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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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

⑷土地复垦的规定
•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
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 ①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土地复垦规定
适用于因从事开矿、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 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
工作。
• 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国家确定),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 督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
• 2002年完成的对全国十大流域、51个二级流域、600
多个水系、57374条总计298386公里的河流、980个 总计52442平方公里的湖库进行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是在系统集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4年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 上,进行的初步汇总分析,共划分了12876个功能区 (不含港、澳、台地区),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管 理涉及的水域。各功能区都设置了相应的控制断面, 共涉及监测断面9000余个。同时,对数以千计的取 水口、排污口、监测断面进行了定位。其点位分布, 留有与其他水质、污染源数据库连接的数据接口, 搭建了水陆并重的新型环境管理数字平台,形成了 数字化的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的基本框架。
水资源开发利用
• 开发、利用水资源,
• 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
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 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 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 用水需要 •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 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简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法是指如何保护和管理我们赖以为生的自然资源,以及我们对它们施加的影响。

它包括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滥用和破坏自然环境,以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它们的持续性和可持续性,以及尊重和进行有效的分享。

首先,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守自然资源的持续性和可持续性。

人类面对的自然环境是有限的,而一旦它被破坏,它可能不能再次恢复。

因此,保护自然资源使其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保证可持续性,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可持续性指的是能够持续使用自然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因此在实施自然资源法时,要尽量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可持续性的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其次,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这是指不将自然资源视为个人或政府所有,而是将它们视为公共财富。

一方面,要尊重自然资源的存在权,不应滥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要尊重当地社区的权利和利益,向当地社区的受影响的成员提供赔偿,以保护当地人的合法利益。

再次,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有效的分享,以便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环境。

即便当地的自然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仍然可以以合理的分享方式使用它们,以保证所有人都可以公平地利用资源。

比如,可以设置一个“水库权利”登记制度,以流域河、水库和湖泊所有人的名义,记录每个权利所有者应如何使用水资源,以及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如何共同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从而确保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它们的持续性和可持续性,尊重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有效分享,以便确保地方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国政府在实施自然资源法时,应根据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审慎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可持续性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责任,以保护自然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让更多的人受益。

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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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三)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 1、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2、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 3、明确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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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的规 定 2、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规 定 3、关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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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二)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1、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 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2、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3、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 重复利用率。 4、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止水 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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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四)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 费土地的规定 1、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2、严格征地审批制度 3、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4、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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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一、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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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四)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 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 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

• 上的消耗物,它是在保持标的物原始状态 上的消耗物, 下对标的物的使用。 下对标的物的使用。 • 5。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强调对标的物进行 节制的利用, 节制的利用,而用益物权则强调不改变性 状的条件下充分的利用。为此, 状的条件下充分的利用。为此,应当根据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 将采矿权、林木采伐权、 将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和渔业捕 捞权等划归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 捞权等划归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而将 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也渔业养殖权等 划归为用益物权体系
• (三)我国《水土保持法》中的土地保护和 我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规范 • 1、概述 、 • (1)概念水土保持是针对水土流失现象提 ) 出的。所谓水土流失, 出的。所谓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 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 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被雨 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 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变瘠的现象 • (2)《水土保持法》1991年 ) 水土保持法》 年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1993年) 年 •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土地管理法》《水法 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农业法》 》《草原法 《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农业法》都有 水土保持的规定。 水土保持的规定。
•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使与资源保护 • 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它具有物 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权的性质,可以视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或者准物权; 权的性质,可以视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或者准物权; 二是它又含有用益物权的内容即存在着对他人所 有之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干预的法律效力。 有之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干预的法律效力。 •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属性,可以将自然资源使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属性, 用权体系分为两大类, 用权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自然资源的取得 权体系, 权体系,它们以实际占有自然资源并直接获利为 特征, 特征,由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 权利,如采矿权、林木采伐权、 权利,如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和渔业捕 捞权等构成。 捞权等构成。

自然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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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
渔业制度与水生生物保护
概述——《渔业法》 《渔业法》 概述 (86/00/04) ) 我国《渔业法》 我国《渔业法》中的保护措施 方针、 方针、养殖业使用证 捕捞作业限制 增殖保护费 捕捞的禁限措施
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
草原制度与草原保护
概述——《草原法》(85/02) 《草原法》 概述 ) 草原保护措施 方针、规划、 方针、规划、调查制度 监测、 监测、建设方面 利用方面、 利用方面、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法
自然区域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包括人文遗迹、自然遗迹、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包括人文遗迹、自然遗迹、 珍贵景观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和《 文物保护法》 和 文物保护法》 1982/91/02 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措施:分级、规划、 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措施:分级、规划、保护措施 自然遗产的文物法保护措施:所有权、 自然遗产的文物法保护措施:所有权、文物保护单位 制度 城市景观与绿地: 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景观与绿地:《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生态保护法
野生生物
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指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以 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 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包括这些物种 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 度 有关外来物种入侵散见于某些法律规范中: 有关外来物种入侵散见于某些法律规范中:《海洋 环境保护法》 农业法》 畜牧法》 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畜牧法》等
自然资源的立法
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自然资源利用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干预实现 森立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 》《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 《森立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

自然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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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概述
第一节
一、自然资源 (一)概念:自然资源,是指在一 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以为人类生存 发展产生经济价值、增益造福的那部分 自然环境。 1、具有可使用性。 2、范围是可变的。 3、具有整体性。
(二)自然资源的分类: 1、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如各种矿物。 2、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如动植物。 3、恒定自然资源 如太阳能。 (三)自然资源保护的意义 (四)自然资源保护的中心内容 让可再生资源增殖扩大;让不可再生 资源最好利用;让恒定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森林和森林资源 (一)涵义 森林资源指一个国家或地 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的总称。 (二)森林的功能 (三)森林的分类 (四)我国森林资源状况 二、森林保护 三、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
四、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所用权 1、森林资源所有权实行公有制。 2、林木所有权 国家、集体、个人都 可享有所有权。 3、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所有权公有,使用权可由个人享有。 (二)林业建设方针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 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五)切实保护耕地 1、耕地数量总体控制 2、省级政府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3、耕地保护重点是基本农田 4、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5、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6、严禁抛荒。 7、破坏土地者复垦 8、保护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六)土地开垦 1、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严格实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3、严格规定征地审批权限 4、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5、征用菜地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加强对农民兴建住宅基地的控制 (八)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九)临时使用土地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的联系和区别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的联系和区别

⾃然资源与不动产的联系和区别根据2018年3⽉21⽇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案》,⾃然资源部统⼀⾏使全民所有⾃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使所有国⼟空间⽤途管制和⽣态保护修复职责,着⼒解决⾃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

什么是⾃然资源什么是⾃然资源,⽬前还没有完全明确、公认、统⼀的定义。

我国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列举的⽅式对⾃然资源进⾏界定。

《宪法》第9条列举了8种⾃然资源类型,加上第10条所规定的⼟地,⼀共是9种⾃然资源类型。

即⼟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等。

《民法典》物权编在《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海域、⽆线电频谱、⽆居民海岛三类⾃然资源。

按照《民法典》第247~252条的规定,矿藏、⽔流、海域、⽆居民海岛、⼟地、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动植物资源和⽆线电频谱资源都属于⾃然资源。

总的来说,现⾏有关法律不仅对⾃然资源的规定很少,⽽且⾃然资源概念和外延不够清晰,存在交叉。

《宪法》《民法典》中的“⼭岭”与⼟地、草原和森林资源存在交叉,“滩涂”与⼟地、海域资源存在交叉,⼭岭、草原、荒地、滩涂与⼟地存在交叉。

另外,《民法典》中的海域与⽔流、⽔⾯概念也存在交叉,《民法典》中新增的⽆居民海岛与⼟地存在交叉。

党的⼗⼋⼤以来,我国的有关⽂件也有对⾃然资源进⾏列举。

如 2013年11⽉12⽇,⼗⼋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规定,“对⽔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态空间进⾏统⼀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是列举了⽔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6类⾃然资源。

2016年12⽉29⽇,《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然资源资产有偿使⽤制度改⾰的指导意见》规定:“全民所有⾃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地资源、⽔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

第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

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是 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此外与保护水资源有关的主要立 法还有:《河道管理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
、陆地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 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保护法的关系




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许多不同 之外,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二者的保护对象具有交叉关系 二者的立法目的各有侧重 二者的保护方法和手段不同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可持续利用原则 有偿利用原则 整体性原则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 度




主体法律制度 权属法律制度 价格制度 交易制度 宏观调控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
森林权属: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制单 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 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 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 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 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 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 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



缺乏基本的、综合性的自然资源 保护法律 各部自然资源法的规定相互交叉、 重叠、矛盾和冲突 法制结构系统不当 基本制度不健全
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鉴于自然资源在生态系统中的相 互配合,相互依赖的关系以及各 类自然资源性质的巨大差异,我 国应采取以基本法为龙头,以单 行法为基干,以各种行政法规、 规章为主体,以相邻法律为补充 的效力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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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定义
自然资源法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指的是地球上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各类物质和能量,包括土地、水、气体、矿产、森林、动植物和自然风景等。

这些自然资源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得到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和管理,以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是指对自然资源进行规划、利用与调控,以达到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的目的。

资源管理涉及土地、水、气体、矿产、森林、动植物等方面。

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评估、资源规划、资源开发、资源调控和资源保护。

2.资源开发:自然资源的开发是指对资源进行技术、投资、劳动等方面的开发,以获取有用的物质和能量。

资源开发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

3.资源利用: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指对资源进行生产、消费、供应和调配,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资源利用需要符合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和节能减排。

4.资源调控:自然资源的调控是指通过法律、政策、管理、市场等手段,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调控。

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储备、资源供需平衡、资源补偿、资源市场、资源税费等方面。

5.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管理、技术等手段,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以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保护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特殊地区资源保护等方面。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法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等问题的出现,自然资源法的重要性越发凸显,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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