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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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实务: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信贷实务: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

赵先生计划利用这笔贷款购买一辆汽车,提 高生活质量。
贷款风险评估
贷款审批流程
小张对赵先生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 评估,认为赵先生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 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
小张提交了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过银行 内部审批流程,最终批准了该笔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案例
案例概述
某商业银行向一家小型企业提供了一笔500万元的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6个月,利率6%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因职务行为造成商业银行利益受损或 出现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负有监管职责,如监管不力导致商业银行出 现违规行为,监管机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商业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个人消费贷款案例
案例概述
贷款用途
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小张向有稳定工作和收 入的白领赵先生提供了一笔20万元的个人 消费贷款,期限3年,利率7%。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 的评估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 的控制
商业银行应通过建立完善的风 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对贷款业 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准 确、及时的识别。识别的方法 包括财务报表分析法、专家分 析法、市场调研法等。
商业银行应通过定量和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对识别出的贷款 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 括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造成 的损失等。
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04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概 念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由 于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市场环境、政 策法规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借款人 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进而 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信贷实务第三章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信贷实务第三章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信贷实务第三章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之一,也是银行与客户之间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对于银行和客户来说都非常重要,它们的遵守能够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一、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1.贷款管理目标的制度:贷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健康发展。

银行应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设定贷款业务规模、结构和定价等目标,并将其纳入年度经营计划中进行管理。

2.贷款权责的制度:贷款权责的制度是指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求客户按时还款,同时银行要履行贷款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责任。

银行应该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准备金等制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并根据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贷款业务流程的制度:贷款业务流程的制度是指银行在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

包括贷款申请、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监管和回收等环节。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业务的流程规范和合规性。

4.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制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支撑,它能够提供准确、及时和可靠的贷款信息,帮助银行进行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银行应该建立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客户信用评估、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风险监管和贷款回收等模块,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二、贷款管理的基本规定1.贷款申请与审批的规定:贷款申请与审批的规定主要包括客户资格审查、贷款额度评定、贷款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条件等因素,评估贷款风险,确定客户的贷款额度和利率,同时审查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贷款发放和管理的规定:贷款发放和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贷款发放的手续和流程、贷款管理的责任和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银行应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贷款,确保客户按时还款,同时建立贷款监管机制,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

3.贷款风险管理的规定:贷款风险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风险分类、计提准备金和强制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银行信贷实务与管理第一章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教学课件

银行信贷实务与管理第一章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教学课件

流动性原则(P3)
基本 原则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型
按预定期限收回信贷资金, 将信贷资金迅速转化为现金
流动性原则(P3)
银行的流动资产是指短期内的 能够迅速变现的资产。
贷款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较低, 但贷款资产是流动性供给的最 主要来源。
策略: 1、现代技术,全面管理、
监测指标、对抗风险 2、科学预测监测、编制多类计划、
授权授信制度—授权
基 本 原 则
P 9
逐级有限 区别对待 及时调整 权责一致
授权授信制度—授权方式(P9-10)
总行对总行职能部门、管辖分行的授权 管辖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对本行职能部门
和所辖分支授权
常规业务 特殊业务
差别授权 延伸约束与干预 重大预警中止授权
授权授信制度—授权管理(P10-11)
书面授权
全面检查
1年有效期
授权授信制度—授信(P11)
授信 广义
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 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 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等各项授信 活动。
授信 狭义
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 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
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限制 额度。
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 担保等信用形式
资产与负债结构/期限匹配 3、短期负债、准备金制度、
头寸调度机制 4、正确决策
效益型原则(P3-4)
基本 原则
安全性 流动性
提高收益、降低成本 加强管理、正确决策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效型
利润最大化
协调性原则(P4)

正全



动 反益
审贷分离制度 (P5)
含义(P5)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单位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银行信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信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确保信贷业务合规开展;(二)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和信用状况;(三)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合理控制信贷风险;(四)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和义务;(五)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六)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风险;(七)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信贷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五条本银行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信贷管理制度;(二)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四)组织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五)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六)组织信贷培训和宣传;(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本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

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二)提交信贷申请材料;(三)签订信贷合同;(四)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五)进行信贷风险识别和报告;(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银行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查和审批工作。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信贷申请材料,评估信贷风险;(二)审批信贷业务;(三)确定信贷额度和期限;(四)制定信贷还款计划;(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调查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贷,应当向本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信贷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三)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四)信贷用途说明和相关合同;(五)还款计划和保证措施;(六)本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银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基本规定标准范本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基本规定标准范本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基本规定标准范本一、总则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信贷业务操作,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申请审批及贷款操作1. 客户申请贷款需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身份证明、资产负债表等。

2. 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结合担保物、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3. 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并在决策后及时通知客户。

三、贷款利率管理1. 贷款利率应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确保与风险相匹配。

2. 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公布贷款利率,并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贷款担保管理1. 贷款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贷款额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2. 银行应对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够覆盖贷款金额,并制定相应的担保管理制度。

五、贷款管理1.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分析评估、合同管理、放款管理等环节。

2. 银行应及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并要求客户按时还款。

六、风险控制1.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监管等。

2. 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七、监管与报告1. 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

2. 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自查,确保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八、附则1. 本文档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2. 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行信贷业务操作。

以上为《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基本规定标准范本》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银行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XX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绿色信贷指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XXXX银行信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分级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务。

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XXXX银行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公司类贷款实施集中管理,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均由信贷业务部门操作。

第八条对用于周转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循环贷模式。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九条信贷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充分体现制衡原则,信贷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应独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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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银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

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

第十条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

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银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

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 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

第三章信贷制度与政策第十三条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贷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信贷制度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集体审定、协调运作。

总行成立信贷制度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贷制度的立项、审议、审定等工作。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信贷政策包括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客户信贷政策等。

信贷政策应结合全行资金计划规模管理,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方向。

信贷政策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以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上级行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下级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建议。

第四章信贷产品第十七条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

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信贷产品。

第十八条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分类: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按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按用途划分,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

第十九条非贷款类信贷产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保函等。

第二十条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信贷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调查、审查、审议(若需)、审批、发放、监管、收回。

第二十二条对低风险或特殊信贷业务,可制定简易信贷操作流程,建立信贷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信贷操作流程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操作的准则。

应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进流程中,将操作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细化到流程中,将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固化于流程中。

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办理实行电子化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应与电子流程相衔接。

第六章客户准入及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信贷客户及信贷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

(三)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国家规定应经特殊认证或许可的,应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管理,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

(五)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在银行开立相关账户。

(八)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号)。

(九)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银行规定。

(十)申请外币贷款,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和特定的外汇用途。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信用:(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实行客户分类管理。

根据客户特点和主营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认定。

各类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方法,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根据客户分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建立集团客户管理制度。

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责任。

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

第三十一条除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管理。

根据需要,制定农业小企业的评级、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等规范性要求。

第七章授信与用信第三十三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

对拟建立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核定授信方案。

授信方案包括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信品种、限制条件等。

对同一客户使用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都应纳入授信管理。

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可实行内部授信或公开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银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融资用途、风险程度和具体信贷产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用信的限制条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三十六条在授信方案框架内,根据客户信贷需求,结合资金计划规模,审批单笔用信。

第三十七条当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信用等级下降,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加大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第八章信贷期限与定价第三十八条根据银行资金来源、信贷产品特点及客户营运周期,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相匹配,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合理配置。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及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应根据项目建设期及还款能力,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期限。

建设期内可给予宽限期。

第四十条利率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可上浮或下浮利率,浮动幅度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对逾期、欠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有关规定加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信贷合同第四十三条与客户发生信贷关系应签订统一格式合同文本。

如有特殊要求需订立非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报请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开户行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信贷审批意见与客户协商签订信贷合同。

所签合同应要素完整、内容合法严密、文字明晰准确、主从合同衔接。

制式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不能覆盖借贷双方约定的全部事项时,应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增加相应条款。

第四十五条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出现信贷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

第十章信贷支付监督第四十六条客户在银行融资,应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进行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还应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

进行商业性融资的客户,还应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

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专用账户办理。

第四十七条信用发放前,应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落实用信条件。

用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进行信用发放。

第四十八条信贷支付时,应审核有关凭证,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应停止后续资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信贷支付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对符合人民银行现金支付规定的,可支付现金。

第五十条开户行应设立信贷管理台账或辅助台账,逐笔序时登记信贷支付业务。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第五十一条根据客户分类和信贷产品的管理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期限管理等差异化的贷后管理方式。

第五十二条建立贷后检查制度。

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担保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上级行应定期对下级行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十三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开户行应对客户用信情况进行全程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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