定聘请B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A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采购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评标标准等内容。
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A公司发现某供应商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经调查,C公司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产品的性能参数。
A公司认为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C公司的投标资格。
然而,C公司不服A公司的决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虚假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手段投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三)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3. 案件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和C公司的陈述、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A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采购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了采购活动。
(2)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产品性能参数,属于虚假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C公司的仲裁请求,维持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
4.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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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变质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与感想一、案例背景
上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某水果厂(以下简称水果厂)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食品公司向水果厂购买5000公斤,每公斤3元,共计1.5万元,由水果厂将苹果送至食品公司。
合同签订一周后,水果厂将5000公斤苹果按合同约定期限送到,但食品公司以本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水果厂给这批苹果另找销路。
水果厂对食品公司拒收苹果的违约行为很生气,将苹果拉回苏州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认为这批水果应有食品公司找销路,损失亦应由其承担。
后来发现水果有变质现象,又采取了相应措施将苹果拉至浙江省某市销售,但已造成了500公斤苹果变质的损失.同时,又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000余元.水果厂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食品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水果厂所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共2000余元,但拒绝赔偿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
水果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二、案例分析
2。
1.合同当事人行为
2.1.1水果厂行为
从案例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水果厂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到了食品公司,而食品公司决绝了收货。
在食品公司违约拒绝收货之后,而水果厂只是把货物从上海拉回苏州,并未有采取任何的相关措施去防止水果变质,只是在发现水果有变质现象之后,才采取相应措施将苹果拉至浙江省某市销售,为此造成500公斤苹果变质损失.
2。
1。
2食品公司行为
食品公司在与水果厂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但在水果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苹果运抵公司之后以资产重组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水果厂给这批苹果另找销路.
2.2.责任分析
2。
2.1本案起因
在本案例当中,最明显的一个违法事实就是,水果厂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
同,在水果厂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送到食品公司后,食品公司以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由拒绝收货,并且声称了合同无法履行。
首先,《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无论食品公司以任何理由(法定免责理由除外),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其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因为资产重组是企业可预计可策划可改变的行为,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那么这个理由就不能构成法定免责的理由,所以食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属于不履行的实际违约.由于水果厂已经按照合同期限把水果运到食品公司,所以食品公司属于单方面违约,那么在食品公司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水果厂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2。
2本案焦点
那么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公司赔偿水果厂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损失2000余元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问题就在于变质的500公斤苹果是否应该由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到合同法里面的一个减损原则。
从合同当事人行为分析中看到,在食品公司违约之后,水果厂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造成500公斤苹果变质损失.对此,水果厂单方认为,这批水果应由食品公司找销路,损失亦尤其承担,显然,在这个观点上,水果厂方认为由于食品公司违约的行为,所导致后续的所有损失都应由违约方即食品公司去一力承担。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公司来说,虽然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违约,造成了水果厂的财产损失,但是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是由于水果厂置之不理而导致的,这部分损失并非食品公司可预见的,所以这部分的损失应该由水果厂承担。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减损规则”。
所以,500公斤苹果变质损失的责任是由水果厂自身承担。
2。
3。
赔偿分析
2。
3。
1违约损失赔偿
由于案例当中并未指出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含有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订立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话,那么食品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对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
所以如果合同中未订立违约责任条款,食品公司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行为,由食品公司向水果厂赔偿因食品公司自身违约而导致水果厂所受的损失。
2。
3.2减损规则赔偿限制
由于案例当中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是由于水果厂在食品公司违约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的,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所以对于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水果厂无权向食品公司索取任何赔偿,该部分损失只能由水果厂自己自行承担。
2.3.3损害赔偿性质
针对食品公司对水果厂的损失赔偿,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公司只需要赔偿水果厂的各项费用损失,而并不需要另外再缴纳任何的赔偿金,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可以认识到,损害赔偿一般是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的。
因为违约损害赔偿也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所有的民事责任从法律本性而言都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而且,从民法等价有偿原则的角度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所以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所以损害赔偿补偿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而不是惩罚违约方.
三、减损规则的作用
本案例的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俗称减损规则来对案件进行判决,从本案减损规则对判决结果所起影响来看,减损规则在守法、预防违法的角度来看,确实能够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作用。
3.1维护违约方正当权益
虽然违约方在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但在主观是未必是有违约的主观过错,所以违约方对于由于非违约方的消极对待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而且非违约方存在故意使损失扩大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也不利于违约方的利益,所以在基于对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非违约方应该在违约方违约后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自身损失扩大。
虽然这个观点对实际情况发生后的非违约方显得有不公平性,因为明明是对方违约所造成的过错,还需要自己积极去处理,不仅是减轻了违约方的负担,而且也加重了非违约方的
责任,这明显在道德伦理上有些说不过去,但是在预防违约方任由损失扩大这个角度来看,确实起到了重要的效果。
所以说预防的角度来说,减损规则可以说是保护了违约方的权益,免于因违约而受到过高过重的处罚.
3.2防止资源浪费
在违约方实行了违约行为之后,如果非违约方也对结果放任不理,导致其自身损失扩大,明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那在这个时候,为什么要指定非违约方而非违约方去防止损失扩大以及资源浪费呢?其实这个单单从防止资源浪费的角度还解释不了其中的原因,还需要结合上述的诚实守信原则。
也许作为非违约方,他是最有效率可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而这其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也是归违约方去承担,总体来说,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达到一个较为公平的状态,从而节约社会资源。
那么,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设定减轻损失的义务,是可以去激励到非违约方按照“促进经济效益"这样一种积极的方式去进行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会更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的效益。
四、感想
4。
1案例感想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到,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里面,并不是说当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它就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也有可能只需要承担其中的主要责任,甚至可能只是少部分责任.所以,在合同的履行当中,特别在对方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后,作为非违约方的自己不能首先乱了阵脚,既不能盲目处理问题,也不能消极对待,首先必须要冷静下来,积极寻求解决由违约方违约而造成的紧急问题,阻止扩大损失,切忌不能放之任之、消极处理,仅仅去等待所谓的法院公平判决,像这样的不理智行为,只会让自己蒙受的损失更多更大。
另外,作为违约方,他虽然没有义务提醒对方,但是食品公司也善意提醒了水果厂要另找销路,这一点应该说做到了一个诚信企业遇到不可避免的突发情况时应该做的行为。
总的来说,当事人双方无论运到什么事情,应该都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消极处理,如果仅仅是靠发泄情绪盲目去处理问题,只会让问题更加的严重,因为法律是公平地去判决处理问题的,而不是为了保障某些人或者某些群体的利益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