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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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对于这一制度,一些人觉得它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安控制手段,可以维护社会稳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违背了人权,损害了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那么,劳动教养制度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制度,我们该如何看待它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对于某些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控制相关人员的活动,并利用他们的劳动进行改造和教育。

这一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惩罚手段,旨在达到纠正行为、教育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因为其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涉及进去的人员通常缺乏诉讼和司法审判的机会,导致了制度的不透明和不公正。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被滥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地方甚至将其作为一种打压异己的手段,导致了被关押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建立更加公正、科学、有效的劳动教养制度。

首先,应该通过拓宽被关押者的维权途径,提供更多的人权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运转的公正性。

其次,应该加强对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滥用制度的发生。

最后,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避免其被滥用。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和现实中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并努力改进和提高这一制度的运转效率和公正性,以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建立更加公正、科学、有效的劳动教养制度还需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制度机制和改革方案。

首先,可以加强法律监督和规范,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教养制度规章制度和法律框架。

法律应当规定劳动教养的定义、程序和范围,对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保障受教育改造者的权益,对滥用制度的行为进行严惩。

其次,可以探索新的劳动教养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理念。

劳动教养制度应当从现有模式中进行优化和改进,切实解决教育改造对象面临的就业压力、家庭问题、心理问题等问题,为其提供更加细致、精准的教育支持和帮助。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思考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思考
( 三 ) 相 关 经 费 、人 员 不 足 的 限 制
目前我 国法律并没有对神 区矫正的经费作 出明确的保 障性规定 , 未成立统领全 国的社 区矫正工作 的专 门机关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的人员 数量与他们所面临 的纷繁 的工作任务来说也常令其力不从心 ,且 部分人 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社 区_ T作面临的一个显著问题。 三 、国 外 社 区矫 正 制 度 的 借 鉴
论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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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 除后 的思考
齐 美 玉
摘 要 :我 国的社 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 ,在 实际运行过程 中显现 出的不足严 重影响 了社 区矫正的效 果。劳动教养制度被 废除后 ,其形 成 的法律真 空应 当依靠社 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来弥补,从 而使社 区矫 正制度 与其他相 关制度 良好衔 接。笔者从社 区矫 正制度 的历史 由来 出发 来分析 其存在 的缺 陷,并试 图找到 完善的方案 以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 相关工作的平稳 过渡 。 关键词 :社 区矫 正;劳动教养 ;完善
( 一 ) 加 快 立 法进 程 、 完善 社 区矫 正 法 制 体 系
总结立法先关经验 ,在上尽快 出台一部系统 的 《 社 区矫 正法》,以 实现对做到两种 制度平稳 过渡 ,完善矫正法律法规 。首先应 该扩充社 区 矫正对象 ,把原 劳动教养制度 中的违反社会治安几类对象 涵盖。以弥补 废除劳教所 造成 的社会治理空 白,但不能使社 区矫正制度成 为劳动教养 制度的替代品。其次 , 社 区矫 正制度是刑罚 由传统 的监禁刑 向非监禁刑 在执行方式上的重大发展 ,其作 为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承继 制度应顺应 时 代对人权加强保 护的潮 流,将符合条件 的犯人交给社 区由社 区矫正管理 人员负责监督并 帮助犯人矫正 ,以利于犯人 回归社会 。最后 ,在矫治时 间上 ,以往劳动教养制度过长 的劳动教养时间造成对劳教人 员人 身权利 长期侵害 ,鉴于此 ,社 区矫正制度设计 者应在充分论证并结 合我 国以往 试点经验审慎规划矫治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思考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思考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思考作者:刘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在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孕育而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从其产生以来就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从1957年创立至今已历经风雨五十余年,在此期间该制度的利弊一直饱受争议,对其存废之争亦达数十年。

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程和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在劳教存废之争的理论基础上,对劳教废止后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改革措施。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争;改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07-02作者简介:刘冰(1989-),女,汉族,河南济源人,青海民族大学12级法硕(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并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至此,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的激烈争论终于尘埃落定,在我国实行五十余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走入了历史。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必要性劳动教养制度经过50余年的风雨历程,在不同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我国严峻的治安形势,解决了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我国各项立法的完善,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劳动教养制度显露出一些问题与缺陷。

(一)劳动教养制度立法上存在严重欠缺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实行的法律依据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是:“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以上三项法规,均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但是,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作者:刘格格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2期摘要: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道路上是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劳动教养制度;司法改革2013年11月9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2013年11月12日,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其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自此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了。

一、我国劳教制度的历史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5年。

20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了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随后中共中央又制定了《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这些文件把劳教制度具体化了。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随后的时间里,全国建立起了一百多所劳教场所,全国的劳教人员数量也激增。

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劳教的时间、劳教制度的审查监督管理。

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具体规定了劳教场所,被劳教人员的收容审批,对劳教人员的行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生活待遇,被劳教人员的通信、会见、解教、安置和劳教干部的问题。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已有一段时日,但是关于这项制度的思考和反思从来没有停止过,作为一项不经司法审判程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虽然在我囯已经成为了历史,但是曾经关于劳教制度的讨论和争议不绝于耳,改革和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甚嚣尘上。

回溯以往的历史,劳教制度的弊端已经超过了其为稳定的预期的社会收益。

孙志刚案、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進京探子母亲赵梅福等等,一个个因劳教案例引发的悲催故事引发人们的思考。

这项已经在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成为历史的制度,为什么面临如此众多的批评和质疑?这值得每一个关注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国人来认真思考。

第一,从劳动教养的历史沿革上来看。

劳动教养改造制度即只要实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为,违法情节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就可以被劳动教养。

这项制度的历史渊来自于苏联,经过后来的发展完善逐渐演变为中国的一项特有的制度,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反革命运动中,对那些不能判刑,政治上又不能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人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该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并由国家给予一定工资,因此各省市才自行筹备,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劳动教养场所,逐步形成了劳动教养制度,它并非由刑法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无需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并执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第二,论劳动教养的学理意义。

劳教人员在劳教所内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而且其宗教信仰自由不受干涉,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家属可以经常来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供劳教夫妇居住;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等。

相比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他们失去的权利有:公民的平等权,表达自由权,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学术自由权,男女平等权。

劳动教养制度反思与革新

劳动教养制度反思与革新

程序方面:英国刑法中的简易审决程序值得我国
借鉴.在英国,简易审决程序主要由治安法庭适 用.英国的治安法庭产生于12世纪,现在治安 法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司法机构,审理范 围包括:轻微刑事案件,青少年违法案件以及特 定的一些民事案件.其显著特点是:(1)审理 案件不用陪审团,程序简单;(2)以司法程序 案件不用陪审团,程序简单;(2)以司法程序 解决轻微刑事案件;(3)由警察向治安法院提 解决轻微刑事案件;(3)由警察向治安法院提 起诉讼
又如英国《1959年街道犯罪法》第1条" 又如英国《1959年街道犯罪法》第1条"为 卖淫而闲荡或者拉客"规定:" 卖淫而闲荡或者拉客"规定:"(1)普通妓女 为卖淫而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闲荡或者拉客的, 构成犯罪.(2)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依简易罪 构成犯罪.(2)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依简易罪 程序处不超过标准罚金额度第2等级的罚金;若 曾被宣判该罪者又犯此罪的,处不超过标准罚金 额度第3等级的罚金."该法条中规定的" 额度第3等级的罚金."该法条中规定的"为卖 淫而闲荡或者拉客" 淫而闲荡或者拉客"的行为与我国1982年公 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 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 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有相似之处.
劳动教养制度反思与革新
自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施行以来,劳动 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践了近半个世纪.不容否认,劳动教 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有效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 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等方面,曾经发挥 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我国政 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仅民主和法治早已成为

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

(五)总结
综上,劳动教养制度的构建中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和矛盾, 这项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时期历史阶段的产物,已经完成 了它的历史使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对于我国法治 国家的建设,法制的统一和人权的保障以及国际人权的 合作与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推动和标志, 不过,作为一种延续了数十年的制度,其作为体系存在 已经形成惯例和思维定势。相比于形式上的废除,如何 改变旧习惯上的延续和观念上的坚持,改变劳教存在的 制度性因素,打破既得利益束缚,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才是最艰难之处,这条路,任重明显不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批送劳动教养。 2、程序违法严重 • (1)调查取证不合法。 • (2)不履行告知义务。 • (3)超期羁押严重。
(二)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我国法律
劳动教养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的《决定》和 1979年的《补充规定》,公安部1982年发布的《试行办法》 和2002年制定的《办案规定》。其中《决定》和《补充规 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由于它们都是由国务院 制定与颁布的,因而其本质上应属行政法规。2000年3月全 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8条第7项明确规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 法律。 由此可见,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是无权设置的。而公安部在2002年制定的《办案 规定》中仍然把劳动教养定位于行政行罚,不按照行政处 罚法进行修改,显而易见地违背了法律。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 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 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 劳教所。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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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
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
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
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
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
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
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应加强对新制度的宣传与解读,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增强对司法改革的认同感和法治意识。

四、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
一些问题。

我们应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反思,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
一步发展。

1. 加强法治理念: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显示了我国加强法治建设的决
心和努力。

我们应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推动立法进程,确保法律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完善法律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我们应建立更为完善的法
律制度,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与改造,同时兼顾人权保障,促进社
会公正与和谐。

3. 提升司法公信力: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为加强司法公正提供了契机。

我们应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能力提升,提高司法公
信力和执行效率。

总结起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然在废止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但我们应积极反思,完善相
关制度,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
能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公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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