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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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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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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01期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
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教的历史性作用已经完成,废止这项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介绍,这两年劳教人数正在减少,实际刑期也在缩短,2013年3月起各地也已停止劳教,而至今被劳教者已接受一定的教育矫正,他们
不用再劳教是适当的。
雷建斌表示,随着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处理违法犯罪方面,刑法、治安、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互衔接,适用于劳教的违法行为,而且其程序更严格规范;同时,被处罚者若不服,还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劳教制度已被废除,但部分舆论仍然质疑官方或会推出类似的替代措施。
复旦大学教授唐贤兴在微博上就指出,带给很多人不幸和灾难的劳教制度被废除是一个进步,但旧制度被废止了,并不意味着权力受到了规范和制约。
“我们必须要防止执法部门基于管理目的的新法外措施的产生。
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不能简单地建立在随意行使权力的基础之上。
”唐贤兴说。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劳教制度是一种非法拘留制度,又称“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措施。
劳教制度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旨在管理社会秩序和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一度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劳教制度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国政府决定于2024年1月1日废除劳教制度,并逐步实施新的社会矫正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一个艰难的抉择,是中国政府积极回应人民需求的表现,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
劳教制度废除后,通过和完善的临时拘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以更加合法、公正、人道的方式管理社会秩序和处理轻微违法犯罪。
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形象和民众的满意度。
首先,废除劳教制度是遵循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在其存在的时间内,曾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和社会争议。
劳教制度使用于轻微违法犯罪者,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滥用和滥用的问题。
有报道称,一些人在劳教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废除劳教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废除劳教制度符合现代社会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最佳实践。
现代社会矫正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导,鼓励犯罪者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的废除为我国建设更加公正、合法和人性化的社会矫正制度提供了契机。
新的社会矫正制度注重对犯罪者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并走向正途。
这将有助于改变犯罪者的行为和心态,并降低再犯率。
此外,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解决劳务市场的问题。
劳教制度曾经容易被用来“招工”和“劳教者”强迫劳动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劳动权益。
废除劳教制度后,国家将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惩罚和打击非法劳动现象,并建立健全的劳务市场管理机制,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3时事政治: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

2013时事政治: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 事实+劳教三大弊端: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
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据悉,近些年来,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
此外,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
中国劳教制度将废止制度层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选题策划】“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是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核心内容。
至此,经年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
这一旨在回应民意锐意改革的“历史性决定”,被视作中央决意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迈出的关键一步。
如此一来,要用有效的法律填补介于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空白地带”,还须完善相关制度,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范围,或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划入刑法范围,完善相关法律;同时,实现教育矫治场所的多元化、明确教育矫治的对象,建立由行政机关提出教育矫治申请,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的程序制度,切实地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保障被矫治人员的基本人权。
文/马学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5日公布,其中提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至此,经年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这一旨在回应民意锐意改革的“历史性决定”,被视作中央决意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迈出的关键一步。
中共作“历史性决定”回应民意保障人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三日晚间,作为全会最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即获公布,这份文件因决定中国未来5至10年走向而备受瞩目。
值得注意的是,继中共首次在全会公报中提及“人权司法保障”概念之后,这一表述也被写入2013年11月15日晚间公布的这一纲领性文件中。
《决定》第34条明确写道,“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而更为引人关注的是,《决定》第34条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意味着,这项在中国存在数十年之久且饱受争议的制度将成为历史。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制度正式废止近日,中国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劳教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早已存在多年的特殊管理措施,曾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但也常常引发人权争议。
劳教制度源起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的社会出现了很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迅速处理和改造这些犯罪分子,劳教制度应运而生。
劳教制度的实施对象以违反治安管理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为主,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曾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治安问题,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项制度的存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人权争议。
首先,劳教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可能滥用职权,对一些无辜或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劳教,给他们造成了不必要的刑事惩罚。
其次,劳教制度也存在滋生腐败的风险。
由于劳教制度的运作方式,一些执法人员有机可乘,可能与许多利益相关方合谋,将一些合法的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侵占,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劳教制度的废止也减轻了公共财政负担。
维护和管理劳教人员需要一定的经费和资源,这对财政收支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面对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决定于2013年初开始逐步废除劳教制度,并于2021年全面停止实施。
废止劳教制度意味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政府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废止劳教制度后,社会将更加注重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处罚,加强法制建设。
其次,废止劳教制度将促进执法机关的规范化。
废止劳教制度后,执法人员将不再利用这一制度滥用职权,便于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正执行法律。
再次,废止劳教制度对于公共财政的减负也具有积极意义。
废止劳教制度后,政府可以将原本用于维护劳教人员的经费和资源,用于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和完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考研政治时政考点预测之废止劳教制度

考研政治时政考点预测之废止劳教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11月15日全文播发。
《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劳教是特殊历史时期产物。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导读:本文是关于劳教制度正式废止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
“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司法部令第129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正文:---------------------------------------------------------------------------------------------------------------------------------------------------- 司法部令(第129号)《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3年12月28日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部决定:对《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等7件部颁规章和其他部颁规章中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目录(7件)序号发布机关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司法部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6号1991年8月12日2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1992年8月10日3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司法部令第22号1992年8月10日4司法部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司法部令第23号1992年8月10日5司法部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司法部令第26号1993年7月30日6司法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27号1993年8月9日7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78号2003年6月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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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这无疑是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推行半个多世纪来,各项弊端已凸显无遗:重复劳教、延长或变相延长劳教时限;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又不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操切任意、粗暴滥用等负面效果,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地方和官员压制正常异见、打击报复的工具。
劳教制度的废除,其意义显而易见。
但是废止并非意味着终点。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决定,
在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