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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三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三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上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运行工作,加强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作用,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局长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由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运行系统组成。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运行机制3.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3.2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在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接受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的指导。

3.4 国家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建立各自的数据服务网站,并提供以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网站为门户网站的分类分级地震科学数据服务。

第二章运行条件第四条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4.1 具备至少8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大容量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关键设备具有必要的备份;4.2 具备至少10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4.3 具备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4.4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3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4.5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达到GB50174-93国家标准所要求的A类机房标准;4.6 至少配备三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服务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分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5.1 具备至少4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设备,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重要设备应有必要的备份;5.2 具备至少2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5.3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1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5.4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5.5 至少配备2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地区数字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值班制度上传

地区数字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值班制度上传

地区数字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值班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常备不懈的震情观念,熟练掌握数字地震分析软件的使用,严格按照地区地震局应急工作流程操作,做好日常震情监测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在重要时期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3、地震局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值班工作期间白天由监测预报科工作人员轮流排班,节假日期间及晚间值班由全局工作人员轮流排班。

值班表由监测预报科按月进行安排。

4、值班人员要及时检查前台机工作状况,如果发现地震数据资料发生断记,要尽快查找原因,并及时排除。

5、值班人员负责查看当班时间内的实时文件,做到不漏震,对发生的地震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存档,并按规定向业务科负责人汇报。

6、值班人员按时填写值班日志,不得随意撕毁涂改,对设备出现故障或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测预报科领导汇报并登记。

7、常规值班地点为台网中心值班室,值班期间为1人时需在一楼值班室值班。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作息制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的,要提前自行调班,并报监测预报科、办公室。

8、值班人员要按照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

接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岗,超过15分钟的,按迟到处理。

月迟到1次扣50元,
以此类推。

如有缺岗,扣当班人员100元/人/次。

9、在日常工作期间,午间值班由住宿工作人员轮流值班,晚班值班人员可提前两小时下班。

10、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清洁、物品整齐。

11、值班记录等档案由监测预报科进行整理归档。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地震台网管理制度

地震台网管理制度

地震台网管理制度一、地震台网管理制度的背景地震台网是现代地震监测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地震监测和预警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减少地震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

随着人类对地质和地震活动认识的不断深入,地震台网的监测技术和装备也在不断升级和演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监测需求。

地震台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确保地震监测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服务水平。

一个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地震监测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地震预警系统的稳定性和真实性。

同时,通过建立制度,可以为地震监测系统的长期发展提供可持续的支持和保障。

二、地震台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地震台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地震台网管理制度应明确地震监测系统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

其中,应明确地震监测中心、数据中心、技术支持中心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以确保地震监测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服务水平。

2.人员培训和素质要求:地震监测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良好的技术和素质要求。

地震台网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地震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牢固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

3.设备设施管理:地震监测系统依赖于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因此地震台网管理制度应规范设备的采购、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同时,应建立设备故障排查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地震监测系统的持续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4.数据管理和分析:地震数据是地震监测系统的核心资料,对地震监测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地震台网管理制度应规范地震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分析过程,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地震预警和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5.应急预案和灾害响应: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常常伴随着破坏性的后果。

地震台网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灾害响应机制,明确地震发生时的应急调度流程和任务分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规定(3篇)

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保障地震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震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运行、确保质量、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地震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地震监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震监测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地震监测规划,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分级负责;(二)坚持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三)坚持先进适用,确保监测质量;(四)坚持经济合理,降低建设成本。

第七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震监测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地震监测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手续,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地震监测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震监测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一条地震监测设施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二)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三)确保监测设施的安全;(四)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

第十二条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责任,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设施安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10.16【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地震应急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办法。

前款所称防震减灾活动,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条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经济、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卫生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区、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全国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发挥地震前兆监测台网整体效能,确保前兆台网产出质量,我司研究决定对全国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进行综合评比。

为此,我司于近期组织专家制定了《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全国前兆台网运行质量综合评比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牵头,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并监督执行,同时就本地前兆台网综合评比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保障前兆观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发挥地震前兆台网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地震局直属研究单位的地震前兆台网。

第三条省级地震前兆台网由前兆台网中心、传输信道和地震前兆台站(点)组成。

地震前兆台站(点)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的专业地震前兆台站(含基准台、基本台、省辖区域台(点))。

第四条前兆台网评比结果中,成绩优异的台网给予奖励,对成绩不合格的台网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评比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五条评比内容包括观测质量、数据预处理质量、观测日志质量、数据报送质量、数据管理质量、数据服务质量等六个方面。

评分累计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参与评比的观测数据以报送到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数据库中的数据为准,包括数字化原始前兆数据、数字化预处理前兆数据、模拟前兆观测实测数据、台站观测日志、模拟前兆观测月报表等。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北京市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山西省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为进一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的产出及共享服务,有效发挥地震观测资料的应用分析效能,切实提高地震监测、预报与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我司在认真调查研究首都圈地区地震台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组织制定了《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牵头负责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地球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都圈地区的地震数据产出与共享服务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首都圈地震台网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质量,确保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的一致性和及时性,逐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圈地震台网是指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工程建设完成的由107个遥测地震台组成的测震台网,首都圈范围是指38.5°-41.0°N,114.0°-120.0°E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和首都圈台网各分中心(地球所、北京、天津、河北)以及山西、内蒙古自治区遥测地震台网中心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

测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

测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测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震台网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产出,根据“测震台网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有人值守的国家测震台站、省级测震台网中心和国家测震台网中心。

二、运行维护第三条测震台站和台网中心的日常运行与维护实行属地化管理。

有人值守的国家测震台站负责本台站的运行维护,各省级测震台网负责辖区内所有区域测震台站和无人值守的国家测震台站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超宽频带、甚宽频带、宽频带和短周期高灵敏度地震仪通道的采样率要求为100SPS,抽取滤波器应选择最小相位的有限冲激响应(FIR)滤波器。

第五条有人值守的国家测震台站和省级测震台网中心应每天对台站观测技术系统和台网中心的硬软件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处理。

有人值守的国家测震台站将台站故障及维修情况报送本省台网中心。

省级台网中心汇总本省有人值守国家测震台站及其它台站的故障及维修情况,和台网中心的运行维护日志一起,通过本省台网中心JOPENS系统的控制台报送到国家台网中心。

具体故障包括:●台站供电、信道和设备故障等导致台站实时数据中断●更换台站地震计、数据采集器等专业设备和更换供电方式、通信链路等●台网中心供电、网络和关键设备故障等导致台网中心处理功能中断●台网中心软件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更改关键配置参数●更改台站基本参数和仪器响应参数等对于当天不能处理完毕的故障,可先报送故障现象情况,待故障恢复后,再通过修改日志的方式添加故障处理情况。

国家台网中心服务器地址为:10.5.202.21。

第六条国家测震台网中心通过数据流服务器统计所有国家测震台站和区域测震台站的实时运行率,并每天汇总国家测震台站和省级测震台网中心上报的维护日志,产出全国测震台网运行情况日报,以WEB方式发布。

第七条有人值守的国家测震台站和省级测震台网中心应定时对所负责维护的台站进行脉冲标定和正弦波标定。

甚(超)宽频带、宽频带观测系统应每月进行1次脉冲标定,短周期观测系统每周进行1次脉冲标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7•【字号】京政办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地震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市地震局二00二年二月一日)北京及周边地区是国务院确立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明确任务,履行职责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工作,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及每一位公民。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广泛宣传《实施办法》,不断增强干部群众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识。

市地震局和各区(县)地震办要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本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经济、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卫生和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提出的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地震局和各区(县)地震办要将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加强和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一)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防止出现因缺乏计划而导致防震减灾工作受到限制的问题。

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以下简称“设备入网”),保障在网运行专业设备质量,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含援外台网、地震预警台网和地震烈度速报台网)使用的地震计、加速度计、数据采集器、烈度仪等专业设备(以下简称“测震设备”)均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是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功能需求书》和《测试评估方案》;(二)协调有关部门颁行测震设备技术标准;(三)审定检测平台技术要求;(四)审定和发布测震设备比测基地建设规划;(五)审定测震设备检测技术平台资质;(六)审定测震设备运行质量追踪报告;(七)审定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测震设备型号目录;(八)协调有关部门设立测震设备研发专项。

第四条中国地震局地震观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E-研究院”)是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编写测震设备《功能需求书》和《测试评估方案》;(二)编写测震设备技术指标体系及检测平台技术要求;(三)编写测震设备比测基地发展规划;(四)审核测震设备检测报告,编写评价报告并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反馈。

第五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是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的具体业务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发布《功能需求书》和《测试评估方案》;(二)发布测震设备检测技术平台技术要求;(三)遴选测震设备检测技术平台,报监测预报司审定后发布;(四)接收测震设备生产商或代理机构提交的测试申请;(五)视具体情况组织测震设备检测与比测;(六)根据E-研究院反馈的评价报告,编制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测震设备型号目录,经监测预报司核准后发布;(七)组织区域地震仪器维修中心和测震设备使用方编制在网测震设备运行质量追踪报告,经E-研究院审定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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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遥测地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
为规范北京遥测地震台网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产出,根据“测震台网运行管理办法”与“测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制定北京遥测地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

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遥测地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遥测地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最新版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遥测地震台网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产出,根据“测震台网运行管理办法”与“测震台网运行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遥测地震台网。

运行维护
第三条宽频带和短周期高灵敏度地震仪通道的采样率要求为100SPS,抽取滤波器应选择最小相位的有限冲激响应(FIR)滤波器。

第四条及时汇总台站的故障及维修情况,和北京遥测地震台网的运行维护日志一起,通过JOPENS系统的控制台报送到国家台网中心。

具体故障包括:
台站供电、信道和设备故障等导致台站实时数据中断
更换台站地震计、数据采集器等专业设备和更换供电方式、通信链路等
台网中心供电、网络和关键设备故障等导致台网中心处理功能中断
台网中心软件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更改关键配置参数
更改台站基本参数和仪器响应参数等
对于当天不能处理完毕的故障,可先报送故障现象情况,待故障恢复后,再通过修改日志的方式添加故障处理情况。

第五条应定时对台站进行脉冲标定和正弦波标定。

宽频带观测系统应每月进行1次脉冲标定,短周期观测系统每周进行1次脉冲标定。

各台站每年进行1次正弦波标定。

脉冲标定幅度信噪比应≥40db;两个响应信号的间隔时间:短周期地震仪60秒,宽频带地震仪300秒。

使用十五标定处理软件按时截取、处理标定数据,结果存入本地数据库。

若发现脉冲标定的幅度、自振周期和阻尼等主要参数变化超过10%,应对台站仪器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

每月的5日前以FTP方式向国家测震台网中心报送上个月的标定处理结果。

第六条台站仪器参数。

更换台站地震计和数据采集器等专业设备后,应及时更新台站的仪器参数数据库,并在更新参数后12小时内只将更新后的参数报送到国家台网中心。

每年12月底前集中报送一次本台网所属全部台站的台站仪器参数。

第七条应每天查看邻省台站的仪器参数更新情况,并及时修改所共享使用台站的仪器参数库。

地震编目
第八条承担华北地区所有天然地震事件和L≥2.0非天然地震事件的编报。

编报辖区地震时,应采用邻省台站的震相数据进行地震参数测定。

参考地名使用震中所在省县的命名方式;对有习惯命名方式的地区也可沿用历史上惯用的地名;在不便使用行政地名命名时,可以采用地理地名命名。

对于编报区域范围内的不能定位地震事件,地震目录中的经纬度、精度、位号、深度、定位台数等应为空,发震时刻和震级取单台测定结果或2个台的平均值,参考地名为最近台台站名和S-P值,台站名前应加上省名。

地震编目的快报和正式报数据通过“统一编目系统”提交到国家测震台网中心的数据库服务器。

快报目录:每日12时前报送前一日0时至24时的天然地震事件目录和观测报告;震相数据可以只包含部分台站数据。

如果无地震,需要在12时前进行无数登记。

正式目录:每周日上午12时以前报送上周一零时到上周日24时的正式地震目录和观测报告,正式观测报告中应包含所有能识别的震相。

如果无地震,需要在周日上午12时前进行无数登记。

辖区内发生M5.0-M5.9级地震,快报目录和正式目录可以只包含该序列ML3.0以上地震;M6.0-M6.9级地震,快报目录和正式目录可以只包含该序列L4.0以上地震;M7.0级以上地震,快报目录和正式目录可以只包含该序列L5.0以上地震。

正式目录可以覆盖快报目录,但对同一个地震事件不允许有2条目录同时存在。

以月为单元打印纸介质的地震观测报告,签字盖章后寄送一份到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存档,在次月10日前寄出。

数据归档
第九条定时归档本台网所属台站的连续波形数据和标定波形数据,连续波形按台站每24小时归档为台站卷SEED文件。

归档方式可以选择刻录DVD盘、CD盘或其它。

第十条截取地震编目编报范围内所有地震的事件波形数据,事件波形数据必须包含完整的地震事件及初至前1分钟的背景噪声数据。

事件波形数据按事件归档为多台的事件台网卷SEED 文件。

观测月报和年报
第十一条每月15日前编写完成上月的“省级测震台网观测月报”,并报送到国家测震台网中心。

第十二条每年4月15日前编写完成上年的“省级测震台网观测年报”,并报送到国家测震台网中心。

地震前兆识别
自然界的许多奇异变化,并不都是地震前兆,所以发现异常后,要注意与非震干扰因素加以区别。

一般来说,产生非震的动物异常的因素有天气变化(如鱼类上浮,蛙类迁徙)、生理变化(如动物生病、发情)、环境变化(如水体污染)、敌害侵扰等等。

产生非震的地下水异常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包括气候(降水、蒸发、气温、气压等)、水文、地质、
土壤、生物等几个方面;人为因素:包括灌溉、开采、注水、排水等等。

产生非震的植物异常的因素,是植物生长发育中遭病虫害或气象异变,地表形变等。

地震前的宏观异常的特点:
第一,这些前兆都受地质构造控制,呈条带状或与本地构造线一致的方向分布,未来震中区相对密集。

第二,这些异常在时间上有同步性、数量上有集中性,体现出种类多、范围广、数量大、反应强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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