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衔接工作制度1、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刑满开释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
2、中心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所在村安置帮教小组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并动员家属尽可能亲自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必要时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可与家属随同前往。
3、中心司法所在刑释解教人员“回来”后五日内,应详细把握其服刑在教期间的情形,记录在案,并与村、组填表归档、签订安置帮教工作责任书。
4、协助和督促刑释解教人员在一周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5、刑释解教人员“回来”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入户,如果不报到入户时刻超过二十日的,应在耐心动员的同时,必须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帮教对象登记建档工作制度1、县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收到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五日内将通知书发到中心的安置帮教工作站。
2、中心安置帮教工作站从接收刑释解教人员之日起三日内,应摸清其服刑在教期间的表现情形,同时填写本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
3、建档要求:一人一档。
档案要紧内容有:a通知书b本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c回访、谈话记录d跟踪考察表e安置帮教工作责任书三、谈心谈话记录制度1、安置帮教小组(村)每季度找刑释解教人员谈心一次,了解他们的思想转变,生产劳动及生活等情形,把握他们的思想动向,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工作。
2、中心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每季度要与村安置帮教小组一起召开一次有关刑释解教人员座谈会,了解他们开释后的情形,进一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四、政治法律学习制度1、建立政治学习制度。
村安置帮教小组每月许多于半天,认真组织两劳开释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时事政治以及涉及安置帮教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章,持续提升他们的政治素养,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报到登记制度:l、刑释人员回原籍后,持《刑满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十五天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2、司法所接到刑释证明书后,进行登记、建档、立卡,并在证明书上签署“已在司法所报到登记”,加盖司法所公章后,督促刑释人员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3、对刑释后未办过报到登记手续的,经调查确认后,应责成刑释人员补办登记手续。
二、司法所长首谈制度:1刑释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长应亲自找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并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就业进行引导、教育。
2、刑释人员报到时司法所长因故不在所内的,司法所长原则上应在半个月内及时找其补谈。
对回归后不到司法所报到的刑释人员,司法所长应主动上门与其谈一次话。
3、对个别刑释后没有回户籍所在地,经核实在外地有固定住所的刑释人员,司法所长可以通过发函等形式与其进行谈话。
4、司法所要设立司法所长谈话登记簿,谈话要形成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司法所长要有签名。
采用发函谈话的,要复制函谈书面材料存档。
三、结对帮教制度:1、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村委会帮教组织要及时上门做工作,督促其到司法所报到和到派出所落户口,同时,要指定专人为帮教责任人,与刑释人员建立结对帮教关系。
2、建立帮教关系要签订帮教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六份,由帮教责任人、被帮教人、材委会领导、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各执一份。
四、访问谈心制度:1、帮教责任人在被帮教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做到必访:A、有大病时必访;B、有纠纷时必访;C、有突发情况时必访;要在思想上疏导、教育,生活上关心、帮助,行为上约束、规范。
2、帮教责任人要经常与被帮教人(特别是重点对象)谈心,便于了解其思想动态。
在犯错误时与其谈心,促使其端正态度;受挫折时谈心,帮助其鼓起勇气;思想有疙瘩时谈心,引导其放下包袱。
3、每次访问谈心都要制作访问笔录,及时归档。
五、了解考察制度:1、帮教责任人应经常了解被帮教人情况,通过其邻居、家属掌握思想动态,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刑满释放人员追责问责机制规定

刑满释放人员追责问责机制规定一、刑满释放人员监管规定我国并不会对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监管,而是实行安置帮教工作,即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人员接受制度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二)请示报告制度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人建档。
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帮教安置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帮教安置执行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配合。
各级帮教安置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要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帮教安置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情况通报制度帮教安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
(八)例会制度帮教安置组织应当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传达上级帮教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关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为配合创建“平安青岛”和“平安四方”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经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刑释解教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市、区有关指示精神,以创建“平安四方”、“平安社区”为目的,改进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全面推进我区安置帮教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创建“平安四方”、做强“回归绿洲”安置帮教工作品牌,全面提升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整体水平,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95%、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全市最低水平为目标。
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分类管理,使少数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刑释解教人员始终处于社会的监控之中,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视线,强化动态管理措施,防止脱管漏管。
三、人员分类及管理1、一类人员是指少数确有危害社会、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进行帮教。
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公安干警做好工作,要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每季度由公安派出所牵头,会同街道、社区帮教组织进行一次走访考察并形成走访考察记录,对表现好或比较好的列入二类或三类管理。
2、二类人员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未满三年的人员。
对这部分人要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此类人员由街道安置帮教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
每季度由街道安置帮教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公安派出所、社区帮教组织进行一次走访考察,并形成走访考察记录,对表现好的转为三类管理,对思想不稳定,表现不好的转为一类管理。
3、三类人员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满三年且无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此类人员由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小组负责管理,街道安置帮教组织备案。
安置帮教工作定义

安置帮教工作定义
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工作。
帮教对象是刑满释放5年内和解除劳教人员3年内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通知接受: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司法局)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乡司法所);
2、建立个人档案:街乡司法所根据预防通知书对帮教对象进行登记并对帮教情况进行纪录;
3、建立帮教小组:每一名释解人员均成立一个相应的帮教小组,小组成员由责任民警、居(村)委会和释解人员亲属等组成,帮教小组在街乡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申报户口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道,并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2、落实见面教育,谈话、家访;
3、司法所指导帮教小组开展工作;
三、重点监控:司法所和帮教小组对列入重点人管理范围的释解人员要重点管控。
安置帮教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安置帮教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摘录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
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摘录1991年8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摘录。
1992年7月22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是提倡尽可能由原单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谋职业;三是暂时无业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摘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企业防地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它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录用。
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44条对未成年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帮教作了特别的规定:服刑期满解教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关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三)分类指导,科学管理。
根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确保工作的实效性。
(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设立安置帮教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协会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组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设立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条工作内容(一)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需求和困难,建立档案。
(二)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四)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跟踪帮教,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第五条工作流程(一)接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和分类。
(二)根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定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调整帮教措施。
(四)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工作保障(一)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1.03.15
•【字号】
•【施行日期】1991.03.1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区矫正
正文
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
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
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不受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依法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农业、粮食、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劳改、劳教机关应事先通知其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可由公安机关安排其亲属或原单位派员将其领回。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住地公安机关应依据《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属非农业人口的,粮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供应粮油手续。
第六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捕前或劳动教养前是农业人口的,应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是非农业人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可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同时也无居住条件的,由捕前或劳动教养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安置。
第七条捕前或劳动教养前系在职职工的刑释、解教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由原单位安置。
对其中大专院校毕业生、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服刑、劳教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录用为工人或干部。
第八条保留公职的刑释、解教人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对虽保留公职,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不适宜回原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商请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上述人员安置后,其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其工资待遇、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
第九条未保留公职因特殊情况原单位又未能安置或无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城镇落户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按照现行就业规定负责就业登记。
在待业期间,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有经济收入的临时性劳动。
当地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安置就业时,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应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有立功表现并获得一定文化、技术等级证书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就业时应予照顾。
第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回农村落户,有劳动能力的,由于落户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接收并按有关规定划给承包田和口粮田等,安排参加生产劳动。
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赡养或抚养,确有困难时,当地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犯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承包田、口粮田在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可交其亲属继续承包和经营;没有亲属或虽有亲属但不愿或无力承包经营的,由村民委员会留作机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及时转交本人。
第十三条应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
对申请并符合条件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给予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四条刑释、解教人员可按规定报考有关院校。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予录取。
第十五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刑释、解教人员,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准其继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劳改、劳教机关要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的刑期、劳教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其落户地的公安机关。
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同时,将他们的有关改造表现等材料转交其落户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劳改、劳教机关送交的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即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通知后,应及时与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联系,共同研究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八条有刑释、解教人员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或责成专人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密切配合,实行包管、包教帮教责任制,加强思想教育,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们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