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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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相 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 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 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 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 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品及行人,出口的一 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 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 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 须装有1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 库房和通道应当设置水沟。 (七)贮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 应当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第三百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 库 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 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 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第三百二十七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 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 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 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 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 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 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 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 面 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 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 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 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 方可起爆。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 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 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 不得蹾撞工作面。

(GB6722-2023)爆破安全规程(一)

(GB6722-2023)爆破安全规程(一)

(GB6722-2023)爆破安全规程(一)GB6722-2023 爆破安全规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爆破作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破作业按照规程进行。

第四条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五条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相关环保规定,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第六条爆破作业应当经过严格的计划,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爆破设计第七条爆破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师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爆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场地环境和影响爆破作业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爆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区域的安全要求,确保不会对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条爆破设计应当合理安排爆破序列和运行时间,确保作业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爆破实施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应当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工程师指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指挥人员的指示。

第十二条在进行任何爆破作业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三条爆破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警示标识和围栏,确保非作业人员不进入现场。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拆除区域,确保爆破物不会飞溅到周边区域。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六条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随时准备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七条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逃生和救援。

第五章监测和评估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振动、声音、气体等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九条爆破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爆破振动、噪音、气体等进行评估,确保不超出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章爆破废弃物的处理第二十条爆破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为削减煤矿事故,爱护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平安、健康,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煤矿全部爆破作业地点必需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需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一、炮眼布置图必需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需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挨次;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需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依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准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需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仔细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状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纳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需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纳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需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采纳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采掘工作面采纳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需制定平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一般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纳空气炮;无其他方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需采纳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平安度的煤矿许用药包;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每次爆破前,必需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每次爆破前,必需洒水灭尘;五、威逼平安的地点必需撤人、停电。

2024年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在进行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工程设计方案、爆破区域环境、设备状态等。

在确认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进行爆破作业。

在进行爆破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且须全程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检查确认。

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爆破现场,确保没有遗留危险物品。

清理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也要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在井下爆破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爆破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总之,在进行井下爆破作业时,安全第一。

所有的操作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格依照规程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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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随着工业的发展,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矿山工人们的难题。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见的作业方式,它在提高矿石采取率和生产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爆破作业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安全预案的制定。

爆破方案中要包括爆破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安全预案要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例如事故发生后的疏散路线、急救设施的位置以及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方法等。

只要有了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安全预案,爆破作业的风险就能够有效降低。

其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爆破工艺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爆破材料的特性,了解各种爆破设备的使用方法,具备现场应急处理的能力。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够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三,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爆破现场的操作流程。

首先,在作业前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爆破场地周围没有可燃、可爆、有毒或有害物质存在。

其次,在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炸药的使用量和炸药的位置,避免过度堆放或偏离预定位置。

同时,需要采取可靠的引爆措施,确保炸药能够按计划引爆。

最后,在爆破后要及时清理现场,防止火灾、瓦斯积聚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要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例如,作业人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帽、防护鞋、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保护他们的头部、肢体和眼睛免受伤害。

现场应配备瓦斯检测仪、通风设备等安全装备,以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此外,必须要设置合理的隔离区域,将未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和设备与爆破区隔离开来,降低事故风险。

最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矿山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规程1、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2、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3、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4、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

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5、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

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6、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7、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8、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9、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10、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11、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12、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13、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

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14、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15、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16、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17、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⑴、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

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矿山井下爆破安全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安全规程

矿山井下爆破安全规程一、人员要求:1、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等,均应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放炮员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且放炮工作应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二、爆破器材管理:1、运输方面:(1)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

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2)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

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2、储存方面:(1)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2)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三、爆破作业准备:1、作业环境检查:(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如发现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硐室或炮孔温度异常、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等情况,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2)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包括爆破施工区段或作业面划分、现场施工机械配置、通道布置、供风供水供电系统敷设等,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炮孔验收:装药前应对炮孔逐个进行测量验收,做好记录并保存。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3、雷管检测:使用电雷管时,应对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等检测,确保雷管质量合格。

四、装药与封孔:1、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3、严格按照规定的装药结构和装药方式进行装药,确保炸药装填正确、均匀。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爆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9篇范文)

爆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9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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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

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范围等;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

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

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

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

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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