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11月30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遵义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遵府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五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及燃气燃烧器具等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安全和使用安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强化应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市、区)负有燃气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6【实施日期】202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9日十五届潮州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昭举2020年5月26日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负有燃气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经济、高效、环保利用,保障公众生活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道燃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
1.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城镇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用。
2.燃气用户应当确保燃气设备和管道的正常使用,不得私接私改、盗用燃气管道。
3.燃气用户应当定期维护和清洁燃气设备,确保燃气的正常供应。
4.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使用规定,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1.燃气公司应当合法经营,提供符合标准的燃气服务。
2.燃气公司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和管道,确保其安全可靠。
3.燃气公司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
4.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五、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1.盘锦市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确保燃气供应的覆盖面和稳定性。
2.燃气公司应当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定期进行设施的安全评估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盘锦市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监控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已发现的问题。
六、燃气安全检查1.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和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盘锦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抽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燃气用户有权要求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七、燃气事故的处理与赔偿1.在城镇燃气设施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燃气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
2.盘锦市政府应当成立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燃气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3.对于燃气事故给公众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燃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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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六条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
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
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城镇燃气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之一,但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就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为此,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目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城镇燃气供应的质量和效率。
二、制度内容(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城镇燃气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三)完善安全规范和标准。
制定统一的城镇燃气安全规范和标准,包括燃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等方面,要求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
(四)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向社会公开发布安全监督结果,增强公众对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的信任。
(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罚等环节。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维护城镇燃气安全。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事业。
三、制度实施(一)建立健全稽查机制。
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抽查等方式,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加强技术支持。
建立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安全监督信息,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强培训和管理。
对城镇燃气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同时,对他们进行绩效考核,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确保他们履职尽责。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企业以及城镇居民和商业用户的燃气使用行为。
第三条:燃气设施建设和维护
燃气设施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设施运行安全稳定。
第四条:燃气供应
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用户需求,保障用户正常用气需求,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第五条:燃气安全生产
燃气运营企业应制定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巡视和维护,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价格管理
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公平合理,维护用户利益。
第七条:用户权益保护
燃气运营企业应保障用户的基本用气权益,提供优质的燃气服务,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企业和用户,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第九条: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后修改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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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A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区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
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设置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机构。
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燃气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监、交通、交通执法、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城管、档案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日常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燃气生产安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AA分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会同有关单位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承担入户安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督促、指导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市政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防止第三方单位对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破坏;督促燃气企业与用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AA分局负责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落实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规划用地和规划路由;负责对燃气工程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重点抓好燃气工程选址、规划许可、验收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管工作;负责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区内的燃气工程以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作出规划技术认定。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协调、督促区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储罐、运输工具的槽罐等,下同)等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燃气及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许可后监管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负责对生产、销售领域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违法从事燃气经营予以取缔;负责对餐饮场所燃气用气安全进行安全检查,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负责对假冒正规燃气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违法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及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燃气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运输燃气企业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交通工程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市政燃气管道随公路敷设及穿越公路的审批;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涉燃气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保障工作。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AA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配备安全人员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或违章停车等进行依法查处;负责按照有关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对盗用、损坏燃气及其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负责对伪造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公章、使用虚假合同销售、供气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配合对无证照燃气经营点进行取缔;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核发燃气行业摩托车及日常燃气设施抢险救灾维护车辆的批准登记。
佛山市消防支队AA区大队负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查处;参与,协助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AA分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落实环保政策,推广天然气使用。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无照流动商贩;负责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督促教育系统用气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燃气安全培训、宣传、购买第三方服务、劳务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财政经费。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公益宣传;负责全区较大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统筹燃气突发事件舆情信息工作。
佛山AA海事处负责水路与燃气有关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
区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区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燃气管道和设施等档案资料工作。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行业燃气用气安全负责,督促所管行业单位开展燃气用气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与正规燃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受理投诉并及时处理、宣传和执法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协调、推进辖区内天然气市政管网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天然气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保障燃气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鼓励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燃气安全顾问服务。
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社区(村居)的燃气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提高责任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意识,积极配合、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建立燃气企业交叉互检互纠机制,促进燃气行业相互促进、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AA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一条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到区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安全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专职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