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0.22•【文号】农产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根本目标,以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为重点任务,以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农民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产业根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龙头企业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地位,满足消费者绿色、安全、多样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支持政策,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进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形成市场出题、科企协同攻关的创新机制,推动新技术研发、新装备创制、新产品开发和新模式应用,引领带动产品转化增值、产业提档升级。
——坚持全链打造。
发挥龙头企业的链主作用,不断拓展农业的食品保障、休闲体验、生态涵养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产加销服贯通、农食文旅教融合,构建高质高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一、引言在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代表着国家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步伐,更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风向标和标杆。
本文将就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进行探讨,旨在全面、深入地解析这一重要主题。
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内涵和特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是国家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持和指引。
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产业链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更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
具体来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具有如下特点:1. 政策支持:这类企业通常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方面的支持,从而能够更好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2. 技术实力: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其在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等方面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能够为整个产业链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 品牌影响:这些企业往往拥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能够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带动周边企业的发展。
4. 社会责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企业往往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包括环保、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责任,能够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重要性和作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是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力量,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和发展责任。
具体来说,这些企业发挥着以下作用:1. 引领带动:这些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起到了引领和带动的作用,能够为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指明方向和路径。
2. 示范引导: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企业通常具有示范和引导性作用,能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和学习的范本。
3. 促进合作:这些企业与政府、科研机构、农民等多方进行合作,促进了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全面发展。
4. 担当责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生态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府支持等多方面的激励手段。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励措施:1.财政奖励:•综合奖励:根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和贡献,设置一定比例的综合奖励,作为企业的发展激励。
•专项奖励:针对特定领域或关键环节,设立专项奖励,鼓励企业在这些方面进行创新和提升。
2.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增值税优惠:针对农业产业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予增值税方面的一定优惠政策。
3.融资支持:•优惠贷款利率: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信用担保: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增强企业的融资信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支持。
4.科技创新奖励:•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向其提供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奖励:对取得重要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创新。
5.市场拓展奖励:•出口奖励: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销售业绩奖励:根据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销售奖励。
6.培训与人才奖励:•培训支持:提供培训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
•人才引进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7.环保和社会责任奖励:•环保奖励:对积极推进绿色生产、环保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社会责任奖励:针对参与社会责任项目、公益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
这些奖励措施可以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进行灵活调整和组合。
通过这些奖励,可以激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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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0•【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中拥有规模化、集中化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推动者。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农村振兴。
下面是一个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案:一、政策支持:1.减免税费: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水、电、气等资源提供减免税费的扶持,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财政补贴: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和人才引进等方面。
3.贷款支持:建立专门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4.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5.市场开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开拓,积极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源整合:1.联合组织:通过联合组织龙头企业进行经验和资源的共享,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2.专业化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专业化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民的共同发展。
3.农业科技示范园: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园,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示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益。
三、人才培养:1.人才引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2.培训计划: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农业龙头企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
四、标准化生产:1.建立农业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品牌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加强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可度和购买意愿。
3.农业生产规模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规模化生产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带动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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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2-02-03
2001年9月,农业部等8个部委作出决定,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
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重点龙头企业可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