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参考资料(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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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指示》规定,对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所以,一般公众以及官方的标准说法,都是中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

20__7年,全国公安和政法系统搞了劳教制度诞生50周年的庆祝活动。

上述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的反动分子,受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反右高潮中出台。

劳动教养成为当时解决右派分子的重要方式。

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约有48万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留单位的是极少数。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依据该《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期限。

196_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

一部分劳教人员被释放;一部分劳教人员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当作罪犯进行管理。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劳教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独特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其历程和演变对于了解中国现代法治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介绍中国劳教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近年来的变化。

起源和发展中国的劳教制度起源于1957年,当时它被称为劳动教养制度。

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打击社会不良行为,保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为年轻人提供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在1957年至1979年的22年间,中国实行了基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留(逮)教(防)管(控)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即“控制失范”模式。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刑法改革,其中包括修改了劳动教养制度,并将其改名为“劳动教养改造制度”。

根据新的制度规定,劳动教养改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劳动和预防教育来改造和教育罪犯,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正义和实现法制的保障。

199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国家在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令中增加了相应规定,强调了劳教制度必须遵守法律原则,明确了实施劳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劳教制度经常被用于打击政治异见人士、维稳以及镇压社会不满情绪等,这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批评。

变化由于社会对于劳教制度的普遍批评和压力,中国政府于2013年11月宣布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此举被视为对禁锢政治异见人士的一项重要改革。

取消行政拘留,这是自1950年代以来取消的重要行政拘留措施之一。

取消劳教制度是中国未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步骤。

通过取消劳教制度,中国逐渐向着建立完善的现代法治体系迈进。

在此基础上,中国正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司法改革,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法治。

结论劳教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拘留制度,其起源和演变对于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法律意义。

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的过程中,中国正在逐渐建立起更加符合现代规范的法制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改革,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法治。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又称为劳动教养,是指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特殊教育,以达到惩罚、改造和预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管理措施,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

在那个时期,我国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社会秩序相对混乱,特别是一些重点城市和边境地区,频繁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政府开始尝试采用劳动教养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以期通过劳动教养改造犯罪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从一开始就引起了争议。

有一部分人认为,劳动教养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侵犯了人权,是一种“软禁”,并且对于改造犯罪人员的效果并不明显。

然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在劳动过程中,犯罪人员也能够通过体力劳动锻炼身体,改变思想观念,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改革。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改善,对治安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开始注重犯罪人员的改造和教育。

劳动教养机关除了传统的体力劳动之外,还加强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犯罪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然而,当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劳动教养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软关”现象,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导致一些犯罪人员不够敬畏和尊重。

其次,劳动教养的改造效果并不理想,一些犯罪人员在劳动教养结束后,仍然存在再犯的可能性。

最后,劳动教养对社会各方面资源的需求较大,造成一定的负担。

面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劳动教养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应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劳动教养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改造的效果能够得到回报。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仁文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仁文

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基础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 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其实施和执行存在混乱和不规范的 现象。
05
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与创 新
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路径与方法
严格限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01
应只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避免过度扩大化。
完善劳动教养的法律程序
02
强化司法审查,落实律师辩护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被劳动教养人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保障 ,如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等。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内容与措施
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
动教养的适用范围、程序等。
3. 加强培训和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 业技能培训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融入
社会。
措施
2. 设立专门机构: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和监督执行劳动教 养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成效与评价
成效
1. 减少审前羁押:通过改革,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得到限制,减少了审前羁押现 象。
2. 提高司法效率:缩短羁押期限和强化司法审查,提高了司法效率。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成效与评价
• 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保障人权和加强思想教育,有利于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成效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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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
在民国时期得到推广,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概念
是一种通过强制劳动来改造罪犯和不良分子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违反 社会治安行为的人。
劳动教养制度的特点
以劳动为主要改造手段,强调纪律和集体主义精神,注重对被教养人的思想教育 和文化教育。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始末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始末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始末作者:杨沐春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0期杨沐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

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始末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被关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并且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

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

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预料到对人的处理问题,所以“指示”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从此,“劳动教养”这个名词也就诞生了。

接着,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于是,劳动教养在全国办起来了。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中共中央领导肃反工作的10人小组在1956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知道真相分子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把特务、右派、自由运动、反动会道门头子和敌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一些人定为反革命,这似乎比较好理解;对坏分子的解释就不那么好理解了。

对坏分子的解释是:“政治骗子,叛变投敌分子,反政府分子,品质极端恶劣的蜕化变质分子。

劳动教养——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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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 动 教 养第一节 收 容 对 象1955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指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对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实行劳动教养。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律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下来。

后来,除了对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实行劳动教养外,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经常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利益,罪行轻微,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采取劳动教养的措施。

安徽省于是年底开始办理劳动教养工作。

在合肥市樊洼蚕场建立了劳教队。

同时在芜湖市成立了“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

当时收容劳教人员中的青少年,大多集中在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

该管教所所址设在芜湖市公署路2号。

1956年12月3日,中共安徽省委五人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举办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劳动教养的目的,收容的对象、范围,管理机构人员和方法、经费以及解除管制等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并特别提出,高级知识分子,各种技术人员、中学教员及其他有专长的人员不宜送劳动教养。

到1956年底,初建的劳教场所收容劳教人员3000名。

一、收容管教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分,属于行政处分性质。

1957年,收容的范围从内部扩大到社会上,劳教的对象,除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四种人(①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③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④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中国对在城市和乡村流氓、无赖、游民、偷窃、诈骗、拐骗、赌博、卖淫、嫖娼、流氓恶霸、地痞、斗殴闹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起源于1955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小组《关于各地建立劳动教养机构的请示报告》,初步建立劳动教养制度。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自1957年8月1日起,先后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法规性文件。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构成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其改革和完善。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挑战当前,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公众对权利保障的期待日益提高,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公正、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愈发凸显。

其次,随着犯罪形态的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在应对新型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操作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也严重损害了其公信力和社会认同感。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程序公正和权利保障。

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的劳动教养法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权利保障等关键内容,防止滥用和误用。

其次,应加强对劳动教养决定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

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

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

在古代社会,劳动教养被广泛应用于惩罚罪犯、改造犯人和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劳动教养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介绍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和发展。

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

在这个阶段,劳动教养主要是一种惩罚手段,用于处罚罪犯和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

封建统治者通常会将犯人分配到城市修筑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建设等劳动项目中进行劳动,以期通过体力劳动来惩罚犯人并改造他们。

到了近代,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政府的力量增强,劳动教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清朝时期,劳动教养变得更加系统化和正规化。

清朝政府根据治安维稳的需要,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劳动教养制度,将罪犯分配到农场、工厂和矿山等地进行劳动。

同时,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

到了20世纪初,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加快,劳动教养制度也随之发展。

在这个时期,劳动教养逐渐被用于政治运动和社会调整。

例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利用劳动教养制度对反动分子进行镇压和改造。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不仅具有惩罚性质,更加注重对思想的改造和意识形态的统一在开放后的中国,劳动教养逐渐转变为修复和教育的手段。

劳动教养制度从传统的集中式模式转向分散式模式,犯人可以在社区或监狱中进行劳动,而不再需要长期集中在工厂或农场等地。

同时,为了提高劳动教养的效果,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帮助罪犯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时至今日,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系统。

劳动教养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也逐渐上升,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惩罚和改造手段。

然而,劳动教养仍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侵犯了个人自由和人权,主张废除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劳动教养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改造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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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出台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颁布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首次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劳教的审批;将劳教的期限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为1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劳教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等。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这是我国关于劳教制度较为详尽的法律文件之一。

其中,删除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安置就业办法”的提法。

首次明确将劳教场所视为“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将收容对象明确为六类。

纳入吸毒者使劳教人数大增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调整范围、刑期
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

为回应当时改革劳动教养的呼声,该意见同时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全面实行聆询(劳动教养委员会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的制度),并将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

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

1、劳教教养最让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缺乏中立性和公平性。

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2、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3、在实际的执行中,劳动教养场所本着管理的"方便",随意限制劳教学员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并不完全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现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侵吞劳动报酬,私自扣留学员信件,限制学员通讯,禁止信仰活动,伙食状况低劣,索取学员财物等现象。

4、劳教教养具有不透明性,往往由公安机关暗箱操作,家属和律师难以见到当事人,难以帮助当事人取证,劳教场合形同劳改场合,完全封闭,劳教人员等同于劳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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