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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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劳教制度是一种非法拘留制度,又称“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措施。

劳教制度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旨在管理社会秩序和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一度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劳教制度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国政府决定于2024年1月1日废除劳教制度,并逐步实施新的社会矫正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一个艰难的抉择,是中国政府积极回应人民需求的表现,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

劳教制度废除后,通过和完善的临时拘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以更加合法、公正、人道的方式管理社会秩序和处理轻微违法犯罪。

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形象和民众的满意度。

首先,废除劳教制度是遵循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在其存在的时间内,曾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和社会争议。

劳教制度使用于轻微违法犯罪者,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滥用和滥用的问题。

有报道称,一些人在劳教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废除劳教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废除劳教制度符合现代社会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最佳实践。

现代社会矫正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导,鼓励犯罪者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的废除为我国建设更加公正、合法和人性化的社会矫正制度提供了契机。

新的社会矫正制度注重对犯罪者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并走向正途。

这将有助于改变犯罪者的行为和心态,并降低再犯率。

此外,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解决劳务市场的问题。

劳教制度曾经容易被用来“招工”和“劳教者”强迫劳动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劳动权益。

废除劳教制度后,国家将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惩罚和打击非法劳动现象,并建立健全的劳务市场管理机制,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摒弃劳教制度是实施宪法重要步骤

摒弃劳教制度是实施宪法重要步骤

摒弃劳教制度是实施宪法重要步骤近年来,我国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就是摒弃劳教制度。

此举被视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步骤,因为劳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所强调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义原则。

以下将从法律、伦理和实践三个方面对此进行说明。

首先,法律层面上,劳教制度的存在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宪法和刑法中,都规定“任何人不得不受非法的拘禁或处罚”。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实行了劳教制度,将许多人被非法关入劳教所并接受苦役之极端惩罚。

这种做法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并违反了宪法对于个人自由权和公民权的保障。

其次,伦理层面上,摒弃劳教制度是符合我国传统伦理和社会公义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传统价值观注重责任、尊重人权和平等,并反对将囚犯置于不人道的处罚之下,如同对儒家的仁义道德、道家的自由自然和法家的公正法治等诸多思想体系都反对虐待人类的结果。

我们也可以从国际传统伦理准则来了解摒弃劳教制度的必要性和正义性。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所有人“均应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而劳教制度显然违背了这一准则。

所以,摒弃劳教制度,不仅符合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和社会伦理,也符合国际标准和道德规范。

最后,实践层面上,摒弃劳教制度是切合实际的选择。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我国的社会问题逐渐多样化,反映在刑事法律中更加重视与人权的维护保障。

然而,旧的劳教制度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些问题,因为它利用权威控制措施而非法律威慑效应,反而导致个人权利的受损,劳教人群从上到下来讲都可能伤害到,尤其是容易被冤错的人群,此种制度的存在只会增加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摒弃劳教制度是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步骤,更是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道德标准的必要选择。

通过立法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拥有更加明确的认识,为此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制度正式废止近日,中国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劳教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早已存在多年的特殊管理措施,曾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但也常常引发人权争议。

劳教制度源起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的社会出现了很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迅速处理和改造这些犯罪分子,劳教制度应运而生。

劳教制度的实施对象以违反治安管理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为主,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曾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治安问题,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项制度的存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人权争议。

首先,劳教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可能滥用职权,对一些无辜或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劳教,给他们造成了不必要的刑事惩罚。

其次,劳教制度也存在滋生腐败的风险。

由于劳教制度的运作方式,一些执法人员有机可乘,可能与许多利益相关方合谋,将一些合法的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侵占,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劳教制度的废止也减轻了公共财政负担。

维护和管理劳教人员需要一定的经费和资源,这对财政收支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面对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决定于2013年初开始逐步废除劳教制度,并于2021年全面停止实施。

废止劳教制度意味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政府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废止劳教制度后,社会将更加注重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处罚,加强法制建设。

其次,废止劳教制度将促进执法机关的规范化。

废止劳教制度后,执法人员将不再利用这一制度滥用职权,便于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正执行法律。

再次,废止劳教制度对于公共财政的减负也具有积极意义。

废止劳教制度后,政府可以将原本用于维护劳教人员的经费和资源,用于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和完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从“唐慧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积弊

从“唐慧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积弊
最 主要 的理 由就是 他 们 劳 教我 是 合 法 的 , 省 里 ( 指省 劳 教 委 ) 也 没 有认 定 他 们 的劳 教 行 为 是
的劳教 对象 主要 是 四大 类 人 员 : ( 1 ) 不务正业 , 有 流氓 行 为或 者 有 不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盗 窃 、 诈
骗 行为 , 违反治安管理 、 屡教不改的 ; ( 2 ) 罪 行
的 。
[ 关键词】 劳教 制 度 ; 合法性 ; 正 当性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6 . 8 [ 文献标识码] A
2 0 1 3年 4月 1 2日 9时 3 0分 , 备 受 关 注 的

“ 上访 妈 妈 ” 唐 慧 起 诉 湖 南 永 州 市 劳 教 委 案 正
式开 庭 。唐 慧 , “ 永州 1 1岁 幼 女 被 迫 : 卖淫 案 ” 中受 害者 1 1岁 的乐 乐 的母 亲 。因 对 女 儿 被 强
发酵 , 中 国劳 教 制 度再 一 次 被 推 向 了舆 论 的 风 口浪 尖 , 再 次成 为众 矢 之 的。
分, 无 生活 出路 的 ; ( 4 ) 不 服从 工 作 分配 和 就 业 转业 的安置 , 或 者不 接受 从事 生产 劳动 的劝 导 ,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7—1 8 [ 作者 简介] 许 鹏( 1 9 8 1 一) , 男, 安徽 寿县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主 要 从 事 诉 讼 法 学研 究 。
社 会 主 义 法制 的形 象 。在 现 实的 运 作 中 , 劳教 制 度 问 题 重 重 , 劳 民 伤 财 。任 何 缺 乏 正 当性 和 合 法 性 的 制
度终将走 向灭亡, 废 除 劳教 制 度 只是 一 个时 间 问题 。 任 何 以 “ 维稳 ” 为借 口继 续保 留 劳教 制 度 都 是 荒 谬

劳动教养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教养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教养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教养是一种罪犯改造的手段,旨在通过让罪犯参与劳动从
而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职业技能和法律意识。

劳动教养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个人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教养可以帮助罪犯重塑自我形象,培养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和行为惯。

在劳动过程中,罪犯们能够通过实际行动来表达悔过和
改变的决心,从而增强自信心和积极意义。

同时,劳动教养还可以
提供技能培训和工作经验,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良好的准备和
机会。

对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教养可以通过为罪犯提供有意义的工作,提高他们的社会
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罪犯再犯率,还可以为社
会培养更多有用的人才,提升整体社会发展水平。

劳动教养还有助
于改善监狱环境,减少监狱内暴力事件和不良行为的发生,保护监狱员工和其他被关押人员的安全。

对国家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教养可以提高国家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社会稳定程度。

通过劳动教养,国家可以有效运用罪犯的劳动力资源,减轻社会负担并提高劳动生产力。

此外,劳动教养还有助于改造罪犯,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从而培养更多守法公民和社会贡献者,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劳动教养,罪犯们可以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提升自身的人生价值。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弊端重生 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弊端重生 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弊端重生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09公管吴晓威091007033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性措施。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民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人权、程序正义和公正等问题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明显不符合我国不断健全的法制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可避免地招致了不少批评甚至攻击。

一、劳动教养违背多部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一)劳动教育制度与我国和国际现行法律相违背:1、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从法律上看,《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而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法根据。

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年的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制定主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直接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冲突。

2、劳动教养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

而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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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

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

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

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

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

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

不懈的努力终在2013年伊始初见成效。

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被废止,可以说在意料之中,是大势所趋。

“劳教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兼具随意性、惩罚性、模糊性于一身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用行政的程序取得了判刑效果,在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的今天,诸多弊端缠身的劳教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已经格格不入,一些极端个案的出现令人谈之色变、“口诛笔伐”。

虽然仍有人主张不能对劳教制度一废了之,不能无视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劳教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关于它的意义和作用,无疑也只能放在历史书中去评判。

自由是人权的灵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在一些极端的劳教个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劳教制度对人权的侵犯,没有公诉程序、没有审判环节、甚至没有救济途径。

问题倒逼了改革。

诚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所言:“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的胜利,自由的胜利!”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

法治建设要取得不断进步,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就必须不断剔除不相适应甚至阻碍发展的因素。

废止劳教制度和展开相应的改革,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决定要办的一件大实事。

就民主、法治建设而言,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工作。

决定做这件大事,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取信于民,取信于国际社会的表现。

此举既顺应了民意,亦反映了新领导集体将国家和社会管理规范到法治轨道的努力。

废止劳教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能不断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顺利进行,宪法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取得实质进展。

早在 2004 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如果说那是我国人权保障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那么,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中迈出的重大一步。

劳教制度在中国实行超过半世纪,积累的问题很多,停止使用以至于废止这项制度的工作和善后事宜,确需要按宪法程序来部署。

从公开报道看,中央有关机构的规划是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批准后的善后工作会十分艰巨。

废除劳教制度的过程,需严谨部署,既要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执行制度相互衔接,也包括立法性协调,包括可能需要的修改刑法降低定罪门槛。

另外,现有劳教期限未满人员的处置问题也应提上日程,在职劳教管理人员的归属问题更需要时间来解决。

加速推进劳教制度改革的工作很繁重,但只要公民基本权利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付出相应的艰辛是值得的。

参考文献[1]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 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n]. 光明日报,2013-11-18005.[2]早报记者陈良飞黄志强. “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n]. 东方早报,2013-11-07a19.[3]本报记者商灏. 劳教制度:存?废?改?[n]. 华夏时报,2013-01-14033.[4]一级律师法学教授陈有西.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人权进步的必然要求[n]. 经济观察报,2013-01-21045.[5]鲁冠成.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j]. 青春岁月,2013,05:372-374.[6]劳教制度应彻底废除[j]. it时代周刊,2012,21:76. 篇二: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衔接制度探究龙源期刊网 .cn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衔接制度探究作者:李倩雯来源:《理论观察》2015年第04期[关键词]劳动教养;衔接制度;后劳教时代;违法行为矫治法[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44 — 03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

在当时的特殊国情下,这项制度在治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上,发挥了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

随着适用对象一次次扩大和管理审批制度不断宽松,劳动教养制度在正常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逐渐转变成一个“大箩筐”,许多不合时宜的东西都被放入其中。

近年来,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上访妈妈唐慧案等案件的出现,一度将劳动教养制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劳教制度关于立法根基缺乏、管理职能宽泛、审批制度缺失等严重问题逐渐暴露,废除劳教的呼声愈发强烈,直至2013年底,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开启了所谓后劳教时代。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现实影响(一)废止劳教具有现代法治意义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诞生并发展于法治尚未健全的年代,在那个年代,行政权较强势,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取代了法律。

在劳动教养制度施行的过程中也曾经制定了一定的规范文本,如1957-1982年间先后出台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确立了劳动教养这一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2000年《立法法》第8条第5项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前后对比,劳动教养制度直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既存在违宪性又与上位法相抵触,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事实上,这一制度合法性根据的缺失也是劳动教养制度长期以来不断受到诟病的重要原因。

随着劳教制度的废止,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违宪性文件得以肃清,与我国依法治国a的现实趋势相吻合,具有重要的现代法治意义。

篇三:劳教制度应当终结劳教制度的终结小组成员:路思学号:2011011112 郭瑞学号:20110111 王振江学号:20110111 赵云涛学号:20110111劳教制度的终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

其中第九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12日发布的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

劳教制度是在发起反右派运动的1957年出台的。

不断有民众在上访抗议强征土地时被扣押。

有人指出,这一制度导致全国有超过6万人被关押。

这次废止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劳教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这是中国政府承诺要到2020年完成的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改“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

”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华社援引习近平的话称: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提出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

依据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同时指出劳教制度“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可见劳教制度本身是在特殊时期具有明显历史局限性的产物。

二、劳教制度的病根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劳教制度最大的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

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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