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摘要:唐慧劳教案发生之后,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因其违背多部上位法,在20__年底进行了彻底的废除,但其废除后留下的制度空白,却一时间没有合适的措施进行替代,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方案。
【关键词】:^p :劳动教养;宪法;保安处分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劳动教养有很多法律进行了规定,比较经典的规定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从某一方面对劳动教养进行了补充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总体来讲,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放在社会上又会造成危害的人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以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处罚措施。
二、劳动教养废除的原因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由多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例如:国务院在1957年8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__3年5月20日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但这些行政法规都违反了上位法。
1.《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教养制度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限制人身自由,显然违反了宪法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
2.《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劳教制度是一种非法拘留制度,又称“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措施。
劳教制度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旨在管理社会秩序和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一度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劳教制度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国政府决定于2024年1月1日废除劳教制度,并逐步实施新的社会矫正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一个艰难的抉择,是中国政府积极回应人民需求的表现,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
劳教制度废除后,通过和完善的临时拘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以更加合法、公正、人道的方式管理社会秩序和处理轻微违法犯罪。
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形象和民众的满意度。
首先,废除劳教制度是遵循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在其存在的时间内,曾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和社会争议。
劳教制度使用于轻微违法犯罪者,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滥用和滥用的问题。
有报道称,一些人在劳教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废除劳教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废除劳教制度符合现代社会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最佳实践。
现代社会矫正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导,鼓励犯罪者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的废除为我国建设更加公正、合法和人性化的社会矫正制度提供了契机。
新的社会矫正制度注重对犯罪者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并走向正途。
这将有助于改变犯罪者的行为和心态,并降低再犯率。
此外,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解决劳务市场的问题。
劳教制度曾经容易被用来“招工”和“劳教者”强迫劳动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劳动权益。
废除劳教制度后,国家将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惩罚和打击非法劳动现象,并建立健全的劳务市场管理机制,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
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
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劳教制度何时废除?

劳教制度何时废除?作者:孙澜来源:《百科知识》2013年第19期自2012年8月,随着湖南永州上访者唐慧被劳教事件的发酵,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众矢之的,之后重庆村官任建宇被劳教案再次将舆论推向高点;2013年,“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本案唐慧胜诉,表明全国政法系统改变了对于劳教制度旧有的认识,实际上也回应了多年来民众对劳教改革的呼声。
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是为了配合当时“镇压五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
“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劳教制度也停止。
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
1990年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环球时报》援引美联社2012年10月9日的报道称,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份报告,共有约19万名中国人被关押在320多个劳教所内。
报道称,中国劳教所经常用于关押吸毒者、妓女和其他犯轻罪的嫌犯、邪教分子等。
不过这一数字与国内的说法有些出入。
《新京报》报道称,根据司法部1999年《中国劳动教养》的统计,全国先后有500万人被劳教过。
1999年全国拥有310多家劳动教养所,关押着31万劳教人员。
而1999年以后,被劳教的人数大规模上升。
比如仅在2008年1年期间,山东省就有693人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劳教。
另根据司法部的网站资料,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个,在所劳教人员16万人。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以及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实施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教养的“缺少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重”、“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弊端,成为近年来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浅谈劳教制度被废除后与现实处罚的衔接问题

浅谈劳教制度被废除后与现实惩罚的衔接问题1.引言劳教制度作为一种特殊行政惩罚措施,在我国长期以来发挥了肯定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劳教制度在2013年被全面废除,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判,并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然而,废除劳教制度后,如何与现实惩罚进行衔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管理标准2.1 司法程序废除劳教制度后,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判。
企业法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确保相关案件的顺利办理。
实在管理标准包含:•及时搭配司法机关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定期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帮助供应必需的法律帮助;•准确记录相关案件信息,做好档案管理。
2.2 法律培训为了确保企业法务人员具备坚固结实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企业应订立一套完满的法律培训计划。
实在管理标准包含:•设定培训计划,并进行定期更新;•邀请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培训;•开展案例分析,提高法律实践本领;•组织考试并记录培训效果。
3.考核标准3.1 司法合规考核为了确保企业法务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企业应订立司法合规考核标准。
实在考核标准包含:•对法务人员熟识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考核;•考察法务人员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本领;•检查法务人员档案记录是否完满;•定期开展模拟案例演练,考核法务人员的应变本领。
3.2 法律知识考核为了确保企业法务人员具备坚固结实的法律知识,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核。
实在考核标准包含:•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考题设置;•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咨询本领进行考核;•考核法律实践本领,包含案例分析、法律逻辑思维等;•检查法务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并考核培训效果。
4.衔接问题4.1 多方合作废除劳教制度后,与现实惩罚的衔接问题需要通过多方合作得到解决。
企业应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及时共享信息,推动案件的正常办理。
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

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刑法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其中的劳教制度已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尤其是在当前议会上,对于劳教制度的废除已经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那么劳教制度废除后,刑法结构和程序将会发生哪些调整,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一、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在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我国的监禁制度将更加完善。
而这种完善将从刑法实体和程序上进行调整。
1. 刑法实体方面在劳教制度废除后,本来由劳教处理的略轻微罪行,将会转交给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性质大多数是非监禁性的,而且有很好的参与性和社会化,具有有效预防和干预的作用。
因此,这种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的负担,缓解监狱的人员和财务紧张局面,也减少了社会成本的损失。
2. 刑法程序方面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刑事执法活动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对法律实践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下几点是必须注意到的:首先,刑事案件将更加严谨。
由于劳教制度被废除,监禁制度将会更加完善,这意味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处罚将变得更加严厉和有效。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关注到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被告人的证据所得属实的调查非常重要。
其次,当采用非监禁的刑事程序的时候也需要特别注意权利保护问题。
社区矫正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个体财产的不可侵犯。
最后,在其它程序方面也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在时间上要注重先后顺序,避免连续审判,保护被告人的休息和工作时间。
同时,法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诉讼规则。
这些规则应当简明,以确保查证证据的精确性同时又给予被告人更多的机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程序构建在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建立更为完善的刑事程序来保护他们。
此外,也需要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公正性,以确保公正和公正审判。
以下是应该采取的一些措施:1. 实行适当的证据后果关系。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国初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实行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治安维稳的过度使用问题,导致引起了一系列社会争议和人权问题。
因此,2024年法制全面推进,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刑法修订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
本文就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进行探讨。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需要加强刑法的修订,确保刑法能够更全面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这被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应该将违法行为与合适的刑事处罚相匹配,避免任意对待和过度使用刑事制裁。
此外,刑法修订还应着重保护被刑事追究的个人权益,如合理的逮捕和刑事审判程序等,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障。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也是非常重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需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更为合理和科学的处罚标准。
此外,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正当行使权力,在处罚过程中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和任意对待。
第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强化民事救济机制。
在过去,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一些被错误拘留的人无法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这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建立健全的民事救济机制,确保受到冤假错案侵害的个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补偿。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不再导致类似的冤假错案发生。
第四,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加强社会矫治工作的力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对轻微违法行为置之不理,而是要通过其他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矫治和教育。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矫治机构的建设,通过社区服务、教育和康复等方式,帮助违法行为者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区监督和文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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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教制度,是法治和权利的双重胜利观点中国 时间:2013-01-08 人物:王传涛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众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构成了名副其实的“负能量”。
对于权力而言,无论是因为发微博的任建宇,还是为了女儿的尊严而抗争的“上访妈妈”,都成为了劳教制度的牺牲品。
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
7号,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1月7日新华社)2013年的第一个星期一,我们得到了一个来自“顶层”的利好承诺——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停止之前,也尽量不采取劳教措施。
虽然任建宇在12月28日的重审中再次败诉,虽然“上访妈妈”唐慧所受的委屈一辈子也不能完全抚平,但可以欣慰,他们对与我国劳教制度的抗争,终于赢得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和改革的路向。
即便劳教制度不知道在哪一天被取消,但这足以引起民意的狂欢。
从历史上看,劳教制度并非一无是处。
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在法治精神尚未渗透进社会各个角落、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的权力时代,劳教制度发挥了法律制度发挥不到的社会作用。
可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到了“立法时代”。
30多年来,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虽然不足以称得上完全杜绝的“法大于权”,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填空补白,但是,也算基本建立了一套特有的法律体系。
在法治的对比之下,劳教制度的荒谬性,也一步一步凸显出来。
一是,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权力一生气,就会把某一类人列入劳教对象。
据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到现在为止,我国劳教对象已经由最早的4种人变成了33+X种人。
连一些为了生存的上访者,都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潜在的劳教对象。
二是,劳教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先前的维持社会秩序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维稳利器,劳教不仅仅剥夺了一些公民自由,也剥夺了起码的人权。
废除劳教制度,首先是法治的胜利。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的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并非随权力而变的劳教。
劳教制度早已成为法治时代的荒谬,这一点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撰文称“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已经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
可以说,不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就一定会导演一幕又一幕“权大于法”的悲剧故事。
劳教制度被废除,是政治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方式。
废除劳教制度,是对私权利的保护。
劳教已经变味,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众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构成了名副其实的“负能量”。
对于权力而言,无论是因为发微博的任建宇,还是为了女儿的尊严而抗争的“上访妈妈”,都成为了劳教制度的牺牲品。
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
废除劳教制度,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是常识归位,更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2013年,是迈向“中国梦”的第一年。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梦”不能空谈,不能只仰望星空,而必须要通过现实层面的改革来实现。
任建宇曾说,我希望通过我的坚持可以改变劳教制度。
这是属于任建宇也是属于几万被劳教人员的梦。
虽然任建宇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恢复村官的身份,但是他的一个梦想实现了——在梦想实现的日子里,幸福必然会来敲门。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人权进步的必然要求2013年01月18日22:20来源:经济观察报分享到:更多0人参与0条评论陈有西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共中央已经研究,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作为原公安部长、现分管政法的政治局委员,他在正式的政法工作会议上这样表态,意味着中国法学界、司法界呼吁了几十年的废除劳动教养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到了下决心彻底解决的时候。
这是中共十八大后,贯彻依法治国、改进中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大举措。
孟建柱说: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动真格,要知难而进、攻克难关。
同时,对用违反人权的方法限制群众上访问题,中央也做了明确的纠正要求。
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树立法治权威。
这两个措施同时推出,说明中共中央倾听民声,敏感地抓住了当前社会呼声强烈的问题在逐步解决,对短期内促进社会稳定,长期中促进中国人权状况进行,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教制度为什么要废除?一个关键点其实很简单:一个国家不能不经法院审判就长期关押公民。
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审判,经过自我辩解和律师辩护,由对抗性的法庭调查,司法权确定有罪,作出判决后,才能够剥夺人身自由。
我们现在的限制人身自由有两种性质。
一种是刑罚,即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这是经过合法审判后的司法权作出的刑事惩罚,是终局的;一种是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侦查犯罪、把罪犯送上法庭,为了防止逃跑、防止串供,为了易于侦查,而将人关起来,限制自由,即刑拘、逮捕、监视居住。
这种剥夺自由不是终局的,不是一种刑罚,是未确定的。
被刑拘的人很可能是无罪的,拘错的。
其最后的制约,就是法庭的审判。
因此,公安、检察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为了保证侦查的临期措施,不同于刑罚的剥夺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算什么?我们起草《行政处罚法》时,行政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行政处罚,即行政权的终局决定,可以起诉到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另一种认为,这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终局的。
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诉到法院。
最后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定性,可以到法院起诉,不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
因此,劳教决定一直到公安为止,检察公诉、法院的刑庭都不管,只用法院的行政庭,作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制约。
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安机关不给劳动教养决定书、不告知家属、限制家属诉权,连行政诉讼权都剥夺的现象。
很多劳教决定行为,完全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由公安一家说了算。
劳动教养委员会名义上是政府成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
由公安、安全、民政、司法、法制等部门组成,办公室都设在公安局,一般由公安局的副局长或者局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公章就由公安控制。
因此,劳教委实际上等于公安局,直接导致出现公安从治安角度出发的滥用劳教权的现象。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非经合法公开的审判,不能确定一个公民有罪,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1998年中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中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享有,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唯一机构是法院。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还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刑事司法权裁决权由法院专有,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
《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权的法律规范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没有人身自由的立法权。
公安机关只有刑事侦查权、临时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
而行政处罚涉及人身的,只有15天行政拘留权。
不能把人关起来长达4年,由公安代行法院的刑事审判权。
因此,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但是中国作为联合国负责任的常任理事国的义务,也是贯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当然要求,是中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措施。
劳教制度的历史演变劳动教养制度始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立法动因始于社会秩序整治。
学者于建嵘对劳教制度的演变进行过详细的考察,指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作为政治斗争手段对付新政权的异端势力;二是政权稳定后,作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对付社会不稳定人员。
1957年8月4日的《人民日报》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清楚地说明了这项治安行政制度产生的目的和根源。
“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
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
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也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
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这个制度一开始是出于严厉打击新政权的敌对势力以后,如何对付一些情节尚不足以重判的人。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学习苏联肃反,主要处罚的是“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
《指示》指出,“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对人身权侵害最严重的,是三种制度,即收容审查、收容谴送、劳动教养。
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法律的健全,法律的普及,这三种带有浓厚人治特征的制度逐步得以废除。
中国的人权状况不断好转。
第一种是收容审查,简称“收审”制度。
上世纪60年代初,收容审查措施产生时,主要是为了对所谓“盲流”收容审查遣返,其性质的确属行政措施,但后来其性质发生根本转化,实施目的变为“查清罪行、打击犯罪”,变成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一种关人措施。
从行政措施转变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原规定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但在实施中往往对明确的嫌疑人也滥用收审长期关押,特别是对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内无法查清罪行、取得必要证据,执行逮捕措施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变成了“合法长期关押”的渊薮。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给了公安机关收审的权力。
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于颁发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即国发(1980)56号文件)中,对收容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