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审核推荐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审核推荐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3.03.02【实施日期】2013.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审核推荐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科技局,长春、吉林、延吉、净月、通化高新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资源库的有关要求,为不断加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现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重新审核,建设服务机构资源库,通知如下:(一)建库目标1、全面掌握我省各类服务机构的基本现状,夯实我省科技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2、筛选凝练一支高素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队伍,逐步树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品牌;3、资源库将作为下一步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来源。
(二)服务机构入库条件必要条件机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已运行1年以上,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有持续性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经营范围符合营业执照约定;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能力建设1、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2、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供技术服务所必备的工作场地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软硬件设备。
服务区域覆盖省级行政区域的需具备800m²,服务区域覆盖市县级行政区域的需具备300-500 m²工作场所。
4、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较好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5、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大学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全体人员的60%以上,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需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6、具有不低于30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群体;7、具有不少于5家的长期协作服务单位;(三)机构主体工作与所在地区优势结合1、与所在地区产业调整机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向相结合;2、与所在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相结合;3、符合所在地行业、产业对公共技术服务的要求;优先条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拥有专业资质人员;拥有在本地区有持续影响力的服务品牌;获得地方支持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承担过科技部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的单位;入库限制性条件不支持机构自身产品销售及提供的售后服务;不支持具有行政许可背景的有市场准入条件的机构;不支持单纯的网站建设不支持单纯的信息查询、检索等的服务行为;不支持已有国家稳定专项资金资助的服务行为;不支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有关要求吉林省科技厅是服务机构资源库建设与管理使用单位,申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须经省科技厅重新审核,将依据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及重点发展产业的实际布局,认真筛选,重点审核机构的基本条件及服务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吉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产业新格局的有力举措,是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是发挥科教人文优势、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打造一批掌握“独门绝技”的“单打冠军”“配套专家”和骨干企业,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要指示精神,以产业链延链、扩链、强链、补链为主攻方向,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注重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吉林产业特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方向。
突出“专”,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重点围绕汽车、石化、轨道客车等产业,培育一批协作配套能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的“配套专家”,提高本地配套率。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2020年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2020年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正文:----------------------------------------------------------------------------------------------------------------------------------------------------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2020年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各县(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市)工信局:按照《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创业〔2014〕160号)和《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工信民营〔2020〕245号)要求,经履行相关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现认定北京盈科(长春)律所事务所等16家为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吉林红岩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等53家为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新认定的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各市(州)、县(市、区)工信局对所在区域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示范)平台年度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切实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此次认定的平台有效期三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2020年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2.2020年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2月24日——结束——。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百千万”中小企业培育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百千万”中小企业培育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吉工信民营〔2018〕350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百千万”中小企业培育行动的通知吉工信民营〔2018〕350号各市(州)工信局,县(市、区)经济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服务年活动部署要求,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民营经济总量,现就2018年全省工信系统开展“百千万”中小企业培育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全省“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行动为切入点,大力实施民营企业“百千万”培育行动,优化服务、分类扶持,着力培育一批优质骨干民营企业,提高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扩大经济总量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坚持“升级、成长、培育”三位一体,开展“百千万”中小企业培育行动,即:开展百强民营企业培育发展行动,打造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民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
开展千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引导一批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
开展万户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行动,促进一批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形成全省中小企业升级、成长、发展梯队。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百强民营企业集团培育发展行动。
即以全省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为重点,以工业企业为主体,促进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企业全面发展。
通过一企一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创新步伐,支持企业参与相关的标准制定,积极培育吉林省名牌等,实现关键少数率先发展,成为支撑优势产业发展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领军企业和企业集团。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
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各县(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市)工信局:根据《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创业〔2014〕1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按照《管理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或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特别是组织为优势产业、产业集群、特色园区、孵化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检索、中试试验、工艺设计、检验检测等服务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机构进行申报。
二、省级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2019年、2020年已被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列。
2018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请各地区认真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汇总表附件7)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
四、请各地区在11月24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及电子版上报省工信厅民营经济处。
联系人:李敬辉电话:*************邮箱:****************纸质上报材料通过邮政邮寄方式寄来。
邮寄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吉林省工信厅民营处附件:1.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3.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4.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表5.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6.真实性声明7.推荐2021年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0月18日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工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精神,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依据《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直接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为正,近2年的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70%。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不低于1.5%。
4.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达到60%及以上;主导产品或服务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处于全省前10位;至少与1家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创新能力。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拥有与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及以上或近2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并已在生产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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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0]4号),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和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建立在行业、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产业集群等服务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应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等特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管理规范有序。
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市(州)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厅对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服务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优势。
申报“服务平台”名称须反映其服务特点。
第六条“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经营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提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品牌创造力等方面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平台的申报,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填写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向各市(州)工信部门申请,由各市(州)工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各市(州)工信部门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服务机构所在市(州)工信部门的上报文件和意见。
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3.“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4.反映“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效果的文字说明材料。
5.“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6.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
7.上年度公共技术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版。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见附件2)。
第九条考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被认定的“服务平台”,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
第十条冠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冠予“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服务平台”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由市(州)工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三条“服务平台”名录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对已经冠名的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州)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平台工作。
第十七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创业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