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范文

劳动教养制度范文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人采取强制劳动、改造教育的一种临时性教育和管教措施。
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1979年开始启动,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罪犯改造,减轻司法机关的处罚负担,教育违法犯罪人员,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劳动教养制度通过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严格管控和教育改造,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机会,通过劳动改造和学习法律知识,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增强自律能力,同时也锻炼了其体力和技能,为他们回归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劳动教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依法程序进行,不得非法关押和虐待犯人;教育改造原则,即通过劳动和教育让违法犯罪人员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改造自己;人道主义原则,即虽然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严格管教,但必须尊重其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社会效果原则,即通过劳动教养制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社会安全稳定。
首先,建立劳动教养所和监管机构,提供适当的场所和设施来执行劳动教养措施。
这些机构应该采用封闭管理形式,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安全、规范、有秩序的环境,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和学习。
其次,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劳动教养的目标、范围、程序和权责,并规定违反劳动教养制度的行为和相应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教养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的职责和权力的合法运用。
再次,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管教和改造。
在劳动教养所中,可以通过劳动改造、适度的体力锻炼以及心理辅导等方式,从而使他们改变犯罪行为,并重新认识到社会规则的重要性。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要实现有效监督。
一方面,该制度应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公开地实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在劳动教养所中的状况,包括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监督和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应该加强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例如,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确保劳动教养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相互配套、协调推进;与教育、就业等相关政策的衔接,为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提供更好的机会和条件;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参与劳动教养的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凡是进入本企业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和规章制度,维护本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本企业重视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注重员工的教养和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员工的劳动教养制度。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指挥,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应当按时到岗上班,不得早退或迟到,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
第七条员工应当爱惜单位财产,维护设备设施,不得挪用、私用单位物品。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秩序,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聊天、玩手机、上网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员工应当尊重上级领导,听取和接受上级领导的批评和建议,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条员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言行举止得体,做到文明用语,不得恶语相向。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增强团队意识,与同事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保守企业机密,不得泄露涉及企业利益的信息,不得散布谣言。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调换工作或逃避工作,不得串通欺骗上级。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得酒后驾车或危险驾驶。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对于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将给予奖励,如表扬、奖金、晋升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员工,将视情节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劳动教养规章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83.06.09•【文号】[83]公发[劳]66号•【施行日期】1983.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3)公发(劳)66号1983年6月9日)公安、司法两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请转报党委,政法委和政府。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安、司法两部完全拥护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
这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劳改,劳教工作交接期间,公安、司法两个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的交接作为重点,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团结,顺利实现中央的要求。
(一)要引导干部正确认识这一改革的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
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领导机构适当分权的精神,实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改造。
同时加强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劳教人员的审批工作和对劳教工作的协调作用。
这些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领导劳改、劳教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但因为任务过于繁重,往往兼顾不及,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可以摆到重要位置上,加强改造教育工作。
三是有利于使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纠正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全体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全体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都要从战略高度、全局观点认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真地做好交接工作。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教养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发生劳动教养行为的管理,涉及员工劳动教养相关事宜的处理均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劳动教养的规范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单位应当将本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本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员工的劳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章劳动教养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单位对员工实施劳动教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真实存在的违纪事实;(二)依法合规的程序进行;(三)教养决定明确,基于事实、依法合规。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员工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合理的证据处理和听证程序。
第八条单位应当向员工发出书面的劳动教养通知书,告知其违纪事实、依据和处理程度,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九条员工在收到劳动教养通知书后有权向单位提出申诉,并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员工的申诉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程序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劳动教养的方式和措施第十一条单位对员工实施劳动教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和措施:(一)口头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劝告和提醒,教育员工依法合规。
(二)书面警告:对一般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签署确认。
(三)通报批评: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提醒员工警醒。
(四)记过:对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进行记过处理,并留存员工档案。
(五)降职:对职务不能胜任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六)停职检查: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停职检查,并进行全面审查。
(七)解雇: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解雇处理,并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教养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养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员工的违纪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进行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惩罚形式,是既惩罚又教化的劳动制度。
下面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惩罚犯罪行为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打击手段。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在惩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的惩罚形式更为温和,同时也更具人道关怀。
没有枷锁、没有监狱,罪犯只需要到特定的场所接受一段时间的劳动改造,通过体力劳动和劳动技能培训,以达到惩罚的效果。
相比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更能够保护罪犯的尊严和人权。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罪犯在劳动教养制度下不仅仅是接受惩罚,更是得到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通过劳动,罪犯能够学习到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增强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归属感。
此外,罪犯还有机会接受法律教育和道德修养,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有望改过自新。
通过罪犯的劳动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制度为他们提供了重返社会的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刑罚执行机构的要求较高。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有足够的场所和资源,以及合适的管理人员,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增加公众对其的认可和支持。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完善:首先,在惩罚方面,应该确保劳动教养的长短和劳动方式的合理性,不给罪犯造成过度的伤害和苦难。
其次,应该注重罪犯个体差异的教育改造,对于不同需求的罪犯,采取个别化的改造方式和手段。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1页word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2号发布)(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相关论文1篇)第一条为了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促进教养人员矫正恶习,转变思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升挂国旗制度第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由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教养人员进行。
第四条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奏国歌,或唱国歌,并可宣誓。
第五条升降国旗,应徐徐升降。
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防止劳动教养人员逃跑、自杀、闹事、骚乱、暴动等重大恶性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外部人员袭扰、破坏。
第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在所长领导下进行,分管副所长协调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监控力量使用和管理、重点人员管理、干警带班、值班和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
明确判定岗位责任。
第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统一有效的指挥系统,制定应付所内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组织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力量,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器材,保持良好的戒备状态,对突发事件能做到快速反应。
第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警戒条件,修建围墙,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暴器材。
第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驻军、武警、企事业单位、民兵组织协商制定联防制度,协调防范,确保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改造,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劳动教养制度对罪犯的教育作用和执行情况。
同时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并对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
最后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探讨了改革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关乎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教育,更是为了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罪犯教育、执行情况、必要性、方向、措施、成效评估、影响、前景展望、挑战、解决之道1. 引言1.1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依法对行为失范、但又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和管理,以达到改造、教育和再教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指不断完善和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惩戒犯罪、保护群众安全和促进犯罪人员社会再融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使得劳动教养制度更具现代化、人性化和科学性。
通过不断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和惩戒功能,促使犯罪人员自觉改正错误、还原社会价值观、融入社会大家庭,实现矫治的目的。
1.2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对罪犯实施劳动教养的做法已经存在。
在古代的国家法律中,通常存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教养的规定,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种劳动教养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以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罪犯被迫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活动,以期达到改造罪犯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逐渐得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劳动教养制度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和改造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旨在通过劳动和教育的方式惩戒罪犯,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若干制度
1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 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2号发布)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相关论文1篇)
第一条为了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 促进教养人员矫正恶习, 转变思想,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根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升挂国旗制度
第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由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教养人员进行。
第四条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 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奏国歌, 或唱国歌, 并可宣誓。
第五条升降国旗, 应徐徐升降。
升起时, 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 降下时, 不得使国旗落地。
2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防止劳动教养人员逃跑、自杀、闹事、骚乱、暴动等重大恶性事故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防止外部人员袭扰、破坏。
第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在所长领导下进行, 分管副所长协调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监控力量使用和管理、重点人员管理、干警带班、值班和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
明确判定岗位责任。
第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统一有效的指挥系统, 制定应付所内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 组织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力量, 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器材, 保持良好的戒备状态, 对突发事件能做到快速反应。
第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收缴违禁品, 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警戒条件, 修建围墙, 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暴器材。
3
第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驻军、武警、企事业单位、民兵组织协商制定联防制度, 协调防范, 确保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事故的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深入中队、大队调查研究, 检查工作, 指导基层处理各种问题。
第十五条中队干警必须对劳动教养人员学习、劳动、生活的场所实行现场管理, 直接进行检查、督促、处理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工作必须由干警担任, 严禁由劳动教养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应当按照规定, 严格交接班, 保证对劳动教养人员不间断的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处) 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管理制度, 规定劳动教养人活动的范围, 劳动教养管理所机关科室、在、中队干警现场管理职责, 现场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4
第四章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对分级管理中劳动教养人员的处遇,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不同级别管理对象和条件和处遇,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处) 统一制度。
第二十二条实行分级管理的建制单位的规格, 由劳动教养管理所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一贯表现和所在执行期间的现实表现, 综合分析确定管理等级, 并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定期评定管理等级, 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定劳动教养人员管理等级的工作由中队负责。
中队应当根据统一标准, 定期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自报等级, 民主评议, 中队研究提出意见报大队或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批准, 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登记报送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管理等级后, 应当立即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使劳动教养人员进入该级管理。
第五章民主管理制度
5
第二十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让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过一定的民主生活, 中队能够建立”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民管会”) 。
第二十七条”民管会”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劳动教养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民管会”应当在干警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管会”的委员由表现好、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 经过民主推选, 由中队决定。
第二十九条”民管会”的主要任务是征求的反映劳动教养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干警进行学习宣传、纪律监督、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条中队应当对”民管会”委员加强教育, 认真监督, 严格
考核, 定期轮换。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处) 应当对”民管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建立请示报告制度, 准确、及时地反映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6
第三十三条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中, 遇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时, 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 重大问题应当逐级请求, 直至请示到司法部。
第三十四条遇有紧急情况,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处理解决; 事后
立即报告。
第三十五条遇有下列重大情况之一的, 应当及时电话上报上级主管机关直至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并认真调查处理, 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 一) 劳动教养人员暴乱、行凶杀人、聚众闹事等重大案件;
( 二) 劳动教养人员中发生三人( 含三人) 以上集体逃跑、重大疫情、中毒、爆炸、伤亡等重大事故;
( 三) 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致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案件; ( 四) 冲击劳动教养场所, 劫持劳动教养人员事件;
( 五) 与所外单位群众发生重大纠纷;
( 六) 其它重大紧急事件。
第三十六条有关管理工作的各项业务报表, 应当专人负责综合、统计, 准确无误, 经主管领导审核后, 按时上报。
第七章中队管理工作制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