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劳教制度是一种非法拘留制度,又称“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措施。
劳教制度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旨在管理社会秩序和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一度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劳教制度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国政府决定于2024年1月1日废除劳教制度,并逐步实施新的社会矫正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一个艰难的抉择,是中国政府积极回应人民需求的表现,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
劳教制度废除后,通过和完善的临时拘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以更加合法、公正、人道的方式管理社会秩序和处理轻微违法犯罪。
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形象和民众的满意度。
首先,废除劳教制度是遵循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在其存在的时间内,曾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和社会争议。
劳教制度使用于轻微违法犯罪者,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滥用和滥用的问题。
有报道称,一些人在劳教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废除劳教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废除劳教制度符合现代社会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最佳实践。
现代社会矫正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导,鼓励犯罪者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的废除为我国建设更加公正、合法和人性化的社会矫正制度提供了契机。
新的社会矫正制度注重对犯罪者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并走向正途。
这将有助于改变犯罪者的行为和心态,并降低再犯率。
此外,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解决劳务市场的问题。
劳教制度曾经容易被用来“招工”和“劳教者”强迫劳动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劳动权益。
废除劳教制度后,国家将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惩罚和打击非法劳动现象,并建立健全的劳务市场管理机制,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研究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进步,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探索一种替代制度来处理犯罪行为。
目前,国内外已经出现了多种替代制度,以下是一些案例。
1. 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采取非监禁手段,对犯罪人员进行社区居住和监管,以达到犯罪再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
该制度适用于轻微犯罪和少数犯罪,如刑事拘留罪、占道经营等。
同时,社区矫正制度也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对犯罪人员进行个性化的矫正,帮助他们重建自我,逐步融入社会。
2. 电子监管制度电子监管制度是指将犯罪人员的行踪、家庭情况等重要信息收集起来,交由计算机追踪和分析,一旦发现犯罪人员有违规行为,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该制度适用于重罪犯,如强奸、杀人等,适用外逃和暂时离开社会后的矫正。
由于电子监管可以实现无人机、智能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因此相比传统的监狱制度,电子监管制度可以有效节省国家财政开支。
3. 其他替代制度除了以上两种替代制度外,还有诸如东京的“公益警务”制度、美国的“庭外和解”制度、法国的“谈话法”制度等。
这些制度大多针对轻微犯罪或个别案件,强调以社会正义为中心,从长远利益出发,引导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惩罚,感悟到罪行背后的人性和社会价值,以期达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犯罪的目的。
在未来,我们可以结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时推出新的替代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也体现了人权与法制的进步。
然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不再加以制裁,而是需要我们探索出更为科学、人性化、有效的替代制度。
这些案例,尽管每种制度各有不同,但都反映出人性化刑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强调的是矫正、预防和社会服务,推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实践证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不只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关于替代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更为完备的法律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人性化刑事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在2023年,随着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进一步深入,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帮助原劳教对象就业。
在这一进程中,厘清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以及加强扶持成为了关键。
一、厘清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的确愈发突出。
在此背景下,首先需要了解就业困境的根源。
据统计,目前原劳教对象普遍年龄较大,教育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受限,心理和社交适应能力较差的情况比较多见。
而在社会环境及市场体制这方面,也存在着职位匹配难度及重工业转型的需求等问题。
因此,厘清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策略,就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制定有效措施在探索如何解决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时,需要走出简单形式化的套路,寻找具体有效的方法。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制定措施:1. 提高教育程度提高原劳教对象教育程度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必须要做的事情。
政府可出台政策,加强对原劳教对象的教育培训。
其中,包括补贴学费及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鼓励他们自主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技能与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工作需求。
2. 建立花式就业机会除此之外,为原劳教对象开辟花式就业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长处和特长,寻找自身发展方向也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政府可设立创业基金、提供创业快捷渠道等支持创业类方案;也可以结合市场需求培训专业人才,双方可达到成才共赢的目的。
3. 推动机构配合上述两条措施,需要获得机构的大力支持。
这方面,政府可与企业、教育机构、社区组织等机构积极合作,构建联合共识和互利互惠机制,推进各方资源整合和服务运作,以加快为原劳教对象创造更多机会的进程。
三、加强扶持一旦制定好了合适的策略,加强扶持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为原劳教对象提供贷款、担保、税费减免、培训费用支持等,力求让劳动教养对象拥有更多可持续的生计来源和资源。
与此同时,还可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社会援助,让他们从内心上感受到来自外部的温暖和帮助。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备受争议,许多人呼吁废除这一制度。
笔者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有利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
首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劳动教养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使政府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社会不良分子非法拘禁一段时间,这严重侵犯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权利。
而在现代社会,人权是最基本的原则和价值观,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保护人权的必然选择。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劳动教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人却因违法而被错误地送到劳动教养所,导致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且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容易被滥用,给社会公正和法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推动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此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以强制劳动为主要手段,但这种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
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分子需要综合性的帮助和改造,单纯的劳动教养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相比之下,采取教育、心理疏导等方式更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从而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和复健。
当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有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替代措施,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矫正体系的制度建设,提供更全面的改造服务,确保每一个犯罪分子都能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帮助。
综上所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废除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给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
当然,在废除的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替代措施,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人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法治进程做出更大的贡献。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些轻度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指定管教管理的一种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废除这一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论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符合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保护。
劳动教养制度往往通过强制劳动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再教育”。
然而,这实际上是违背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剥夺了个体的人身自由。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规划和追求,国家没有权力随意干预个体的人生轨迹。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保护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和尊严。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社会治安的改善。
劳动教养制度将一些轻度违法行为列为犯罪,然后通过强制劳动来实施指定管教。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往往会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如强制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过长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导致犯罪分子的心理上的叛逆和憎恨情绪的增加,从而反而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从而避免了这些问题的产生,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再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推动司法体系的和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体系的应急措施。
然而,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水平的提升,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显得有些过时。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借此机会对司法体系进行全面反思和,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并加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水平和公信力。
最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常常引发争议和社会不满,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局面。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提高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依赖,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可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投入到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教育工作中,建立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总之,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它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改善社会治安,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并建立和谐的社会。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国初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实行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治安维稳的过度使用问题,导致引起了一系列社会争议和人权问题。
因此,2024年法制全面推进,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刑法修订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
本文就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进行探讨。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需要加强刑法的修订,确保刑法能够更全面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这被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应该将违法行为与合适的刑事处罚相匹配,避免任意对待和过度使用刑事制裁。
此外,刑法修订还应着重保护被刑事追究的个人权益,如合理的逮捕和刑事审判程序等,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障。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也是非常重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需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更为合理和科学的处罚标准。
此外,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正当行使权力,在处罚过程中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和任意对待。
第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强化民事救济机制。
在过去,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一些被错误拘留的人无法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这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建立健全的民事救济机制,确保受到冤假错案侵害的个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补偿。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不再导致类似的冤假错案发生。
第四,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加强社会矫治工作的力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对轻微违法行为置之不理,而是要通过其他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矫治和教育。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矫治机构的建设,通过社区服务、教育和康复等方式,帮助违法行为者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区监督和文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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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
摘要:唐慧劳教案发生之后,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因其违背多部上位法,在20__年底进行了彻底的废除,但其废除后留下的制度空白,却一时间没有合适的措施进行替代,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方案。
【关键词】:^p :劳动教养;宪法;保安处分
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劳动教养有很多法律进行了规定,比较经典的规定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从某一方面对劳动教养进行了补充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总体来讲,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放在社会上又会造成危害的人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以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处罚措施。
二、劳动教养废除的原因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由多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例如:国务院在1957年8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__3年5月20日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但这些行政法规都违反了上位法。
1.《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教养制度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限制人身自由,显然违反了宪法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
2.《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也就是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即制定颁布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来规定,为了克服立法适应不了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立法法》规定了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制,但法条后面的但书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可以授权。
因此,对于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多部行政法规来讲,其制定出台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本省应当无效。
3.《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条表述的也很清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此处法律同样仅指制定颁布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
三、劳动教养的善后制度建议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鉴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历史时期发挥的作用,在其废除之后,留下的制度空白如何填补,如何处理劳教制度废除后遗留下的难题,如何使新制度尽快的衔接上,是现如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劳教制度废除以后,河南省曾出现了一个机构,叫非正常上访人员训诫中心,与此同时,在其它地方也陆陆续续的出现了类似的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培训班等。
也就是说,在彻底废除劳教制度后,由这些机构继续对那些上访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这些情况被报道出来以后,大家非常担心劳教制度会不会死灰复燃。
1.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为了实现特殊预防,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其适用对象包括犯罪行为人和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很多学者认为,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目的和适用对象与劳动教养制度都有相似之处,主张以保安处分制度来填补废除劳教制度留下的空白。
2.轻罪制度
轻罪制度就是给予犯罪行为较轻人员的特殊处罚制度。
通过刑法典明文规定实行轻罪,这是国外通常做法,各国的具体规定具有不同。
美国与德国一般1年为轻罪法定刑期限,意大利拥有达到最高3年轻罪自由刑期限。
轻罪制度作为独立于普通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包括对处罚对象和流程等问题的处理,该整套体系化设计是以较轻违法犯罪行为为针对对象的。
我国轻罪的概念只体现在刑法理论上,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其留下的行政措施与刑罚之间的制度空白,轻罪处罚可能是一种制度选择路径。
3.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罰执行活动,但与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应,其并不是把犯罪人员监禁起来。
社区矫正是依照法律规定,把经过判决进行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轻刑犯、短刑犯,放到社会上进行矫正。
是把那些主观犯罪意图不深、对社会没有太大危害的、刑罚处罚得比较轻的人,放到社会当中,让其回归到家庭中,接受一种不同于关在监狱中进行改造的特殊改造形式。
四、结语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借据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要求而产生,在治理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方面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其具有法律依据缺失、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对象随意性太大、处罚过于严厉等多种缺陷,随着我国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20__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今天对于此制度的研究,希望对于
我们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其废止后留下的制度空白,是我们新一代法律人所应该研究探讨的地方,以此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
作者简介:
李阳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硕20__级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