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通例。
而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途径不畅,严重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发展入手,阐述了社会公众在环保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及程序上的环境权利,最后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该项原则,在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著作中表述不一。
有的称之为“公众参与原则”,有的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笔者认为,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和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参与”也好,“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也好,其解决的仅仅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必要性,并未涉及到参与资格。
而环境民主原则所包含的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犯恰恰可以解决参与资格的问题。
除此之外,作为环境民主原则应有之义的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必要延伸。
〔1〕所以采取“环境民主原则”既简洁,又可以使理论归纳更为科学和准确。
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历史发展,其逐步确立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环境要素法律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并由此引发民主精神在环境领域日渐生成并得以强化和稳固发展。
以前人们对环境要素属性的认识局限在经济性上,而忽略了环境要素的生态性和精神性。
由于环境要素的不可控制性和不易支配性,使得无法将之纳入财产或民法上的物的法律调整范畴,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环境要素一直被当作无主物对待。
即任何人不得对其提出权利主张,任何人也无须为占有和使用支付代价。
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纵容了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和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危机已威胁到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时,人们的环境意识觉醒,认识到环境要素并非是谁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无主物,而是“公共资源”和“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识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定义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地位作用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和该法的生效时间)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并非国家基本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其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尊定了基础再次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分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系,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最后促进了全名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
领会1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共有的原则不应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要作用。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战略性宣示性的口号不宜直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自然资源法

• 上的消耗物,它是在保持标的物原始状态 上的消耗物, 下对标的物的使用。 下对标的物的使用。 • 5。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强调对标的物进行 节制的利用, 节制的利用,而用益物权则强调不改变性 状的条件下充分的利用。为此, 状的条件下充分的利用。为此,应当根据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 将采矿权、林木采伐权、 将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和渔业捕 捞权等划归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 捞权等划归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而将 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也渔业养殖权等 划归为用益物权体系
• (三)我国《水土保持法》中的土地保护和 我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规范 • 1、概述 、 • (1)概念水土保持是针对水土流失现象提 ) 出的。所谓水土流失, 出的。所谓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 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 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被雨 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 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变瘠的现象 • (2)《水土保持法》1991年 ) 水土保持法》 年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1993年) 年 •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土地管理法》《水法 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农业法》 》《草原法 《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农业法》都有 水土保持的规定。 水土保持的规定。
•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使与资源保护 • 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它具有物 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权的性质,可以视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或者准物权; 权的性质,可以视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或者准物权; 二是它又含有用益物权的内容即存在着对他人所 有之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干预的法律效力。 有之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干预的法律效力。 •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属性,可以将自然资源使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属性, 用权体系分为两大类, 用权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自然资源的取得 权体系, 权体系,它们以实际占有自然资源并直接获利为 特征, 特征,由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 权利,如采矿权、林木采伐权、 权利,如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和渔业捕 捞权等构成。 捞权等构成。
最新自然资源保护法

其一,可更新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生物资源 和水资源。 其二,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例如, 铁、铝、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 其三,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 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 力等。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 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 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 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 律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 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3.科学技术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和 深远。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自 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许多新 的课题,采取更科学、更先进的措施,保护管理各 种自然资源。 4.国际共同性。 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 系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有些资 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因此,对自 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
(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 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 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 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 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自然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
渔业制度与水生生物保护
概述——《渔业法》 《渔业法》 概述 (86/00/04) ) 我国《渔业法》 我国《渔业法》中的保护措施 方针、 方针、养殖业使用证 捕捞作业限制 增殖保护费 捕捞的禁限措施
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
草原制度与草原保护
概述——《草原法》(85/02) 《草原法》 概述 ) 草原保护措施 方针、规划、 方针、规划、调查制度 监测、 监测、建设方面 利用方面、 利用方面、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法
自然区域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包括人文遗迹、自然遗迹、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包括人文遗迹、自然遗迹、 珍贵景观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和《 文物保护法》 和 文物保护法》 1982/91/02 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措施:分级、规划、 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措施:分级、规划、保护措施 自然遗产的文物法保护措施:所有权、 自然遗产的文物法保护措施:所有权、文物保护单位 制度 城市景观与绿地: 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景观与绿地:《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生态保护法
野生生物
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指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以 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 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包括这些物种 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 度 有关外来物种入侵散见于某些法律规范中: 有关外来物种入侵散见于某些法律规范中:《海洋 环境保护法》 农业法》 畜牧法》 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畜牧法》等
自然资源的立法
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自然资源利用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干预实现 森立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 》《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 《森立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胡静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概述大家好,那么这一讲我们讲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从大的范围来讲属于环境保护法。
但是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它主要指的是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法跟环境法来说,它相对来说,它更侧重于对这个自然这样一个利用和保护的一些规定。
好我们先来看一看什么是叫做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物质和能量。
首先它要有用,它要有价值。
自然资源的类型有这么几种:第一就是不可更新资源,就是这些东西消耗了就没了,矿产资源指的是这一类。
第二就是可更新资源,就这些资源呢,它通常指的是生物资源、动物、植物还有土壤、地下水。
对这样一些资源,你只要运用的好,它是可以更新的。
比如说树砍了还可以长,这就是可以更新。
第三就是恒定性资源,恒定性资源又叫做永久性这样的资源,它可以说是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资源,气温、降水、潮汐、风、波浪、地热、太阳能,这样一些都是恒定资源。
对于恒定性资源我们在法律上的态度是鼓励的开发使用。
对于可更新资源,我们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对它的消耗、它的开发不能超过它的可再生可更新这样一个速度。
对于不可更新的资源,我们尽量的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尽量的将它多重用途充分的发挥出来。
自然资源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自然属性第一就是它的整体性,各种资源的要素它是相互影响,各地区的要素也是相互影响,就说上游采伐数目采伐的多了,那么水土流失,那么这个下游就可以发生洪涝。
第二就是地域性,自然资源在空间上它是分布不均衡的。
有些地方森林多,有些地方可能是不毛之地。
第三自然性,就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人为活动可以对其形成产生影响。
社会属性这一块,第一稀缺性,那么这个也是最关键的核心的属性,稀缺分为绝对稀缺就是自然资源的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还有相对稀缺,当自然资源的总供给还能够满足总需求,但由于分布不均匀而造成的局部稀缺。
第二就是多用性,就是它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
自然资源有经济功能也有环境功能,比如说那个树木,它可以用来从事建筑,材料作为建筑材料来使用,但它也有光合作用,也是生产系统的一份子,使用它有环境功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何为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法》第4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
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 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协调。” 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是法理 上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基本法律原则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 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 体系的神经中枢。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基本人权不可侵犯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
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 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如一事 不再罚原则。
(三)以法律原则的内容为标准
实体性原则
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调整实体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度
第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特点的体现,是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特有的原则 ;
第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 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统帅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哪些内容,各种著作和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至 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符合当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发展趋势的基本原则。这也反映了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仍处于不 断完善的阶段,人们对其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提高 的过程。
针对不确定性对环境决策的困扰,1987年OECD提出了 一个更为严格的环境政策和法的原则——谨慎原则 (Precautionary Principle)或称谨慎预防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5)公众参与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
(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这不仅使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而且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但在取得这一系列成就和贡献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于此,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建设、经济体制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完善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而在一项法律中,法律的基本原则起着指导、协调和统帅的作用,所以对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成为了自然资源法立法工作的基本
和中心。
[关键词]: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一、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目前情况下,世界各国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几乎都没有出台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法学界对这个问题长时间是处于一种杂乱和落后的状况,其中对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我国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张孝烈、钟澜教授提出的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
坚持重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原则、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相结合、维护生态平衡原则;坚持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原则。
(二)吴兴南、孙月红教授提出的基本原则
遵循自然资源生态规律原则;保护优先和合理利用并举原则;生态、经济及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曹明德、黄锡生教授提出了五项原则
保护第一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开源节约原则;自然资源产权化和有偿使用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韩德培、陈汉光教授提出的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节约使用
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原则。
综合上述,目前法学界对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研究可以说是观点纷呈。
但在这些观点中蕴含着对基本原则最基础的标准:(1)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要具有根本性、指导性、概括性、抽象性,生效领域的完整性。
(2)应当与自然资源的特点相结合,统领自然资源的所有领域。
(3)应当符合当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和社会发展要求。
二、确立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以下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推动着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我国自然资源法律框架结构需要进一步的科学和合理化
从外部结构来看,过于强调部门法律发展和部门利益,忽视了部门法律的整合和利益的协调。
从内部结构来看,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关系处理不当,导致重开发利用、数量增长,轻治理保护、质量提高。
从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现行自然法律体系框架静止结构缺位,动态结构失衡,整个自然资源法律系统不能高效运作。
(二)缺乏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保护资源是为了经济利益和生态效益,其中生态效益应是主要目的。
但目前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大多偏重经济利益,只有少数几个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三)权责不清,造成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
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的内容的广泛性和范围的分散性,导致了众多国家行政部门参与其中;同时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责,导致职权交叉、互相推诿责任和司法行政资源浪费的不良后果。
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原则
所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使之能达到持续利用。
要求我们利用的同时,要把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放在考虑的范围内。
同时,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要求确立保护的优先地位。
这里所强调的保护并不是不使用,而是使用和保护相结合,即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并且培育质量高的自然资源,对质量低的自然资源进行相应的改造,从而使得保护和利用相结合,最终达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自然资源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共同发展战略,它强调的是资源的使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使用的权利即把后代人的利益考虑在现代人对资源的使用的范围内。
在可持续发展的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守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自然资源立法中对有限资源着重保护,同时又包涵着保护和使用相结合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还要求对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要求自然资源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
(三)开源和节约并重原则
开源是节约的前提,节约是开源的继续,两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缓解我国自然资源供需矛盾。
开源主要是发现尚未被发现和开采的资源;加快研发替代资源,如开发和使用太阳、沼气、地热等形式的新能源;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开源的同时,更不能忽视了节约的作用。
(四)合理规划和利益平衡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说国家对于资源应当合理优化配置,在配置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需求。
其实质是建立在自然资源分布的地域差异性、多功能性和开发利用的多目的性导致的潜在利益冲突之上的。
在规划过程中产生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来协调。
参考文献:
[1]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王宗廷.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72-77.
------------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